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CS C 65 备案号: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 12/T 724.23 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3 部分:建材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3: Building materials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24.23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2、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评定内容 . 2 5 评定细则 . 31 附录 A (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32 附录 B (规范性)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C (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D (规范性)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1 附录 E (规范性)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7 附录 F (规范性) 公用 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0 附录 G (规范性)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1 附录 H (规范性) 消
3、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8 附录 I (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7 附录 J (规范性) 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2 附录 K (规范性)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4 DB12/T 724.23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 23部分。 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 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
4、: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第 9部分:服装 制造加工企业; 第 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 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 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 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 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 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 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 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市天科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 市建筑材料集团(
5、控股)有限公司 本文件 主要起草人: 高军 、房慧辰、马璐、徐庆立、郝君立 、薛坤、朱经亚、罗啸、曲放 DB12/T 724.23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DB12/T 724.232021 2 第 23 部分:建材企业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建材企业(以下简称 “ 企业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 文件 适用于水泥、水泥制品、干混砂浆、预拌混凝土、加气混凝土、保温材料、化学建材、平板 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等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其他建筑材料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6、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7、术条件 GB/T 9237 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25295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588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AQ 2047 水泥工厂筒型储 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8、规范 TSGR 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 和 定义 DB12/T 724.232021 3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2/T 724.2的 相关 规定。 4.2 场所环境 4.2.1 厂区环境 4.2.1.1 厂区布局 4.2.1.1.1 企业应存有厂区总平面图、动力管线布置图、 厂区定置(区域)图等。 4.2.1.1.2 厂区内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
9、道路应实现定置规划与管理。 4.2.1.1.3 生产作业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应远离生产作业区,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生产、 储存场所不应住人。 4.2.1.1.4 工业垃圾(包括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开、定点存放,并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危 废物专库存放,专业处置。 4.2.1.1.5 厂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4.2.1.2 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符合 GB 4387和 AQ/T 7009的 相关 规定。 4.2.1.3 厂区照明 厂区照明灯应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 100%。厂区主干道和安 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 30lx。 4
