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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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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62017 代替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2017-12-29发布 2018-03-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76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公 告 2017年 第8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固 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 2017); 五、恶臭污染环境监测

    3、技术规范(HJ 9052017)。 以上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 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HJ 76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3 5 技术要求.4 6 性能指标.6 7 检

    4、测方法.9 8 质量保证.22 9 检测项目.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CEMS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CEMS数据采集记录和处理要求.3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检测实例.3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和O2排放浓度的测量仪器分析法.40 附录E(资料性附录) CEMS样气传输管线和冷凝除湿设备技术指标要求.44 附录F(资料性附录) 等效浓度的计算方法.45 附录G(资料性附录) CEMS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46 HJ 76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5、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 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和检 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中的浓度泛指质量浓度或体积分数。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762007) 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2007年第一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 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

    6、S)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和颗粒物监测单元的实验室检测 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修订完善了CEMS现场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增加了CEMS关键部件冷凝器和加热采样管线的检测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76 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7、 HJ 762017 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 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

    8、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 简称CEM。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 满量程 span(full 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

    9、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3.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响应时间包括仪表响应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 仪表响应时间指从观察到分析仪示值产生一个阶跃增加或阶跃减少的时刻起,到其示值达到标准气 体标称值90%或1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 CEMS 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 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HJ 762017 2 3.5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 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

    10、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6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 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7 维护周期 maintenance interval 不需要进行任何外部手动维护,系统能够满足HJ 75技术要求的最小维护间隔。 3.8 二氧化氮转换效率 nitrogen dioxide conversion efficiency NO2转换为NO的效率。 3.9 平行性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相同的系统测量同一被测物时,其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 3.

    11、10 ppm parts per million 百万分之一体积分数。 3.11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12 干烟气浓度 dry flue gas concentration 烟气经预处理,露点温度4时,烟气中各污染物的浓度,也称为干基浓度。 3.1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 烟气浓度。 3.14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

    12、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 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的绝对值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 之比。 3.15 相关校准 correlation calibration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 干数据对,通过建立数据对之间的相关曲线,用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CEMS的过程。 3.16 速度场系数 velocity field coefficient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流速,参比方法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与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 态的CEMS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的比值。 HJ 7620

    13、17 3 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 4.1 系统组成 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SO2和(或)NOx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 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图 1)。系统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 SO2和(或)NOx浓度、烟 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 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 烟气参数测量监测单元 直接测量法 颗粒物监测单元 颗粒物测量仪 校零、校标 烟气温度变送器 温度测量仪 烟气压力变送器 压力测量仪 烟气流速变送器 流速

    14、测量仪 烟气湿度变送器 湿度测量仪 含氧量采样器和预 处理装置 含氧量测量仪 气态污染物(SO2、NOx)监测单元 完全抽取法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烟气预处理装置 气体控制器 零气、标准气体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监 控 系 统 固 定 源 排 放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数 据 采 集 与 控 制 系 统 数 据 处 理 与 远 程 通 信 设 备 打印 显示 大气压力监测单元(可选) 大气压力变送器 大气压力测量仪 可输入大气压 查询 处理 稀释抽取法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 稀释气体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等效校准装置 零气

    15、、标准气体 校准装置 图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组成示意图 HJ 762017 4 4.2 系统结构 CEMS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以及 其他辅助设备等。依据CEMS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CEMS由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 4.2.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采样装置的材 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一般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均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其具体技 术要求见5.4.1。 4.2.2 预处理设备 预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样品过

    16、滤设备和除湿冷凝设备等;预处理设备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 量。部分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CEMS具备预处理设备,其具体技术要求见5.4.2。 4.2.3 分析仪器 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烟气样品进行测量分析。 4.2.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 工作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5.4.5。 4.2.5 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稀释零 空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

    17、 置和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各种辅助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见5.4.3。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要求 5.1.1 CEMS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5.1.2 CEMS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 定位准确。 5.1.3 CEMS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1.4 CEMS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5.2 工作条件 CEMS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 a)室内环境温度:1535;室外环境温度:2050; b)相对湿度:

