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13Z 00 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61/T 1305 2019生 态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2019 -12- 30发 布 2020- 01-30实 施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61/T 1305 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5
2、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7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承 诺 书 .10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技 术 人 员 上 岗 证 .11 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仪 器 设 备 标 签 .12 DB61/T 1305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陕 西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 陕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旗 龙
3、、 周 弛 、 施 敏 敏 、 张 沛 、 王 晓 岩 、 任 越 、 李 倩 、 吴 卫 东 、 王 团 安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负 责 解 释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联 系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 陕 西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电 话 : 029-85429136 地 址 : 西 安 市 西 影 路 106号 环 保 综 合 办 公 大 楼 九 层邮 编 : 710054 DB61/T 1305 2019 1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开 展
4、环 境 监 测 工 作 质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以 及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活 动 的 具 体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和 日 常 质 量 管 理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电 磁 辐 射 和 电 离 辐 射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5、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HJ 168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制 修 订 技 术 导 则GB 1859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RB/T 143 实 验 室 化 学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期 间 核 查 指 南RB/T 214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能 力 评 价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通 用 要 求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评 审 补 充 要 求 ( 国 市 监 检 测 2018 245号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6、 于 本 文 件 。3.1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是 指 运 用 化 学 、 物 理 、 生 物 等 技 术 手 段 , 针 对 水 和 废 水 、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 海 水 、 土 壤 、 沉 积 物 、固 体 废 物 、 生 物 、 噪 声 、 振 动 、 辐 射 等 要 素 开 展 环 境 质 量 和 污 染 排 放 的 监 测 ( 检 测 ) 活 动 。3.2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gency指 依 据 相 关 标
7、准 或 规 范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3.3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为 保 证 监 测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代 表 性 、 准 确 性 、 精 密 性 、 可 比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实 施 的 全 部 活 动 和 措 施 , 包括 质 量 策 划 、 质 量 保 证 、 质 量 控 制 、 质 量 改 进 和 质 量 监 督 等 内 容 。4 基 本 要 求 DB61/T 13052019 2 4.1 生 态 环 境 监
8、 测 机 构4.1.1 依 法 成 立 , 依 据 相 关 标 准 或 规 范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 其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中 不 应 包 含 与 生 态 环境 监 测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4.1.2 以 组 织 机 构 图 的 形 式 表 达 质 量 管 理 、 技 术 管 理 及 行 政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应 设置 独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或 岗 位 , 保 证 各 项 质 量 活 动 有 效 实 施 。4.1.3 在 营 业 场 所 的 醒 目 位 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向 社
