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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2-2018 地籍调查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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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2-2018 地籍调查规程.pdf

    1、ICS 07.040 A 78 DB 广州市地方 标准 DB4401/T 2 2018 地籍调查规程 Regulations for cadastral survey 2018-04-04 发布 2018-05-01 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01/T 22018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2 5 总则 .2 6 地籍总调查 .5 7 日常地籍调查 .19 8 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 .2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表 及填表说明 .2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 及填写要求 .4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争 议原由书 及填写 要求 .48 附录 D ( 规范性附录) 指界委托书 .53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4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指界通知书 .55 附录 G ( 规范性附录)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57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58 附录 I ( 规范 性 附录) 地籍图图式 .62 附录 J (资料性附录) 宗地图 样图 .65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土地权属界址图 样图 .66 附录 L (资料性附录) 土地权属来源界线 图样 图 .67 附录 M (资料性附

    3、录) 地籍查勘图 样图 .68 附录 N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土地)权籍调查表 及 填表说明 .69 DB4401/T 2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 主要 起草人: 邱琳、熊启林、卢穗燕、林鸿、刘洋、欧海平、谢武强、丁晶、苏晓俊、王楠、 王天应、金兵兵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401/T 2 2018 1 地籍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的术语和定义、

    4、 缩略语、 总则、地籍总调查、 日常地籍调查、地籍数据库和 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籍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文件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930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7931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5967 1:500 1:1000 1:

    5、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 18507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DBJ440100/T 230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地籍 cadastre 记载土地的权属 、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 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2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

    6、、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3 地籍总调查 general cadastral survey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DB4401/T 2 2018 2 3.4 日常地籍调查 daily cadastral survey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的边界线。 3.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或交点。 3.7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包括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使用权宗地。 3.8 宗

    7、地草图 parcel sketch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9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0 宗地图 parcel plan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 要素的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薄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3.11 土地权利人 land holder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 文件 。 GZCORS: 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 ( GuangZhou Continuously Opera

    8、ting Reference Stations) 5 总则 5.1 调查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具体 内容如下: DB4401/T 2 2018 3 a) 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 、 绘制宗地草图 、 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A) 、 签订土地 权属界线协议书(见附录 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 C)等 ; b) 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 注: 地籍调查成果中涉及签名的部分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5.2 地籍区 、 地籍子区的划分和编码 5.2.1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原则 地籍区、地

    9、籍子区划分原则如下: a)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 化而调整 ; b)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定应保证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5.2.2 地籍区划分 地籍区划分细则如下: a) 在区级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地籍区划分, 应 尽量保持街道 ( 镇 ) 行政区的完整性 ; b) 地籍区以街道 ( 镇 ) 行政区划界线为基础,结合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进行划分。 5.2.3 地籍子区划分 地籍子区划分细则如下: a) 在街道 ( 镇 ) 行政 区 范围内将地籍区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 b) 城镇建成区内,以 社区 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道

    10、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 c) 农村的地籍子区划分以行政村为基础,结合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进行划分,尽量保持集 体经济组织权属范围的完整性。 5.2.4 地籍区、地籍子区编码 地籍区、地籍子区编码细则如下: a) 在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内,地籍区从西至东、从北至南 ,从 001 号到 999 号进行编码 ; b) 在地籍区内,地籍子区从西至东、从北至南,从 001 号到 999 号进行编码。 5.3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宗地的划分和设立细则如下 : a) 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内, 划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

    11、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等 ; b) 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 c)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 使用 权界线 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 d)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 e) 公用广场、停车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城市(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 地 等 可单独设立宗地。 5.4 地籍编号 5.4.1 宗地代码 DB4401/T 2 2018 4 5.4.1.1 代码结构 广州市宗地代码采用 5层 19位层次码结构 ,

    12、 按层次分别表示区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 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5.4.1.2 编码方法 编码方法如下: a) 第一层次为区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表示宗地所在的区级行政区划代码, 按照 GB/T 2260 的规定执行 ; b)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 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d)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 2 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 类型 ,用 G, J, Z, Q 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 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 Q”表示其他土地所有权 类

    13、型 ;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 A、 B、 S、 X、 C、 W、 Y 表示,“ A”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 权宗地 (地上 ),“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地下 ),“ 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 W” 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 地,“ Y”表示其他 土地 使用权 宗地 ,用于宗地特征 扩 展 ; e)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 5 位,用 00001 99999 表示,在所在地籍子区内顺序编码 ; f)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 若 宗地的权属界线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地籍子区的最大宗地 顺序号后续编,

