1、ICS 03.100.01 CCS A 01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64 2021 电子商务 领域知识 产权侵权 咨询服务 规范 Consultancy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 electronic commerce 2021-09-22 发布 2021-10-22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3/T 23642021 1 目 次 前 言 . 3 1 范围 . 4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 4 3 术语 与定 义 . 4 4 服
2、 务提 供者 . 5 4.1 基 本要 求 . 5 4.2 人 员配 置 . 5 5 服 务内 容 . 6 5.1 面 向知 识产 权权 利人 的服务 . 6 5.2 面 向平 台内 经营 者或 其他电 子商 务经 营者 的服 务 . 6 5.3 面 向电 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的 服务 . 7 5.4 面 向行 政及 司法 机关 的服务 . 7 6 服 务管 理 . 7 6.1 服 务提 供者 信息 管理 . 7 6.2 委 托人 信息 管理 . 7 6.3 服 务流 程管 理 . 8 6.4 服 务沟 通管 理 . 8 6.5 服 务质 量管 理 . 8 6.6 档 案管 理 . 8 7
3、服 务实 施 . 8 7.1 接 洽咨 询 . 8 7.2 协 议订 立 . 9 7.3 启动 . 9 7.4 实施 . 9 7.5 成 果交 付 . 9 8 服 务管 理 . 9 8.1 服务 评价 . 9 8.2 服务 改进 . 10 DB33/T 23642021 2 DB33/T 23642021 3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 标准 化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 起 草。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 : 浙 江省知 识产 权研 究与 服务 中心 ( 国家 知
4、识 产权 局专 利局杭 州代 办处 ) 、 浙 江省标 准化 研究 院、 北京 反侵权 假冒 联盟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 金 云 翔、 黄靖 、 李玲 、 范理 、 来 芸、 陈晓 舒 、 毛 斌 、 许 正 鹏、 徐玉 青 、 严 绍君、 沈燕艺 、彭 艳、 陆金 金、 李宁、 许志 文、 卫纬 。 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 DB33/T 23642021 4 电 子商务 领域知识 产权侵 权咨询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电 子商 务领 域知识 产权 侵权 咨询 服务 的服务 提供 者、 服务 内容 、 服务管 理、 服务 实施 、 服务评 价与 改进 的要 求。 本标
5、准 适用 于电 子商 务领 域知识 产权 侵权 咨询 服务 的管理 、实 施、 评价 与改 进。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本 文中的 规范 性引 用而 构成 本 标准 必不 可少 的条 款。 其中, 注日 期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于 本标准 ; 不注 日期 的引用 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括 所有 的修 改 单 ) 适 用 于本标准 。 GB/T 39550-2020 电子 商 务平台 知识 产权 保护 管理 3 术语 与 定义 以下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电子商 务 electronic commerce