    18、85%; c)大气压:80106 kPa; d)供电电压:AC(22022)V,( 501)Hz。 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5.3 安全要求 5.3.1 绝缘电阻 在环境温度为 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20 M。 HJ 762017 5 5.3.2 绝缘强度 在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在1 500V(有效值)、 50 Hz正弦波实验电 压下持续1 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5.3.3 系统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等对系统造成损坏。 5.4

    19、功能要求 5.4.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要求 5.4.1.1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在120以上,且应高于烟 气露点温度10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1.2 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不 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5.4.1.3 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 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510 m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5.4.1.4 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

    20、中。当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设置加 热温度一般在120以上,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 显示查询。 5.4.1.5 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 标准气体的全系统校准;CEMS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CEMS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5.4.1.6 样品传输管线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 E 中 表E.1的技术要求。 5.4.1.7 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5.4.1.8 采用抽取

    21、测量方式的颗粒物CEMS,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调节采样流 量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5.4.2 预处理设备要求 5.4.2.1 CEMS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5.4.2.2 CEMS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4左右(设备出口烟气露点温度应4),正常波动在 2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2.3 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E 中表E.2的技术要求。 5.4.2.4 除湿设备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采用自动方式通过冷凝液收集和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

    22、 5.4.2.5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 滤料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疏水材料,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2 mm粒径以上的 颗粒物。 5.4.3 辅助设备要求 5.4.3.1 CEMS排气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 5.4.3.2 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时,CEMS尾气排放管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 分不冷凝或结冰,造成尾气排放管堵塞和排气不畅。 5.4.3.3 CEMS应配备定期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他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 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

    23、 5.4.3.4 CEMS 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气污染的净 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 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 HJ 762017 6 5.4.3.5 具备除湿冷凝设备的CEMS,其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通过冷凝液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 5.4.3.6 具备稀释采样系统的CEMS,其稀释零空气必须配备完备的气体预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气体的 过滤、除水、除油、除烃以及除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环节。 5.4.3.7 CEMS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

    24、,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 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 查找维护维修。 5.4.3.8 CEMS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 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5.4.4 校准功能要求 5.4.4.1 CEMS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式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5.4.4.2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 CEMS,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 能,即能够完成从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和分析仪器的全系统校准。 5.4.4.3 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CEMS,应具备稳

    25、定可靠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流动等效校准 功能,即能够通过内置或外置的校准池,完成对系统的等效校准。等效校准原理和校准计算过程参见附 录F。 5.4.5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5.4.5.1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 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 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值或最大值。 5.4.5.2 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4.5.3 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 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见附录A。 5.4.5.4 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5.4.5.5 具

    26、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见附录B。 5.4.5.6 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6 性能指标 6.1 实验室检测 6.1.1 气态污染物(含O2)监测单元 6.1.1.1 仪表响应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分析仪器仪表响应时间:120 s。 6.1.1.2 重复性 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 2%。 6.1.1.3 线性误差 分析仪器线性误差:不超过2%满量程。 6.1.1.4 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分析仪器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 6.1.1.5 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

    27、移 分析仪器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 6.1.1.6 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环境温度在1535范围内变化,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程。 HJ 762017 7 6.1.1.7 进样流量变化的影响 进样流量变化10%,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1.8 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 供电电压变化10%,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1.9 干扰成分的影响 依次通入表1中相应浓度的干扰成分气体,导致分析仪器读数变化的正干扰和负干扰:不超过5% 满量程。 表1 实验室检测使用的干扰成分气体 气体类型 气体名称 浓度 CO 300 mg/m3 CO

    28、2 15% CH4 50 mg/m3 NH3 20 mg/m3 干扰气体 HCl 200 mg/m3 6.1.1.10 振动的影响 按照规定的振动条件和频率进行振动实验后,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1.11 二氧化氮转换效率 NOx分析仪器或NO2转换器中NO2转换为NO的效率:95%。 6.1.1.12 平行性 三台(套)分析仪器测量同一标准样品读数的相对标准偏差5%。 6.1.2 颗粒物监测单元 6.1.2.1 重复性 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 2%。 6.1.2.2 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分析仪器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 6.1.