9、会 公 布 “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遵 循 客 观 独立 、 公 平 公 正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 的 承 诺 。4.1.4 建 立 和 保 持 维 护 其 公 正 和 诚 信 的 程 序 。 对 潜 在 影 响 监 测 数 据 、 结 果 的 真 实 、 客 观 、 准 确 和 可 追随 性 的 风 险 应 采 取 回 避 制 度 等 措 施 , 消 除 其 风 险 。 应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 签 订 承 诺 书 ( 参 见 附 录 A) 等 形 式 ,防 止 录 用 或 使 用 在
10、 两 个 及 以 上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从 业 的 人 员 。4.1.5 有 替 客 户 保 密 监 测 结 果 和 数 据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根 据 工 作 需 求 配 备 保 密 设 备 并 由 专 人 管 理 。4.1.6 建 立 防 范 和 惩 治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制 度 和 措 施 。 对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对 其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采 样 与 分 析 人 员 、 审 核 与 授 权 签 字 人 分 别 对 原 始 监 测 数 据 、 监 测 报 告 的 真 实 性终
11、身 负 责 ” 做 出 规 定 或 承 诺 。4.2 监 测 技 术 人 员4.2.1 建 立 和 保 持 人 员 管 理 程 序 , 对 人 员 资 格 确 认 、 任 用 、 授 权 和 能 力 保 持 等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 生 态 环境 监 测 机 构 开 展 采 样 、 现 场 测 试 时 , 必 须 至 少 有 两 名 具 备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在 场 。 外 部 人 员 包 括 设 备设 施 安 装 、 维 护 、 设 备 现 场 检 定 /校 准 人 员 等 均 需 遵 守 管 理 体 系 中 相 关 要 求 , 并 履 行 其 职 责 。4.2.2
12、在 管 理 体 系 中 明 确 管 理 层 , 管 理 层 可 由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最 高 管 理 者 、 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人 、 授 权 签 字 人 组 成 ; 必 要 时 , 可 将 机 构 内 部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定 为 管 理 层 ; 管 理 层 应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履行 其 对 管 理 体 系 的 领 导 作 用 和 承 诺 。4.2.3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掌 握 机 构 所 开 展 的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满 足 资 质 认 定 部 门及 行 业 主 管 部
13、门 对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资 历 、 职 称 、 从 事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相 关 工 作 年 限 的 要 求 。4.2.4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掌 握 较 丰 富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并 且 具 有 与 授 权 签 字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相 关 专 业 背 景 或 教 育 培 训 经 历 , 熟 练 掌 握 各 行 业 排 污 特 点 , 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及 排 放 标 准 常 规 污 染 物 标 准 限值 , 能 有 效 识 别 出 所 签 发 报 告 中 数 据 相 关 性 是 否 合 理 ; 满 足 资 质
14、认 定 部 门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授 权 签 字 人的 任 职 资 历 、 职 称 、 从 事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相 关 工 作 年 限 的 要 求 。4.2.5 对 从 事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 现 场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 实 样 测 试 ( 应 优 先选 用 盲 样 测 试 方 式 ) 等 进 行 能 力 确 认 , 并 根 据 确 认 结 果 颁 发 上 岗 证 ( 参 见 附 录 B) ; 对 内 审 员 、 质 量 监督 员 、 大 型 设 备 操 作 员 、 报 告 签 发 人 以 及 提 出
15、 意 见 和 解 释 的 人 员 可 以 文 件 形 式 进 行 任 命 /授 权 。 当 任 命 /授 权 或 持 证 上 岗 领 域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重 新 进 行 能 力 确 认 并 重 新 任 命 /授 权 或 颁 发 上 岗 证 。 质 量 监 督 员 的数 量 和 专 业 范 围 应 覆 盖 其 全 部 监 测 领 域 ; 应 重 点 对 新 进 人 员 、 承 担 新 开 展 项 目 监 测 人 员 、 转 岗 人 员 、 承担 重 点 监 测 任 务 的 技 术 人 员 等 开 展 质 量 监 督 。4.2.6 建 立 和 保 持 人 员 培 训 程 序 , 确 定
