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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9 T 5-2020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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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09 T 5-2020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规范.pdf

    1、ICS 03.120.99X 00 DB5109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B 5109/T 5 2020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2020 -07- 23发 布 2020- 07-24实 施遂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109/T 5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管 理 职 责 .26 办 宴 相 关 方 管 理 要 求 .37 办 宴 管 理 .3 8 日 常 管 理 .69 信 息 化 管 理 .710 监 督 考 核 .7附

    2、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报 告 表 .8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告 知 书 .9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 .10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检 查 指 导 记 录 表 .11附 录 E ( 规 范 性 附 录 )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12

    3、参 考 文 献 .13 DB5109/ T 5 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遂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遂 宁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遂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遂 宁 市 船 山 区 市 场 监 督管 理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龙 德 智 、 刘 东 升 、 吴 梦 、 梁 芳 、 石 胜 远 、 但 华 、 张 伟 。 DB5109/T 5 2020 1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4、监 督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则 、 管 理 职 责 、 办 宴 相 关 方 管 理 要 求 、办 宴 管 理 、 日 常 管 理 、 信 息 化 管 理 、 监 督 考 核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遂 宁 市 单 次 聚 餐 100人 以 上 ( 含 100人 ) 的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乡 镇 人 民 政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 社 区 等 可 参 照 本 规 范 开 展 管 理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5、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76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B 276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真 菌 毒 素 限 量GB 276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B 276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6、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B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 2992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致 病 菌 限 量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农 村 集 体 聚 餐农 村 家 庭 、 其 他 组 织 或 团 体 在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外 场 所 举 办 的 各 种 集 体 聚 餐 活 动 。3.2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通 过 即 时 加 工 制 作 、 商 业 销 售 和 服 务 性 劳 动 于 一 体 , 向 消 费 者 专 门 提 供 各 种 酒 水 , 食 品

    7、, 消 费 场 所和 设 施 并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3.3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应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举 办 者 要 求 , 上 门 提 供 宴 席 加 工 服 务 活 动 或 采 取 远 程 制 作 加 工 与 现 场 加 工 相 结 合 从事 集 体 聚 餐 加 工 服 务 活 动 的 队 伍 或 个 人 。 注 : 一 般 地 , “坝 坝 宴 一 条 龙 ”、 “家 宴 服 务 队 ”、 农 村 流 动 厨 师 等 均 属 于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的 范 畴 。3.4 DB5109/ T 5 2020 2 举 办 者举

    8、 办 农 村 宴 席 的 组 织 者 或 者 个 人 。3.5 承 办 者经 备 案 无 固 定 加 工 场 所 和 服 务 对 象 , 为 他 人 加 工 烹 饪 各 类 宴 席 的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4 总 则4.1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应 坚 持 食 品 安 全 第 一 、 谁 举 办 (承 办 )谁 负 责 、 行 业 组 织 加 强 自 律 、 政 府 指 导 服 务 、风 险 群 防 群 控 的 原 则 。4.2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所 需 经 费 , 由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9、 事 处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 5 管 理 职 责5.1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5.1.1 统 一 负 责 、 组 织 、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5.1.2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 完 善 、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 强 化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急 处 置 工 作 。5.2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5.2.1 负 责 辖 区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5.2.2

    10、 负 责 建 立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信 息 收 集 、 报 告 工 作 机 制 。5.2.3 确 定 专 职 人 员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培 训 和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食 品 安 全 技 术 指 导 。5.2.4 对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进 行 登 记 。 5.2.5 对 所 辖 区 的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 乡 村 厨 师 ) 的 资 质 和 证 件 进 行 定 期 审 查 。5.2.6 及 时 报 告 和 协 助 处 置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5.3 村 ( 居 )

    11、 民 委 员 会5.3.1 协 助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工 作 。5.3.2 按 照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安 排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和 法 律 法 规 学习 , 并 进 行 宣 传 。5.3.3 负 责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信 息 的 收 集 、 登 记 、 报 告 、 管 理 、 指 导 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工 作 。5.3.4 负 责 对 拟 举 办 农 村 聚 餐 活 动 报 备 的 审 核