10、.2.2 建(构)筑物 4.2.2.1 企业应存有完整的各类厂房建筑设计图、工厂建筑平面图,以及各类厂房建筑的名称、建筑 面积、耐火等级、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实际用途、竣工日期、验收 情况 、房屋登记 情况 等资料。 4.2.2.2 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 相关 规定。 4.2.2.3 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 GB 50057 的 相关 规定。 4.2.2.4 煤粉制备车间宜独立布置,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当附属房间靠近煤粉制 备车间修建时,中间应加设防火墙。易燃易爆场所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场所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 的附属房间。 4.2.3 车间环境 4.2
11、.3.1 车 间通道应符合 AQ/T 7009 的 相关 规定。 4.2.3.2 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1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 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等处应设置应急照明。 4.2.4 仓库 DB12/T 724.232021 4 4.2.4.1 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仓库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b) 甲 、 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其他类储存场所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 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4
12、.2.4.2 室内仓储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行道宽度应 大于 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 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 0.8m, 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b) 储存物品应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陶瓷制品及配件堆垛层数不应超过 4 层托盘,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5.5m(不含货架),砂箱、料箱堆放高度不应超过 3.5m,其他物品 堆垛高度不应超过 2m; c) 人工堆垛时,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均留有 0.75m 的安全距离; d)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 间距 不应小于 0.5m,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 间距不应小于 0.5
13、m; e) 库房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周边 1m 范围内无障碍物; f) 库房内不应存在临时线路,不应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 硬塑料管,库房外应单独安装开关箱; g) 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应为防爆型。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应使用碘 钨灯或超过 60W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h) 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应急疏散图,应急疏散通道和区域满足应急响应的需要。 4.2.4.3 室外仓储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对物品分类、分组、分堆(垛)储存,实现定置管理,定置 图齐全,储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均符合定置图的规定; b
14、) 储存物品 应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 c) 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d) 储存区内不应存放可燃性(杂)物品。 4.2.5 生产区域采光 4.2.5.1 采光窗(带)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厂房跨度大于 12m 的,厂房两侧应有采光侧窗; b) 厂房跨度不足 12m,但屋架下弦低于 5m 的,厂房两侧应有采光侧窗; c) 厂房跨度不足 12m,屋架下弦高于 5m 的,厂房单侧应有采光侧窗; d) 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厂房跨度大于 12m,厂房两侧应有采光侧窗,相连各跨应有天窗(带), 且跨之间不应有墙封死。 4.2.5.2 混合采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5、侧窗白天室内的天然光照度应符合 GB/T 50033 的 相关 规定; b) 天然采光不足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使照度达到上述要求。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4.3.1.1.1 不应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3.1.1.2 应在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或作业指导书 。 DB12/T 724.232021 5 4.3.1.1.3 安全设备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需要临时拆除的,应采取临时 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 试运行前 应立即复原。 4.3.1.1.4 设备设施验收、报废或拆除记录应归档
16、保存。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还 应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 4.3.1.1.5 应设有主机设备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4.3.1.1.6 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机房和仪表间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4.3.1.1.7 自动化系统各项自动报警信号应长期开启,各类报警处理情况记录应归档保存。 4.3.1.1.8 设备电路、各机械零件应完好,螺丝和螺栓等固定件应紧固。 4.3.1.1.9 应根据使用条件或气候变化及时更换润滑油,并记录。 4.3.1.2 安全标识 4.3.1.2.1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的安全标识应置符合 GB 2894 的 相关 规定,安全 色
17、符合 GB 2893 的 相关 规定。 4.3.1.2.2 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 标识牌 完好情况。 4.3.1.2.3 检维修、施工、吊装检维修施工,临时用电、高处、有限空间、吊装、动火、动土等危险 作业现场应开具作业许可证并设置警戒区域 和警示标识。 4.3.1.2.4 应设置安全装置的,不应以安全标识代替。 4.3.1.3 工业梯台 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 GB 4053.1、 GB 4053.2、 GB 4053.3的 相关 规定; 便携式金属梯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 GB 12142的 相关 规定。 4.3.1.4 除尘设备 4.3.1.4.1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