6、通过互 联网 等信 息网 络销 售商品 或者 提供 服务 的经 营活动 。 3.2 知识产 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知识产 权是 权利 人依 法就 下列客 体享 有的 专有 的权 利: a)作 品; b)发 明、 实用 新型 、外 观 设计; c)商 标; d)地 理标 志; e)商 业秘 密; f)集 成电 路布 图设 计; g)植 物新 品种 ; h)法 律规 定的 其他 客体 。 3.3 知识产 权侵 权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违反法 律法 规 、 侵害 知识 产权的 行为 。 3.4
7、DB33/T 23642021 5 电子商 务经 营者 electronic commerce operator 通过互 联网 等信 息网 络从 事销售 商品 或者 提供 服务 的经营 活动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非 法人 组织 , 包 括 电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 、 平 台内经 营者 以及 通过 自建 网站、 其他 网络 服务 销售 商品或 者提 供服 务 的 电 子 商 务经营 者。 3.5 电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 operator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在电子 商务 中为 交易 双方 或者多 方提 供网 络经 营场 所、 交易 撮合 、 信
8、息 发布 等 服务 , 供 交易 双方 或 者多方 独立 开展 交易 活动 的法人 或者 非法 人组 织。 3.6 平台内 经营 者 operators in platform 通过电 子商 务平 台销 售商 品或者 提供 服务 的电 子商 务经营 者。 4 服务提 供者 4.1 基本 要求 提供知 识产 权侵 权咨 询服 务的机 构应 具备 以下 条件 和能力 : 依法成 立的 法人 或非 法人 组织; 固定的 工作 场所 ; 与知识 产权 侵权 咨询 相关 的设施 ,包 括专 业的 知识 产权信 息检 索系 统等 ; 与知识 产权 侵权 咨询 服务 适应的 专职 的专 业技 术人 员、质
9、量控 制人 员及 流程 管理人 员; 对专业 技术 人员 进行 职业 培训, 并建 立专 家队 伍; 完善的 业务 管理 、服 务考 评制度 ,并 能有 效组 织实 施。 4.2 人员 配置 4.2.1 一 般要 求 人员配 置 应 包括 与提 供的 业务范 围相 适应 、专 业能 力相匹 配的 服务 人员 ,满 足不同 知识 产权 类 型 、 相关技 术领 域的 侵权 咨询 服务需 求。 人员配 置 应 至少 包括 专业 技术人 员、 质量 控制 人员 和流程 管理 人员 , 专 业技 术人员 和质 量控 制 人 员 均应取 得法 律职 业资 格证 书、专 利代 理师 资格 证书 、中级 及
10、以 上相 关职 称资 格等资 质中 的至 少一 种。 服务提 供者 可根 据需 要, 聘用法 律、 技术 和产 业方 面的外 部专 家, 必要 时组 成合议 组。 4.2.2 专 业技 术人 员 专业技 术人 员应 具 备 以下 条件和 能力 : 从事知 识产 权相 关工 作 2 年及以 上 , 有 与所 从事 知识 产权侵 权咨 询业 务相 关的 法律知 识和 对 应 技术领 域的 专业 知识 储备 ; 检索并 获取 知识 产权 相关 信息; 分析知 识产 权侵 权可 能性 并提供 咨询 意见 ; 解决知 识产 权侵 权咨 询过 程中问 题, 提出 知识 产权 侵权咨 询方 案。 DB33/
11、T 23642021 6 4.2.3 质 量控 制人员 质量控 制人 员应 具备 以下 条件和 能力 : 从事知 识产 权侵 权咨 询相 关工 作 2 年 以上 ,熟 悉知 识产权 相关 法律 法规 、专 业技术 知识 ; 熟悉质 量管 理知 识, 能根 据质量 审核 情况 提出 改进 措施和 建议 ; 较好的 沟通 和执 行能 力。 4.2.4 流 程管 理人 员 流程管 理人 员应 具备 以下 条件和 能力 : 具备一 定的 知识 产权 相关 知识, 了解 知识 产权 侵权 咨询服 务内 容; 具备良 好的 沟通 能力 ,能 准确判 断委 托人 遇到 的问 题、把 握委 托人 需求 ; 具
