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CCS C 52 DB42 湖北省 地方 标准 DB42/T 1614 2021 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lead-acid battery enterprises 2020 - 12 - 24 发布 2021 - 02 - 04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1614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3 5 职业卫生管理
2、 . 3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 5 6.1 选址 . 5 6.2 总体布局 . 5 7 工程控制措施 . 6 7.1 防化学毒物 . 6 7.2 防噪声 . 7 7.3 防高温 . 8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 . 8 9 个人防护措施 . 8 10 应急救援管理 . 9 10.1 应急救援预案 . 9 10.2 应急救援设施 . 9 10.3 应急救援措施 . 9 11 辅助卫生用室 . 10 12 职业健康监护 . 10 13 相关方职业卫生管理 . 10 附录 A(资料性) 铅酸蓄电池生产主要工 艺流程图 . 12 附录 B(资料性) 铅酸蓄电池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3、害因素 . 13 附录 C(资料性) 企业不同对象的主要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 . 15 附录 D( 资料性)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 16 附录 E(资料性) 铅酸蓄电池企业常见岗位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 17 附录 F(资料性) 铅酸蓄电池企业常见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措施 . 18 附录 G(资料性) 铅酸蓄电池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及周期 . 19 DB42/T 1614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卫生
4、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职业安全与职业病防治 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陈振龙、梁娇君、唐石树、吴洁、姚勇、毛革诗、易桂林、陈卓旺、梅良英、 卫婷婷、周芬、李奇函 。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 027-87750329,邮箱: 。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联系电话: 027-85787857,邮箱: DB42/T 1614 2021 1 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职
5、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方职业卫生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各种类型铅酸蓄电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11659 铅蓄电池厂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3746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
6、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7398-2013 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0097 防护服 一般要求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38144.1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 1部分:技术要求 GB/T 38144.2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 2部分:使用指南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
7、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 20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GBZ 41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 GBZ 57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B42/T 1614 2021 2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60
8、(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测定方法 GBZ/T 189( 所有部分 )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所有部分 )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300(所以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铅酸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
9、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 来源: GB 30484-2013, 3.8 3.2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 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来源: GBZ/T 224-2010, 2.6 3.3 铅烟 lead fume 生产作业中产生的铅蒸气在空气中迅速冷凝及氧化后形成的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直径一般不 超过 0.1 m。 来源: GB/T 17398-2013, 3.1 3.4 铅尘 lead dust 生产作业中产生的漂浮于空气中
10、的含铅固体微粒,直径大于 0.1 m。 来源: GB/T 17398-2013, 3.2 3.5 硫酸雾 sulfuric acid mist 生产作业中因硫酸挥发而形成的包含硫酸小液滴、三氧化硫以及硫酸盐颗粒物的气溶胶。 3.6 应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 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来源: GBZ/T 224-2010, 12.1 3.7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DB42/T 1614 2021 3 是以预防为目的,
11、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 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 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来源: GBZ/T 224-2010, 10.3 3.8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来源: GBZ/T 224-2010, 2.7 3.