18、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余除尘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 4.3.1.4.2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3.1.4.3 除尘设备应能 安全 运行,滤袋、振打装置、脉冲阀应定期巡检、维护。 4.3.1.4.4 烘干系统用除尘器宜有超高温报警和紧急降温装置;除尘器布袋的耐温性能宜符合入口烟 尘最 高温度的要求。 4.3.1.5 设备设施的防雷装置 4.3.1.5.1 防雷装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 相关 规定。钢质气罐内外金属物品、管道、线槽应连接成等 电位并接地。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有松动、锈蚀、脱焊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 械损伤措施。 4.3.1.5
19、.2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设备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接地网与电子设备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时,电阻值应小于 1,采用独立设置的防 雷接地网电阻值不应超过 10,当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设计值。 4.3.1.5.3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所采用的浪涌保护器、避雷器应能承受 预期通过的雷电流和 耐冲击过电压;必要时应采用等电位连接和屏蔽措施,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4.3.1.5.4 防雷装置上不应挂靠通讯线、广播线或低压线路。 4.3.1.5.5 排气烟囱高度超过 15m 时,如不在防雷范围内,应加装防雷装置,并每年检测 1 次。
20、4.3.2 水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 4.3.2.1 破碎设备 DB12/T 724.232021 6 破碎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设备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 便于操作 , 并有预警装置; b) 机械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c)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除尘装置; d) 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 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设置通道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设备 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应完好。 4.3.2.2 粉磨设备 粉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磨机筒体各部件螺丝齐全,牢固可靠,衬板应完整无断裂,不漏
21、灰。球磨机体上方应设置供检 修用的检修安全平台 或安全绳 ; b) 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磨机体周围应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识。球磨机两端磨 盖与主轴承基础座之间,沿轴向全长两侧应设置隔离护栏; c) 磨机机旁开关应能强制分断与隔离主电路,并应具有锁定装置和开关位置标识; d) 轴承瓦润滑油冷却水管应完好畅通,油泵安装应平稳牢固,油 管、水管、油箱应定期清洗;润 滑油放置位置附近应有灭火器材; e) 压力表、温度表应保持清洁,安全可靠,并在表盘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4.3.2.3 预热器 预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应固定稳固,焊接处焊缝应无裂纹;壳体应无破损、无烧损;内衬材料应
22、完好、密封; b) 卡销、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不用时应锁紧,人孔门、捅料孔关闭时应无漏风、漏灰现象;人 孔门、捅料孔等处应设双向安全通道; c) 预热器应有捅料和防堵措施及装置; d) 设备平台、构件、护栏、检查孔盖应完整牢固,翻板阀应灵活好用; e) 悬挂设备下及吊装孔附近应有隔离设施; f) 预热器塔架的护栏高度不 应低于 1.2m,塔架应设置主平台,还应在操作和维护处设置平台, 并留有足够的安全操作空间; g) 各级平台应设置淋浴器或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h) 设备周围应设置相应可靠的隔热和防护设施,不应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4.3.2.4 回转窑 回转窑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回转
23、窑窑头、窑尾密封设施应无漏灰、漏风现象;观察门(盖)、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应 完好,密封装置应完好无脱落; b) 托轮支撑装置应无松动,无剧烈震动、晃动,运行中无异常声响;托轮表面及轮辐应无缺陷、 无破损。托轮轴应无拉丝、无划痕。托轮瓦温度应保持在 50 以下,冷却水畅通,无漏水现 象; c) 筒体表面应无破损,无异物,焊缝应牢固、无裂纹,检查门应固定牢固,且密封良好、无漏料, 检修人孔门应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筒体温度扫描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筒体温度应保持在 380 以下;轮带应固定牢固、无破损,两侧挡块应焊接牢固、无裂纹、无脱落; d) 煤粉燃烧器、煤粉输送管路应无泄漏,调整机构应灵活好
24、用,各部件应连接可靠; DB12/T 724.232021 7 e) 点火升温用燃油系统设备设施应无泄漏,管路 应可靠 连接,压力表应在检验合格期内,各类阀 门位置应指示明确。放置储油罐的区域应设有灭火装置,并应设置明显、齐全的警示标识; f) 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 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冷却水、润滑油应能够正常 供应;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应完好; g) 传动装置中,应设置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h) 辅助传动装置应另设应急独立动力源,还应安装可以在使用中切断辅助传动电动机、防止回转 窑自行转动的制动装置; i) 系统联锁、控制装置应完好,空气炮等气动元
