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ur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DB22/T 5009 2018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18 年 7 月 26 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8 长春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编 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陆 雨 封面设计:崔 楠 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发行 长春市人民大街7548 号 邮政编码:130022 印 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开 本:850mm 11
2、68mm 1/32 印 张:2 字 数:37.5千字 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325-9 版 次:2018年7月第1版 印 次:2018年7 月第1 次印刷 印 数:1-2000册子 定 价:22.00 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告 第 480 号 吉林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 技术监督 局 关于发布 吉林省工 程建设地 方标准 农村生 活垃圾处 理技术标 准 的公 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为吉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 统一编号为: DB22/T 5009
3、2018, 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 7 月 26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 2017 年 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 (修订) 计划 (一) 的通知 ( 吉建 标20171 号) , 编制组经调查研究,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 本规定; 4 垃 圾分类 ;5 垃圾收集运输 ;6 垃圾处 理 ;7 环境 保护与劳动卫生 ;8 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
4、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 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 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地址: 长春市 民康路519 号 , 邮编:130041 , 邮箱: ) , 以供今 后 修订 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 杨 红 王 保军 严业 飞 臧 锐 李瑞千 李 伟 蔡 磊 赵 海 薛春雷 姜云海 张 富国 厉彦 松 刘士丰 高全生 姚 文夏 高孟 臣 袁 琳 李晓丹 李 菁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 尹 军 张 凤君 陶乐 然 周 毅 孙炜宁
5、王 汉席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5 4 垃圾分类 . 7 5 垃圾收 集 运输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收集 . 8 5.3 运输 . 10 6 垃圾处理 . 12 6.1 一般规定 . 12 6.2 可回收物 处理 . 12 6.3 惰性垃圾 处理 . 13 6.4 有毒有害 垃圾处理 . 13 6.5 易腐垃圾 处理 . 13 6.6 其它垃圾 处理 . 14 7 环境保护 与劳动卫生 . 15 7.1 一般规定 . 15 7.2 环境保护 . 16 7.3 劳动卫生 . 16 8 运行与维 护 . 18 8.1 一般规定 . 18
6、 8.2 运行与维 护 . 19 附录 A 收集设施示意图 .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引用标准名录 . 25 附: 条 文说明 . 27 1 1 总则 1.0.1 为规 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 准适用于全省除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乡 ( 镇) 、 村及农户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 1.0.3 农村 生活垃圾的处理除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农村 生活垃圾 rural solid waste 农 村 日 常 生 活 中 或 者 为 农 村 日 常 生 活 提 供 服 务 的 活
7、 动 中 产 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物。 不包括村内企业、 作 坊产生的工业垃圾、 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 废弃物和医疗垃圾等。 2.0.2 可回 收物 recyclable resources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 使用 或再生利用的垃圾, 如 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 、其它类 (可利用的废家电) 等。 2.0.3 易腐 垃圾 putrescible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及自行降解的有机垃圾, 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中的厨余垃圾、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 2.0.4 惰性 垃圾 inert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
8、产生 的对环境基本无害的垃圾, 也称无机垃 圾, 包括混凝土块、 渣土、 灰渣、 炉灰、 砖瓦、 陶瓷、 破 碗、 碎石 块、废砂浆等 。 2.0.5 有毒 有害垃圾 poisonous and harmful waste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 对人 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 如过期药品、 灯管 灯具、 电池、 废日用小电子产品、 废油漆、 零散的农药瓶及农药袋、 过期日用化妆用品、 染发剂、 杀虫剂容器、 除草剂容器、 废弃水银 温度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2.0.6 可燃 垃圾 combustible waste 指 农 村 居 民 在
