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 A 90 DB5103 自贡市地方标准 DB 5103/ T 52019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指南 2019 - 07 - 30 发布 2019 -08 -01 实施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03/T 52019 I 目 次 前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工作依据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服务要求 . . 2 4.1 服务范围 . . 2 4.2 服务方式 . . 2 4.3 服务流程 . . 2 4.4 服务规范 . . 2 4.4.1 基本要求 . . 3 4.4.2 管理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 3 4.4.
2、3 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 3 4.4.4 辅助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 4 4.4.5 运行要求 . . 4 5 基本职能服务 . . 4 5.1 法律援 助服务 . . 4 5.1.1 服务受理范围 . . 4 5.1.2 服务对象条件 . . 5 5.1.3 服务流程 . . 5 5.2 人民调 解服务 . . 6 5.2.1 服务受理范围 . . 6 5.2.2 服务对象条件 . . 6 5.2.3 服务流程 . . 6 5.3 法律咨 询服务 . . 7 6 拓展职能服务 . . 7 6.1 律师调 解服务 . . 7 6.1.1 服务受理范围 . . 7 6.1.2 服务流程 .
3、 . 8 6.2 法治宣 传教育服务 . . 8 6.2.1 服务内容 . . 8 6.2.2 服务形式 . . 8 6.3 司法鉴 定服务 . . 9 6.3.1 服务原则 . . 9 6.3.2 服务对象 . . 9 6.3.3 服务流程 . . 9 DB5103/T 52019 II 6.4 公证服务 . 10 6.4.1 服务范围 . 10 6.4.2 服务对象 . 10 6.4.3 服务流程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现场服 务通用流程图 . 12 DB5103/T 5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4、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DB5103/T 52019自贡市“ 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指南是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 服务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DB5103/T 3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建设规范 DB5103/T 4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运行规范 DB5103/T 5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指南 DB5103/T 6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规范 DB5103/T 7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评估考核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自贡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自贡市司法局、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智拓
5、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兰、唐忠明、邱雄、梁晓萍、甘其英、陈亮、聂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103/T 52019 1 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基本职能服务、拓展职能服 务。 本标准适用于自贡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工作要求。 2 工作依据 下列文件为工作依据,应以最新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3月2日 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司发20145
6、号) 司法部(司发20179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 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川司法发2018113号) 自贡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自委发201720号)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委办发201891号) DB51/T 2537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贡
7、市“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是指自贡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区(县 )、乡(镇、街道)、村(社区)构建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集 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包括:市公共法律服 务中心、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 工作室。 3.2 “3+X”建设模式 是指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在具备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拓展更多的服务功能进行建设, 其中 “3” 为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根 DB5103/T 52019 2 据需要和已有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
8、法鉴定、专业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置帮教、监 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 3.3 “五个一样” 是指“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 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4 服务要求 4.1 服务范围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应按“3+X”建设模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相应服务,服务范围包括: a) 基本职能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 人民调解; 法律咨询服务。 b) 拓展职能服务: 律师调解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司法鉴定服务; 公证服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 c) 其它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指引。 4.2 服务方式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方式包括:
9、 a) 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d) 提供电话法律服务: 通过固定电话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5”政府公共服务政务热线提供服务; 提供中心、站、室值班法律服务人员联系电话提供服务。 e) 提供网络服务: 通过“12248”四川法网网络平台提供服务; 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法律顾问微信群(QQ 群)提供服务; 通过政府集约化网络平台门户网站等提供服务。 f) 现场配备电脑、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法治宣传机器人等智能服务设备;提供办事指 南、宣传资料、书(报)等纸质产品; g) 根据需求情况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 4.3 服务流程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
10、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现场服务通用流程图见附录 A。 4.4 服务规范 DB5103/T 52019 3 4.4.1 基本要求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管理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真心接受服 务对象建议意见或批评,虚心接受服务对象的表扬或称赞,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4.4.2 管理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4.4.2.1 仪容仪表: a)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正,按规定佩证上岗; b) 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姿稳重; c) 禁止留怪发型、留长指甲,女性不得画浓妆、男性不得留胡须; d) 工作时间不准穿汗衫背心、短裤和拖鞋。 4.4.2.2 举止行为:
11、 a) 举止要庄重、得体; b) 不迟到早退串岗聊天,不无故离岗、空岗,不吃零食、看视频,不占用电话聊天、不浏览与工 作无关的网页或打游戏,不打瞌睡、不网上购物等; c) 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头发、 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 d) 禁止在服务大厅大声喧哗、嬉闹、吸烟、搭肩挽臂同行。 4.4.2.3 语言行为: a) 语气要温和、谦恭; b) 用语文明,提倡说普通话。 4.4.2.4 热情服务: a) 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b) 面对服务对象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要自然真诚。 4.4.3 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4.4.3.1 仪容仪表: a)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12、,仪表端正,按规定佩证上岗; b) 禁止留怪发型、留长指甲,女性不得画浓妆、男性不得留胡须; c) 工作时间不准穿汗衫背心、短裤和拖鞋。 4.4.3.2 举止行为: a) 举止要庄重、得体; b) 不迟到早退串岗聊天,不无故离岗、空岗,不吃零食、看视频,不占用电话聊天、不浏览与工 作无关的网页或打游戏,不打瞌睡、不网上购物等; c) 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头发、 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 d) 禁止在服务大厅大声喧哗、嬉闹、吸烟、搭肩挽臂同行。 4.4.3.3 语言行为: a) 语气要温和、谦恭; b) 用语文明,提倡说普通话; c) 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您要办理(咨询)