    12、、 现 场 指 导 和 督 查 , 并 将 具 体 情 况 汇 报 至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5.3.5 定 期 向 上 级 汇 报 所 在 辖 区 的 群 众 对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5.3.6 配 备 1 名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 协 管 员 可 由 村 ( 社 区 ) 书 记 兼 任 。 5.4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5.4.1 市 级贯 彻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的 方 针 政 策 、

    13、 决 策 部 署 , 定 期 开 展 所 在 地 农 村 集 体聚 餐 的 调 研 、 督 查 和 考 核 。 DB5109/T 5 2020 3 5.4.2 县 级负 责 对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培 训 指 导 。 负 责 组 织对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和 考 核 。 指 导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统 一 的 食 品 安 全 管理 制 度 。5.5 卫 生 健 康 部 门5.5.1 负 责 组 织 救 治 因 食

    14、 品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的 人 员 、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流 行病 学 调 查 、 事 故 现 场 卫 生 处 理 和 传 染 病 防 治 知 识 的 宣 传 、 培 训 。5.5.2 会 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的 监 测 和 研 判 。6 办 宴 相 关 方 管 理 要 求 6.1 举 办 者 、 承 办 者6.1.1 作 为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其 举 办 或 者 承 办 的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15、 食 品 安 全 负 责 。6.1.2 对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源 性 疾 病 ( 包 括 食 物 中 毒 ) 和 传 染 病 事 件 , 举 办 者 、 承 办 者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责 任 。6.1.3 自 觉 履 行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报 告 义 务 , 主 动 接 受 和 采 纳 食 品 安 全 技 术 指 导 意 见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的 食 品 安 全 。6.1.4 承 办 者 应 取 得 健 康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及 食 品 知 识 技 能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 且 确 保 各 项 内 容 符 合 要 求

    16、, 按照 四 川 省 食 品 小 作 坊 、 小 经 营 店 及 摊 贩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取 得 四 川 省 食 品 摊 贩 登 记 卡 , 有 效 期 一 年 。继 续 从 事 农 村 自 办 宴 席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的 , 应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材 料 向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申 请 登 记 。6.1.5 举 办 者 应 选 择 取 得 四 川 省 食 品 摊 贩 登 记 卡 的 承 办 者 进 行 加 工 活 动 。6.2 行 业 组 织 6.2.1 乡 村 厨 师 协 会 等 行 业 组 织 积 极 主 动 配 合 当

    17、 地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的 食 品 安全 知 识 培 训 考 核 , 普 及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 , 指 导 和 督 促 其 运 用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进 行 申 报 、 登 记 及 规范 经 营 ,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6.2.2 鼓 励 相 关 行 业 组 织 创 新 完 善 管 理 服 务 内 容 , 提 升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 创 建 区 域 性 、 有 影 响 力 的 品 牌 。6.3 其 他鼓 励 办 宴 相 关 方 及 行 业 组 织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18、。7 办 宴 管 理7.1 报 备 与 审 核7.1.1 每 餐 次 就 餐 人 数 100 人 以 上 的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实 行 报 告 管 理 制 度 。 应 举 办 者 要 求 , 由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上 门 加 工 制 作 的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 实 行 举 办 者 与 承 办 者 双 报 告 制 度 。7.1.2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举 办 者 和 承 办 者 应 当 在 集 体 聚 餐 举 办 前 2 日 , 以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向 举 办 地 村 ( 社区 ) 或 者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报 告 并 填

    19、 写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报 告 表 ( 附 录 A) , DB5109/ T 5 2020 4 载 明 就 餐 时 间 、 累 计 餐 次 、 累 计 就 餐 人 数 、 场 地 条 件 、 主 要 菜 品 以 及 是 否 聘 请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 所 聘 专业 加 工 服 务 者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 四 川 省 食 品 摊 贩 登 记 卡 等 情 况 。7.1.3 协 管 员 在 收 到 办 宴 申 请 材 料 后 , 应 对 办 宴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项 进 行 审 核 , 对 审 核 结 果 进 行 告

