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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7 T 27.2-2020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规范 第2部分:队伍建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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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7 T 27.2-2020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规范 第2部分:队伍建设.pdf

    1、ICS 03.080CCS A16 DB3707潍 坊 市 地 方 标 准DB 3707/T 27.2 2020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规 范第 2 部 分 : 队 伍 建 设 2020 -11-11发 布 2020- 12-11实 施潍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707/T 27.2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专 兼 职 辅 导 员 队 伍 .24.1 资 格 条 件 .24.2 工 作 职 责 .24.3 人 员 管 理 .2 5 志 愿 者 队 伍 .35.1 志 愿

    2、 者 招 募 .35.2 志 愿 者 权 利 义 务 .35.3 志 愿 者 管 理 .46 行 为 规 范 .46.1 工 作 纪 律 .46.2 业 务 素 养 .56.3 仪 容 仪 态 .56.4 着 装 .56.5 服 务 用 语 .5附 录 A ( 资 料 性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服 务 统 计 表 .6 附 录 B ( 资 料 性 ) 保 密 协 议 .7附 录 C ( 资 料 性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申 请 表 .8附 录 D ( 资 料 性 ) 志 愿 服 务 承 诺 书 .9附 录 E ( 资 料 性 ) 星 级 志 愿 者 星 级

    3、评 选 及 积 分 管 理 办 法 .10 DB3707/T 27.2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DB3707/T 27 2020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规 范 分 为 4个 部 分 : 第 1部 分 : 组 织 建 设 ; 第 2部 分 : 队 伍 建 设 ; 第 3部 分 : 运 行 管 理 ; 第 4部 分 : 服 务 要 求 。本 文 件 为 DB3707/T 27 2020的 第 2部 分 。本 文 件 由 潍 坊

    4、市 妇 女 联 合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潍 坊 市 妇 女 联 合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高 志 秀 、 张 启 云 、 梁 彩 萍 、 崔 凤 芹 、 赵 红 红 、 隋 启 军 、 岳 静 怡 、 曲 发 等 DB3707/T 27.22020 1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规 范 第 2 部 分 : 队 伍 建 设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专 兼 职 辅 导 员 队 伍 及 志 愿 者 队 伍 的 人 员 资 格 条 件 、 工 作 职 责 、 权 利 义 务 、人 员 管 理 及 行 为 规

    5、范 等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队 伍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MZ/T 084 2017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6、 于 本 文 件 。3.1 婚 姻 家 庭 辅 导由 党 委 领 导 、 政 府 主 导 , 妇 女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妇 联 ) 、 民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供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方 面 的 辅 导 服 务 。来 源 , MZ/T 0842017, 3.1, 有 修 改 3.2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员辅 导 员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 的 具 有 相 关 知 识 、 经 验 和 技 能 的 人 员 。来 源 , MZ/T 0842017, 3.2, 有 修 改 3.3 婚 姻 家 庭

    7、辅 导 志 愿 者志 愿 者以 自 己 的 时 间 、 知 识 、 技 能 、 体 力 等 从 事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服 务 的 人 员 。3.4 “ 五 老 ” 志 愿 者志 愿 者 中 离 退 休 老 干 部 、 老 战 士 、 老 教 授 、 老 专 家 、 老 模 范 的 统 称 。 DB3707/T 27.22020 2 3.5 志 愿 服 务志 愿 者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其 他 组 织 自 愿 、 无 偿 向 社 会 或 者 他 人 提 供 的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公 益 服 务 。3.6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组 织辅 导 组 织婚 姻 家 庭

    8、辅 导 指 导 中 心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中 心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站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室 以 及 婚 姻 家 庭 辅 导工 作 联 系 点 等 的 统 称 。4 专 兼 职 辅 导 员 队 伍 4.1 资 格 条 件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和 党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 品 行 端 正 , 公 道 正 派 , 热 心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事 业 , 熟 悉 社 情民 意 , 善 于 做 群 众 工 作 ; 具 备 以 下 专 业 资 格 之 一 : 社 会 工 作 者 ; 心 理 咨

