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4 / T 20213943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J 202115862 DB 安徽省地方标准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2021 -06 08 12 08 - - 发布 2021 实施 书书书 安徽省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犇犅 犜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合 肥 安徽省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犇犅 犜 安徽省工
2、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合肥市紫云路 号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 , 邮编:) 开本:毫米 印张 : 字数 : 千字 年月第一版年月第一次印刷印数 : 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第 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企业登记智能审批服务规范” 等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企业登记智能审批服务 规范”等 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安徽省地方标准清单 序 号 地方标准 编 号 标准名称 代 替 标准号 批准日期实施日期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 墙体技术规程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 设标准 静力触探应用技术规程 地铁盾构
3、衬砌管片预 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 钢板桩基坑支护技术 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及管理技术规程 城市智慧杆综合系统 技术标准 空气源热泵供暖空调 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程 地铁基坑地下连续墙 施工技术规程 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 外挂墙板技术规程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预 制墙板应用技术规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标准 续上表 序 号 地方标准 编 号 标准名称 代 替 标准号 批准日期实施日期 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 术规程 城市道路杆件综合设 置技术标准 建筑墙式金属阻尼器 减震技术规程 装配式钢混叠合柱框 架结构技术规程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价 技术标准 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 统能
4、效提升技术标准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 技术标准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 技术标准 住宅区智能化系统工 程设计、验收标准 前 言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年第三批安 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 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和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 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章,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术语; 分类 及配置要求; 布局与选址; 场地规划; 房屋建筑。 在对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 )实施评估及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本次修订的主要 内容是: 与新发布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分 类和配置要求; 删
5、除了规划编制指引的有关技术内容; 增 加建筑设备中智能化系统相关内容。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委托安徽省 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 号,邮政编码: ,邮箱: )。 主编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院 参编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编写人员:王晓魁 江 冰 刘复友 奚星伍 龙兆云 李永海 毕功华 韩 冰 陶雨薇 黄 闯 程 勤 张高华 王智慧 任 禄 主要审查人员:朱才斌 冯 卫 吴
6、晓勤 王德峰 乔 森 周征舸 宣玲娟 目 次 总 则 术 语 分类及配置要求 分类 配置要求 布局与选址 布局 选址 场地规划 场地与建筑 道路与停车 绿地与景观 房屋建筑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总 则 为适应安徽省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居家为基 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 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内容,提 高规划建设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 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
7、划的要求,并与其 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 则;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 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老年人 周岁及以上的人。 养老服务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 紧急救援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和场所的 通称。包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食宿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 文化娱乐
8、、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的全托型养老服务 设施。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为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 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型养老服务 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 等。 养老院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 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 括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等。 老年养护院 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 务设施。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 设施。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9、(站) 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行业管理、资源链接、人员 培训等功能的服务设施,包括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 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村 级养老服务站。其中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增设为老服务功能。 分类及配置要求 分 类 养老服务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分为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两类。 表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养老模式、 服务内容及形式一览表 设施分类养老模式服务内容服务形式 机构养老 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 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 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 综合服务 集中入住 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 社区
10、养老 居家养老 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 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 社区照料 上门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配建表 设施 分类 设施名称 城市地区乡镇地区 城市街道社区 镇区 (乡集镇) 村庄 机构养 老服务 设施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 社区养 老服务 设施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养老服务中心(包括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 老服务站等) 注: 表中 为应配建, 为宜配建; 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数量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综合 确定。 配置要求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宜按城乡老年人口 不少于 张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应分区、
11、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 于 。 城乡地区根据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情况、健康 状况和人口规模等,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设置城乡 养老服务设施,其单项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 和表 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表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 区域 常住人口 (万人)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 ( 床) 用地面积 ( 床) 城市 ( )城市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宜 大于 床 ( )街道级养老机构每处规模不 宜小于 床,不宜大于 床 ( )床位数总量应满足城市总床 位预测数量 乡镇 ( )一般应配建不少于 床位, 并应满足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 ( )每处规模宜 床 (
12、 )一般应配建 床位 ( )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 处 ( )每处规模宜 床 ( )一般应配建 床位 ( )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 处 ( )按照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配置 ( )每个乡镇宜至少设置 处,宜 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 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 注: 各地可根据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对配建规 模予以相应调整; 乡镇常住人口规模分级按照乡镇行政管辖范围计算; 新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提供室外活动场地。 表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 区域 常住人口 (万人) 配建规模及要求 建筑面积 配建指标 城 市 城市 各县(县级市、市辖区)应设置 处 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街