    20、 知 。 审核 通 过 的 , 应 向 举 办 者 、 承 办 者 发 放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告 知 书 ( 附 录 B) , 签 订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 ( 附 录 C) ; 组 织 人 员 对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报 告 内 容 和 举 办现 场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技 术 指 导 , 及 时 发 现 和 排 除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 对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要 求 举 办 者 或 承 办 者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解 决

    21、。7.1.4 指 导 人 员 进 入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开 展 检 查 后 , 应 如 实 填 写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检查 指 导 记 录 表 ( 附 录 D) 存 档 备 查 。7.1.5 鼓 励 通 过 “ 互 联 网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 智 慧 管 理 平 台 ( 大 数 据 可 视 化 平 台 ) 进 行 报 备 与 审 核 。7.2 现 场 管 理7.2.1 在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和 医 院 、 学 校 、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等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以 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22、 边 界 外 30 米 范 围 内 , 不 应 举 办 集 体 聚 餐 。7.2.2 集 体 聚 餐 场 所 应 远 离 禽 畜 圈 舍 、 开 放 式 厕 所 、 垃 圾 堆 、 沼 气 池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25米 以 上 , 并 事先 进 行 环 境 清 理 ,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消 除 老 鼠 、 蟑 螂 、 苍 蝇 等 病 媒 生 物 及 其 孳 生 条 件 。7.2.3 烹 饪 加 工 不 宜 设 在 露 天 场 所 , 食 品 及 原 料 存 放 、 粗 加 工 、 餐 饮 具 和 工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 烹 调 加 工 、备 餐 要 合 理 分 区 。7

    23、.2.4 不 得 放 置 和 使 用 农 药 、 鼠 药 等 有 害 物 质 , 切 勿 使 用 被 农 药 、 化 肥 及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的 容器 或 运 输 车 辆 盛 放 和 装 运 食 品 。7.2.5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村 ( 社 区 )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符 合 本 地 实 情 的 集 中 聚 餐 点 ( 如 废 弃 校 舍 、 办 公 楼 等 ) 。7.3 加 工 管 理7.3.1 应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加 工 、 贮 存 、 清 洗 、 消 毒 、 保 温 、 冷 藏 、 冷 冻 等 设 施 设 备 , 加 工 过 程 所 使 用

    24、的 工 具 容 器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做 到 生 熟 分 开 ,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7.3.2 加 工 用 水 应 使 用 符 合 GB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的 自 来 水 或 安 全 的 井 水 , 不 得 直 接 使 用 河 水 或 田 间 水 和 未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井 水 。 洗 手 及 蔬 菜 、 肉 类 、 水 产 品 等 宜 用 流 动 水 进 行 冲 洗 。7.3.3 在 餐 饮 食 品 制 作 加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遵 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 加 强 对 易 引 发 食 品

    25、 安全 事 故 的 重 点 品 种 和 关 键 环 节 的 管 理 。7.3.4 原 则 上 不 得 加 工 制 售 凉 菜 ( 集 中 办 宴 点 有 凉 菜 间 除 外 ) 。 确 有 需 要 应 仅 限 于 素 凉 菜 , 其 余 使 用卤 菜 , 食 用 前 应 用 微 波 等 加 热 处 理 。7.3.5 对 产 生 的 餐 厨 废 弃 物 应 当 在 餐 后 及 时 清 除 、 依 法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7.3.6 现 场 加 工 实 现 “ 明 厨 亮 灶 ” , 通 过 “ 互 联 网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 智 慧 管 理 平 台 ( 大 数 据 可 视 化 平

    26、 台 )实 现 “ 互 联 网 +明 厨 亮 灶 ” 的 有 效 监 管 。7.4 食 品 管 理7.4.1 为 集 体 聚 餐 食 物 制 备 所 采 购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其 他 相 关 产 品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要求 , 不 得 采 购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规 定 不 得 销 售 的 食 用 农产 品 、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食 用 的 、 有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的 动 植 物 。 不 得 采 购 、 加 工 和 使 用 下 列 食 品 : 1)