12、9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 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 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来源: GBZ/T 224-2010, 2.8 3.10 职业性慢性铅 中毒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消化、 造血系统功能障碍 为主的全身性疾 病。 来源: GBZ 37-2015, A.1 4 总则
13、 4.1 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 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4.2 生产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危 害。 4.3 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式。 4.4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14、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4.5 引进铅酸蓄电池项目时,应符合国 家与地方的职业病防治规定和行业准入条件,凡从国外引进成 套设备或技术的,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的要求。 4.6 对铅酸蓄电池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 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 GBZ 2.1、 GBZ 2.2 的要求。 4.7 应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 4.8 应 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 职业卫生管理 DB4
15、2/T 1614 2021 4 5.1 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并参照 GBZ/T 194、 GBZ/T 225 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 5.2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相关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职 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 应 按 照 GBZ/T 225、 GBZ 1 执行。 5.3 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危害控制目标、计划和措施,建 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
16、危害项目 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i)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4 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自主监测、委托定期检测与评 价工作。 铅酸蓄电池生产主要工艺及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 A、附录 B
17、。 5.5 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照 GBZ 188 的要求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5.6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 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7 应 按照要求设置 公告栏、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 a)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按 GBZ 158 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告知卡、警示线等。 b) 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宣传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
18、应急救援措施 , 以 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 评价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c) 存在铅烟、铅尘等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按照 GBZ/T 203 和 GBZ/T 204 的要求设置 铅烟、铅尘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d) 接触铅等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及说明有害物质 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标识牌;其他有毒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应急 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 5.8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
19、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存在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生产企业应依照前 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 相关条款。 5.9 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同对象的主要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见附录 C。 DB42/T 1614 2021 5 a) 对从事铅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对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警示 标识以及在
20、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急救和治疗等内容进行培训。 b) 劳动者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宜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 术机构或者聘请职业卫生专家开展职业卫 生培训。 c) 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变化的, 应当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5.10 应制定硫酸灼伤、高温中暑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应的演练。 5.11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 a)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b)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c)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d)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e) 职业健康监护
21、管理档案; f)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g)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见附录 D。 5.12 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 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 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13 应督促生产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劳动者在生产现场不得吸烟、进食、饮水;应洗澡、 漱口、更换工作服及工作鞋后方可离开生产区域;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等劳保用品进入食堂等生活及 办公区域。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6.1 选址 6.1.1 企业选址应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特性,结合我国现行的卫生、 安全生产和
22、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当地水文、地质、气象、政府的整体规划综合确定。 6.1.2 厂址不宜设在受洪水、内涝威胁或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地域。 6.1.3 选址应远离居住区、公共设施、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国家重要设施、重 点文物保护区和生态自然保护区。 6.1.4 厂址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与居住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卫 生防护距离最低标准参照表 1。 表 1 铅酸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m) 生产规模( KVA) 近五年平均风速( m/s) 2 2 4 4 100000 600 400 300 100000 800 500 400 6.1
23、.5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 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 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6.2 总体布局 DB42/T 1614 2021 6 6.2.1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区。总平面布局,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 应符合 GB 50187、 GB/T 17398、 GBZ 1、 GBZ/T 194 和 GB 11659 标准的要
24、 求。 6.2.2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 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区与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 6.2.3 在同一车间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2.4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铅粉制造车间、板栅铸造车间、极板制造车间宜相邻布置,减少运 输距离和中转次数,避免重复运输和交叉污染。浓硫酸储罐结 合工艺设置在厂区通风良好的位置。 6.2