9、生 活 中 产 生 的 可 以 燃 烧 的 垃 圾 。 包 括 植 物 类 垃 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2.0.7 其它 垃圾 other waste 3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 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垃圾, 包括 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 塑料袋, 难以再次利用或被污染的纸张、 塑料、织物等。 2.0.8 垃圾 收集设施 waste collection facilities 收集农村生活垃圾的设施, 包括垃圾桶 (箱) 、 垃圾池、 垃圾 收集房(屋)、垃圾收集站等。 2.0.9 垃圾 转运设施 waste transfer station 在垃圾产地 (
10、或集中地点) 至垃圾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的垃圾中 转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转运车等。 2.0.10 垃圾 处理设施 terminal treatment facilities 市/ 县/ 乡 镇按 照国家 标准 规范建 设的 生活垃 圾处 理设施 ,包 括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厂、堆肥处理厂、综合 处理设施、 一体化处理设备 等。 2.0.11 垃圾 收集车辆 waste collection vehicle 从 农 户 家 庭 收 集 起 来 的 垃 圾 送 往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或 转 运 设 施 的 车辆,包括人力车、电动车和小型机动车辆等。 2.0.12 垃圾 清
11、运车辆 waste truck transfer vehicle 将 垃 圾 从 收 集 设 施 运 至 垃 圾 转 运 站 或 终 端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的 车 辆,一般为密闭式专用机动车辆。 2.0.13 垃圾 转运车辆 waste transfer vehicle 将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至垃圾处理设施的车辆。 2.0.14 分户 处理 household processing 以 散 户 为 单 位 将 分 类 好 的 垃 圾 采 用 喂 养 家 畜 或 庭 院 式 堆 肥 等 方法进行处理。 2.0.15 庭院 式堆肥 home composting 利用堆肥装置进行堆肥处理,
12、可在田间、 屋后分散式开展就 地 堆肥。 家庭堆肥处理主要以无害化为目的, 其产品可作为园林绿地、 填坑或改良土壤用。 2.0.16 集中 式堆肥 centralized composting 4 易腐垃圾集中后, 采用堆肥或结合粪便、 秸杆等农业生产废弃 物进行资源化处理。5 3 基本规 定 3.0.1 农村 生活垃圾处理应由县 (市、 区) 统一组织编制规划, 并 严格按规划实施。 3.0.2 应根 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确定农村生活 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如下的两种模式: 1 “ 村收集 、镇转运、县处理 ” 的城乡一体化模式 ; 2 “ 村收集 、村镇
13、处理 ”的独立处理模式。 3.0.3 农村 生活垃圾禁止采用露天随意堆放、 露天焚烧、 投放水体 及河道、简易填埋等不规范处理方式。 3.0.4 农村垃 圾应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不宜简单照搬城 市模式或标准。 3.0.5 农村 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 运 输、 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 合理、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3.0.6 农村 生活垃圾处理应坚持因地制宜, 采用成熟、 经济、 可靠 的处理技术。 3.0.7 农村 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 处 理设施、 设备的配置应与村庄 人口规模相适应,选用的收运体系要与终端处理相衔接。 3.0.8 宜建 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系和保洁队伍。
14、1 交 通 便利且 转 运 距 离较 近 的 村 庄, 生 活 垃 圾应 按 照 “ 户分 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 的方式处理 ; 2 居住分散 且交通不便的村庄, 尽量就近减量、 无害化处理, 避免二次污染 ; 3 不具备处 理条件的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 4 农 村 生活垃 圾 的 处 理 可 突 破 区 域限 制 , 实 现 生活 垃 圾处理 设施的共享共建。 3.0.9 有效 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应有齐全的设施设备、 成熟的 治理技术、稳定的保洁队伍、长效的资金保障、完善的监管制度。 6 3.0.10 农村 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源头分类、收集、运输 和终端处理
15、) 宜统一接入覆盖村镇、 实时监控、 快速指挥的物联网 监管系统, 实现 “互联网+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的高效创新性管理。 7 4 垃圾分 类 4.0.1 实行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 应结合其特性和终端处理方 式,同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4.0.2 采用 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 宜按 “ 可 回收物、 可燃垃圾、 惰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 ” 进行分类。 4.0.3 采用 卫生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 宜按 “ 可回收物、 惰 性 (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 它垃圾 ”进行分类。 4.0.4 采用 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 宜按 “ 可回收