16、 人 员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目 标 , 明 确 培 训 需 求 , 实 施 人 员 培 训 并 保 留相 关 记 录 。 应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制 订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应 包 括 培 训 内 容 、 培 训 时 间 、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人 员 等 信 息 , 并 对 培 训 所 需 资 金 及 其 他 资 源 予 以 保 障 和 安 排 , 实 施 培 训 计 划 后 可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 实际 操 作 考 核 、 质 量 监 督 等 方 式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4.2.7 建 立 并 保 留 所 有 技
17、术 人 员 的 档 案 , 档 案 管 理 应 做 到 “ 一 人 一 档 ” 。 人 员 技 术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 工 作 经 历 、 劳 动 合 同 、 教 育 培 训 、 能 力 确 认 、 授 权 、 发 表 论 文 、 监督 记 录 等 证 明 。 技 术 人 员 档 案 应 至 少 一 年 更 新 一 次 。4.3 场 所 环 境 DB61/T 1305 2019 3 4.3.1 有 满 足 本 机 构 所 有 监 测 项 目 所 需 的 工 作 场 所 , 包 括 固 定 的 、 临 时 的 、 可 移
18、动 的 或 多 个 地 点 的 场所 ( 多 场 所 ) 。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设 置 现 场 仪 器 间 、 样 品 储 存 间 、 样 品 前处 理 间 、 样 品 分 析 间 、 天 平 室 、 仪 器 间 、 试 剂 间 、 剧 毒 /易 制 毒 试 剂 储 存 间 、 标 准 物 质 储 存 间 、 危 险 废物 暂 存 间 等 监 测 工 作 所 需 的 场 所 ; 对 临 时 的 、 可 移 动 场 所 进 行 有 效 标 识 。 应 将 从 事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所 必 需的 场 所 及 环 境 要 求 制
19、 定 成 文 件 。4.3.2 确 保 其 工 作 环 境 满 足 监 测 工 作 要 求 。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配 备 排 风 、防 尘 、 避 光 、 避 震 和 温 湿 度 控 制 设 备 设 施 。 在 固 定 场 所 以 外 进 行 监 测 时 , 应 提 出 相 应 的 环 境 控 制 要 求 ,并 配 备 相 关 设 备 设 施 以 满 足 环 境 条 件 要 求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需 至 少 配 备 下 列 设 备 设 施 、 以 满 足 环 境 条件 要 求 :a) 样 品 储 存 间 应 按
20、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配 备 冷 藏 、 冷 冻 设 备 ;b) 样 品 前 处 理 间 、 样 品 分 析 间 应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及 设 备 运 行 条 件 配 备 空 调 、 除 湿 系 统 、通 风 等 设 施 ;c) 天 平 室 应 设 置 缓 冲 间 , 配 备 温 度 、 湿 度 控 制 设 施 , 并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万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高 精 度 天 平 应 置 于 专 用 的 防 震 实 验 台 ;d) 试 剂 储 存 间 、 剧 毒 /易 制 毒 试 剂 储 存 间 应 配 备 具 有 通 风 功 能 的 试 剂 储 存
21、 柜 , 应 安 装 防 爆 灯 , 剧毒 /易 制 毒 试 剂 储 存 柜 应 按 照 “ 双 人 保 管 、 双 人 收 发 、 双 人 使 用 、 双 人 运 输 、 双 人 双 锁 ” 进 行管 理 ; 危 险 废 弃 物 应 按 照 GB 18597 执 行 ; 标 准 物 质 应 独 立 存 放 , 并 满 足 证 书 要 求 条 件 ;e) 土 壤 样 品 风 干 室 应 通 风 良 好 、 整 洁 、 无 易 挥 发 性 化 学 物 质 , 并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样 品 制 备 室 应 通风 良 好 , 并 对 每 个 制 样 工 位 进 行 有 效 隔 离 ;f)
22、水 和 废 水 、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 土 壤 等 在 固 定 场 所 以 外 进 行 监 测 时 , 其 环 境 条 件 应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4.3.3 根 据 监 测 项 目 所 涉 及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对 环 境 条 件 予 以 监 控 和 记 录 , 如 环 境 条 件 不 利 于 监 测活 动 开 展 时 , 应 停 止 监 测 活 动 , 并 经 过 有 效 处 置 后 恢 复 监 测 活 动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至 少 应 监 控 下 列 监测 活 动 的 环 境 条 件 :a) 微 生 物 操 作 间
23、应 监 控 浮 游 菌 、 沉 降 菌 ;b) 样 品 、 试 剂 、 标 准 物 质 存 放 的 冷 藏 、 冷 冻 设 备 应 监 控 温 度 ; c) 仪 器 间 应 根 据 仪 器 使 用 环 境 条 件 要 求 监 控 温 度 、 湿 度 等 ;d)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 噪 声 监 测 时 应 观 测 天 气 状 况 、 风 速 、 风 向 、 气 温 、 气 压 等 。4.3.4 对 监 测 项 目 的 交 叉 污 染 进 行 有 效 识 别 , 当 相 邻 区 域 的 监 测 活 动 出 现 不 相 容 或 相 互 影 响 时 , 应 采取 有 效 隔 离 等 措 施