    29、2.3 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分析仪器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 6.1.2.4 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环境温度在2050范围内变化,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程。 6.1.2.5 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 供电电压变化10%,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2.6 振动的影响 按照规定的振动条件和频率进行振动实验后,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6.1.2.7 检出限 分析仪器满量程值50 mg/m3时,检出限1.0 mg/m3(满量程值50 mg/m3时不做要求)。 6.2 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6.2.1 气态污染物CEMS(含O2) 6.2.1

    30、.1 示值误差 a)气态污染物CEMS 当系统检测SO2满量程值100 mmol/mol;NOx满量程值200 mmol/mol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 标准气体标称值; HJ 762017 8 当系统检测 SO2 满量程值100 mmol/mol;NOx 满量程值200 mmol/mol 时,示值误差:不超过 2.5%满量程。 b)O2 CMS 不超过5%标准气体标称值。 6.2.1.2 系统响应时间 气态污染物CEMS(含O2)系统响应时间:200 s。 6.2.1.3 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气态污染物CEMS(含O2)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5%满量程。 6.2.1.

    31、4 准确度 a)气态污染物CEMS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 1)250 mmol/mol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相对准确度:15%; 2)50 mmol/mol250 mmol/mol 时,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 20 mmol/mol; 3)20 mmol/mol50 mmol/mol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相对误差的绝对值:30%; 4)20 mmol/mol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6 mmol/mol。 b)O2 CMS O2 C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相对准确度:15%。 6.

    32、2.2 颗粒物CEMS 6.2.2.1 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颗粒物CEMS 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 6.2.2.2 相关校准 颗粒物CEMS线性相关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a)相关系数:0.85(当测量范围上限小于或等于50 mg/m3时,相关系数0.75); b ) 置信区间:95%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0%的两条 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c)允许区间:允许区间应具有95%的置信水平,即75%的测定值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 物排放浓度限值25%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6.2.2.3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排

    33、放浓度的平均值: a)200 mg/m3时,CEMS与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15%; b)100 mg/m3200 mg/m3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0%; c)50 mg/m3100 mg/m3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5%; d)20 mg/m350 mg/m3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30%; e)10 mg/m320 mg/m3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不超过6 mg/m3; f)10 mg/m3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不超过5

    34、mg/m3。 6.2.3 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 6.2.3.1 测量范围:测量范围上限30 m/s。 6.2.3.2 速度场系数精密度:速度场系数的相对标准偏差5%。 6.2.3.3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流速的平均值: a)10 m/s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10%; b)10 m/s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12%。 HJ 762017 9 6.2.4 烟气温度连续测量系统 准确度: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不超过3。 6.2.5 烟气湿度连续测量系统 6.2.5.1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绝对湿度的平均值

    35、: a)5.0%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5%; b)5.0%时,CEM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不超过1.5%。 6.2.5.2 采用氧传感器通过测量烟气含氧量计算得到烟气湿度的CEMS,应同时满足6.2.5.1和6.2.1.1 6.2.1.3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7 检测方法 7.1 实验室检测 7.1.1 一般要求 7.1.1.1 至少抽取3套同型号CEMS仪器在指定的实验室场地同时进行检测。 7.1.1.2 系统具备双量程或多量程时(非硬件调整),只针对仪器的最小量程进行技术指标检测。气态 污染物(SO2、NOx)监测单元检测量程最大值为 25

    36、0 mmol/mol。颗粒物监测单元检测量程最大值为 200 mg/m3。 7.1.1.3 检测期间除进行系统零点和量程校准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7.1.1.4 如果因供电问题造成测试中断,在供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 据有效。 7.1.1.5 如果因CEMS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CEMS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 标和数据无效;检测期间,每台(套)CEMS故障次数2次。 7.1.1.6 可设定任一时间对 CEMS 进行零点和量程的自动校验和校准;检测期间,自动校验校准时间 间隔应设置为24 h。 7.1.1.7 各技术指标检测

    37、数据均采用CEMS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 7.1.2 标准物质要求 7.1.2.1 零气(零点气体):含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0.1 mmol/mol 的标准气体(一般为高纯 氮气,99.999%)。当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时,零气中二氧化碳不超过 400 mmol/mol,其他气体的浓 度不得干扰仪器的读数。 7.1.2.2 标准气体: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不确定度不超过2.0%。 量程校准气体指浓度在 80%100%的满量程范围内的标准气体。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如不能满足不确 定度要求,可以使用满足要求的高浓度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的方式获得,等比