    9、询 师 ; 婚 姻 家 庭 咨 询 师 ; 律 师 ; 其 他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4.2 工 作 职 责 辅 导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包 括 : 执 行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相 关 标 准 , 对 志 愿 者 开 展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 进 行 指 导 、 管 理 , 保 证 辅 导质 量 持 续 改 进 ; 做 好 志 愿 者 辅 导 服 务 的 统 计 工 作 , 填 写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服 务 统 计 表 ( 见 附 录 A) ; 将 辅 导 记 录 整 理 成 卷 , 并 完 善 电 子 档 案 ; 参 与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10、 服 务 。4.3 人 员 管 理4.3.1 聘 用 管 理4.3.1.1 应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选 聘 符 合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要 求 的 专 兼 职 辅 导 员 , 并 对 聘 用 人 员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符 合 条 件 的 , 方 可 聘 用 为 辅 导 员 。4.3.1.2 辅 导 员 应 与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组 织 或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见 附 录 B) 。 4.3.2 岗 前 培 训辅 导 组 织 应 对 辅 导 员 进 行 上 岗 前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男 女 平 等 基

    11、本 国 策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DB3707/T 27.22020 3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规 章 制 度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所 需 价 值 伦 理 、 知 识 和 技 能 等 。4.3.3 监 督 管 理4.3.3.1 辅 导 组 织 应 加 强 对 辅 导 员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纠 正 。4.3.3.2 接 到 群 众 的 投 诉 , 应 认 真 调 查 , 及 时 处 理 。5 志 愿 者 队 伍5.1 志 愿 者 招 募5.1.1 招 募 条 件志 愿 者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身 体 健 康 , 具 有 强 烈

    12、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奉 献 精 神 , 热 心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 自 愿 、 无 偿 参 与 志 愿 者培 训 和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有 社 会 经 验 , 组 织 纪 律 性 强 , 调 解 经 验 丰 富 ,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强 , 具 有 良 好 的 合 作 意 识 , 有 充 分的 时 间 ; 热 心 公 益 服 务 的 优 秀 律 师 、 心 理 咨 询 师 、 婚 姻 家 庭 咨 询 师 、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优 先 ; 具 有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经 验 的 妇 女 工 作 者 、 政 法 部 门 退 休 人

    13、 员 等 优 先 ; 具 有 群 众 工 作 经 验 和 调 解 技 能 的 “ 五 老 ” 志 愿 者 优 先 。5.1.2 招 募 程 序5.1.2.1 辅 导 组 织 应 发 布 志 愿 者 招 募 公 告 , 公 告 至 少 应 包 含 招 募 目 的 、 招 募 条 件 、 招 募 活 动 期 限 , 招募 后 志 愿 者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要 求 , 申 请 加 入 的 方 式 ( 含 联 系 方 式 ) 等 信 息 。5.1.2.2 申 请 人 根 据 公 告 要 求 , 填 写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申 请 表 (

    14、 见 附 录 C) , 申 请 加 入 志 愿 者队 伍 。 5.1.2.3 辅 导 组 织 审 核 申 请 资 料 , 符 合 志 愿 者 招 募 条 件 的 ,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人 。5.1.2.4 新 报 名 志 愿 者 ( 审 核 通 过 的 申 请 人 ) 应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方 能 上 岗 。5.1.2.5 经 至 少 两 次 上 岗 试 用 合 格 , 且 能 自 觉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的 申 请 人 , 辅 导 组 织 可 聘 用 其 为 正 式 志 愿者 , 并 发 放 聘 用 证 书 。5.1.2.6 新 聘 用 志 愿 者 需 要 签 订 志 愿 服

    15、 务 承 诺 书 ( 见 附 录 D) 及 保 密 协 议 。5.1.2.7 志 愿 者 正 式 上 岗 后 应 严 格 遵 守 服 务 承 诺 和 协 议 , 积 极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一 般为 1年 , 到 期 之 后 , 由 双 方 协 商 重 新 签 订 服 务 承 诺 书 及 保 密 协 议 。5.2 志 愿 者 权 利 义 务5.2.1 志 愿 者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获 得 相 关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服 务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以 志 愿 者 身 份 参 加 辅 导 组 织 的 辅 导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16、 ; 要 求 获 得 从 事 辅 导 志 愿 服 务 的 必 要 保 障 ; 对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 表 现 突 出 的 志 愿 者 , 有 获 得 上 级 组 织 各 类 表 扬 的 机 会 ; 可 自 愿 申 请 退 出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队 伍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赋 予 的 其 它 权 利 。 DB3707/T 27.22020 4 5.2.2 志 愿 者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辅 导 组 织 的 相 关 规 定 ; 提