12、备良 好的 团队 组织 、 沟 通、 协调 能力 , 能将 委托 人需求 及时 、 准确 、 真实 地传递 给专 业技 术 人员; 具备自 服务 接洽 、建 档至 服务结 束的 全流 程跟 踪服 务能力 。 5 服务内 容 5.1 面向 知识 产权 权利 人 的服务 5.1.1 服 务内 容 面向知 识产 权权 利人 或其 利害关 系人 的服 务主 要包 括以下 内容 : 检索并 筛查 可能 侵害 其知 识产权 的潜 在侵 权行 为, 如有必 要 , 为其 提供 知识 产权稳 定性 分 析等 服务, 并提 供解 决处 理建 议; 基于其 提供 的指 定知 识产 权信息 ,指 定的 商品 或服
13、务,按 委托 人要 求进 行知 识产权 侵 权 分 析 ; 协助其 准备 权利 受到 侵害 的初步 证据 材料 , 并 向电 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发 出通 知, 或者 向其 提 供 是否需 要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投诉或 者向 法院 起诉 的建 议; 根据电 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 转送的 不存 在侵 权行 为的 声明 , 向 其提 供是 否需 要向 有关主 管部 门 投 诉或者 向法 院起 诉的 建议 。 5.1.2 权 利受 到侵 害的 初 步证据 材料 权利受 到 侵 害的 初步 证据 材料应 当至 少包 括: 知识产 权权 利证 明; 能够实 现准 确定 位的 涉嫌 侵权商 品、 服
14、务 或内 容的 信息或 网址; 构成侵 权的 初步 证据 和理 由。 5.2 面向 平台 内经 营者 或 其他电 子商 务经 营者 的服 务 面向平 台内 经营 者或 通过 自建网 站、 其他 网络 服务 销 售商品 或者 提供 服务 的电 子商务 经营 者的 服 务 主要包 括以 下内 容: 基于其 销售 的商 品或 提供 的服务 , 按委托 人要 求提 供指 定 地区 的 风 险排 查, 分析知 识产 权 侵 权 风险, 并提 供相 应应 对策 略; 基于其 提供 的指 定知 识产 权信息 , 及其销 售的 商品 或提供 的服 务, 按委 托人 要求分 析知 识 产 权 侵权风 险, 并提
15、 供相 应应 对策略 ; 根据权 利人 或其 利害 关系 人发出 的侵 害知 识产 权初 步证据 的通 知 , 协 助其 对该 初步证 据进 行 分DB33/T 23642021 7 析并进 行必 要 的 检索 ,并 为其提 供不 存在 侵权 行为 的声明 材料 ; 根据电 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 转送的 通知 , 协 助其 提供 包括但 不限 于书 面申 诉理 由、 不构 成侵 权 的 证明材 料 的 不存 在侵 权行 为的声 明 。 5.3 面向 电子 商务 平台 经 营者的 服务 面向电 子商 务平 台经 营者 的服务 主要 包括 以下 内容 : 根据权 利人 或其 利害 关系 人发出
16、的侵 害知 识产 权初 步证据 的通 知,为 电子 商务 平台经 营者 提供 知识产 权侵 权判 定咨 询服 务; 根据电 子商 务平 台内 经营 者提供 的不 存在 侵权 行为 声明 , 为 电子 商务 平台 经营 者提供 知识 产 权 侵权判 定咨 询服 务; 当电子 商务 平台 经营 者收 到行政 机关 或司 法机 关的 法律文 书时 ,为 其提 供应 对策略 。 5.4 面向 行政 及司 法机 关 的服务 面向行 政及 司法 机关 的服 务主要 包括 以下 内容 : 接受行 政机 关委 托, 对电 子 商务领 域的 知识 产权 纠纷 案件的 处理 , 提 供知 识产 权 侵权咨 询意
17、见 ; 接受司 法机 关委 托, 对电 子商务 领域 的知 识产 权诉 讼案件 ,提 供技 术鉴 定或 技术调 查服 务; 接受行 政及 司法 机关 委托 ,对电 子商 务领 域的 知识 产权纠 纷进 行调 解; 接受行 政及 司法 机关 委托 ,开展 电子 商务 领域 知识 产权保 护普 法宣 传活 动。 6 服务管 理 6.1 服务 提供 者信 息管 理 服务提 供者 应提 供真 实、 准确、 完整 的服 务信 息, 并在信 息变 更时 应及 时告 知委托 人; 提供 的 信 息 包括: 服务提 供者 的营 业执 照等 行政许 可信 息; 服务人 员信 息; 服务内 容、 形式 、流 程及