25、.5 铅粉制造、板栅铸造、电池组装等工序主要存在铅烟、铅尘危害,极板制造、电池化成等工序 主要存在硫酸酸雾危害。各生产车间宜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合理布局,防 止交叉污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非生产区之间宜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6.2.6 铅粉制造、板栅铸造车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带 (段 ),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 直,当受条件限制时,车间纵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应小于 45。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 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2.7 采用局部排风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集中布
26、置在车 间的一端或相对独立的区域。 7 工程控制措施 7.1 防化学毒物 7.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 (害 )或低毒 (害 )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化学毒物职业 病危害;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 GBZ/T 194 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 应 符合 GBZ 2.1 要求。禁 用人工输粉、手工铸板及铅零件、手工涂板、手工分板、手工刷板(耳)、手工称板、手工包板、手工 焊接、人工配酸灌酸等落后淘汰工艺。新建项目禁用极板外化成工艺。 7.1.2 工作场所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
27、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 物质的 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场所隔离。 7.1.3 毒物防护设施应依据车间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 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 (地道、通廊 ),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 毒气体的管道。 7.1.4 产生铅尘、铅烟等毒物的工作场所应设有洗手池及洗手液。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 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 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 向排水系统,
28、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 统 。 产生硫酸酸雾等强腐蚀性物质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 硫酸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7.1.5 对移动的存在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7.1.6 产生铅烟、铅尘的生产区域出口宜设置风淋室等除尘净化设施,清除劳动者身上沾染的铅。 7.1.7 产生铅尘、铅烟的工作场所每日应使用真空吸尘器进行清理或者进行湿式清扫,防止铅烟、铅 尘的二次污染。 7.1.8 铅粉制造、板栅铸造、极板制造、分板修板、称板包片、焊接、电池化成等工序,应优先采用 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或减少直接人工操 作。 7.1.9 铅粉机应整体密闭,
29、铅粉的收集、输送和储存设备应密闭。 DB42/T 1614 2021 7 7.1.10 熔铅锅、铸粒机、铸板机等设备应设置密闭式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熔铅锅要采取自动温控措 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7.1.11 和膏机、自动分板机、自动刷片机、自动称板机、自动包板机、自动焊接机、焊接工作台和装 配工作台等,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确保产污点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7.1.12 涂板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管式极板生产应采用全自动挤膏工艺 或密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应密闭,并设置除尘净化装置。 7.1.13 外化成槽应密闭,外 化成槽、内
30、化成充放电操作台应设置局部排风和酸雾收集装置,宜采用上 排式吸风罩,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通过废水管线送至废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7.1.14 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分板刷板、化成、充电等工序应设在封闭式车间内;封闭式车间设定为 限制性区域,与其他车间隔离,进入时应佩戴相关防护用品;车间内生产设备产生的铅烟、铅尘、硫酸 酸雾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应保持局部负压,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由送新风系统实现空气流通, 新风量宜设计为 30 m3/h 50 m3/h。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 7.1.15 和膏、分片等工艺处 宜设置高效排毒净化设施;化成、加酸等产生酸雾的车间宜采用局部
31、通风, 同时设置其他的通风口。壳盖粘合和标志印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岗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局部通风 装置。 7.1.16 局部排风净化装置选用、设计及安装应符合 GB 13746、 GB/T 16758、 GB 50019 和 GBZ 1 的要 求。排风装置的选用、安装及设计应符合 GB/T 16758 和 GB 13746 的要求。 7.1.17 净化方法和装置的选择及净化装置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 GB 13746 的有关要求;宜采用多级净 化除尘装置联合使用。 密闭容器应根据实际需要留有或增加必要的检修门、 操作孔和观察孔,开孔情况 不能影响密闭性能。确保所有通风吸尘等排毒设备正常运转,定期
32、进行维护与检修,如若有异常状态, 应立即停止作业,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再重新作业。 7.1.18 排风罩的设计应遵循型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原则。 对排风罩 的设计应根据作业岗位的情况和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避免排出气流通过操作人员的 呼吸带位置。 化成岗位宜设置侧吸式或上吸式排风罩,焊接宜设置侧吸式排风罩,而包片则宜设置下吸 式排风罩。 7.1.19 外化成槽、内化成充放电操作台、和膏机等存在硫酸酸雾的工作场所的排风罩、通风管道 和风 机应耐硫酸腐蚀。 7.1.20 所有的原料和半成品均应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在铅蓄电池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铅渣、不合 格产品
33、及边角料,应随时收集到指定地点,加盖集中存放,最后集中处理。 7.2 防噪声 7.2.1 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 合 GBZ 2.2 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 GBZ 2.2 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 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7.2.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7.2.3 设备选型时,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7.2.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等 控制措施。 7.2.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34、,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7.2.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 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7.2.7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切粒机、磨粉机应设置减振降噪基础,宜布 置在独立厂房内。铅粉制造应远距离控制,设置隔声操作 (控制 )室。 DB42/T 1614 2021 8 7.2.8 切粒机、铅粉机、铸板机、和膏机、涂板机、刷板机、风机、空压机等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 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等降噪措施。 7.3 防高温 7.3.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
35、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应使劳动者远离热源,同时根据 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对于高温工作场所,应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降低温度和热辐射 强度,保证工作场所环境热负荷符合 GBZ 2.2 的要求。 7.3.2 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或强制性机械通风,宜使用工位送新风或冷风系统,合理安 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 1.2 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7.3.3 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7.3.4 当高温作业时 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送风等降温措施, 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以减少二次扬尘。 7.3.