    17、 供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的 个 人 报 名 相 关 信 息 , 如 有 信 息 变 更 及 时 联 系 修 改 ; 自 觉 履 行 和 辅 导 组 织 协 议 约 定 的 义 务 , 依 法 依 规 、 公 平 公 正 做 好 志 愿 服 务 ; 自 觉 维 护 辅 导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的 形 象 和 声 誉 ; 自 觉 保 守 在 参 与 辅 导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个 人 隐 私 、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依 法 受 保 护 的 信息 ; 不 向 服 务 对 象 索 取 、 变 相 索 取 报 酬 , 不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18、馈 赠 ; 不 以 志 愿 者 身 份 从 事 任 何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或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 如 患 有 不 适 合 参 与 辅 导 工 作 的 疾 病 和 传 染 性 疾 病 时 , 应 主 动 上 报 并 退 出 志 愿 者 队 伍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5.3 志 愿 者 管 理 5.3.1 岗 前 培 训辅 导 组 织 应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上 岗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男 女 平 等 基 本 国 策 ; 婚 姻 家 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规 章 制 度 和 标 准 ;

    19、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所 需 价 值 伦 理 、 知 识 和 技 能 等 。5.3.2 分 组 管 理5.3.2.1 对 志 愿 者 学 历 、 年 龄 、 专 业 资 格 、 生 活 经 历 等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依 据 分 析 结 果 将 志 愿 者 分 为 若干 小 组 , 每 组 应 保 证 适 量 上 岗 值 班 人 数 。 选 择 1 名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志 愿 者 担 任 小 组 长 。5.3.2.2 以 小 组 为 单 位 进 行 轮 流 值 班 , 确 保 每 天 值 班 志 愿 者 中 有 1 名 专 业 性 强 、 经 验 丰 富 的 志 愿 者 在岗

    20、 并 主 导 当 天 的 志 愿 服 务 。 5.3.2.3 可 采 取 传 帮 带 的 形 式 促 进 志 愿 者 互 帮 互 助 、 共 同 进 步 。5.3.3 日 常 考 核 和 动 态 管 理5.3.3.1 应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记 录 档 案 , 定 期 对 志 愿 者 出 勤 情 况 和 工 作 情 况 等 进 行 统 计 评 估 。5.3.3.2 应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志 愿 者 应 退 出 或 淘 汰 。5.3.3.3 可 采 用 星 级 评 价 和 积 分 管 理 模 式 ,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日 常 考

    21、 核 评 估 , 考 核 评 估 的 结 果 作 为 评 价 志愿 者 工 作 成 绩 的 主 要 依 据 。 星 级 评 价 和 积 分 管 理 办 法 见 附 录 E。6 行 为 规 范6.1 工 作 纪 律6.1.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做 守 法 、 文 明 的 志 愿 者 。 6.1.2 坚 守 志 愿 者 精 神 , 热 心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辅 导 服 务 ,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6.1.3 坚 守 保 密 原 则 , 不 泄 露 服 务 对 象 的 隐 私 。6.1.4 尊 重 服 务 对 象 意 愿 , 坚 决

    22、不 同 意 调 解 的 不 勉 强 , 不 刨 根 问 底 探 寻 服 务 对 象 不 愿 说 的 隐 私 。6.1.5 廉 洁 自 律 ,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收 取 服 务 报 酬 , 不 向 服 务 对 象 推 荐 自 己 的 业 务 。 DB3707/T 27.22020 5 6.1.6 不 私 下 接 触 服 务 对 象 , 不 私 留 个 人 信 息 , 不 私 下 收 取 报 酬 。 酒 后 不 参 与 服 务 , 志 愿 服 务 时 不 能抽 烟 。6.1.7 具 备 团 队 精 神 , 志 愿 者 间 团 结 协 作 、 相 互 配 合 。 服 从 团 队 安 排 , 遵

    23、 守 辅 导 组 织 的 规 章 制 度 , 接受 辅 导 组 织 的 指 导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6.2 业 务 素 养6.2.1 辅 导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业 务 素 养 : 专 业 : 以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和 专 业 的 语 言 、 方 式 开 展 工 作 , 语 言 、 行 为 应 有 职 业 边 界 。 负 责 : 以 负 责 任 的 态 度 认 真 对 待 辅 导 工 作 , 认 真 面 对 每 一 位 服 务 对 象 。 真 诚 : 以 礼 相 待 , 坦 诚 、 平 等 、 和 善 地 对 待 每 一 位 服 务 对 象 。 沟 通 : 善 用 微 笑

    24、、 点 头 等 肢 体 语 言 , 沟 通 过 程 中 传 递 有 温 度 的 舒 适 感 , 用 自 身 专 业 素 养 和 专 业知 识 应 对 服 务 对 象 的 困 惑 和 问 题 。6.2.2 应 避 免 把 自 己 的 消 极 情 绪 情 感 转 移 到 服 务 对 象 身 上 。 6.3 仪 容 仪 态6.3.1 妆 容 自 然 大 方 , 讲 究 卫 生 。 头 发 清 爽 、 整 洁 , 保 持 手 部 清 洁 。6.3.2 坐 姿 端 正 , 站 姿 挺 拔 , 行 姿 稳 重 。6.4 着 装6.4.1 志 愿 者 上 岗 时 应 身 穿 志 愿 者 服 装 , 佩 戴