18、 手续; 费用标 准及 说明 。 6.2 委托 人信 息管 理 6.2.1 一 般要 求 服务提 供者 应向 委托 人说 明信息 收集 的目 的、 方式 、 范围 、 用 途, 在委 托人 同意的 前提 下收 集 、 利 用委托 人信 息, 并将 所有 委托人 信息 归档 管理 。 6.2.2 委 托人 信息 委托人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为保障 服务 过程 实施 而获 取的委 托人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委托 人的 名称 、联 系方式 等; 服务提 供者 在服 务过 程中 所获取 的委 托人 的个 人信 息、委 托人 所拥 有的 知识 产权信 息等 。 6.2.3 保 密管 理 服
19、务提 供者 应保 护委 托人 信息安 全, 防止 委托 人信 息泄露 、 丢 失; 建立 保密 制度, 至少 包括 保 密 内 容、保 密措 施、 保密 责任 、保密 期限 及补 救措 施。 DB33/T 23642021 8 6.3 服务 流程 管理 服务提 供者 应建 立侵 权咨 询流程 管理 机制 ,至 少包 括: 建立业 务流 程, 设立 接洽 的流程 人员 指派 规则 ; 建立利 益冲 突排 查机 制: 避免利 益冲 突, 对 委托 事 项进行 利益 冲突 排查, 包 括: 同一 服务 提供 者或其关 联机构 不 应 就 同 一知识产 权事务 对有明 显 利益冲突 的双方 或多方 当
20、 事人提供 咨询服 务; 建立回 避制 度: 实施 服务 的人员 与委 托事 项存 在利 益冲突 时, 应当 自 行 回避 ; 委托人 也可 以 要 求其回 避; 针对业 务流 程建 立档 案, 确定任 务和 要求 ,指 派专 业技术 人员 ,明 确时 限, 记录业 务状 态; 建立业 务时 限管 理, 包括 时限的 设立 、提 醒、 监督 、核销 ; 跟踪和 监控 业务 处理 ; 明确业 务终 止的 规则 和程 序。 6.4 服务 沟通 管理 6.4.1 服务 提供 者应当 提 供便捷 、畅通 的沟 通渠道 ,包括 会议、 电话 、电子 邮件、 传真、 互联 网即 时 通信等 形式 ,与 委
21、托 人保 持良好 的沟 通。 6.4.2 服 务提 供者 应建 立 侵权咨 询沟 通管 理机 制, 至少包 括: 日常沟 通: 在业 务接 洽、 材料传 送、 意见 交互 环节 与委托 人进 行充 分沟 通, 对委 托 人的 诉 求 、 投诉、 问题 等及 时响 应并 处 理, 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反 馈, 并 对沟 通服 务过 程进 行 记录并 归档 ; 会晤制 度: 在指 定会 晤室 统一会 晤, 并详 细记 录会 晤主要 诉求 、沟 通服 务的 过程和 具体 内 容 , 并将相 关材 料归 档, 记录 应准确 、清 晰。 6.5 服务 质量 管理 6.5.1 服务 提供 者应建
22、立 服务质 量控制 和反 馈体系 ,设置 常态化 质量 控制机 制,确 定质量 审核 节点 、 频次和 审核 标准 。 6.5.2 服务 提供 者可在 日 常工作 中进行 定期 抽查, 发现质 量问题 并予 以修正 ;专业 技术人 员在 服务 过 程中遇 到有 疑问 或难 以解 决的问 题应 向 质 量控 制人 员主动 提出 技术 支 持 ,以 提供更 好的 服务 。 6.5.3 服务 提供 者 应配 备 质量控 制人员 ,建 立质量 提升机 制,在 服务 过程中 核查各 节点质 量, 及时 分 析并解 决质 量问 题, 保障 服务质 量 。 6.5.4 对 有较 大影响 的 知 识产权 案件
23、 的侵 权咨 询服 务,质 量控 制人 员加 强检 查力度 。 6.6 档案 管理 服务提 供者 应建 立档 案管 理制度 ,至 少包 括: 建档规 则, 明确 案卷 管理 ; 文件的 存档 与检 索规 则, 明确案 卷编 号方 式, 进行 分类登 记和 编号 管理 ; 文件保 存规 则, 明确 保存 方式、 期限 ; 文件销 毁规 则, 明确 销毁 方式; 文件备 份规 则, 明确 备份 方法。 7 服务实 施 7.1 接洽 咨询 DB33/T 23642021 9 服务提 供者 应归 纳委 托人 诉求 , 明 确服 务实 施目 标 、 任务要 求和 服务 方式 等内 容, 形成 服务 项目
24、 建 议方案 。 服务项 目建 议方 案可 包括 :服务 实施 内容 、服 务团 队人员 、服 务费 用报 价和 服务期 限等 。 7.2 协议 订立 服务提 供者 应与 委托 人签 订协议 。 协议应 至少 包括 知识 产权 相关信 息 、 商 品或 服务 信 息 ; 知识 产权 相关 信息 , 应 至少明 确包 括知 识产 权权利 人、 知识 产权 名称 、 知识 产权 编号 等在 内的 知识产 权基 本信 息; 商品 或服务 信息 , 应 至 少 明 确 包 括网络 地址 、获 取商 品或 服务的 途径 、商 品或 服务 的具体 信息 等 ; 与委 托人 明确服 务期 限 。 7.3 启