24、 , 防 止 干 扰 或 者 交 叉 污 染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至 少 应 将 以 下 监 测 项 目 及 场 所 进 行 区 分并 有 效 隔 离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氨 氮 、 亚 硝 酸 盐 氮 、 硝 酸 盐 氮 、 总 氮 和 总 硬 度 样 品 测 试 区 域 ;b) 不 同 类 别 样 品 采 样 设 备 及 存 放 设 备 ;c)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半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及 难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样 品 前 处 理 区 域 、 测 试 区 域 ;d) 实 验 室 试 剂 、 标 准 物 质 存 放 区 域 ;e) 土 壤
25、样 品 风 干 、 制 备 区 域 ;f) 其 他 识 别 出 的 有 相 互 影 响 的 区 域 。4.3.5 建 立 和 保 持 监 测 场 所 良 好 的 内 务 管 理 程 序 , 对 实 验 室 内 务 及 安 全 提 出 要 求 并 定 期 检 查 , 确 保 危险 化 学 品 、 有 毒 物 品 、 有 害 生 物 、 辐 射 、 高 温 、 高 压 、 撞 击 以 及 水 、 气 、 火 、 电 等 危 及 安 全 的 因 素 和 环 境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场 所 应 配 备 急 救 箱 、 灭 火 器 、 紧 急 喷 淋 设 施 、 烟 雾
26、报 警 器 等 与 监 测 领 域相 适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 报 警 设 施 , 实 验 区 域 应 张 贴 实 验 室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示 意 图 ; 水 上 作 业 、 高 空 作 业 、 有毒 作 业 , 应 配 备 救 生 衣 、 安 全 帽 、 安 全 绳 、 防 毒 面 具 等 必 要 的 防 护 装 备 或 设 施 , 并 定 期 检 查 其 有 效 性 ;在 交 通 道 路 、 桥 梁 等 公 共 场 所 监 测 时 ,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警 示 装 备 。 DB61/T 13052019 4 4.3.6 监 测 活 动 产 生 的 废 水 、 废
27、 气 、 有 毒 有 害 废 物 应 妥 善 处 理 。 应 设 置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 危 险 废 物 应交 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 应 与 具 备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签 订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合 同 , 并建 立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台 账 , 对 处 理 危 险 废 物 的 种 类 、 处 理 量 、 处 理 单 位 、 处 理 日 期 等 进 行 记 录 。4.3.7 将 办 公 场 所 和 检 验 检 测 场 所 进 行 有 效 隔 离 , 并 对 进 入 检 验 检 测 场 所
28、的 区 域 予 以 控 制 。 生 态 环 境监 测 机 构 应 对 各 检 验 检 测 功 能 区 进 行 明 确 标 识 , 标 识 应 包 括 实 验 室 名 称 、 门 牌 号 、 安 全 卫 生 责 任 人 等 ;仪 器 间 、 剧 毒 /易 制 毒 试 剂 间 、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间 等 特 殊 区 域 , 同 时 还 应 有 警 示 标 识 。4.4 监 测 设 备 设 施4.4.1 配 备 满 足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要 求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设 备 包 括 抽 样 、 样 品 前 处 理 、 测 试 、 数 据 处 理 与 分析 的 仪 器 、 工 具
29、等 。 设 施 包 括 供 水 、 供 电 、 信 息 和 通 讯 、 监 测 采 样 车 、 实 验 过 程 产 生 的 废 水 和 废 气 处 理设 施 等 。 设 备 设 施 的 性 能 应 满 足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相 关 标 准 、 规 范 的 要 求 ; 设 备 设 施 数 量 应 满 足 工 作 需 求 。4.4.2 租 用 仪 器 设 备 时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应 确 保 租 用 仪 器 设 备 满 足 RB/T214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认 定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评 审 补 充 要 求 的 相 关 规 定 。 4.4.3 建
30、立 和 保 持 检 验 检 测 设 备 和 设 施 管 理 程 序 。 管 理 程 序 应 对 设 备 的 购 置 、 安 装 、 验 收 、 使 用 、 维护 和 停 用 等 进 行 规 定 。4.4.4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经 调 试 、 验 收 合 格 , 对 监 测 结 果 、 抽 样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影 响 或 计 量溯 源 性 有 要 求 的 设 备 经 检 定 或 校 准 、 确 认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4.4.5 设 备 设 施 验 收 应 由 供 货 方 、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员 及 使 用 人 员 等 共 同 组 成
31、验 收 组 开 展 验 收 。 应 制 定 设备 设 施 检 定 或 校 准 计 划 并 按 计 划 实 施 检 定 或 校 准 。 仪 器 设 备 检 定 或 校 准 后 应 确 认 其 满 足 监 测 要 求 后 方 可使 用 , 确 认 方 式 、 过 程 、 原 始 数 据 和 确 认 结 果 应 予 以 记 录 。 针 对 校 准 结 果 产 生 的 修 正 信 息 , 应 在 监 测 结果 及 相 关 记 录 中 加 以 利 用 。4.4.6 对 所 有 设 备 使 用 标 签 标 明 其 基 本 信 息 和 状 态 内 容 如 下 :a) 对 经 检 定 /校 准 后 确 认 合
