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20.99 CCS P 56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957 2021 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 work 2021 - 02 - 09 发布 2021 - 05 - 09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5/T 1957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引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总体要求 . . 2 5 组织体系 及工作职责 . . 3 6 基础性工 作
2、及制度规则 . . 4 7 资源保障 及宣传教育 . . 6 8 实施与运 行 . . 7 9 督查考核 . . 11 10 评价及改进 . . 13 参考文献 . . 14 DB35/T 1957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福建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三明市河长制办公室、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田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大田县河长制办公室、泉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漳州市河长制办公室、龙岩市河长制办公 室、莆田市河长制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章新华、谢光球、李
3、朝阳、王怀斌、李茜、徐东胜、涂剑峰、陈文吉、陈吉明、 丘柯昌、杨海金、张子豪、林飞、李巍、杨玉姬、吴伟建、叶志敏、吴伟浩、许祉晨、卢国首、罗成水、 张英耀、钟宏锟、任晓月、王晓华。 DB35/T 1957 2021 III 引言 0.1 总则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全面实施。对完善水治理 体系、统筹解决水问题、落实绿色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 义。 我省各级党委、 政府认真落实、 积极部署, 在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基础
4、上,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紧密 围绕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河湖长制工作不断深化、扎 实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八闽大地展现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景象。2019 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河长制规定,使我省河湖长制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维护河湖健康 生命,功能永续利用奠定基础。 近年来,经过各地的努力探索和实践,我省已形成一整套河湖长制管理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对规 范河湖长制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件在总结我省和先进地区开展河湖长制规范化 管理经验
5、和成果基础上,对现有法规制度文件、管理方法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运用标准化的原理 和方法,对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加以系统化、流程化、标准化;旨在制定系统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 理规范,达到可复制、可推广的目的;用于指导规范河湖长制工作实践,实现河湖长制管理的科学化、 程序化和规范化,以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0.2 基本原则 本文件遵循河湖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 属地管理;坚持强化督查、全员参与”及下列基本原则制订和实施: a) 依法依规 严格遵照国家、地方河湖长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 地方相关标准。
6、b) 系统管理 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正确识别河湖长制管理运行过程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素,促进要素之间的 协调优化,保证标准整体功能的最佳状态和效果。 c) 注重实效 突出河湖长制管理运行的特点和规律,注重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写到做到”,强化标 准实施,切实取得成效。 d) 持续改进 增强反馈控制系统, 适时检查和分析标准的适用性, 针对问题查找原因, 及时采取预防、 纠正措施, 加以持续改进。 0.3 过程方法 河湖长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管理运行是由各个具体活动过程构成的。对每个管理活动 过程都可以采用“PDCA”(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其效果和水平,实
7、现 系统管理和持续改进。过程方法分为以下四个循环进步阶段: DB35/T 1957 2021 IV P(planning)策划阶段:根据总体方针目标,确定各分项目标,再把目标分解为过程各个可 测量的标准化要求、实施程序和措施。 D(do)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的标准化目标,组织标准化过程和标准要素的实施。 C(check)检查阶段:根据标准化的目的和要求,对具体的标准化过程和标准要素的实施结 果进行测量或符合性检查、验证,得出评价结果,同时,也包括对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 A(action)处置和改进阶段:针对标准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程度,对标准化过程运行状况 和结果进行测量、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8、标准化过程,持续提高标准化水平。 标准化过程PDCA循环模式图见图1。 注: 括号中数字表示本文件中的相应章节。 图1 标准化过程 PDCA 循环模式图 资源保障及宣传教育 ( 7) 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 5) 管理规范 总体要求 ( 4) 实施 ( 8) 检查 ( 9) 处置 ( 10) 策划 ( 6、 8.1) 目标任务 社会、生态效益 管理结果 质量、效率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DB35/T 1957 2021 1 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的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基础性工作及制度规则、 资源保障及宣传教育、实施与运行、督查考核、评价改进。
9、本文件适用于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级河湖长制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
10、用于本文件。 3.1 水域 water area 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 3.2 河湖长 river and lake chief 在辖区范围内的相应水域设立的,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管理保护工 作的职位。 注: 以下统称河长。 3.3 河湖长制 river an d lake chief system 在辖区范围内的相应水域设立河湖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管理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 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工作机制。按行政区 域、流域,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
11、。 注: 以下统称河长制。 3.4 河长制办公室 rive chief s ystem office 按有关规定,在各级设立的具体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的机构。 DB35/T 1957 2021 2 3.5 成员单位 member o rganization 在河长制工作中,列入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水域管理保护的相关主管部门。 3.6 河道专管员 special manager of river course 县、乡两级按照有关规定招聘的, 负责相应水域的日常协查及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 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人员。 3.7 一河一档 one river on
12、e record 对特定水域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等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注: 含一湖一档。 3.8 一河一策 one rive one policy 对特定水域存在的问题编制管理保护方案。 注: 含一湖一策。 3.9 河长公示牌 river chief public sign 向公众公开河长姓名、职务,负责河湖的名称和范围,管护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一系列信 息的专用标识牌。 3.10 四乱 3.10.1 乱占 unauthorized occupation 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及高秆作物等行为。 3.10.2 乱采 unau
13、thorized exploitation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取土等活动。 3.10.3 乱堆 unauthorized stacking 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 现象。 3.10.4 乱建 unauthorized building 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 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 4 总体要求 4.1 实行党政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