13、道 左右 ( )应设置 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应附设不少于 张全托床位, 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 托养服务 ( )宜利用街道办事处配建用房独 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养老机 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卫生服务 站点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社区 左右 ( )应至少设置 处社区养老服务 中心 ( )应附设不少于 张中午休息简 易床位 ( )宜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 务站点、文化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 乡 镇 镇 区、 乡集 镇 ( )应设置 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应附设不少于 张全托床 位,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 期托养服务 ( )镇区人口规模大于 万人的乡 镇,根据服务半径,每增
14、加 万 人,应增设 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附设不少于 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 中心 村庄 左右 左右 左右 ( )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 处 ( )应附设不少于 张中午休息简 易床位 ( )宜与村委会合并设置并提供一 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处 ( ) 处 ( ) 处 注: 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超过 平方公里或覆盖人 口超过 万人,可设立分中心; 村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置指标可依据村庄常住 人口弹性设置。 城市及乡镇旧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及指标应满 足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 和表 中相应指标的 ,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
15、 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可依据养老需求,鼓励利用闲 置建筑等既有设施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 置。 布局与选址 布 局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以及 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 局。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目 标、规模及布局要求,在用地布局、社区生活圈、公共空间、无障 碍设施规划等方面应考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策 略;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将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 规模、建设规模、床位数和空间位置落实到各管理单元。在村 庄规划中,应以方便村民使用为原则,统筹安排村庄公共服务 设施,在村域范围内确定养老服务设
16、施的建设位置和规模; 在养老服务设施专业规划中,统筹养老服务资源与医 疗卫生资源,实现医养结合,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及空 间布局,明确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并进行市 (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点;或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本公 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应根据养老床位需求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县 区、街道管辖范围等因素分区设置;乡镇应以乡镇管辖范围为 单元设置; 宜独立设置,宜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康复中心、公园绿 地等设施邻近设置。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应结合街道、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服务 半径宜小于 ;乡镇应结合
17、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及 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 ; 宜与同级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社 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综合设置时,应满足安全、卫 生等条件,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选 址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 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 洪涝等具有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良好基础 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有条件的地区宜布置在与医疗康复设施 交通联系便捷的地段,鼓励以医养结合形式综合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布置,
18、宜临近 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 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养老服务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 储运等用地。 场地规划 场地与建筑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应为老年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社 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为老年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 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 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 米以上的隔离带,不 宜贴近建筑外墙布置; 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 材等休息活动设施;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 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
19、有坡度时不应大于 。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 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和动静分区应明确。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 向城市主干道。殡葬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道路与停车 场地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 的同时,避免车行对人行的影响。 场地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 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并满足相关无障碍 要求。 场地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 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 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 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20、。 绿地与景观 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 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 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场地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 措施。 房屋建筑 建筑设计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 半地下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 交通系统应独立。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 设计。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其疏散距离及宽度 应符合并优于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的要求。 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21、。室内 活动区域应设置连续无障碍设施。 建筑造型宜具有时代特色、地方风貌;建筑色彩宜柔和 并与环境相协调。 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照料设施部分的每 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间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 规定: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净面积不应小于 ;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 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 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应设置防烟系统,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当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
22、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 台等,可不设避难间。 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的规定;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 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 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水嘴处应 设置清晰可见的冷热水旋转方向标识,防止烫伤。室内排水系 统应通畅便捷,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安全可靠的暖通空调设施。技 术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推广使用天然气分布式冷热电三联 供等清洁冷暖供应;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
23、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 护措施; 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 排风设施;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 数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 室内设计参数 类 别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 ) 供热工况 供冷工况 建筑电气 建筑出入口、阳台应设照明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 洗盆或盥洗槽、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有条件时,每个居室 的门外可增设局部照明; 居室至居室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 处应设嵌装 脚灯,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两地控制;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 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