    25、统 一 的 工 作 证 件 。6.4.2 志 愿 者 服 装 应 只 在 工 作 时 间 穿 着 , 不 随 意 改 裁 、 涂 鸦 , 不 将 服 装 转 作 他 用 。6.4.3 着 装 干 净 、 整 洁 , 不 佩 戴 、 系 挂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标 志 或 物 品 。6.5 服 务 用 语6.5.1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使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6.5.2 与 服 务 对 象 交 流 时 , 应 吐 字 清 晰 , 声 调 平 缓 、 语 气 平 和 , 语 速 和 音 量 适 中 。 6.5.3 应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 态 度 亲 和 ,

    26、 不 使 用 指 责 性 语 言 评 判 服 务 对 象 。 DB3707/T 27.22020 6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服 务 统 计 表小 组 : 组 统 计 时 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序 号 姓 名 出 勤 ( 天 ) 参 与 调 解 案例 数 ( 件 ) 暂 缓 或 取 消 离 婚 登 记 ( 件 )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 件 ) 备 注 小 组 合 计 :本 小 组 共 调 解 案 例 件 , 其 中 暂 缓 或 取 消 离 婚 登 记 数 件 , 离 婚 件 。 DB3707/T 27.22020 7 BB附 录 B

    27、( 资 料 性 )保 密 协 议保 密 协 议甲 方 ( XXX妇 联 、 民 政 等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乙 方 ( 志 愿 者 或 辅 导 员 ) :身 份 证 号 码 : 根 据 开 展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需 求 , 甲 方 招 募 /聘 用 乙 方 在 ( 组 织 名 称 ) 开 展 婚 姻 家 庭咨 询 、 离 婚 劝 导 和 调 解 、 法 律 咨 询 等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 无 偿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 。 为 切实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 , 维 护 服 务 对 象

    28、合 法 权 益 , 甲 乙 双 方 自 愿 签 订 本 协 议 。 第 一 条 乙 方 不 得 将 开展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工 作 期 间 所 接 触 的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或 传 播 。第 二 条 乙 方 不 得 将 从 他 人 之 处 或 以 其 他 途 径 听 到 或 看 到 的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或 传播 。 第 三 条 乙 方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确 保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 不 被 泄 露 或 传 播 。第 四 条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29、息 泄 露 或 传 播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追 究 乙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条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服 务 对 象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或 传 播 , 甲 方 或 服 务 对 象 因 此 遭 受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六 条 本 协 议 除 服 务 对 象 触 犯 法 律 并 经 公 检 法 机 关 认 定 证 明 外 ,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对 乙 方 有 约 束 力 。第 七 条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甲 方 ( 盖 章 ) :

    30、乙 方 ( 签 名 ) :年 月 日 DB3707/T 27.22020 8 CC附 录 C( 资 料 性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申 请 表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志 愿 者 申 请 表 登 记 编 号 : 组 号姓 名 性 别 民 族 2寸 彩 色照 片出 生 年 月 年 龄 身 体 状 况文 化 程 度 专 业 资 格 证 书身 份 证 号 码常 住 地 址 电 子 邮 箱联 系 电 话 QQ 微 信工 作 单 位 职 务现 在 主 要 从 事 工 作特 长 技 能 志 愿服 务经 历备 注注 : 志 愿 者 资 料 不 外 泄 和 转 作 他 用 。 DB3707/T 2

    31、7.22020 9 DD附 录 D( 资 料 性 )志 愿 服 务 承 诺 书志 愿 服 务 承 诺 书本 人 自 愿 加 入 ( 组 织 名 称 ) 志 愿 者 队 伍 , 按 照 “ 依 法 依 规 、 平 等 自 愿 、 尊 重 包 容 、保 护 隐 私 、 无 偿 公 益 ” 的 基 本 原 则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方 面 的 指 导 帮 助 服 务 , 并 在 从 事 辅 导志 愿 服 务 期 间 ,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1.服 从 管 理 , 按 时 出 勤 , 有 事 请 假 。 2.严 格 按 照 辅 导 组 织 工 作 规 范

