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CCS A 90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38 2021 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管理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and service for police room in new citizen residential area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38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工作目标 . . 1 5 警务室设
2、置 . . 1 5.1 设立 . . 1 5.2 分类 . . 2 5.3 功能布局 . . 2 5.4 运行模式 . . 3 5.5 联动机制 . . 3 6 服务内容 . . 3 6.1 实有人口管理 . . 3 6.2 基础信息采集 . . 3 6.3 开展安全防范 . . 4 6.4 矛盾纠纷调解 . . 4 6.5 法律法规宣传 . . 4 7 服务流程 . . 4 7.1 实有人口管理流程 . . 4 7.2 信息采集流程 . . 4 7.3 安全防范流程 . . 5 7.4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 . . 5 7.5 法律法规宣传流程 . . 6 8 检查与改 进 . . 7 参考文献
3、 . . 8 DB 5223/T 38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淞、王克华、吴贵森、胡珩、覃国洲、郑锐、毛文波、雷海、李伟、易俊东、 邓益群、刘源、李强、黄仲超、代青云、龙峰、胡劲松。 DB 5223/T 382021 1 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设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检查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管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4、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 52/T 1553.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2部分:服务评价与改进规范 DB 52/T 1553.3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3部分:群众满意度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s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3.2 新市民居住证 residence permit for new citizens 新
5、市民在黔西南州内居住地就业和居住、依法享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 实际居住证明材料,是一项过渡性政策。限黔西南州新市民在黔西南州范围内使用。 4 工作目标 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紧紧围绕基础牢、出事少、治安好,党和人民群众满意工作目标,推行破小案、 办小事、解小忧、帮小忙、惠小利的“五小工程”,强化情报研判、增强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建设, 积极构建预处警与接处警“双警模式”,有序联动、协同推进,切实维护新市民居住区社会稳定。 5 警务室设置 5.1 设立 警务室设立要求如下: a) 每个新市民居住区应至少设立一个警务室,有条件的可设立多个警务室; DB 5223/T 38 20
6、21 2 b) 居住区距离辖区派出所直线距离小于 2km 的可不单独设立警务室,同辖区派出所合署办公。 5.2 分类 具体分类如下: c) 类警务室,居住区人数 10 000 人以上; d) 类警务室,居住区人数 3 000 至 10 000 人之间; e) 类警务室,居住区人数 3 000 人以下。 5.3 功能布局 5.3.1 用房要求 用房具体要求如下: a) 类警务室按 “一厅三室 ”(即接待服务厅、治安共商纠纷调解室、视频监控情报指挥 室、警务备勤室)使用面积至少 70m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b) 类警务室按 “一厅二室 ”(即接待服务厅、综合办公室 、警务备勤室)使用面积至少 40
7、m标 准进行建设; c) 类警务室按 “一厅一室 ”(即接待服务厅、综合办公室)使用面积至少 30m标准进行建设。 5.3.2 功能说明 各类用房功能如下: a) 接待服务厅主要功能为接警、办证服务等; b) 治安共商纠纷调解室主要功能为召开治安共商会、调处矛盾纠纷等; c) 视频监控情报指挥室主要功能为开展居住区内视频巡察工作及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 管理、维护; d) 警务备勤室主要功能为民警、辅警、警务助理值班备勤场所; e) 综合办公室主要功能为办公、学习、召开会议、调处矛盾纠纷等。 5.3.3 人员配备 警务室力量配备要求如下: a) 类警务室至少配备 2 名专职民警、3 名辅警;警
8、务助理按每社区 1 名的比例配备; b) 类警务室至少配备 1 名专职民警、2 名辅警;警务助理按每社区 1 名的比例配备; c) 类警务室配备 1 名民警兼职管理指导,至少配备 1 名辅警,警务助理按每社区 1 名比例配 备; d) 原则上每栋楼配备 1 名楼长,每个单元配备 1 名单元长(治安信息员),也可根据各安置点具 体情况配备,楼长、单元长(治安信息员)由新市民推荐; e) 警务室的辅警原则上从新市民中招录懂双语(即会说搬出地民族语言和汉语)人员。 5.3.4 装备配备 警务室装备配备要求如下: a) 类警务室至少配备 1 辆警用巡逻车、2 辆警用巡逻摩托车或电动车、6 套单警装备和
9、必要的 警用防护、简易救援装备; b) 类警务室至少配备 2 辆警用巡逻摩托车或电动车、4 套单警装备和必要的警用防护、简易救 援装备; DB 5223/T 382021 3 c) 类警务室配备 1 辆警用巡逻摩托车或电动车、2 套单警装备和必要的警用防护、简易救援装 备; d) 接待服务厅应按照安全、便利的原则设置装备柜,用于存放警务防护装备。 5.4 运行模式 5.4.1 I 类警务室法定工作时间应保证至少有 1 名民警值守,节假日按需值守。 5.4.2 、类警务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等警务模式。类警务室民 警每周在警务室工作不少于 40 小时,类警务室民警每周在警
10、务室工作不少于 24 小时。 5.5 联动机制 5.5.1 公共安全联动机制 5.5.1.1 由警务室牵头组织,民警、辅警、警务助理、楼长、治安信息员等参加,针对居住区广场、 商贸区、生产加工区、停车场、楼道口等重点部位,采取平时常态巡逻、节假日重点巡逻、治安复杂地 交叉巡逻等方式,加大巡逻防控的力度和密度,遇到突发性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情况及时进行联动处 置。 5.5.1.2 配合应急部门,强化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等的日常监管,定期开 展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 5.5.2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5.5.2.1 警务室民警应积极配合综治、司法等部门开展矛盾纠纷
11、排查化解,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 方式,实时就地化解新市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5.5.2.2 警务室民警应积极参与新市民居住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发挥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成员的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作用,帮助新市民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5.3 治安共商机制 组建由警务室民警牵头,警务助理、村干部、治安员、信息员等为成员的治安共商平台,形成由公 安、综治、基层组织、群众代表、企业代表、案事件当事人等多方人员定期与实时共商机制,推动治安 共商精准到楼、到户、到人、到具体问题。 5.5.4 “一站式”服务机制 在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接待服务大厅开展户籍、交管等业务,严格按照“一站式,跑一次”要求
12、, 实现凡是在派出所可以办理的业务,在I类警务室都能办理,在、类警务室都能预约办理。 6 服务内容 6.1 实有人口管理 6.1.1 开展办理黔西南州新市民居住证,办(受)理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籍项目变更 等户籍业务。 6.1.2 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入户核查、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实有人口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 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6.2 基础信息采集 DB 5223/T 38 2021 4 按照 “应采尽采、 全面覆盖” 的原则, 通过移动警务终端或组织警务助理全面采集、 标注标准地 (住) 址、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实有人口信息,并实时维护、更新。 6.3 开展安全防范