14、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牢 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依照福建省河长制规定,严 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第一责任人制度,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规章制度, 依法治水, 实现组织体系全覆盖、 DB35/T 1957 2021 3 管理保护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 制。 4.2 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党委、政府依据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全面推行河 长制实施方案、福建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工作方 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分解
15、各项任务要求,细化实化各项任务具体项目、指标要求,明确责 任单位、 实施主体。 将涉及河长制落实和河湖水域管理保护相关部门列入责任单位,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4.3 协同部门联动,形成多方合力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充分发挥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 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优势,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加强业务技术指导、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做好社会参与和宣传引导工作,形成河湖管 理、保护、治理的合力。 4.4 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完善务实高效的督查制度,强化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督导问题整改。
16、充分借助纪检监 察、人大政协、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开展专项督查或联合检查。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发挥社会公 众监督作用。严格实施县级以上河长对下一级河长的考核,并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履职不力的河长或部门,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履职尽责的河长、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予以表 彰或奖励。 4.5 增强运行保障,提高综合成效 各级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当地河湖水域管理保护工作的要求,落实人员、设 施设备、经费的保障,满足河道巡查、监测控制、设施维护、行政办公等日常工作的需要,保证水域保 护和治理、 岸线利用与开发、 专项整治、 执法监管、 督察考核工作的开展, 保障
17、河长制工作的有效运行, 提高河长制管理的综合成效。 5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5.1 体系架构 5.1.1 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河长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省、 设区的市、 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区分段四级河长体系。 5.1.2 省级设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由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在闽江、 九龙江、敖江各设河长 1 名,由副总河长兼任。 5.1.3 市、县、乡各行政区域分别设区域总河长,由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流域所在市、 县、乡分级分区分段设河长,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5.2 机构设置 5.2.1 省、设区的市、县(
18、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5.2.2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利厅。主任由水利厅厅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各 1 位副厅级干部兼任;另由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各 1 位副厅长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经信委、卫健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DB35/T 1957 2021 4 农业农村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公安厅组成。日常事务由水利厅河湖处承担。 5.2.3 市、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任一般由水利部门正职领导兼任,专职副 主任一般由水利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
19、参照省成员单位组成,由市、县政府行文 规定。 5.2.4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的设立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5.3 工作职责 5.3.1 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道专管员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道专管员职责见福建省河长制规定中第二章规定。 5.3.2 成员单位 5.3.3 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5.3.4 市、县成员单位职责应参照省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由市、县政府行文规定。 5.3.5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由乡级政府发文规定。 6 基础性工作及制度规则 6.1 河湖名录编
20、制 6.1.1 省河长制办公室统一部署,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 6.1.2 编制内容包括河段长度、起讫点位置、各级河长姓名职务等,并保持动态更新。 6.2 “一河(湖)一档”编制 6.2.1 应由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实行“一河(湖)一档”管理。 6.2.2 编制内容应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河湖岸线开发利用、涉水设施工程等水域自然属性 及相应河长名录的基本数据资料,编制范围应全流域覆盖。要求和方法见“一河(湖)一档”建设指 南(试行)。 6.2.3 “一河(湖)一档”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应准确、全面、有效。信息来源应以地方年鉴、普 查和规划、统计公报、政府部门监测发布信息
21、为基础,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 作为补充,并保持数据系统的动态更新。 6.3 “一河(湖)一策”编制 6.3.1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实行“一河(湖)一策”,并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查、 河长批准,向社会公布。 6.3.2 编制工作应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水域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通过调查现状、查 找问题,确定目标、提出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时限,有针对性地提出河湖水域管理保护问题的解决方 案。 6.3.3 编制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管理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措施、保障措施等。 要求和方法见“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6.4 河
22、湖管理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编制 6.4.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责任主体、划定标准、公告、信息化管理、保障措施等见水利部关于加 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中第二章、第三章。 DB35/T 1957 2021 5 6.4.2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工作要求见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 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6.5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6.5.1 对有岸线利用需求的,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查,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 授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5.2 编制的要求和方法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6.6 工作制度 6.