    27、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的 食 品 ,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2)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重 金 属 、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3) 腐 败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生 虫 、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 异 物 、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28、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DB5109/T 5 2020 5 4)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畜 、 禽 、 兽 、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5) 未 经 动 物 检 疫 机 构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及 肉 制 品 ;6) 被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7)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8)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9)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10)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29、食 品 。7.4.2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等 应 从 正 规 渠 道 购 进 , 并 索 取 、 留 存 有 供 货 方 盖 章 ( 或 签 字 ) 的 购 物 凭 证 。购 物 凭 证 应 当 包 括 供 货 方 名 称 、 产 品 名 称 、 产 品 数 量 、 送 货 及 购 买 日 期 等 内 容 , 鼓 励 通 过 平 台 采 购 建 立电 子 台 账 。7.4.3 食 品 应 当 分 类 存 放 、 离 墙 离 地 10 cm 以 上 ; 需 冷 藏 的 , 温 度 应 在 ( 0 8) , 需 冷 冻 的 , 温 度应 在 -12 以 下 。7.4.4 督 促 、 配

    30、 合 集 体 聚 餐 举 办 者 按 要 求 做 好 食 品 留 样 , 供 餐 的 每 种 食 品 应 在 冷 藏 条 件 下 存 放 48小 时 以 上 , 将 留 样 食 品 应 按 品 种 分 别 盛 放 在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容 器 内 , 每 个 品 种 的 留 样 量 应 能 满 足 检 验 检 测 需 要 ,且 不 少 于 125g, 并 将 记 录 留 样 食 品 名 称 、 留 样 量 、 留 样 时 间 、 留 样 人 员 等 标 签 粘 贴 在 容 器 上 。7.5 人 员 管 理7.5.1 承 办 者 职 责7.5.1.1 承 办 者 应 将 “ 健 康 合 格

    31、 证 明 ” 、 “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记 录 证 明 ” 、 “ 四 川 省 食 品 摊 贩 登记 卡 ” 及 身 份 证 向 举 办 者 出 示 , 必 要 时 的 需 现 场 准 备 留 存 待 查 。7.5.1.2 集 体 聚 餐 加 工 服 务 人 员 身 体 健 康 , 个 人 卫 生 习 惯 良 好 ; 患 有 痢 疾 、 伤 寒 、 甲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戊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 以 及 患 有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疾 病 和 近 期

    32、 有 腹 泻 、 发 热 、 皮 肤 伤 口 或 感 染 、 咽 部 炎 症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症 状 的 人 员 , 不 得 进 行 餐 饮 食 品加 工 制 作 与 服 务 。7.5.1.3 负 责 对 临 时 加 工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健 康 检 查 并 记 录 备 查 。 7.5.1.4 应 与 举 办 者 签 订 四 川 省 遂 宁 市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 附 录 E) , 明 确 双 方 权利 和 义 务 。7.5.1.5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的 相 关 要 求 , 协 助 举 办 者 选 择 集 体 聚 餐 加

    33、工 场 所 、 采 购 符 合 要 求 的 食 品 原 辅 材料 。7.5.1.6 遵 守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 做 好 食 材 溯 源 、 规 范 加 工 、 餐 饮 具 清 洗消 毒 保 洁 等 工 作 。7.5.2 举 办 者 职 责7.5.2.1 应 加 强 农 药 、 鼠 药 、 醇 基 燃 料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管 理 , 不 得 在 食 品 加 工 场 所 及 就 餐 场 所 放 置有 毒 有 害 物 质 。7.5.2.2 加 工 好 的 食 物 应 妥 善 保 存 , 严 防 投 毒 等 不 安 全 因

    34、 素 , 并 做 到 防 鼠 、 防 蝇 、 防 尘 。7.5.3 参 与 者 职 责 7.5.3.1 参 与 宴 会 人 员 应 有 序 入 场 , 根 据 举 办 方 或 承 办 方 的 安 排 就 坐 。7.5.3.2 文 明 就 餐 , 提 倡 使 用 公 勺 公 筷 、 一 人 一 餐 。7.5.3.3 就 餐 结 束 后 带 好 随 身 物 品 , 有 序 离 场 , 避 免 踩 踏 。7.6 应 急 处 置 DB5109/ T 5 2020 6 7.6.1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当 将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纳 入 当