32、 格 的 设 备 粘 贴 检 定 /校 准 合 格 证 ;b) 对 辅 助 设 备 包 括 冷 藏 设 备 、 恒 温 振 荡 器 、 超 声 仪 等 粘 贴 辅 助 设 备 合 格 证 ( 参 见 附 录 C) ;c) 实 验 室 所 用 危 险 气 体 包 括 乙 炔 、 笑 气 等 压 力 表 也 应 经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并 粘 贴 状 态 标 识 。4.4.7 编 制 仪 器 设 备 维 护 规 程 , 维 护 规 程 应 便 于 使 用 人 员 取 用 。 应 按 维 护 规 程 要 求 对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有 效 维 护 , 维 护 规 程 主 要
33、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维 护 目 的 ;b) 维 护 依 据 ;c) 维 护 条 件 , 电 源 电 压 、 温 湿 度 等 ;d) 维 护 周 期 ;e) 维 护 内 容 , 包 括 外 观 及 初 步 检 查 、 空 白 检 验 、 重 复 性 检 验 、 准 确 性 检 验 等 ;f) 维 护 结 论 , 对 仪 器 是 否 符 合 监 测 工 作 要 求 做 出 判 断 , 结 果 为 合 格 、 不 合 格 和 限 制 使 用 。4.4.8 编 制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操 作 规 程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设 备 开 机 前 要 求
34、 , 包 括 环 境 条 件 要 求 和 配 件 安 装 、 接 线 等 要 求 ;b) 接 通 电 源 开 机 后 要 求 , 包 括 开 机 步 骤 , 预 热 时 间 、 有 关 数 据 显 示 要 求 、 状 态 记 录 等 ;c) 仪 器 设 备 状 态 检 查 及 自 校 操 作 要 求 ,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零 位 、 满 量 程 调 整 及 检 查 , 与 标 准 样 品 的 比对 及 数 据 记 录 等 ;d) 正 常 测 试 时 的 具 体 操 作 步 骤 ; e) 测 试 结 束 后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要 求 ,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及 配 件 的 复
35、 位 , 相 关 数 字 指 示 、 显 示 要 求 等 ;f) 设 备 使 用 完 毕 后 操 作 要 求 , 包 括 关 闭 水 、 气 、 电 源 的 顺 序 , 电 源 插 头 的 连 接 及 必 要 的 后 处 理 等 ;g)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过 程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h) 操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故 障 的 处 理 。 DB61/T 1305 2019 5 4.4.9 有 效 识 别 需 要 进 行 期 间 核 查 的 仪 器 设 备 并 制 订 核 查 计 划 。 期 间 核 查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仪 器 状 态 不稳 定 、 使 用 频 率 高 、
36、 使 用 条 件 恶 劣 、 因 操 作 人 员 失 误 造 成 仪 器 过 载 等 仪 器 设 备 :a) 需 要 实 施 期 间 核 查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大 气 采 样 器 、 烟 尘 采 样 器 、 烟 气 分 析 仪 、 气 相色 谱 仪 、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计 、 pH计 等 ;b) 期 间 核 查 的 方 法 通 常 有 :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 使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 仪 器 比 对 、 使 用 仪 器 的 附 带 设 备进 行 核 查 、 使 用 不 同 的 监 测 方 法 比 对 、 留 样 再 测 ;c)
37、 期 间 核 查 实 施 应 符 RB/T 143要 求 。4.4.10 对 监 测 结 果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及 其 软 件 加 以 唯 一 性 标 识 。 现 场 测 试 和 采 样 设 备 应 明 确 出 入 库 管 理 要求 。4.4.11 建 立 并 保 留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档 案 , 档 案 管 理 应 做 到 “ 一 机 一 档 ” ,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仪 器 设 备档 案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购 置 合 同 、 使 用 说 明 书 、 验 收 记 录 ;b) 仪 器 存 放 地 点 ; c) 检 定 /校 准 证 书 或 报
38、告 、 检 定 /校 准 确 认 记 录 ;d)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维 护 或 校 准 规 程 、 期 间 核 查 计 划 , 历 年 仪 器 使 用 记 录 、 维 护 记 录 、 期 间 核查 记 录 ;e) 仪 器 设 备 的 损 坏 、 故 障 、 改 装 、 维 修 等 记 录 。4.4.12 配 备 满 足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要 求 的 标 准 物 质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 应 根 据 标 准 物 质 的 特 性 , 安全 处 置 、 运 输 、 存 储 和 使 用 标 准 物 质 , 以 防 止 污 染 或 损 坏 , 应 建 立