23、6.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河长制工作制度,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具体 要求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6.6.2 应制定的工作制度包括如下: a) 河长会议制度:包括河长会议的出席人员、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决议实施形式等; b) 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 c) 信息报送制度:包括信息报送主体、程序、范围、频次及信息主要内容、审核要求等; d) 工作督察制度:包括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范围、督察内容、督察组织形式、督察整改、 督察结果应用等; e)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包括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程序、考核
24、结果应用、责任追究、激 励形式、奖励标准等; f) 河长巡查制度:包括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记录、问题发现、处理方式、监督整改等; g) 工作督办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重点任务及群众举报、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等进行督办的 主体、对象、方式、程序、时限以及督办结果通报等; h) 联席会议制度:包括主要职责、组成部门、召集人、部门分工、议事形式、责任主体、部门 联运方式等; i) 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包括向总河长、河长报告的事项范围、流程、方式等; j) 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包括执法范围、主要内容、牵头部门、责任主体、执法方式、执法结果 通报和处置等。 6.6.3 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应注重实用性、时效
25、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贯彻情况适时加以修订,确保 制度的有效性。 6.7 法规标准 6.7.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时收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国内外标准 文献,并保持动态跟踪。 6.7.2 省、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订、修订完善河湖水域管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 6.7.3 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组织或参与河长制相 关标准的制定。 6.8 河长公示牌 6.8.1 河长公示牌的类别、公开内容、编码、规格、点位设置、更新管护参见福建省河长公示牌规 范设置指导意见。 6.8.2 公示牌的背面可用于河长制工作宣传,不应
26、作为其他宣传和广告用途。 DB35/T 1957 2021 6 7 资源保障及宣传教育 7.1 人员 7.1.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应根据职责任务和工 作需要编制拟订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资格条件等,报组织、编办、人社 部门,作为录用调配的依据。 7.1.2 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本单位的人员使用、考核和培训教育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注重管理 和专业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7.1.3 河道专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要求参见福建省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 定。县(市、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选聘
27、、管理、培训、考评制度,做好人员的履职抽查、年度考 核等工作;乡(镇、街道)级主要做好选聘和日常管理;专管员应由所在流域河长、河长制办公室直接 领导,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7.1.4 市场委托方式管理的河湖其他管理人员, 应在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监督管理下, 履行相应职责。 7.2 财务 7.2.1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河长制工作任务的需求,把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河长 制工作的要求。 7.2.2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财务管理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办理程序等内容的财务管理 制度;编制河长制工作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 7.3 技术 7.3.1 跟踪和收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科技
28、成果, 结合当前河湖水域管理保护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加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利用,开展分析、试验、应用和创新,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河湖管理保护 的作用。 7.3.2 加大现有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运用卫星遥惑、 无人机、 视频监控等技术对河湖进行动态监测。 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地理空间信息、跨行业信息,为各级河长决策、部门管理提供服务,为河湖水域 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7.4 设施设备 7.4.1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制定选择、购置、安装、调试、维护、 保养、改造、停用和报废处理等制度,并贯彻实施,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7.4.2 设施设备的招标、采
29、购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7.4.3 河长制办公室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7.5 信息与知识 7.5.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地收集水资源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涉水工程等 基础数据及工作动态、社会舆情等信息,通过简报、专报、通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形式,按规定报送各 级党委、政府、河长及相关单位,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7.5.2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框架建设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的通知 的有 关规定。应用业务包括信息管理、巡查督导、事件处理、抽查检查、考核评估、展示发布、移动服务等, 其它业务应
30、用可通过业务协同实现共享。信息和网络安全应按 GB/T 20269、GB/T 20270 执行。 7.5.3 相关部门、单位应重视收集和传递来自各方面的知识,包括内外部的技术文件、专利、技术技 DB35/T 1957 2021 7 能、管理经验和成果、合理化建议,并加以确认、积累、整合、分享和推广应用,将知识转化为效益, 促进知识资产的不断增值。 7.5.4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有关信息和知识管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其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 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等质量属性方法,提高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质量。 7.6 宣传引导 7.6.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强与宣传部门、媒体的沟通配合,利用各种形