    14、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 g)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地籍子区 内 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 5.4.2 界址点号 界址点号编号规则如下: a) 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 b) 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也可以宗地为单位, 从左上 角按顺时针方向,从“ 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 ; c) 解析界址点编号可采用 J1、 J2、表示,图解界址点编号可采用 T1、 T2、表示 ; d)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 在地籍子区 内 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 5.5 坐标系统 5.5.1 平面坐标系 采用广州 200

    15、0坐标系 , 且应与广州市平面坐标系、 1980西安坐标系或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转换 关系。 5.5.2 高程系统 采用广州市高程系统 , 且应与 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转换关系。 5.6 地籍图比例尺 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 1:500。对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铁 路用地、 公路用地等 较大 区域可采用 1:1000、 1:2000等比例尺。 5.7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DB4401/T 2 2018 5 采用矩形分幅,图幅编号 按照 DBJ440100/T 230执行。 5.8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a) 长度单位采用米( m),保留两位小数 ; b

    16、)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 c)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 hm),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 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 小数。 6 地籍总调查 6.1 地籍总调查内容 地籍总调查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地籍 数据入库 (详见 第 8章 )等工作。 6.2 准备 工作 6.2.1 组织准备 组织准备内容如下: a) 地籍总调查 由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 及方案 ,负责地籍总 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 b) 工作计划 及方案 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 成果要求、 经费、时间、

    17、步骤、人员 和组织等 。 6.2.2 资料准备 资料准备内容如下: a)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 区 级 及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包括不动产权 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集体土地使用 证、集体土地房产证、 土地权属证明书等 ; 2) 区 级 及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 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

    18、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 3) 区 级 及 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部门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裁决书等文书 或者附图 ; 4) 土地勘测定界、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 ; 5) 企业改制、分立、资产划拨、合 作等批准文件 ; 6) 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7) 历史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等 ; 8) 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权属资料。 b)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 正射影像 图 、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 DB4401/T 2 2018 6 c) 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

    19、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 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地籍数据库等 ; d) 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6.2.3 表册与工具准备 表册与工具准备如下: a) 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A)、指界委托书(见附录 D)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见附录 E)、指界通知书(见附录 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 G)等 ; b) 仪器: GNSS 接收机、全站仪、钢尺、测距仪、计算机 、遥 感摄影测量仪器 等 ; c) 软件: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 ;

    20、 d) 界址点标志, 按照 TD/T 1001 执行。 6.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按照 5.2 的规定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3 土地权属调查 6.3.1 工作底图选择与制作 工作底图选择与制作要求如下: a) 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 等图 件可作为工作底图 ; b) 已有地形图和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作为工作底图 ; c) 工作底图比例尺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比例尺一致 ; d) 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宜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成图的坐标系统一致 ; e) 工作底图上应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及相应注记 等 ; f) 工作底图都应该是数字化的,并输出一份纸质的工作底图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地

    21、形要素的调绘 或修补测。 6.3.2 预编宗地代码 预编宗地代码内容如下: a) 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 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 b) 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6.3.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3.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调查内容 和方法如下: a) 土地权利人。调 查核实土 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证件类型、证件 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等 ; b)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

    22、限等 ; c) 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四至、土地坐落、地籍号、图幅号、不动产单元号等 ; d) 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 1)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 确定实际用途 ; DB4401/T 2 2018 7 2)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不 调查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宗地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 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 e) 其他。包括 土地 共有 (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 其他需要说明 的 情况。 6.3.3.2 调查情况处理 调查情况做如下处理: a) 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土地权属 来源

    23、 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 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见附录 A) ; b) 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有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见附录 A) ,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 说明,必要时应附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的 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c) 经履行公告程序,仍不能明确权利人的地块,在地籍调查表的相关说明栏中填写情况说明,并 附公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6.3.4 界址调查 6.3.4.1 界址调查内容 界址调查内容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6.3.4.2 指界 6.3.4.2.1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如下

    24、: a) 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 、 实地界址明确,经现场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或实地界址在批准用 地界线范围内 的宗地 ,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 (见附录 A) ,原土地权属来源材 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 b) 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 、 实地界址不明确或实地界址明确但超出批准用地界线范围 的 宗地 , 均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与批准用地界线绘制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 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 c)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与批准用地界线绘 制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 d) 无土