25、动 7.3.1 服务 提供 者应与 委 托人约 定协作 方式 ,根据 签订的 协议, 确定 服务实 施的任 务和目 标, 组建 相 匹配的 服务 人员 ,明 确各 人员之 间的 任务 分工 。 7.3.2 服务 人员 应了解 委 托人诉 求,基 于服 务任务 和目标 对知识 产权 侵权行 为开展 初步调 查, 具体 应 包括涉 及的 知识 产权 信息 、涉嫌 侵害 知识 产权 的相 关商品 或服 务等 材料 。 7.4 实施 应根据 服务 实施 的任 务内 容和目 标 , 搜 集相 应资 料 , 记录调 查情 况和 结果 , 并 基于调 查材 料进 行分 析研究 ,形 成成 果。 具体实 施过
26、 程可 包括 : 分 析委 托人 诉求 ,明 确其预 期目 标; 分 析所 涉及 知识 产权 的基本 信息 ,核 实侵 权行 为发生 时该 知识 产权 的有 效性; 将 涉嫌 侵权 的商 品或 服务与 知识 产权 信息 进行 比对, 对委 托人 提供 的初 步证据 材料 进行 分 析 , 形成侵 权咨 询意 见; 针 对形 成的 侵权 咨询 意见进 行研 究, 形成 有助 于规避 知识 产权 风险 的对 策建议 。 7.5 成果 交付 7.5.1 服务 提供 者应根 据 协议及 委托人 需求 ,确定 知识产 权侵权 咨询 服务最 终成果 形式, 交付 服务 成 果。 7.5.2 服 务成 果通
27、 常以 书 面报告 形式 进行 展示 ,书 面报告 的正 文应 至少 包括 : 基本情 况: 服 务内 容所 涉 及的知 识产 权的 基本 信息 , 包括知 识产 权权 利人、 知识产 权名 称、 知 识产权 编号 等 ; 服 务内 容 所涉及 的商 品或 服务 的来 源信息 、 内容 信息 等 ; 服 务内容 所涉 及的 证 据材料 的来 源信 息、 内容 信息等 ; 侵权咨 询服 务过 程 : 咨 询 服务内 容的 基本 信息 , 包 括咨询 时间 、 咨询 地点 、 服务人 员 、 委 托人 信息等 ; 对 服务 内容 所涉 及 的知识 产权 、 商 品或 服务 、 证据材 料等 以多
28、种形 式进 行展示 和说 明;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证据 材料, 充分 论证 说理 ,作 出是否 侵权 的结 论; 咨询意 见: 根据 侵权 咨询 服务过 程, 得出 咨询 意见 。 7.5.3 知 识产 权侵 权咨 询 报告的 具体 内容 ,可 根据 委托人 需求 和服 务内 容的 要求完 善 。 8 服务管 理 8.1 服务 评价 DB33/T 23642021 10 服务评 价的 实施 主体 包括 行业主 管部 门、 第三 方机 构、委 托人 、服 务提 供者 等。 服务评 价应 当全 面、 系统 , 从服 务提 供者、 服务 人 员、 服 务内 容、 服 务管 理 、 服务 实施
29、 等方 面进 行 满意度 评价 。 8.1.1 委 托人 评价 服务提 供者 应 建 立委 托人 满意度 评价 制度 , 明确 委 托人 满 意度 评价 标准 。 可 参照 GB/T 19038 、GB/T 19039 规定 的方 法对 机构 服务人 员、 服 务过 程、 服 务质量 等指 标开 展评 价, 也可定 期自 行收 集、 整 理 和 分析委 托人 评价 或反 馈意 见,并 形成 报告 。 8.1.2 自 我评 级 服务提 供者 应建 立自 我评 价制度 , 对 自身 服务 质量 进行定 期自我 评 价, 包 括 对资源 、 能 力、 水 平 的 适应性 和有 效性 评价 , 对 评
30、价结 果进 行统 计分 析。 8.2 服务 改进 8.2.1 服务 提供 者应建 立 委托人 投诉处 理制 度,认 真处理 投诉意 见, 记录投 诉处理 过程和 结果 ,及 时 将处理 结果 反馈 投诉 人 。 8.2.2 服务 提供 者应设 立 委托人 回访流 程, 与委托 人沟通 并记录 回访 结果, 对回访 中提及 的问 题及 时 处理, 并将 处理 结果 反馈 给委托 人 。 8.2.3 服务 提供 者应 完 善 服务质 量管理 ,结 合委托 人投诉 意见、 委托 人回访 结果、 委托人 评价 和自 我 评价结 果, 提出 改进 服务 管理的 措施 ,持 续改 进服 务质量 : a) 对 服务 中出 现的 不 符 合项 ,采 取纠 正措 施 ; b) 定 期召 开评 审会 议, 对 服务管 理要求 的 适宜 性、 充分性 及有 效性 进行 评审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