39、 标 准 物 质 管 理 台 账 和 领 用 记 录 。 有 证标 准 物 质 期 间 核 查 主 要 包 括 包 装 、 物 理 性 状 、 储 存 条 件 、 有 效 期 的 检 查 等 。4.5 管 理 体 系4.5.1 在 管 理 层 领 导 下 建 立 与 所 开 展 的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业 务 相 匹 配 的 管 理 体 系 并 有 效 运 行 和 持 续 改 进 。4.5.2 将 其 管 理 体 系 涉 及 的 组 织 机 构 、 程 序 、 过 程 、 资 源 等 过 程 要 素 文 件 化 , 覆 盖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全 部 场 所 开 展 的 监 测
40、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点 位 布 设 、 样 品 采 集 、 现 场 测 试 、 样 品 运 输 和 保 存 、 样 品 制 备 、分 析 测 试 、 数 据 传 输 、 记 录 、 报 告 编 制 和 档 案 管 理 等 过 程 , 体 系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 作 业 指 导 书 、 记 录 表 格 。4.5.3 当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及 时 进 行 全 员 宣 贯 。4.5.4 采 取 纸 质 或 电 子 介 质 的 方 式 对 文 件 进 行 存 储 。 采 用 电 子 介 质 方 式 时 , 电 子 文
41、 件 管 理 应 纳 入 管 理体 系 。 与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的 监 测 活 动 相 关 的 内 部 文 件 ( 包 括 质 量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 作 业 指 导 书 等 ) 、外 来 文 件 ( 包 括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排 放 或 控 制 标 准 、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监 测 标 准 ( 含 修 改 单 ) 等 ) , 均应 受 控 管 理 。 文 件 控 制 应 确 保 以 下 内 容 :a) 与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有 关 的 所 有 作 业 场 所 都 能 得 到 相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版 本 ;b) 定
42、期 审 查 文 件 , 必 要 时 对 内 部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c) 采 用 电 子 文 件 时 , 应 有 专 门 的 电 子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或 文 件 管 理 控 制 程 序 , 应 包 含 对 电 子 文 件 的 管理 , 明 确 授 权 、 范 围 、 取 消 、 权 限 、 发 布 、 标 识 、 加 密 、 修 改 、 变 更 、 废 止 、 备 份 和 归 档 等 要求 , 制 定 措 施 保 证 电 子 文 件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 同 时 便 于 查 询 使 用 ;d) 出 于 法 律 或 知 识 保 存 目 的 而 保 留 的 作 废 文 件 应
43、有 适 当 的 标 记 。4.5.5 发 生 分 包 事 项 时 , 应 做 到 以 下 内 容 : a) 事 先 征 得 委 托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对 分 包 方 资 质 和 能 力 进 行 确 认 , 并 规 定 不 得 进 行 二 次 分 包 ;b) 就 分 包 结 果 向 委 托 方 负 责 ( 委 托 方 或 法 律 法 规 指 定 的 分 包 除 外 ) , 并 在 监 测 报 告 中 清 晰 标 明 分包 情 况 , 包 括 对 有 无 能 力 的 说 明 、 分 包 数 据 的 标 注 、 分 包 方 名 称 及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编 号 等 ; DB61/T
44、13052019 6 c) 对 分 包 方 承 担 的 相 应 监 测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或 验 证 。 监 督 可 采 取 现 场 检 查 、 资 料 审 核 等 方 式 , 验 证可 采 取 盲 样 测 试 、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 留 样 复 测 、 加 标 回 收 测 试 等 方 式 。4.5.6 及 时 记 录 样 品 采 集 、 现 场 测 试 、 样 品 运 输 和 保 存 、 样 品 制 备 、 分 析 测 试 等 监 测 全 过 程 的 技 术 活动 , 保 证 记 录 信 息 的 充 分 性 、 原 始 性 和 规 范 性 , 能 够 再 现 监 测 全 过 程
45、 。 所 有 对 记 录 的 更 改 ( 包 括 电 子 记录 ) 实 现 全 程 留 痕 。 监 测 活 动 中 由 仪 器 设 备 直 接 输 出 的 数 据 和 谱 图 , 应 以 纸 质 或 电 子 介 质 的 形 式 完 整 保存 , 电 子 介 质 存 储 的 记 录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备 份 保 存 , 保 证 可 追 溯 和 可 读 取 , 以 防 止 记 录 丢 失 、 失 效 或 篡改 。 当 输 出 数 据 打 印 在 热 敏 纸 或 光 敏 纸 等 保 存 时 间 较 短 的 介 质 上 时 , 应 同 时 保 存 记 录 的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应 做 到 以 下 内 容 :a) 原 始 记 录 应 有 足 够 的 信 息 , 包 括 受 控 的 记 录 格 式 编 号 、 页 码 标 识 、 现 场 情 况 、 监 测 项 目 、 样 品信 息 、 前 处 理 和 分 析 测 试 仪 器 设 备 、 标 准 物 质 、 方 法 依 据 、 分 析 条 件 、 计 算 公 式 、 测 试 结 果 等 ,以 及 每 项 监 测 活 动 的 人 员 和 审 核 人 员 签 名 或 等 效 标 识 ;b) 原 始 记 录 的 更 改 应 留 痕 , 更 改 由 原 填 写 人 进 行 ; 电 子 记 录 应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