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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33 T 9-2019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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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33 T 9-2019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pdf

    1、 ICS 备案号 : DB51 四 川 省 ( 甘 孜 州 ) 地 方 标 准 DB 5133/T 9-2019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quarantine operation for yak in slaughtering 2019 - 03 - 25 发布 2019 - 04 - 25 实施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33/T 9-2019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 引 用 文件 .1 3 基本条件 .1 4 牦牛入场检查 .2 5 检疫申报 .3 6 宰前检疫 .3 7 同步检疫 .4 8 检疫结果处理 .5 9

    2、检疫记录 .6 10 检疫检验结果上报 .6 DB5133/T 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农牧农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龙、杨兵、王佑琼、巫勇、王勇、邓鑫钰。 DB5133/T 9-2019 1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牦牛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 理、检疫记录和结

    3、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甘孜州牦牛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7237 畜禽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 2010 20 号)。 牛屠 宰检疫规程(农医发 2010 27 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 20

    4、17 25号)。 3 基本条件 3.1 屠宰场所 3.1.1 牦牛屠宰厂(场、点)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符合 GB12694、 GB17237、 GB5749、 GB13457 的规定。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规定,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3.1.2 应设待宰圈、隔离圈、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检疫检验室、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屠宰设施设 备和运载工具等。 3.1.3 有依法取得 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3.2 检疫设施 DB5133/T 9-2019 2 3.2.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

    5、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 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 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 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储)容器。 3.2.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 盘、放大镜、测温仪、显微镜、载玻片、听诊器、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 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标识)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以及相关 票据。 3.3 驻场官方兽医 3.3.1 驻场官方兽医岗位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置,与牦牛屠宰规模相适应。 3.3.2 驻场官方兽医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须获得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3

    6、.3 驻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应规范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配备两套经过消毒的直接接触屠 体的检疫工具。 3.4 检疫对象 口蹄疫、炭疽、棘球蚴病 (包虫病 )、布鲁氏菌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 疯 牛病 )、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肝片吸虫。 3.5 检疫合格标准 3.5.1 入屠宰厂(场、点)时,货主应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是点对点的运输,畜禽标 识应符合国家规定。 3.5.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5.3 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应合格。 3.5.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应符合规定。 4 入场检查 4.1 入场索

    7、证 4.1.1 牦牛入场时,驻场官方兽医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询问产地和运输途中的疫情和消毒等有关情 况。 4.1.2 省内牦牛,货主应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B 证)。 4.1.3 省外调运的牦牛,货主应持有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动物 A 证)。 DB5133/T 9-2019 3 4.2 验证查物 4.2.1 查验牦牛数量、佩戴的畜禽标识。 4.2.2 检查牛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并回收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厂(场、点)方应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2.3 对入场检疫出的可疑患病牛应关入隔离圈,作进一步

    8、检查。 4.2.4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牦牛应禁止入场、限制移动并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 4.3 消毒 监督货主(企业)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 5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6 号)的规定执行。 6 宰前检疫 6.1 宰前检查 屠宰前 2 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 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临床检查健康的牦牛准宰。 6.2.2 确认 普通病及纯物理性原因造成濒死的牦牛,视检疫情况进行急宰。 6.2.3 需进一步确诊的牦牛缓宰。 6.2.4 确诊为国家规定的一、

    9、二类动物传染病以及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 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的牦牛禁宰 。 6.2.5 发现有疑似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的牦牛应限制移动,并按 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 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处理。 DB5133/T 9-2019 4 6.2.6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牦牛,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不影响肉食品安全的,准予 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牦牛,应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处置。 6.2.7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10、,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 验室检测,并根据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6.2.8 监督屠宰厂(场、点)方 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 同步检疫 7.1 检疫编号 与屠宰操作流程相对应 ,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2 头蹄检查 7.2.1 视检眼睑、鼻镜、唇、舌、齿龈、口腔及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破溃形成的烂斑或溃 疡,重点检查口蹄疫。观察舌体、咽喉粘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剖检舌肌(沿系带面纵向切开)检查有 无病变。监督回收畜禽标识。 7.2.2 切开下颌淋巴结和咽后内 侧淋巴结,视检有无异常及病变,重点检查咽型

    11、炭疽、结核。 7.3 内脏检查 7.3.1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7.3.2 视检脾脏外表、色泽、大小(肿胀),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及硬度,必要时剖检脾髓(实质)。 7.3.3 视检肺脏外表、色泽、形态、大小(肿胀),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和 纵膈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棘球蚴及其他寄生虫和各种炎症的变化 (病变 )。 7.3.4 视检心脏其色泽、形状,注意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出血、淤血及其他病变。必要时 ,沿动脉弓 切开左心室与右心房,检查心肌、心内膜、心瓣膜有无异常及血液凝固状态。 7.3.5 视检肝脏色泽、大小、边缘厚薄,观察有无

    12、充血、出血、淤血,触检其弹性、硬度、有无肿胀、 肿块、脓肿等病理变化,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胆囊,检查有无病理变化,检查 有无肝片吸虫、日本血吸虫和棘球蚴。 7.3.6 视检食道壁有无住肉孢子虫包囊。观察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 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7.3.7 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 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 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DB5133/T 9-2019 5 7.4 胴体检查 7.4.1 视检胴体色泽、脂肪、肌肉、胸膜、腹膜和盆腔有无病变及放血程

    13、度,观察有无淤血、出血、 水肿、炎症、脓肿、肿瘤、注射痕迹及寄生虫。 7.4.2 切开颈浅淋巴结(肩胛前)、腹股沟浅淋巴结、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必 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色泽、形状、大小、质地、出血、肿胀、坏死及其他异常病变。 7.4.3 摘除异常及病变淋巴结。 7.4.4 触检乳房弹性并剖检乳房淋巴结 ,观察有无结核、放线菌和化脓性乳房炎。 7.4.5 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剥离肾包 膜,触检弹性。视检肾脏外表、色泽、大小,充血、出血、肿大、变性、坏死和肿瘤及其他病变。 7.4.6 视检四肢、臀部、腹前肌肉,观察是否

    14、有物理因素导致淤血、出血及肌肉损伤,注射痕迹及肿 块和必要时剖检观察有无寄生虫及其他病变。 7.5 复检 官方兽医应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 检疫结果处理 8.1 合格 检疫合格的,由驻场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检疫标识, 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8.2 不合格 8.2.1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病变淋巴结,应按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 的规定 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 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检疫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

    15、物安全处 理规程 进行无害化处理。 8.2.2 检出疑似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等一类传染病症状的胴体,应限制移动,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病害 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的规定 进行处置。 8.2.3 宰后检出肝片吸虫、棘球蚴病(包虫病)等寄生虫,应按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 处理规程 的规定予以处理。 DB5133/T 9-2019 6 8.2.4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局部化脓、明 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

    16、生虫结节、包囊或其 他损伤。 8.2.5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病死 牦牛及死因不明的牦牛等应 化制或作工业用。 8.2.6 监督屠宰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8.2.7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及无害化处理监督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9 检疫记录 9.1 检疫申报单 畜主(屠宰企业)需填写检疫申报单。 9.2 工作记录 驻场官方兽医应填写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工作记录并监督指导屠宰业主做 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9.3 保存年限 检疫记录及其他有关痕迹资料保存 10 年以上。 10 检疫检验结果上报 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检 疫检验工作结束以后,应将检疫检验情况上报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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