36、5 熔铅炉应布置在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附近。熔铅锅应设置自动控温或超温报警装置。 7.3.6 熔铅锅、铸板机、干燥间等高温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隔热保温措施,使设备表面温度 50 。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 8.1 企业应建立 由 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 态,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 8.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应按照 GBZ 159、 GBZ/T 160、 GBZ/T 189、 GBZ/T 192、 GB
37、Z/T 300 的规定执行。 a) 企业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 行一次全面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b) 企业对存在铅烟、铅尘等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至少每一个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c)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9 个人防护措施 9.1 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申领、发放、报废等。 9.2 应按照 GB/T 11651、 GB/T 18664、
38、GB/T 20097、 GB/T 23466 标准的规定为接触化学毒物、噪声、 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常见岗位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参见附 录 E。 9.3 应为劳动者统一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安全帽、一般防护手套,接触铅烟、铅尘的作业人员的工 作服应选择长衣长裤,确保手臂和腿部皮肤不直接接触铅烟、铅尘;应为接触铅尘、铅烟的劳动者配备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 GB 2626 规定的 KN95 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应为接触酸雾、有机气体或蒸气 的作 业工人配备适用的送风或自吸过滤式半面罩防毒面具和适合的滤毒罐或滤毒盒。 9.4 应为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劳动者配备防护
39、腐蚀液眼镜、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防酸碱服 等个体防护用品。 DB42/T 1614 2021 9 9.5 应为熔铅、铸板、铸铅零件等工序中的直接接触高温的劳动者配备耐热且透 气性好的工作服(帽) 以及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为焊接劳动者配备防强光的护目镜或面罩、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 等个人防护用品 。 9.6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 LEX,8h 85 dB(A)时,企业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护听器; 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 80 dB(A) LEX,8h 85 dB(A)时,企业应根据作业工人的需求为其配备适用 的护听器;护听器的配备应符合 GB/T 23466 的要求。
40、 9.7 应告知劳动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原因,组织劳动者培训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适合性检验、 正确使用、维护及保管等知识 。 9.8 应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对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更换,劳动者发现个人 防护用品失效、破损时,应及时申请更换。 9.9 应检查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现场使用情况,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 动者上岗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单独保存在储存柜中,不应留存在工作场所,不得带 出生产区域;防尘滤棉、滤毒罐等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 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防毒防尘
41、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应保存在清洁、 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无腐 蚀性气体的地方。 10 应急救援管理 10.1 应急救援预案 10.1.1 应制定硫酸灼伤、高温中暑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 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10.1.2 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 10.1.3 应急预案每 3 年至少修订一次。 10.2 应急救援设施 10.2.1 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 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
42、援通讯设备等。 10.2.2 化成车间、极板制造车间、污水处理加药间等存在硫酸等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冲淋、 洗眼设施、急救箱和急救药品。 10.2.3 冲淋、洗眼设施设置地点不应该妨碍工作,三面可达,并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 10.2.4 冲淋、洗眼设施用水应采用生活用水,并保证其持续流动,设置冲淋、洗眼设施的地方应有明 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10.2.5 冲淋、洗眼设施设计应符合 GB/T 38144.1 的相关要求,其使用指南应符合 GB/T 38144.2 的相 关要求 ;急救箱和急救药品的配备应符合 GBZ 1 的相关要求。 10.2.6 应急救援设
43、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做 好维护记录。 10.3 应急救援措施 10.3.1 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 与生产企业的距离及响应时间。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 0.1% 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0.3.2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 10.3.3 应与附近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合作,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急救。 DB42/T 1614 2021 10 10.3.4 常见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见附录 F。 11 辅助卫生用室 11.1 辅助卫生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妇女卫生室、浴室、更衣室、洗衣房、休息室、食堂、盥洗室、 厕所等。辅助卫生用室应避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其设置符合 GBZ 1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11.2 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