24、分,高度宜距地面 。 智能化系统 可通过向社区居民提供移动端、智能终端或 端为居 家老人提供远程看护、紧急支援、信息查询、远程医疗、社区服 务、家政上门、电器维修等服务项目;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 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 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 全监控设施; )建筑首层宜设入
25、侵报警装置;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 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 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 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 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宜设门禁系统。 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设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对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进 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宜设活动监护及无线定 位报警系统; )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应设防走失装置; )宜设照料人群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装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
26、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 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应按执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犇犅 犜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经安 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以第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
27、则(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安徽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是安徽省轻工业设 计院有限公司、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 计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主要起草人员是王胜波、江冰、刘 复友、奚星伍、毕功华、韩冰、黄闯、吴庆松、姜长征、李永海、周 浩、陶雨薇、龙兆云、任禄、王智慧、李璐。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 内容是: 与新发布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分 类和配置要求; 删除了规划编制指引的有关技术内容; 增 加建筑设备中智能化系统相关内容。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
28、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 设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 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 次 总 则 术 语 分类及配置要求 分类 配置要求 布局与选址 布局 选址 场地规划 场地与建筑 道路与停车 绿地与景观 房屋建筑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 总 则 安徽省是 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老龄化进程约比 全国早 年,是全国 个较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之一。据安徽 省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 年末,全省 户籍人口 万人,
29、常住人口 万人,其中 周岁及 以上常住人口为 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 , 周 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为 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 号),提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 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 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 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 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 年 月,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若干意见(国发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 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 号)中关于养老服 务
30、设施规划建设方面的要求下,安徽省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导则 。自导则实施以来,国家、 安徽省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划与政策文件,城镇老年人设施 规划规范 进行局部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 筑设计标准 自 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 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标准来指导全省各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 建设。 安徽省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在各 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 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标准明确提 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本条是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其规划应 与城镇其他
31、规划一样共同遵守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老年人由于存在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 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 高,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过去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 考虑相对较少。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呈多元化趋势, 养老服务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 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标 准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术 语 联合国规定: 岁及以上老年人占 或 岁以上占 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
32、我国民政部及 学术界基本上使用 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标准使用 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界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 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内容很多,本次养老服务设施内 容的选定,一是基于安徽省省情,二是力求反应时代特点。如 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等 内容。因此,将养老服务设施分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等类型。按养老模 式、服务形式等可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大类。 机构养老被视为一种现代养老模式,以设施建设为重 点,通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机构 养老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
33、子女的负担,老年人也有了多方面的 保障。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属于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养 老院主要服务对象为介助老人,兼顾介护老人和自理老人,以 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功能为主,不包含作为居住建筑属性的 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主要服务对象为介护老人,兼顾介助老 人,以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功能为主。 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 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 动等日常生活需求; 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 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 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 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
34、病和其他紧急 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 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 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 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 中照料等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 功能,主要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 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强社区养老服务 能力。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 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乡村,结合中心村村委会,建设日 间照料和托养的
35、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配餐等服 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属于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 依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安徽省老龄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 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复字 号),在导则的基础 上新增了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建立三级社区居家养老照 料服务体系。 分类及配置要求 分 类 为了适应我国建立“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 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需要,本标准按照养 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进行综合分类,将养老服务设施 分为机构