16、物、 易腐垃圾、 惰 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 ”进行分类。 4.0.5 采用 综合处理工艺的区域, 宜根据具体的处理 工艺 合理确定 分类类别。 4.0.6 实 行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的 村镇,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 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加强生活 垃圾分类的宣传,其 管理宜按照现 行 行业 标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 执行 。 4.0.7 垃 圾 分 类 应 按 照 现 行 行业标 准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CJJ 27 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0.8 生活 垃圾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 与周围环境协调, 表面宜设 立明显
17、标志, 注明垃圾类别, 图形标志应按现行国 家 标 准 城 市 生 活 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执行。 4.0.9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评 价 指 标 宜 按 照 现 行 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进行。 8 5 垃圾收 集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生活 垃圾应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且 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应混 入其它类型的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 不 得随意倾倒。 5.1.2 采用 “ 村收集、 镇转运、 县处理 ” 模式的生活垃圾宜 日产日 清; 采用 “村 收集、 村镇处理 ” 模式的生活垃圾宜按垃圾的类型确
18、定收集运输的频次。 5.1.3 分类 垃圾的收集频率, 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 排放量和管 理 模式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 回 收物的收集 运 输宜 以 市 场 化运 作 为 主 ,收 集 运 输的主 体宜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主。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 送, 也可采取电话、 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 进行资源化处理; 2 惰 性( 无机 ) 垃 圾 应就 地 就 近 利用 , 不 能 利用 的 宜 及时清 理 ; 3 有 毒有 害垃 圾 的 收 集、 运 输 应 按照 环 保 部 门的 要 求 进行, 宜 单独设置收集系统 并妥善存储,可按季度或月 进行运输
19、; 4 庭 院式 堆肥 处 理 的 易腐 垃 圾 不 需建 设 收 集 和运 输 系 统;集 中堆肥处理的易腐垃圾应密闭收集运输,宜日产日清; 5 其它垃圾 收集及运输设施应密闭化 。 5.2 收集 5.2.1 农村 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 居住密度、 经 济条件和生活习惯选择采用 农户自主投放 或保洁员上门收集 。 9 5.2.2 生活 垃圾应定时、 定点收集和清运, 收集容器 应密闭、 防雨、 防渗 、 防漏 , 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 设施 。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推广 垃圾 袋装化 收集方式。 5.2.3 行政 村宜建设 垃圾固定集中收集点, 配备收集车
20、辆, 收集车 辆和收集设施宜选用经济环保型,具体建设形式可参照附录 A 。 5.2.4 村民 自行投放生活垃圾时, 镇 ( 乡) 建成 区垃圾收集点服务 半径不宜超过 100m ,村 庄 垃圾 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m 。 5.2.5 农村 家庭应自行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5.2.6 垃圾 收集点公共垃圾桶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公共垃圾 桶应采用标准垃圾桶, 村庄可选用 120L 或 240L , 服务户数不 宜 超过 10 户 ,镇(乡)建成区可选用 240L 或 660L ; 2 公共垃圾 桶的配置及数量应与垃圾分类相适应; 3 公 共垃 圾桶 设 置 要 求宜 符 合 现 行
21、行 业 标 准 环 境 卫 生设施 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 。 5.2.7 公共 场所废物箱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废物箱应 卫生、 耐用、 美观, 并应防雨雪、 抗冻、 抗老化、 防腐、阻燃; 2 废物箱应 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并应分类 功能; 3 废 物箱 设置 要 求 宜 符合 现 行 行 业标 准 环 境卫 生 设 施设置 标准CJJ 27 的规定。 5.2.8 垃圾 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垃 圾收 集房 ( 站 ) 应选 址 在 村 庄交 通 较 便 利地 段 , 方便收 集车辆安全作业,应 设置 清晰、规范、便于识别的 标志 ; 2 垃 圾 收集房
22、( 站 ) 应 密 闭 , 并 应有 除 臭 设 施 , 现有 敞开式 垃圾收集房(站)应 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 房(站) ; 3 宜 因地 制宜 选 择 垃 圾收 集 房 的 形式 , 外 形 应美 观 , 并应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 无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 (站) 的 区域可用垃圾桶、 垃圾箱、 地埋桶等代替收集房功能, 同时 应增加垃圾桶、 垃圾箱或 地埋桶 的数量,以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4 根 据 垃圾分 类 模 式 ,垃 圾 收 集 房( 站 ) 内 应设 置 分 类储存 分隔间、隔间内应放置标准垃圾收集桶或垃圾箱; 5 放 置 垃 圾桶 ( 箱 ) 的区 域 宜 采 取防 雨 雪 措