13、什么业务?”、“您办理(咨询)的业务应 在窗口或办公室,请跟我来!”、“对不起,您办理(咨询)的业务不属我们服务的范围, 您应到单位(部门)办理,他们的办公地点或咨询电话是”等规范用语; d) 给服务对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等”、“请填写”、“请出示您的资料”、“可以看看 您的相关材料吗?”、“请您听我解释一下好吗?”、“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您校对”、“请 DB5103/T 52019 4 您保管好你的资料!”、“请不要着急,您情况属于,我现在就请示(报告)一下!”等 规范服语; e) 服务对象办完离开时应使用“请慢走”、“再见”,还未办妥的应使用“对不起,请您按我们 为您列明的清单,补齐相关资
14、料后再来办理,请慢走!”、“如果您还有什么新的证据资料或 疑问,您可直接拨打电话向我们陈述或咨询!”等规范用语; f) 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应使用“您好,这里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请问有什么需要让我们为 您服务吗?”、“请您再重述一遍,行吗?”、“请你稍等一下!”等规范用语;中断或挂断 电话前应先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并使用“您清楚没有?”、“好的,再见!”等规范用语; g) 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4.4.3.4 热情服务: a) 提供服务应做到“五个一样”; b) 服务对象咨询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的解答清楚,对服务对象没有提到而在办理过程 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也要一并讲
15、清; c) 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不能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建议意 见或批评,要冷静倾听、认真解释,不得与服务对象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d) 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接收资料应使用双手,交还资料要亲手交到服务对象手中,不得扔、 丢或放在台面上。 4.4.4 辅助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4.4.4.1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正,按规定佩证上岗。 4.4.4.2 语言亲切、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4.4.4.3 引导服务对象在指定位置停车、就坐等候,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应窗口办理(咨询)业务,引 导服务对象安全、正确使用智能设备等。 4.4.4.4 为年老或者体弱的服务
16、对象提供茶水、纸巾或其他临时需要的服务。 4.4.5 运行要求 4.4.5.1 程序简单、手续齐全且可当场办结的服务事项,应当即收即办。 4.4.5.2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列明清单交给服务对象照单提供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有瑕疵当场可 以补正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4.4.5.3 对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事项,应说明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耐心进行法治宣传,正确导引 当事人。 4.4.5.4 需要后续办理的服务事项,窗口在受理后应按相关流程办理,并按规定告知服务对象。 4.4.5.5 应指导服务对象通过网络平台使用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投诉等便捷服务方 式。 5 基本职能服务 5.
17、1 法律援助服务 5.1.1 服务受理范围 5.1.1.1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民事、行政案件: a)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b)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DB5103/T 52019 5 c)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d)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f) 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 赔偿的; g) 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h) 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
18、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i)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1.1.2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a)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 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c)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成年人;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d) 人民法院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e) 除刑事
19、诉讼法中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 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不包括二审未上诉的被告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 件,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应当按人民法院的 通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1.2 服务对象条件 5.1.2.1 符合经济困难申请对象的条件: a) 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 b) 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 c) 属于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 d) 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
20、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 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e)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f)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g) 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保险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 5.1.2.2 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特殊案件: a)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b)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5.1.3 服务流程 5.1.3.1 提出申请 申请
21、人向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12348”四川法网法律援助功能模块进行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 DB5103/T 52019 6 5.1.3.2 初审 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网络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登记。 5.1.3.3 审查与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的,受理并出具给予法律援助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 助文书,并说明理由。 5.1.3.4 签订委托协议 给予法律援助的,由申请人与指派的援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5.2 人民调解服务 5.2.1 服务受理范围 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
22、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民间纠 纷。 5.2.2 服务对象条件 无限制性条件,民间纠纷当事人均可向所在的乡(镇、街道 )、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 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5.2.3 服务流程 5.2.3.1 提出申请 纠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据材料。纠 纷当事人也可以通过“12348”四川法网人民调解功能模块进行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 5.2.3.2 初审 人民调解业务窗(网络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5.2.3.3 审查与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合格的,经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后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
23、人民 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调解地点、调解组成人员等;被申请人明确拒绝 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途径。 5.2.3.4 调解 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共同选择人民调解员,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主持 调解,指定人民调解员的应适用回避制度;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 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 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2.3.5 调解终止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
24、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 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DB5103/T 52019 7 5.2.3.6 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 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3.7 回访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案件,在作出