    38、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 应在1.0%以内。 7.1.2.3 颗粒物零点和量程校准部件:能够手动或自动完成颗粒物CEMS零点和50%100%满量程校 准和检验的装置、元件或设备。 7.1.3 实验室检测方法 7.1.3.1 气态污染物(含O2)监测单元 7.1.3.1.1 仪表响应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按照分析仪器设定进样流量通入零点气体,待读数稳定后按照相同流量 通入量程校准气体,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当待测分析仪器显示值上升至标准气体浓度标称值90%时, 停止计时;记录所用时间为待测分析仪器的上升时间。待量程校准气体测量读数稳定后,按照相同流量 HJ 762017 1

    39、0 通入零点气体,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当待测分析仪器显示值下降至量程校准气体浓度标称值的 10% 时,停止计时;记录所用时间为待测分析仪器的下降时间。 仪表响应时间每天测试1次,重复测试3 d,平均值应符合6.1.1.1的要求。 7.1.3.1.2 重复性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显示值 Ci,使用同一浓度量程 校准气体重复上述测试操作至少6次,按式(1)计算待测分析仪器的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应 符合 6.1.1.2的要求。 ( )2 11 100% 1 n i i r CC S nC = - = (1) 式中:Sr待测分析仪器重复性,%; Ci量程校准气

    40、体第i次测量值,mg/m3(ppm); C量程校准气体测量平均值,mg/m3(ppm); i 记录数据的序号(i=1n); n 测量次数(n6)。 7.1.3.1.3 线性误差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分别进行零点校准和满量程校准。依次通入浓度为 20%5%满量程、 40%5%满量程、60%5%满量程和80%5%满量程的标准气体;读数稳定后分别记录各浓度标准气 体的显示值;再通入零点气体,重复测试3次,按式(2)计算待测分析仪器每种浓度标准气体测量误 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Lei,Lei的最大值应符合6.1.1.3的要求。 ( ) 100%disi ei CCL R -= (2) 式中:Lei

    41、待测分析仪器测量第i种浓度标准气体的线性误差,%; Csi第 i 种浓度标准气体浓度标称值,mg/m3(ppm); diC 待测分析仪器测量第i种浓度标准气体3次测量平均值,mg/m 3(ppm); i 测量标准气体序号(i=14); R 待测分析仪器满量程值,mg/m3(ppm)。 7.1.3.1.4 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通入零点气体,记录分析仪器零点稳定读数为 Z0;然后通入量程校准 气体,记录稳定读数 S0。通气结束后,待测分析仪器连续运行 24 h(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后 分别通入同一浓度零点气体和量程校准气体重复上述操作,并分别记录稳定后读数Zn

    42、和Sn。按式(3)、 式 ( 4 )、式( 5 )和式(6)计算待测分析仪器的 24 h 零点漂移 Zd和 24 h 量程漂移 Sd,然后可对待测 分析仪器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如果不校准可将本次零点和量程测量值作为CEMS运行24 h后零点和 量程漂移测试的初始值Z0和S0)。重复上述测试 7 次,全部 24 h零点漂移值Zd和24 h量程漂移Sd均应 符合6.1.1.4的要求。 0nnZZZD=- (3) 100%nd ZZ RD= (4) 式中:Zd待测分析仪器24 h零点漂移,%; Z0待测分析仪器通入零点气体的初始测量值,mg/m3(ppm); HJ 762017 11 Zn待测分析仪

    43、器运行24 h后通入零点气体的测量值,mg/m3(ppm); nZD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24 h后的零点变化值,mg/m 3(ppm); R 待测分析仪器满量程值,mg/m3(ppm)。 0nnSSSD=- (5) 100%nd SS RD= (6) 式中:Sd待测分析仪器24 h量程漂移,%; S0待测分析仪器通入量程校准气体的初始测量值,mg/m3(ppm); S n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24 h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的测量值,mg/m3(ppm); nSD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24 h后的量程点变化值,mg/m 3(ppm)。 7.1.3.1.5 一周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通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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