23、 施和 污 水 收集设10 施,底部宜进行硬化处理,上部宜设置 密闭或密闭构筑物; 6 垃圾收集 房 (站) , 应印刷环保公益宣传标语及监督投诉电 话; 7 垃 圾收 集房 ( 站 ) 的设 置 应 符 合国 家 现 行 标准 生 活垃圾 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79 、 环境 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及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 的要求。 5.2.9 收集 车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平 原、 丘陵 等 道 路 平坦 村 庄 宜 选用 人 力 或 电动 收 集 车,山 区等道路起伏较大宜选用机动收集车; 2 生 活垃 圾收 集 车 的 数量 应 满 足 村庄 生 活 垃
24、 圾收 集 和 道路清 扫保洁人员的需要,且垃圾收集车应能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5.2.10 应有 专门的保洁队伍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区域的环境 卫生和生活垃圾收运。 保洁员数量、 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 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 5.3 运输 5.3.1 应根 据村庄人口密度、 乡镇道路状况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至 市/ 县 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收集运输模 式。 5.3.2 生活 垃圾收集设施至市/ 县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 距离在 20km 以内可采用直接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在 20km 以 外可 采用转运运输,30km 以 上宜
25、采用二次转运。 5.3.3 生活 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宜以乡镇为单位, 相邻乡镇可共建共 享,根据服务镇域的大小、行政村/ 自然村的分布情况和生活垃圾 产生量,确定转运站设置的数量及规模。 5.3.4 转运 站的服务半径和运距应遵守现行行业 标准 生活垃圾转 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的 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 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km ; 2 采用小型 机动车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km ; 11 3 采 用 中 型机 动 车 收 集垃 圾 时 , 可根 据 实 际 情况 扩 大 服务半 径 。 5.3.5 生活 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在不大于 20 t/d
26、 时, 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压缩式工艺或者非压缩式工艺; 转运站转运能力大于 20 t/d 时, 宜采用压缩式工艺, 转运站应配套建设相关建筑、 排水设施, 避免 露天设置。 5.3.6 生活 垃圾清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生 活 垃 圾清 运 车 辆 宜集 中 管 理 、统 一 调 配 ,清 运 路 线应根 据 当 地 村 庄 分 布 、 道 路 交 通 情 况 、 垃 圾 收 集/ 转 运 设 施 位 置 等 因 素 进行 确定; 2 采用直接 运输方式的地区, 宜采用密闭压缩式清运车运输; 3 生 活 垃 圾 清 运 车 辆 应 设 置 与120L 660L 标 准 垃 圾 桶 配 套
27、的上料机构, 垃圾清运车应采用密闭形式, 避免垃圾在清运路线沿 途撒漏; 4 生 活垃 圾 清 运 车 辆 的数 量 应 根 据清 运 频 次 和运 输 距 离等因 素 配 置 , 每个 乡 镇 垃 圾清 运 车 辆 不应 少 于1 台 。清 运 车 辆 选型 应 与 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不宜低于1 t ; 5 垃 圾 清 运车 辆 应 有 冬季 防 冻 措 施, 便于冬季 装 卸料, 应符 合现行 行业 标准压缩式垃圾车CJ/T 127 的要 求。 5.3.7 生活 垃圾转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生活垃圾 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 2 生活垃圾 转运车应符合现行
28、 行业 标准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QC/T 936 等 的要求。 5.3.8 生活 垃圾收运过程应密闭化, 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运设 施及 车辆,减少收运过程的二次污染。 5.3.9 生活 垃圾转运站工艺应结合场地条件和环境要求, 应采用经 济、 环保、 易 维护管理的工艺, 压缩工艺宜采用水平压缩转运技术。 5.3.10 生活 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 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和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建标 117 等要求。 12 6 垃圾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生活 垃圾宜集中处理, 单个乡、 镇、 村不应建设简易垃圾填 埋场和焚烧处理设施
29、 。 6.1.2 生活 垃圾处理应优先利用市/ 县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市/ 县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 6.1.3 不具 备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 应单独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建设和环保相关标准。 6.1.4 新建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结合垃圾分类采用成熟可靠的终 端处理工艺,包括卫生 填埋、规模化焚烧、堆肥处理等处理技术 。 6.1.5 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垃圾 处理设施规划、城乡一体化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 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确定。 6.2 可回收物 处理 6.2.1 可回 收物处理 宜以