    35、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案 , 落 实 相 关 制 度 和 措 施 。7.6.2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就 餐 人 员 如 出 现 恶 心 、 呕 吐 、 腹 痛 、 腹 泻 等 症 状 的 , 举 办 者 或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应立 即 予 以 处 置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同 时 组 织 人 员 迅 速 将 患 者 送 往 就 近 医 院 就 诊 , 立 即 报 告 村 ( 社 区 ) 负 责指 导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的 工 作 人 员 , 保 护 现 场 ,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7.6.3 村 ( 社

    36、 区 )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接 到 疑 似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或 食 源 性 传 染 病 报 告 , 应 按照 预 案 要 求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妥 善 处 置 , 并 及 时 报 告 县 级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7.6.4 县 级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接 到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救 治 , 会 同 乡 镇 人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并 采

    37、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或 者 减 轻 社 会 危 害 。涉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 有 关 部 门 应 予 以 配 合 。7.6.5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 由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组 织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事 故 现 场 卫 生 处 理 , 并 按 照 县 ( 市 、 区 )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处 置 。 8 日 常 管 理8.1 登 记 制 度8.1.1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应 当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38、 道 办 事 处 ) 登 记 取 得 四 川 省 食 品 摊 贩 登记 卡 ,有 效 期 一 年 。8.1.2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应 遵 守 四 川 省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和 四 川 省 食 品 小 作 坊 、 小经 营 店 及 摊 贩 管 理 条 例 食 品 摊 贩 管 理 规 定 , 对 自 身 行 为 规 范 、 卫 生 习 惯 和 所 用 设 备 设 施 等 进 行 自 我 规范 。 建 立 定 期 自 查 制 度 , 并 向 所 在 村 ( 社 区 )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39、汇 报 , 自查 内 容 包 括 并 不 限 于 设 备 设 施 、 执 照 、 证 件 、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险 、 以 往 提 供 聚 餐 服 务 的 反 馈 记 录 和 历 史 票据 等 , 自 查 周 期 不 大 于 6 个 月 。8.1.3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名 单 在 辖 区 内 予 以 公 布 。 登 记 信 息及 时 告 知 本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 鼓 励 推 行 电 子 登 记 。 8.1.4 各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40、安 全 协 管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和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管 理干 部 应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 定 期 通 过 信 息 化 平 台 或 其 他 途 径 对 所 辖 地 的 集 体 聚 餐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考 核 。8.2 日 常 指 导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按 规 模 大 小 实 行 分 级 指 导 。 具 体 分 类 如 下 :1) 每 餐 次 就 餐 人 数 在 100 人 以 上 500人 以 下 (不 包 含 500人 )的 聚 餐 活 动 , 由 举 办 地 村 ( 社 区 ) 食品 安

    41、全 协 管 员 进 行 现 场 指 导 ;2) 每 餐 次 就 餐 人 数 在 500 人 (包 含 500人 )以 上 1000人 (不 包 含 1000 人 )以 下 的 , 由 举 办 所 在 地 乡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安 排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指 导 ;3) 每 餐 次 就 餐 人 数 1000人 (包 含 1000人 )以 上 的 , 由 举 办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商 请 辖区 县 ( 市 、 区 )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等 部 门 现 场 指 导 。8.3 培 训 管 理 8.3.1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42、 ( 街 道 办 事 处 )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干 部 应 定 期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和 管 理 技 能 培 训 ,由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 培 训 时 间 每 年 不 低 于 40 学 时 。8.3.2 各 村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定 期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和 管 理 技 能 培 训 , 由 各 乡 镇 人 民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组 织 , 培 训 时 间 每 年 不 低 于 40 学 时 。 DB5109/T 5 2020 7 8.3.3 各 村 乡 村 厨 师 应 定 期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和 餐 厨 技 能 培 训 , 由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或 委 托乡 村 厨 师 协 会 等 组 织 , 培 训 时 间 每 年 不 低 于 40 学 时 。8.3.4 市 乡 村 厨 师 协 会 等 行 业 组 织 应 主 动 配 合 当 地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专 业 加 工 服 务 者 的 食 品 安全 知 识 培 训 考 核 , 普 及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 , 指 导 和 督 促 其 运 用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进 行 申 报 、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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