31、式开展河长制宣传活动,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7.6.2 宣传活动可采用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活动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河长讲座等方式。 各级政府应组织开展好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周,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水域保护工作。 7.7 教育培训 7.7.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根据河湖管理保护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 教育培训工作。 7.7.2 教育培训可包括河长制管理涉及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水 质监测、执法监督等内容。 8 实施与运行 8.1 目标任务的策划 8.1.1 目标任务的确定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应根据上级或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河
32、湖水域管理保护总体、阶段及 年度目标和任务, 结合本辖区、 本部门的实际, 进行细化量化分解, 明确本部门、 单位的目标任务要求, 编制各项工作方案、任务清单、问题清单等相关文件。 8.1.2 工作方案的制订 8.1.2.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要求制订以下工作方案和文件: a) 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规定要求的意见、办法和措施; b) 专项工作规划、重大行动计划; c) 年度工作计划; d) 工作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标准规范等。 8.1.2.2 在制订目标任务工作方案时,宜充分考虑: a) 干什么; b) 谁来干; c) 怎么干; d) 干不好怎么办。 8.1.3 审批、实施
33、 各级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的上报、审批程序,明确实施主体、相关责任单位, 予以实施。 DB35/T 1957 2021 8 8.2 办公会议 8.2.1 河长制实行各级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上级工作要求、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并落实工作 目标任务。以实现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8.2.2 省级会议制度包括省级河长会议、省级流域河长会议、省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会议的批准 召开、主持人、议题、内容、程序见福建省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8.2.3 市、县、乡河长制会议制度按当地的会议制度规定执行。 8.2.4 会议召开后应形成文字记录和纪要,并明确协调、办理、督促检查部门或单位。
34、 8.3 巡查管护 8.3.1 河长巡查 各级河长巡查频次、内容、记录、问题处理、考核奖惩等要求见福建省河长制巡查工作制度(试 行)及市、县、乡巡查工作制度规定。 8.3.2 河道专管员巡查管护 河道专管员巡查的范围、内容、频次、记录、报告、配合等要求见福建省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管 理指导意见中第二章及市、县、乡相关制度规定。 8.4 河道保洁 8.4.1 河道水域保洁可采取责任包干或市场委托等方式进行。责任包干可按河道长度或面积配置相关 人员;市场委托可把一定区域河道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保洁,鼓励实行水陆一体化保洁。 8.4.2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河道保洁经费,责任包干以乡镇为单位,
35、应为责任包干人员 提供配备保洁用具。 8.4.3 河道水域保洁包括打捞清理各类漂浮物以及岸边垃圾、杂物、废弃物等。若遇洪水,应在退水 后及时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8.4.4 在保洁过程中相关人员如发现水污染事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保洁工作由河道所在专管员 负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8.5 监测控制 8.5.1 按照“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分部门按职责对水域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 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开展监测。 8.5.2 各监测机构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取得资质认证, 确保检测数据公正、准确。 8.5.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应制
36、定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办法,明确监测机构资质要求、 监测项目、监测点设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标准、数据报告、数据共享等管理要求,对不同交界面、 入河排污口水质进行有效监测。 8.5.4 全省统一设立水环境监测平台。按平台数据库的要求,省、市、县监测数据有效汇聚,与相关 部门监测数据实现共享,对监测发现的情况,应按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发布,并督促相关部门、单 位落实整改。 8.6 专项整治 8.6.1 专项整治行动 DB35/T 1957 2021 9 8.6.1.1 各级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根据上级的部署,结合辖区情况及“一河(湖)一策” 规划,重点组织开展清“四乱”(乱占、乱采、乱
37、堆、乱建)等整治专项行动,确定专项整治项目和工 作方案。 8.6.1.2 专项整治行动项目包括如下: a) 侵占河道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 b) 非法采砂、取土专项整治; c) 城乡生活垃圾专项整治; d) 非法填埋、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等专项整治; e) 非法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专项整治; f) 企业排污监管专项整治; g)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h) 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 i) 城乡生活污水专项整治; j)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 k)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 l) 工业污染集中专项整治; m) 黑臭水体专项整治; n) 小流域专项整治; o) 水电站专项整治等。 8.6.1.3
38、专项项目方案可包括指导思想、整治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和保障措施、评价验收等。 8.6.1.4 项目实施要求包括: a) 制订实施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治范围、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起止时间、达到的要求; b) 做好人员、物资、技术的准备,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培训; c) 注意收集实施过程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控出现的问题,改进工作。 8.6.1.5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方案的评价验收要求, 进行自我评价, 由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考核或验收, 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任单位应按时限完成整改。 8.6.2 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8.6.2.1 把流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各有关部门的项目,统一整合到流域生态