    25、地权属来源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可确认权属的土地,应根据双方协商、实 际利用状况现场指界 ; e) 下列情形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实际利用状况单方指界: 1) 相邻宗地为街、巷、道路、沟渠等 公共用地的 ; 2) 相邻宗地未办理登记且无使用者的 ; 3) 相邻宗地已办理土地 登记的 ; 4) 相邻宗地属国有土地且作居民房屋使用的。 6.3.4.2.2 通知指界 通知指界规定如下: a)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 F)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 b) 当事人拒收指界通知书或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 定地点出席指界。 公告可

    26、以在报纸、网络上刊载 , 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播出 ,公告时间 为 7天 。 DB4401/T 2 2018 8 6.3.4.2.3 现场指界 现场指界规定如下: a) 指界人: 1) 土地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 2) 土地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土地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 录 E)和本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 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 D) ; 4) 共有(用)宗地,由共有(用)人共

    27、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 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见附录 D) ; 5)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公告推举结果,并出具证明。 b)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 c)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 上、土地权属界线 协议书上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 d)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 由测绘人员确定该位置坐标,现场能设置界标的 应设置界标并 拍照留存,在 界址标示表中应注明 界址线类型、位置及必要说明,并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 e) 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

    28、权属来源材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 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实际使用现状确定 ; 3)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 G)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 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 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 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 15 日后,则上述 1)、 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f) 指界结果处理: 1)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 (见附录 A) ,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 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见附录 B) 。界址 线有争议的土地

    29、,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见附录 C) ; 2) 土地权利归属不明或权利人众多难以共同指界的宗地(如住宅小区、工业园等),应根据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宗地使用现状和地籍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如有 异 议,必须在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 公告 期满后,指 界结果即为生效 ; 3)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将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结果 ; 4)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按照违约缺席指 界 处理 规定执行。 6.3.4.3 界址

    30、点和界标设置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原则如下: a) 界址点设置 1)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 2)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 3) 界址线为圆弧时,应在界址线上增设 1 个圆弧经过 点,并在界址标示表中说明为“圆弧 经 过点” ; DB4401/T 2 2018 9 4) 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 5) 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b) 界标设置 1) 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 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

    31、书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 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 2) 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 恢复界址点。 6.3.4.4 界址边长丈量 界址边长丈量 规定 如下: a)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 b)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 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两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 离 ; c) 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 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

    32、明原因 ; d)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 30m 或 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 2 个尺段以内。超过 2 个尺段 时,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 中说明。 6.3.5 宗地草图绘制 6.3.5.1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如下: a)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 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 b)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 的 ,应绘制宗地草图 ; c)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 d) 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作为绘制宗地草图的参考图,依据 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

    33、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 e) 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可不绘制宗地草图,宜利用正 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 图、地籍图等 编 制土 地权属界线 协议书 (见附录 B)。 6.3.5.2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如下: a) 本宗地号、坐落地址、土地权利人 ; b)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 c) 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土地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 d)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 e) 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f) 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6

    34、.3.5.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DB4401/T 2 2018 10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如下: a)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 绘制 ; b) 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 丈量 的 结果 ; c)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 d) 宗地草图可按概略比例尺绘制。 6.3.6 地籍调查表填写 地籍调查应填写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 A。 6.3.7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与签订 相 邻宗地界线较长,或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

    35、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 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 B。 6.3.8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制作与签订 对争议宗地,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填写内容和方法 见附录 C。 6.4 地籍测量 6.4.1 地籍控制测量 6.4.1.1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如下: a) 平面控制 网 的布设应遵循 “ 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 、 分级布网 ” 的原则 , 也可越级布网 ; b) 各等级平面控制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 5cm; c) 广州市已建立的基于广州 2000 坐标系的二、三、四等控制点, GNSS-C、 D 级控制点, 一、二、 三级控制点 可以直接利

    36、用。利用已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邻控制 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 应 不超过表 1 的规定 ; 表 1 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等级 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 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小于或等于 二等、 C 级 1/120000 三等、 D 级 1/80000 四等、 E 级 1/45000 一级 1/14000 二级 1/10000 d) 二、三、四等控制点或 GNSS-C、 D 级控制点下,可 采用 GNSS 静态定位测量进行加密; 一、二 、 三级 控制点 下,可采用导线测量方式进行加密; 三级控制点 也可采用 GZCORS 测量确定。测量