25、件应工作正常,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 4.3.2.5 篦冷机 篦冷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壳体应完好,并密封,无破损、烧损、漏风、漏料现象;焊缝应牢固,无开裂;内衬材料应完 好,无脱落、烧毁现象;人孔门、观察孔正常生产或不用时应关闭 且密封,无漏风、漏灰现象; 卡销、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不用时应锁紧; b) 篦床传动系统运行时机体应无明显震动;主轴承在运行时应无震动,温度应保持在 65 以下; 传动连杆焊接应牢固,焊 缝 应无裂纹,连杆应无弯曲,运行时应运转良好,两端转动部分温度 应在 65 以下;电机对轮及传动链条等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c) 拉链机传动部分运行时应无异常震动及声响,轴承温度应
26、在 65 以下,油位应在中限以上; 传动链与轮盘应啮合良好,并无异常震动及响声,链条长度应适中;传动链处应安装防护罩; 正常工作时,壳体上部盖板及检查门应盖好且密封,并无漏风漏料 现象;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 紧急停车装置应灵敏可靠; d) 冷却风机组应运转正常,机体及轴承应无剧烈震动,轴承温度应保持在 65 以下;风机轴承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轴承箱油位应保持在中上限,运行时风机应无异常声响。 4.3.2.6 收尘设备 收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余除尘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 b) 设备设施完好,人孔门、观察孔正常生产应关闭且密封,无漏
27、风、漏灰现象; c) 应设置 防雷装置,并定期监测; d) 除尘设备应能 安全 运行,滤袋、振打装置、脉冲阀应定期巡检、维护; e) 对电除尘 系统进行检查维修 时,应 确认 静电 接地装置完好,放电、验电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 应设置 监护人员。 4.3.2.7 运载给料、装卸、包装设备 4.3.2.7.1 运载给料设备(板链提升机、板链斗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 输送皮带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运输系统的外露 转 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且安装牢固,急停装置按钮应满足保 证设备紧急停机的要求 ; b) 输送皮带纠偏装置完好,动作灵敏可靠 ,急停装置按钮或
28、拉扯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 急停机的要求 ,人员通过部位应设置专用跨越通道 ; c) 空气斜槽密封完好,无扬尘、漏灰等缺陷,观察口及连接法兰接口需有防 进水措施。 4.3.2.7.2 装卸、包装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卸车机及传动部位应设置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等装置,装置应能正常运行; DB12/T 724.232021 8 b) 卸料部位应设置除尘装置,下料口应设置篦子,篦子间隙应能防止人员掉落; c) 水泥散装口、包装设备,以及袋装水泥装车岗位等设置的除尘装置应无漏灰、漏风现象; d) 袋装水泥包装设备传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和急停装置,发生夹包故障时应停机处理; e)
29、装卸设备作业区应有逃生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路面清洁; f) 包装纸袋库应设置 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 g) 袋装水泥码垛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应高于 5m,人工装卸时不应高于 2m。 4.3.2.8 余热发电系统 余热发电系统应符合 GB 50588的 相关 规定。 4.3.2.9 原料系统 4.3.2.9.1 砂 岩、 石灰石等 固体原料 下料口应有除尘装置。 4.3.2.9.2 原料辅料投料口及人工投料口应设负压进料装置。 4.3.2.9.3 车间内应在方便取用的位置配备灭火设备和装置。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或消防给水装置。 4.3.2.9.4 调和车间应有逃生通道,通道的宽度不应低于 0.9
30、m,通道应保持畅通。逃生门周围不应有 影响开启和通行的杂物,开启方向应指向便于逃生的方向,若逃生方向不确定,逃生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2.9.5 调和车间称量配料传送装置应设拉绳式紧急开关 并有效。 4.3.2.9.6 输送设备正常停机前应排空。 4.3.2.10 脱硝系统 4.3.2.10.1 氨水储罐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氨水储罐区 的位置应远离交通要道和人员聚集区; b) 储罐区 应阴凉、干燥和通风,远离火种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c) 储罐区附近应备有灭火器具以及砂土、蛭石等消防物资; d) 储罐周边 3m 范围内应设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永久性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e)
31、 储罐周围 30m 并延伸至预留的氨水泄漏区周边 1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f) 氨水泄漏区和围堰场地容量应与氨水储罐容量相匹配,并设置氨水集水坑,泄漏排污通道应保 持畅通; g) 氨水不应与酸类、金属粉末接触 ; h) 储罐区应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中控室应能实时监控储罐及周边 20m 范围内的安全状况。 4.3.2.10.2 氨水储罐区附近应设有风向标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4.3.2.10.3 氨水储罐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和喷淋装置,并配备保持罐内压力稳定的设施。 4.3.2.10.4 脱硝系统氨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 相关 规定,属于 2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内的
32、电气设备、电器开关、照明设备等应采用防爆型,使用的工具应为防爆型。 4.3.2.11 水泥窑协同处置设备 4.3.2.11.1 废弃物处置厂房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垃圾、污泥等废弃物处置线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应 能正常运转,不应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处置各环节应设置监控、检测及事故应急设施。 4.3.2.11.2 危险和有可能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储存、 预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处置过程应 有防风、防雨、防渗、防洪、防晒、防漏、防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设施,并在储存、处置等部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3.2.12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DB12/T 724.232021 9 4.3.2.12.