13、推动智能安防社区建设,组织、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督 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与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 和先期处置工作。 6.4 矛盾纠纷调解 6.4.1 结合接处警、社区工作和执法办案等日常业务,全面深入排查矛盾纠纷。 6.4.2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经评估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矛盾纠纷进行干预, 加强源头化解工作。 6.5 法律法规宣传 充分发挥警务室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阵地作用,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逐步形成用法治 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
14、法的社会风尚。 7 服务流程 7.1 实有人口管理流程 7.1.1 新市民居住证办理流程 7.1.1.1 受理 县(市、新区)移民部门在新市民搬迁入住5个工作日内,将入住人员信息提供给乡村振兴部门; 乡村振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确认后反馈移民部门;移民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核实的 搬迁入住人口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 7.1.1.2 制证 公安机关在收到移民部门核实的名单5个工作日内,办理黔西南州新市民居住证。 7.1.1.3 发放 黔西南州新市民居住证制作完成后,由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向新市民发放,也可通过警务助理、社 区工作人员上门送证。 7.1.1.4 期限 新市民居住证作为新市民
15、搬迁户籍迁移过度临时证件,有效期限为1年。 7.1.2 户籍业务办理流程 参照贵州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事指南执行。 7.2 信息采集流程 7.2.1 信息登记 DB 5223/T 382021 5 主要登记辖区内的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等信息。 7.2.2 信息录入 将登记的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等信息及时录入警务信息管理系统。 7.2.3 信息审核 通过系统核验、部门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 7.2.4 更新维护 定期对录入警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确保数据鲜活、准确。 7.3 安全防范流程 7.3.1 组建治保组织 7.3.1.1
16、 督促、指导社区基层组织和单位设置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 要求将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7.3.1.2 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社会防范资源。如街面店铺可组建五家或十家店铺业主进行五户或十户联 防,白天相互关照、夜间轮流值班守护;以一个单元为单位组建单元联防,设立单元楼长进行综合防范。 7.3.2 开展巡逻防范 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住区内单位、行业场所、治安保卫队伍在居住区开展巡逻防范工作。 7.3.3 构建智慧安防 搭建一个风险感知平台,在居住区入口及周界、公共区域、单元楼等布建三道防线,实现实有人口 管理、风险预警、服务民生、布控巡防、信息采集等五
17、大功能。 7.4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 7.4.1 申请 申请要求如下: a) 当事人以口头、书面、电话的形式提出申请; b) 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接待并聆听和详细记录; c) 如实登记、及时汇报。 7.4.2 接待受理 受理要求如下: a) 如实填写接处警登记表; b) 及时报送派出所值班领导审批; c) 确定参与调解的部门和人员; d)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人,限时办结。 7.4.3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求如下: a) 向当事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调查,查明主要事实和原因; DB 5223/T 38 2021 6 b) 调查要全面、认真、实事求是; c) 认真收集证据、根据需要制
18、作询问笔录; d)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调解。 7.4.4 依法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要求如下: a)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教育原则; b) 调解工作应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要求, 并全程录音录像; c) 充分摆事实讲道理,依照政策法律公平、公正调处; d) 调解达成协议的, 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 并履行调解协议; e)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f)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g) 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19、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h)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 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7.4.5 结案归档 结案归档要求如下: a) 调处结果向值班领导汇报; b)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录音录像资料和调解协议书 一并归入案卷,并填写结案登记表; c) 装订成册、归档; d) 案件材料要立册建档,不能遗漏。 7.4.6 回访记录 回访要求如下: a) 结案后一个月内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查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b) 做好回
20、访记录,包括回访对象反馈的情况及对调解处理的评价(满意度); c) 定时或不定时跟踪回访,以免矛盾纠纷反弹。 7.5 法律法规宣传流程 7.5.1 开展集中宣传 在相关法律颁布纪念日等特殊时间,利用民众聚集的时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举 办实物和图片展览、开展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宣传。 7.5.2 深化入户宣传 充分发动网格员、警务助理、群防群治等队伍作用,通过入户发放宣传卡册、面对面讲解等多种形 式,开展入户宣传工作。 7.5.3 强化媒体宣传 DB 5223/T 382021 7 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单等进行广泛宣传。 8 检查与改进 8
21、.1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新市民居住区警务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级每 年抽查不少于 10 个,县级每季度抽查不少于 1 个。 8.1 公众满意度可应按照 DB 52/T 1553.3 执行。 8.2 合理制定评价指标,开展线上线下绩效评价自评,接受服务对象的评价。服务评价与改进应按照 DB 52/T 1553.2 执行。 DB 5223/T 38 2021 8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4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781号) 5 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附件3贵州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 办事指南(黔公办20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