    32、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文 明 上 岗 , 规 范 服 务 。3.对 服 务 对 象 及 其 家 人 家 事 等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严 格 保 密 。4.严 格 维 护 辅 导 组 织 形 象 , 非 工 作 时 间 不 以 志 愿 者 的 身 份 从 事 其 他 活 动 。5.加 强 自 身 学 习 , 主 动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 自 觉 接 受 辅 导 组 织 的 指 导 和 社 会 监 督 。6.如 患 不 适 合 参 与 辅 导 工 作 的 疾 病 和 传 染 性 疾 病 时 , 及 时 主 动 上 报 并 退 出 志 愿 者

    33、 队 伍 。志 愿 者 签 名 :年 月 日 DB3707/T 27.22020 10 EE附 录 E( 资 料 性 )星 级 志 愿 者 星 级 评 选 及 积 分 管 理 办 法E.1 基 本 要 求E.1.1 志 愿 者 星 级 评 选 实 行 年 度 挂 星 制 度 , 每 年 评 选 一 次 。E.1.2 星 级 评 选 分 为 五 星 级 、 四 星 级 、 三 星 级 和 不 定 级 四 个 等 次 : 年 度 综 评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的 一 般 评 定 为 五 星 ; 年 度 综 评 成 绩 在 70 80 分 间 的 分 别 评 定 为 四 星 ; 年 度 综

    34、评 成 绩 在 60 70 分 间 的 分 别 评 定 为 三 星 ; 年 度 总 评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下 的 一 般 不 予 定 级 。E.2 申 报 评 价 程 序E.2.1 达 到 相 应 条 件 的 志 愿 者 , 可 以 主 动 向 辅 导 组 织 或 所 在 辖 区 妇 联 申 报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E.2.2 辅 导 组 织 或 所 在 辖 区 妇 联 在 收 到 志 愿 者 申 报 后 , 认 真 对 照 评 价 和 积 分 标 准 ( 见 表 E.1) , 进 行 严格 审 核 , 对 符 合 星 级 评 定 及 晋 升 的 志 愿 者

    35、及 时 认 定 并 公 示 。表 E.1 志 愿 者 星 级 评 选 及 积 分 标 准序 号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1 遵 规 守 纪 按 时 出 勤 , 不 迟 到 早 退 , 不 无 故 空 岗 ,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辅 导 组 织 工 作纪 律 , 每 年 出 勤 不 少 于 12 次 。( 每 出 勤 一 次 计 3 分 , 主 动 为 临 时 有 事 的 志 愿 者 替 班 值 班 的 , 每 次 加 3分 , 加 分 没 有 上 限 ) 362 文 明 上 岗 , 注 意 言 行 举 止 , 按 照 辅 导 工 作 标 准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 83 做 好 值

    36、 班 签 到 、 相 关 表 格 填 写 、 辅 导 案 例 总 结 、 工 作 资 料 归 档 等 工 作 。 84 遵 守 保 密 协 议 , 自 觉 维 护 服 务 对 象 隐 私 。 85 学 习 培 训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业 务 培 训 学 习 , 认 真 学 习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知 识 , 提 高 自 身服 务 水 平 。 ( 每 次 计 2 分 , 满 分 不 超 过 8 分 ) 86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 积 极 参 与 志 愿 者 读 书 交 流 分 享 群 。 ( 每 次 计 2 分 , 满分 不 超 过 6 分 ) 67 及 时 总 结 在 辅 导 工

    37、 作 中 的 好 办 法 、 好 技 巧 ,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不 断 提 升人 际 沟 通 技 巧 。 ( 每 次 计 2 分 , 满 分 不 超 过 6 分 ) 68 突 出 业 绩 根 据 个 人 年 度 辅 导 量 和 有 效 化 解 量 , 视 情 况 给 予 4-8 分 加 分 。 89 个 人 总 结 的 工 作 感 悟 和 撰 写 的 优 秀 案 例 成 功 入 选 微 信 公 众 号 及 其 他 宣传 媒 体 的 , 视 发 表 媒 体 级 别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2-6 分 的 加 分 。 610 积 极 配 合 参 加 妇 联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各 类 活 动 , 利 用 自 身 所 长 进 行 义 务 宣讲 的 。 ( 每 次 计 2 分 , 满 分 不 超 过 6 分 ) 6 DB3707/T 27.22020 11 E.3 评 价 结 果 应 用对 成 绩 突 出 的 志 愿 者 给 予 肯 定 表 扬 , 优 先 推 荐 参 评 县 ( 市 、 区 ) 级 及 以 上 “ 优 秀 志 愿 者 ” “ 道 德 模范 ” “ 先 模 人 物 ” 及 各 级 “ 中 国 好 人 ” 等 荣 誉 , 并 优 先 推 荐 优 秀 志 愿 者 参 加 市 级 以 上 业 务 观 摩 或 培 训 活动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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