33、1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作业、维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金属密封盒完好、固定牢固,严禁拆卸,宜采取将金属盒与设备焊接等措 施; b) 建立健全 放射源 丢失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放射源丢失应急指挥及应急小 组、放射源丢失报警、社会通报、警戒和紧急搜寻、分级响应、生产恢复等应急流程和方法; c) 使用和储存放射源和放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明 显的放射性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d) 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检测卡,每季度报主管部门检测,保存记录并公示; e) 放射源和放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任何人员严禁拆卸维修。 4.3.2.1
34、2.2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存储和回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b) 新购置未安装或废旧的放射源需临时存储的,应配置专用的屏蔽保管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c) 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交原生产单位回收,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 应交具有相 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或回收; d) 放射源的转移和回收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严禁交其他单位运输。 4.3.3 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设备设施 4.3.3.1 模板加工设备 4.3.3.1.1 剪板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刀片间
35、隙应与被剪材料厚度相协调; b) 设备挡板和护栏应安全牢固,无松动破损。 4.3.3.1.2 折弯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运动部件应运行灵活可靠、无异常声响,各密封和接头处不应漏油; b) 电气系统供电电压应正常,过载保护器应正常,电气箱门打开时应可正常断电,急停按钮应有 效可靠。 4.3.3.1.3 摇臂钻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控制按钮应设置清晰标识,急停装置应可靠有 效; b) 非工作期间摇臂钻床手柄应置于非工作位置上,主轴箱停放位置应靠近立柱 ,摇臂应适当降低, 并切断电源。 4.3.3.2 钢筋加工设备 4.3.3.2.1 切断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的 转 动部分应
36、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急停等装置; b) 应配备送料钢导管或钳子; c) 切断机刀口刀片应无裂纹,刀架螺栓应紧固,防护罩应牢靠,不应超负荷运转,特种钢筋切断 时应使用高强度刀片。 4.3.3.2.2 调直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调直机安装应平稳,料架、料槽应平直,并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刀切孔的中心线; b) 调直机应保持清洁。 4.3.3.2.3 除锈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部位转动灵活; b) 轨道平直,游动小车走动正常 ,各部电机电源线 接线完好 ; DB12/T 724.232021 10 c) 机用钢丝刷应有防护罩,防护罩至少应覆盖机用钢丝刷的一半以上; d) 钢丝刷应固定牢固
37、。 4.3.3.2.4 弯曲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应设置防护栏,弯曲好的钢筋应堆放整齐,弯钩 应朝下放置; b) 弯曲折点较多或钢筋较长时,应设置工作架; c) 工作台和弯曲工作盘台应保持水平,应确保芯轴、成形轴、挡铁轴、可变挡架无裂纹或损坏, 防护罩应牢固可靠; d) 钢筋弯曲应在调直后进行;弯曲钢筋时,应保持钢筋平直; e) 芯轴成型轴的更换和角度、设备运行速度的调整、加油、清扫等作业应在机械停稳后进行。 4.3.3.2.5 弯 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急停、报警装置、行程开关等应能正常运转; b) 防护罩、设备安全防护门应完好,设备运行中应
38、关闭安全防护门; c) 机械传动部分、工作机构以及润滑部位等应运转平稳;电气系统布线应规范,漏电保护开关、 接地等应良好。 4.3.3.2.6 钢筋冷拉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冷拉卷扬机前应设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使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直角; b) 冷拉夹具夹齿应完好无损坏,滑轮、拖拉小跑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应齐全牢 靠; c) 电动机和启动器外壳应接地; d) 用配重控制的设备应与滑轮匹配,并在配重框位置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没有指示信号时应 有专 人指挥起落;配重架四周应设栏杆及警告标识; e) 冷拉场地两端地锚以外应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挡板及警告标志。 4.3.3.3 入模设
39、备 4.3.3.3.1 振捣棒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振捣棒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b) 振捣棒电动机应可靠接地; c) 电缆线上不应有裸露 处; d) 振捣棒作业时,软管上不应有裂纹。 4.3.3.3.2 振动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应设置急停、报警装置、防护罩、行程开关,并能正常运行; b) 机械传动部分、液压机构等工作机构以及润滑部位等应运转平稳。 4.3.3.4 自动化生产流水线 自动化生产流水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等运动传递部件位 置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 式联锁防护装置; b) 应设置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