25、终止调解决定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 适时进行回访,防止纠纷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 5.3 法律咨询服务 5.3.1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流程: a) 登记询问人基本情况; b) 听取询问人陈述; c) 审阅相关材料; d) 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e) 综合分析; f) 解答及解答要求: 要有针对性;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用语要考虑到询问人接受水平; 对不合理的要求、不切实际的想法等要做劝说、引导工作,不可激化矛盾。 h) 咨询转法律援助申请,对咨询的内容和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转法律 援助服务窗口办理。 5
26、.3.2 “12348”热线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流程: a) 听取询问人陈述; b) 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c) 综合分析; d) 解答及解答要求: 要有针对性;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用语要考虑到询问人接受水平; 对不合理的要求、不切实际的想法等要做劝说、引导工作,不可激化矛盾。 e) 8 小时以外的热线电话,由平台自动录音,次日由当值律师收听留言后及时回拨予以解答。 6 拓展职能服务 6.1 律师调解服务 6.1.1 服务受理范围 DB5103/T 52019 8 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 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6
27、.1.2 服务流程 6.1.2.1 提出申请 当事人向律师调解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律师调解的,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并签署书面的 调解申请书。 6.1.2.2 初审 律师调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登记。 6.1.2.3 审查受理 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受理通知书 缴费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1.2.4 调解 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应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承办律 师,协商不成的由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指定律师调解员承办,指定律师调解员的应适用
28、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不受此限。 6.1.2.5 调解终止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6.1.2.6 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 经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 6.2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6.2.1 服务内容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内容包括: a) 宣传国家法律
29、法规; b) 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c) 组织法治宣传报道。 6.2.2 服务形式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形式包括: a) 组织、参与各类法治宣传活动; b)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c)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等提供法治讲座师资; d) 为辖区内民营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 DB5103/T 52019 9 e) 对来访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6.3 司法鉴定服务 6.3.1 服务原则 司法鉴定服务原则: a)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b) 廉洁自律、执业为民; c)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d)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 6.3.2 服务对象 有司法鉴
30、定需求的委托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当事人。 6.3.3 服务流程 6.3.3.1 委托申请 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服务窗口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6.3.3.2 审查受理 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 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 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司法鉴定告知书一式两份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后各 留存一份;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6.3.3.3 交费 6.3.3.3.1 司法鉴定服务为
31、有偿服务,严格按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司法 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或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6.3.3.3.2 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或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根据四川省司法鉴 定援助管理办法,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6.3.3.4 实施鉴定 6.3.3.4.1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 行鉴定。 6.3.3.4.2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鉴定。 6.3.3.4.3 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
32、定活动应当适用回避制度。 6.3.3.4.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 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 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6.3.3.5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DB5103/T 52019 10 6.3.3.5.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三 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3.3.5.2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33、应当给予解释或者 说明。 6.4 公证服务 6.4.1 服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提供下列公证服务事项: a) 合同; b) 继承; c)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d) 财产分割; e) 招标投标、拍卖; f)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g)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 h) 公司章程; i) 保全证据; j)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k)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l) 提存; m) 保管遗嘱; n)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6.4.2 服务对象 自然
34、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4.3 服务流程 6.4.3.1 申请 6.4.3.1.1 申请人向公证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6.4.3.1.2 依法不予办理公证或不属本市公证机构办理范围的, 应当场说明情况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4.3.2 审查受理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 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 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6.4.3.3 交费 6.4.3.3.1 公证服务为有偿服务,严格
35、按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公证机构应当 统一收取公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公证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 用。 6.4.3.3.2 符合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DB5103/T 52019 11 6.4.3.3.3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 公证服务费用。 6.4.3.4 公证办理 6.4.3.4.1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6.4.3.4.2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
36、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6.4.3.5 出具公证书 6.4.3.5.1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 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 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4.3.5.2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放管服”改革做好减证便民服务的通知要求,对该文件中 规定的 46 项公证事项,在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实行办理公证“最 多跑一次”。 DB5103/T 52019 12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现场服务通用流程图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现场服务通用流程图见图A.1。 图A.1 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现场服务通用流程图 _ 申请人提出申请 现场不能解答或办理 现场解答或办理 符合条件、受理登记 不符合条件、 不予受理 引导到相关职能部门 按业务程序办理 按程序分流处理 接待人跟踪并反馈 资料归档保存 申请人服务满意度评价 窗口初审 后台审查 服务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