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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2167-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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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2167-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pdf

    1、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 2167 2020 代替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20 - 03 - 13 发布 2020 - 05 - 01 实施 发布 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13/ 2167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达标判定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6 DB13/ 2167 2020 II 前 言 本

    2、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3/ 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 DB13/ 2167-2015相比 , 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修改了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 ,增加了氨的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 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琳、赵文英、刘冉、时嘉凯、魏梓煊、杨士超、任

    3、钢、马学军、王春敏、 曹鑫、王素欣、朱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167-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 2020年 3月 4日批准。 DB13/ 2167 2020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 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相

    4、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 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 所 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

    5、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 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

    6、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DB13/T 2352 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射线法 DB13/ 2167 2020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7、水泥窑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 、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 理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 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 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

    8、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 源的烘干设备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DB13/ 2167 2020 3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 量浓度。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9、物 任何 1 h浓度平均 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 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4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2 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DB13/ 2167 2020 4 表 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汞及其 化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10 30 100 3 0.05 8a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 50b

    11、 150b - - 8c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 生产设备 10 - - - - -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b: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c: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独 立热源烘干设备。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当封闭,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储存应符合 DB13/T 2352 相关要求,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 制

    1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粉状物料的投加、混合、搅拌以及包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 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3 氨的卸载、储存、输送、投加等过程应密闭,氨储存区域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设施。 4.2.4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 TSP)1 h 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 20m 处上风

    13、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 氨 a 1.0 监控点处 1 h 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 ,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

    14、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 不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 3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 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DB13/ 2167 2020 5 4.4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 HJ 819、环境监测管理、排污许可证等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 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

    15、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的 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定期 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质控。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16、采样按 HJ/T 397、 HJ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2.2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 可采用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 h 内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应在排放时段 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取表 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

    17、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 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射线法 a DB13/T 237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

    18、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DB13/ 2167 2020 6 表 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6 氨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6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 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19、 534 a: 国家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 物的测 定 射线法后 , DB13/T 2376 不再执行。 6 达标判定要求 6.1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检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正常工况下,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 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 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 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

    20、放浓 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 1) 式中: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mg/m3; O 基 干烟气基准氧含量,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 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排气为 8; O 实 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 %;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 mg/m3。 6.4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 6.5 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 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7.3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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