40、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 自动保护装置,装置应能正常运行; c) 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各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脱落现象; d) 设备危险部位应有明显安全标识。 DB12/T 724.232021 11 4.3.3.5 养护室 养护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蒸汽管道阀门应完好、无泄漏; b) 应设置高低温报警装置; c) 仪表、排水设施及电路等应能正常使用。 4.3.4 干混砂浆企业生产设备设施 4.3.4.1 储料筒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进料管及除尘器出口外,筒仓不应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 硬式密闭接口,筒仓 吹灰过程中应保证接头牢固可靠
41、,吹灰的压力不应 大 于 0.2MPa; b) 储料筒仓采用气动输送时,仓内的气体压力不应大于 0.49MPa,并应有可靠的自动泄压装置; c) 筒仓的顶部应设置巡检通道,仓底应设检修平台,独立的单体仓还应设置能到达筒仓顶部的走 梯或爬梯; d) 筒仓应有料位控制系统,料位应有质量或高度位置显示,料位控制显示器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 操作控制; e) 筒仓应设人工检修口。 4.3.4.2 机制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制砂系统应建于独立厂房内; b) 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 c) 给料或转运料 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不应人工疏通
42、;输送设 施设备运行时不应进行维护调整作业,或人体接近、触摸运转的部位; d) 设备液压开启系统最大允许压力不应超过 12MPa。 4.3.4.3 烘干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烘干系统应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大风频的下风向,置于独立的车间内,并远离燃料储存间; b) 烘干系统的进料斗上应设辅助下料装置和缺料报警装置; c) 湿料输送设备应安装发生堵塞时 能发出 声光报警 信号的 装置,并应定期清堵; d) 烘干机的停运维护作业过程中仅允许一人进入烘干机内部进行作业,烘干机外应设置监护人 员,对作业全程实施监 护。 4.3.4.4 筛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筛分机传动或旋转机构应安装防护装置
43、,并且不应在设备运行中进行维护作业; b) 进出料位置应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不应人工疏通,不应在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 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 c) 筛分主机应设置减振基础或减振装置; d) 筛分机应设置急停按钮; e) 设备周围应预留检维修用钢制平台,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操作和维修,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 f) 进入筛分机内部检维修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4.3.4.5 立式混合机、卧式混合机配料、混合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混合机筒体内转动装置与筒体壁间距不应大于 5mm; b) 混合机的检修门应装有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打开检修门时,混合机的主电机及可能配带的
44、飞 刀电机的电源应全部切断; c) 机械设备转动部件的裸露部位应有防护装置,裸露部位及防护装置应涂刷与主机有明显区别的 安全色; DB12/T 724.232021 12 d) 应在设备表面明显部位标识混合机主轴的正确旋转方向; e) 混合机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电源,并于现场设立检修配电箱,配电箱应有独立、灵敏的急停按钮; f) 混合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25295 相关 规定的电气安全设计的基本要素要求; g) 使用电焊维修配料秤体前,应关闭称量传感器,或断开其与仪表之间的连接线。 4.3.4.6 包装、散装 、码垛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传动部位的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
45、险装置应齐全可靠; b)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防护装置,输送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应进行维护调整; c) 不应带料启动设备;无人作业时应锁定主配电箱柜、控制柜、操作板柜; d) 包装机在运转时,不应进入包装机拉包,发生夹包时,应停机后取出,不应在设备运转时处理; e) 散装机应方便检修,上升极限位置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4.2m; f) 码垛机应设置启动声光报警系统,设备应在报警后启动;码垛线应配套设置集中除尘处理系统; g) 码垛机所有启闭门应有断电保护装置,且不能自 动恢复; h) 维修码垛机升降配重装置时应将安全挡销插入销孔; i) 码垛生产线光电开关应齐全有效,在光电开关工作范围内
46、应设置 “ 禁止进入 ” 标识,无关人员 不应进入。 4.3.4.7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背罐车等物流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砂浆物流运输车辆安全设施及附件应符合 GB 7258 对制动系统的 相关 规定; b) 散装砂浆运输车、背罐车应经机动车检测机构 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营; c)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用气源压力表应经过有资质的机构检定 合格, 并 在有效期内使用; d) 背罐车举升系统应有安全互锁功能; e) 物流车辆应配备倒车监视系统; f) 应保留详细的 车辆维修记录,记录上应有维修人员签字,并有修复验证记录;应保留上路运输 的作业记录,记录应由专职司机填写,并 由 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4.3.4.8 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移动筒仓现场安装位置应考虑地质基础自然沉降、当地最大风荷载,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b) 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