30、回收利用为主, 不应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处理 。 6.2.2 可回 收物 处理设施宜采取市场运作模式, 由企业运作, 政府 负责监管和制定合理补贴。 6.2.3 可回 收物 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再生资源设施相关建设 标准。 13 6.3 惰性垃圾 处理 6.3.1 惰性 (无机) 垃圾 应尽可能利用 ,无法利用的可 就地处置, 或在指定区域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 。 6.3.2 惰性 (无机) 垃圾的消纳场应利用 价值较低的废弃坑塘、 洼 地等, 应远离水源地 等敏感点, 其选址应符合现行 行业 标准 建筑 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 的相关要 求 。 6.4 有毒有害 垃圾处理 6.4.1
31、 有毒 有害垃圾的处理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 并应符合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 相关要求。 6.5 易腐垃圾 处理 6.5.1 农村 易腐垃圾的主要处理模式有庭院堆肥处理及集中堆肥 处理两种。 6.5.2 易腐 垃圾宜与秸秆、 畜粪合并处理。 堆肥原料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易腐有机 物比例不应小于45%; 2 含水率宜 为40% 60% 。 6.5.3 堆肥 堆体内物料温度宜在 55 以上维持 5d 以上, 堆肥 时间 不宜少于 2 个月, 并用土、 腐熟的堆肥土或碎秸秆等覆盖, 堆肥产 品质量 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7959 等的 相关要求。 6.5
32、.4 庭院 式堆肥围护材料可就地取材, 如 木条、 树木桠枝 等材料。 6.5.5 集中 式堆肥 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1 场 址 应 满足 恶 臭 物 质卫 生 防 护 距离 的 要 求 ,综 合 考 虑运距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等的合理性, 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 ; 2 宜 选用 规模 小 、 投 资及 运 行 费 用低 的 条 堆 或条 剁 式 好氧发 酵技术, 宜 选择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场 , 自然通风时, 堆层高度宜在 1.2m 1.5m ,其横截面呈三角形,堆肥 时间宜为36 个月; 3 条件 允许 的 区域 建 设机 械 通 风 静态 堆 肥 场 ,堆 肥 时 间宜 不
33、少于2 个月 ; 4 规 模较 大 的 好 氧 堆 肥场 主 体 工 程应 包 括 前 处理 设 施 、发酵 设施和后处理设施等。 6.5.6 经济 条件较好的乡镇或者村庄可以采用小型生化处理机、 阳 光棚堆肥 等形式。 6.5.7 采用 集中堆肥处理工艺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 生活垃圾堆肥 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41 等 相关要求。 6.6 其它垃圾 处理 6.6.1 其它 垃圾 的 终端处理设施采用填埋 处理工艺, 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 生 活垃 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 和小城镇生
34、活垃圾处理工程 建设标准建标 149 等 相关要求。 6.6.2 其它 垃圾 的 终端处理设施采用 焚烧处理工艺, 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和 生活 垃圾焚 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等相关要 求。 6.6.3 不具 备及时处理其它垃圾的 偏远 村庄, 应妥善储存 、 定期外 运处理。 15 7 环境保 护与劳动 卫生 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在设计、 建设和运行过程中, 应高 度重视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采取相应措施, 控制污染, 消除事故 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1.2 环 境 保 护 与 劳 动 卫 生 设
35、施 应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7.1.3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 废水及其它污染物 的防止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 定。 7.1.4 环境 保护与劳动卫生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 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现行 国家 标 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GBZ 2 和生产 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的 相关要求。 7.1.5 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及 处 理 工 程 设 施 ,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36、 示 标 识, 并设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有相应 的换气、 除臭、 灭蚊蝇等措施, 在 蝇、 蚊孽生季节, 应定时喷洒 消 杀蚊蝇药物。 7.1.6 应对 劳动者 进行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培训, 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 7.1.7 控制 污染的设施,应能正常运行。 7.1.8 保障 劳动健康的防护设备、用品应定期检修或更换。 16 7.2 环境保护 7.2.1 生活 垃圾的收运设施, 应合理布局建 (构) 筑物, 设置绿化 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7.2.2 生 活 垃 圾 的 收 运 设 施 应 根 据 当 地 的 环 境 质 量 要 求 和 污水 收 集处