36、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类,其中居家养 老的老年人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一类,应当按 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的分级配置,本标准的分 级配置是为了形成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和空间布局需要,而不 是把养老服务设施人为的进行分级,分级的依据是服务规模和 所在地区的特征。 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保障“最” 需求原则。老年人群体庞大,而社会福利资源有限,就需要将 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覆盖到那些最需要的老年群体,主要是 失能老人,低收入老人及失独老人等。二是与管理主体衔接的 原则。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应当考虑我国现行的街道办事
37、处社区的基层管理体制,使养老服务设施有更好的落实、管 理、监督的主体。三是标准规范相互协调的原则。 综合考虑到服务半径、管理体制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影响, 结合安徽省情和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在试行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便于地方管理角度出发,养老服务设施 按城市地区和乡镇地区来进行配置,其中城市地区细分为城 市、街道和社区,乡镇地区细分为镇区(乡集镇)和村庄。 配置要求 安徽省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 养老需求也不相同。发达国家养老床位为 床千名老 人,根据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 ),全省目前拥 有养老机构 家,较 年底增加 家。各类养老床位 (含养老机构、光荣院、
38、短期托养床位、医疗机构老年人康复、护 理床位) 万张,较 年底增加 万张,每千名老年 人拥有的养老床位达到 张。 目前,国内有些城市基于当地老龄化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 提出了每千名老人 床的目标。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 号)文 件要求,到 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 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 位不少于 张。综合以上,本标准明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总 床位数量宜按每千名老人不少于 张床位进行控制。全省各 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的不同,结合实际情 况,明确千名老人床位数量。 考虑老年人口高龄化现象日趋明显,失
39、能、部分失能老年 人和残疾老年人逐年增加, 年 月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 意见(皖政办 号),提出“到 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 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 。各地区可结 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口数量的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护理型床位的比例。 为了提高标准在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的适 用性,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 意见(皖政 号)文件要求,本标准对城乡养老服务设 施总用地指标进行了控制。 本标准为了适应安徽省城乡差异的实际情况,通过省 内外调研、国内外资料的对比,以及衔接和协调现行有关国家 标准、行业
40、标准,按照不同服务区域和常住人口规模,分别对各 类城乡养老设施的配建规模、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等指标予以 量化。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床位规模的确定:根据城乡老 龄化水平、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城市和乡镇人口规模、服务 效率及经济合理性等综合确定。 )城市地区:以县级为基本行政单元来进行综合配置,分 为城市级和街道级; )乡镇地区:根据安徽省统计资料分析,全省乡镇(不含 街道)平均人口规模约 万人。综合考虑乡镇人口 规模差异,将乡镇地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 按照 万人、 万人、 万人、 万人四个级 别进行控制;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安徽 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
41、规划的通知(皖政办 号),“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 发展期。预计到 年底,全省 周岁以上年龄人口 占常住人口比例 左右。各地可结合当地老龄化 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合理预测常住人口的养 老床位需求,确定各级别常住人口规模的一般床位配 建规模要求; )根据有关国内外研究经验,无论是从经营管理、专业化 角度,还是老年人宜居舒适角度,养老机构规模不是越 大越好,床位不是越多越好。为充分发挥机构养老服 务设施的综合效益,单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建议 以 床左右为宜,城市级可超过 床。 国内现状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单床建筑面积多为 床之间,日本同类设施建议值为 。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
42、划规范 ( 年版)规定,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床,用地面积 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规 定,养老院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米,一般规模宜为 床,折算单床综合建筑 面积应大于等于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规定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为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设计标准 针对单床建筑面积无明确规定。综 合研究考虑,本标准确定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单床综合建筑面积 按照不小于 计算。 通过对 年亳州市、合肥市、淮南市、芜湖市、蚌埠 市、马鞍山市及宿松县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计分析,除亳 州市床均占地面积 外,其他均处于 之间, 结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 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43、标准 安徽省建设用地 使用标准( 版)等标准规范,城市地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床均用地面积取 ,乡镇地区取 。 考虑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是提供居家养老的基础 性服务,且城市和乡村的养老服务需求量大、面广,因此,本标 准对城市地区和乡镇镇区提出不同的配建要求。其中,城市地 区根据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划(试行) 的要求,确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乡镇地区考虑到皖北、皖中、皖南的行政村人口规模特点,分别 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参考指标。同时,随着以人为核 心新型城镇化发展,村庄发展两极化趋势较大,村庄人口流动 和留守老年人情况差异较大,村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44、建筑面积 配置指标可依据村庄常住人口弹性设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号)提出“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 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 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建成区一般用地紧张,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有一定难度,为 保障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可通过购置、置 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不足问题。 布局与选址 布 局 根据调查显示,我省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 现在如下方面:皖南、皖北、沿江的差异,城市与乡村地区的差 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 城
45、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 相对新城区要大。考虑到城乡养老设施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与 各地社会治理体系关系密切。因此,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根 据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进行合 理布局。 适应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需要,从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三个层面,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要求。 由于我省城市和乡镇地区在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及空 间分布上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城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与 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单元规模及人口分布特征相协调,便于规划 配置和管理。城市地区人口规模较大,应结合行政管理、城市 街道进行分区设置,充分发挥机构养老服
46、务设施的服务效率和 综合效益;乡镇地区一般人口规模较小,应以乡镇为单元集中 布局。 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以及集约高效、方便使用 和设施共享的原则,且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为生活需要长期照 料的老年人设立的,对医护、环境要求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可邻 近或联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设置,以更好的满足老年 人需求。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 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等规定,城市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乡镇由于社区(村庄)人口较 少、空间分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 庄管辖范围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 。 社区养
47、老服务设施属于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组 成部分,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并相兼容,因 此,为达到经济节约适用、社会效益明显、方便老人使用的目 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 置,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考虑到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设施在服务对象、服务功 能上存在差异,故在综合设置时,应保持其功能布局具有一定 的独立性,以满足老年人所需的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 求。 选 址 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 能的需要,养老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老年 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养老服务设 施应尽可能选择在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接近河 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因此除 考虑用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