    37、技术指标应符合 CJJ/T 73 规定; e) 街道 ( 镇 ) 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 点至少和 一个同等级(含) 以上的控制点通视 ; DB4401/T 2 2018 11 f)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 、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 CJJ/T 8 的规定 执行 ; g) 所有等级控制点须绘制点之记,点之记应根据点位所在地形情况按北方向采用适当比例尺准确 描绘。 6.4.1.2 首级平面控制测量 6.4.1.2.1 网形设计 与 选点 网形设计 与 选点要求如下: a) 应先收集各项有关资料和进行现场踏勘,确定测量方案、进行网形设计 ; b) 点位应选在坚固稳定的地点

    38、,便于观测和永久保存,满足下一级点的加密要求。 6.4.1.2.2 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 按照 CJJ/T 8的规定 执行 。 6.4.1.2.3 卫星定位静态测量技术要求 采用静态定位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 按照 CJJ/T 73的规定 执行。 6.4.1.2.4 GZCORS 测量技术要求 GZCORS测量技术要求如下: a) GZCORS 测量可进行三 级 控制点 测 量,测量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 表 2 GZCORS 测量基本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距离 (m) 点位中误差 (cm) 边长相对中误差 测回数 采集历元 数 三级

    39、 200 5 1/6000 3 20 注 1: 一测回是指流动站接收机在重新初始化之后所成功完成的一次测量。 注 2: 个别困难条件下, 相邻点间距离 可缩短至规定值的 2/3,但边长与全站仪检测较差应 2cm。 b) 测量时应采用三脚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 行作业,必须在接收机已得到固定解状态下方可进行数 据记录。单次测回应满足点位平面残差 HRMS 不超过 2cm,高程残差 不超过 3cm; c) GZCORS 控制点测回间观测记录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一分钟。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 超过 2cm,垂直坐标分量较差不应超过 3cm。应取各测回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观测成果 ; d) 应布设不少

    40、于 3 个或不少于 2 对相互通视的点 ; e) 应采用常规方式进行 边长、角度 、 高差 和导线联测检核,平面校核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 表 3 的规定。 表 3 GZCORS 平 面控制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边长检核 角度检核 导线联测检核 测距中误差 (mm) 边长较差相对 中误差 测角中误差 ( ) 角度较差限差 ( ) 角度闭合差 ( ) 边长相对闭 合差 三级 15 1/4000 12 30 40 n 1/4000 注 1: n 为测站数 。 注 2: 导线联测按低一个等级的常规导线测量 。 DB4401/T 2 2018 12 6.4.1.3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 首级高程控制

    41、测量要求如下: a) 首级控制点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导线测量和卫星定位高程拟合测量等方 法按四等水准精度要求施测 ; b) 在首级高程控制网中,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 点不 应超过 2cm; c) 首级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 CJJ/T 8 的规定执行。 6.4.1.4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6.4.1.4.1 基本要求 图根控制测量在各等级控制点下进行,可采用导线测量和 GZCORS测量等方法,图根导线不宜超过两 次附合。 6.4.1.4.2 图根导线测量 测量要求如下: a) 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

    42、主要 技术参数见表 4; b) 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钉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准 ; c) 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每条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 2 条,总 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 2 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 d) 图根导线可采用近似平差方法进行平差计算 ; e) 图根导线点高程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 应 与导线线路一致,其技术要求按照 CJJ/T 8 的规定执行。 表 4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等级 附合导线长 (km) 平均边长 (m) 测角中误差 ( ) 导线相对中误差 方位角闭合差 ( ) 图根 0.9

    43、80 20 1/4000 40 n 注: n为测站数。 6.4.1.4.3 GZCORS 图根点测量 测量要求如下: a) 可采用 GZCORS 方法布设图根点。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 b) 为保证 GZCORS 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1) 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 超过 3cm, 高程的较差不得 超过 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 2) 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 GZCORS 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 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得大于 1/3000。 6.4.2

    44、 界址点测量 6.4.2.1 界址点测量方法 DB4401/T 2 2018 13 界址点测量方法包括解析法和图解法,具体内容如下: a) 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 GNSS 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 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 ; b) 图解法是指采用标示界址、绘制宗地草图、说明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实地 界址点的位置,由数字摄影测量加密或在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扫描数字化的地籍图 和地形图上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图解界址点坐标不能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 点的精确位置。 6.4.2.2 界址点的精度 6.4.2.2.1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见表 5。 表 5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级别 界址点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 (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级 5.0 10 .0 二级 7.5 15 .0 三级 10.0 20.0 注 1: 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注 2: 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 注 3: 取 2 倍中误差为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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