39、综合治理方案内, 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河道水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水土保持、畜禽养 殖污染整治、造林与湿地保护等。 8.6.2.2 项目可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制订统一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各部门责 任、时间安排、项目投资等内容。 8.6.2.3 各分项项目按前期要求立项,综合项目方案报发改部门批复后实施。 8.6.2.4 项目的实施可由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实施,并做好实施准备、步骤安排、问 题反馈、措施调控工作。 8.6.2.5 项目的评价验收可由主管部门各自组织,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或考 核。 8.7 联防联控 8.7
40、.1 各级政府应建立河湖水域管理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责 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查办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综合效果。 8.7.2 联防联控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下: DB35/T 1957 2021 10 a) 方式: 1) 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 2) 部门与部门之间; 3)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 4) 上游与下游; 5) 左岸与右岸等。 b) 内容: 1) 联合巡河; 2) 联合保洁; 3) 联合治理; 4) 联合执法; 5) 联合水质监测等。 8.7.3 为保证联防联控措施的有效衔接和落实,可采取政府发文、河长指令、双边协议等形式加以规
41、定或约定。 8.8 事件处理与应急响应 8.8.1 事件分类 按事件的性质、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程度的大小分为如下两类: a) 一般事件:指由举报投诉、明查暗访发现或上级交办等,可采用常规性工作措施处理的事件; b)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8.8.2 一般事件处理 一般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管理范围和流程如下: a) 属于下级河长管理范围的事件,交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承办; b) 属本级河长管理范围的事件,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调查、处理; c)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件,由首个接到事件报告单位会同所涉及单位共同协
42、商确定主办、协 办单位处理; d) 对跨流域、跨区域的事件,应及时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处理。 8.8.3 突发事件处置 8.8.3.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报同级河长批准,预案内容包括事 件分级、应急机构及职责、报告程序、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措施、保障措施等。 8.8.3.2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应识别和评估河湖水域管理保护过程的潜在突发事件,增强风 险管理意识, 可定期举行应急演练, 以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 能迅速启动预案; 建立安全工作防范制度, 加强各环节的安全巡查,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8.8.3.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如下: a) 河长
43、制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程序,通知责任单位,并按要求报告河 长和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b) 责任单位应迅速按事件分级组织调查核实,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应急及补救措施; c) 本级河长应协调相关力量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事件处理; d) 河长制办公室应跟踪事件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需要公开的事项应依 法按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DB35/T 1957 2021 11 8.9 公众参与 8.9.1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等形式参与河长制工作;鼓励制定乡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 河湖水域保护作出约定;鼓励设立检察官联络室、法官工作室、河道法官、警长等,促进水行政
44、执法与 刑事司法衍接;鼓励开展企业河长、百姓河长、百姓护河队等志愿活动。 8.9.2 拓宽公众参与河长制活动渠道,提倡公众通过 APP 、公众号等形式对河长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对涉水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8.9.3 支持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扩大河道巡查保洁等市场化、 专业化服务。 支持设立村级河 (段) 长,将河长体系向下延伸。 8.9.4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设立相应公众投诉举报渠道,接到举报投诉,应及时受理,填报受理、处 理表,按规定进行处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8.10 信息与档案管理 8.10.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45、,定期向社会公开河长制相关信息,可通过政府公 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刊、公示牌等方式,公示河长名单、职务职责、管理保护情况 等。 8.10.2 信息的通报、共享和报送要求见福建省河长制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试行)及各市、县、 乡的相关制度规定。 8.10.3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电子文件 归档与管理按 GB/T 18894 执行,对河长制工作的各类文件进行整理、编号、归档和保管。 9 督查考核 9.1 监督检查 9.1.1 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试 行)及市、县、
46、乡制定的相关督导检查制度。 9.1.2 检查形式: 检查分为监督检查、督导检查和第三方检查: a) 监督检查: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县以上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域管 理监督检查。检查方法见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b) 督导检查: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区包片 进行。检查方法见福建省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及市、县、乡相关制度规定; c) 第三方检查: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 行检查。检查方法由进行委托的河长制办公室确定。 9.1.3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如下: a) 河湖水域形象面貌及河湖功能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 河违法违规问题; b) 河湖水域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 河湖水域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DB35/T 1957 2021 12 2) 水域岸线保护利用情况; 3) 河道采砂管理情况; 4) 河湖水域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5) 河湖水域管理保护相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6) 河湖水域管理维护及监督检查经费保障情况等。 c) 河长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 河长制工作年度部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