37、理系统等具体条件, 确定 污水排放 、 处理形式 , 并应符合当地 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 7.2.3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相关要求 。 7.2.4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的噪声应符合现行 国家 标准 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和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 1 的相关要求。 7.2.5 填埋 场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 国家 标准 生活垃圾 填埋场污染控制GB 16889 的相关要 求。 7.2.6 垃圾 焚烧厂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 国家 标准 生活 垃圾焚烧污染
38、控制GB 18485 的相关 要求。 7.2.7 堆肥 设施的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 行业 标准 生活垃圾堆 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 规程CJJ 86 的相关要求 。 7.3 劳动卫生 7.3.1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在设计、 安装、 调试、 运行以及维 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7.3.2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中使用的车辆设备, 其使用应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 有毒 有害垃圾收集和转运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 装备,如手套、防护镜、防护服、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17 7.3.4 垃圾 焚烧工程应设置急冷塔的应急备用喷水系统、 二燃室的 防爆
39、阀等应急和防爆设施, 应急防爆设施应考虑到工艺特性以及可 靠的开启。 作业场 所应按规定配置和检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7.3.5 填 埋 场 达 到 稳 定 安 全 期 前 的 填 埋 库 区 及 防 火 隔 离 带 范 围 内 不应设置封闭式建 (构) 筑物, 不应堆放易燃、 易爆物品。 不应将 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 械性能,避免产生火花。 7.3.6 堆肥 设施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工艺设备安全操作要求, 在各作 业区设置安全黄线。密闭场所应保证通风顺畅,应有换气措施。 7.3.7 应建 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安全检查制度, 制定安 全事故应急
40、预案。 7.3.8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应 符 合 现 行 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的相关要 求。 7.3.9 垃 圾 转 运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与 劳 动 卫 生 要 求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47 的相关要求。 7.3.10 操 作室 和 工 作 岗位 应 采 取 采暖 、 通 风 、防 尘 、 隔 声、 除 臭 等措施。 18 8 运行与 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项目管理机 构, 参与设计会审、 设备监制、
41、 施工质量检查, 制定运行和维护规 章制度, 组织、 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 调试和试运行, 建立设备安 装及运行档案。 8.1.2 应管 理和维护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设备和场 所, 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并按现行 行业 标准 环境卫生图形符 号标准CJJ/T 125 的相关 要求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1.3 设备 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有关运行维护和相关 技术规范的规定。 8.1.4 污染 治理设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 处理效果应满足现行国家 或地方排放标准。 8.1.5 运营 单位应设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配备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和必要的设备, 制定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
42、的规章制度, 主要设备的 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 8.1.6 设施 的操作和维护应责任到人。岗位工应通过培训考核上 岗,熟悉本岗位运行及维护要求,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 8.1.7 严格 执行交接班工作制度, 岗位工人应填写运行记录, 运行 记录定期上报企业生产和环保管理部门,并存档。 8.1.8 设施 中的易损设备、 配件和通用材料, 由运营单位按机械设 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 8.1.9 应制 定设施大、 中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 污染治理设施检修 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设施系统或设备随时检 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19 8.1.10 应及 时处理检测仪器的故障 ,并定期校准。 8.1.11 加强 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对设施的污染物排 放、 场址周边的地下水、 地表水、 空气质量以及噪声现状进行监测 。 8.1.12 生活 垃圾收运及处理单位应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 的应急预案, 明确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 应对风险发生的培训和演练, 一旦发生风险各项应急方案能够及时 响应,风险处理完成后编写事故报告,存档备查。 8.2 运行与维 护 8.2.1 垃圾 桶(箱)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家庭使用 垃圾桶一般由居民自行维护; 2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