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DB51 备案号:25378-2009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3472009 代替 DB51/347-200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Quarantine Regulations for Finishing Pig in Slaughtering 2009 - 06 - 02 发布 2009 - 06 - 10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347-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2 5 检疫设施和人员要求 . 2 6 生猪入场检查 . 3 7 检疫申
2、报 . 4 8 宰前检疫 . 4 9 宰后检疫 . 4 10 检疫记录 . 6 11 检疫结果上报 . 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健康猪、病猪临床检查特征 . 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健康猪、病猪宰后检查特征 . 8 DB51/347-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为条文强制,4.3、4.5、5.1、5.3、6、7、8、9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 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51/3472002的主要区别: 充实了生猪屠宰检疫的相关术语; 增加了屠宰厂(场)防疫要求,细化了检疫设施和人员要求; 细化了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三大环节的操作要求
3、、检疫对象和检疫结果处理; 补充了申报检疫内容; 增加了健康猪、病猪的临床检查特征和宰后检查特征两个附录。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内容 的确定方法要求进行编制。 本标准于 2002 年月首次发布, 2009 年月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 DB51/3472002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余勇、石谦、谢智明、张东、明智勇、周哲学、倪玲、曾青、朱军。 DB51/347-2009 1 生猪屠宰检疫
4、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防疫要求、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 检疫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51 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GB 12694 肉类
5、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18642 猪旋毛虫病诊断技术 NY/T 90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DB51/T 661 动物产品检疫标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农业部令第14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3 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3.1 屠宰厂 具有屠宰、冷冻、分割加工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屠宰场 经县级以上政府定点,具有屠宰能力,但不具有冷冻、分割加工能力,生猪产品仅在市场鲜销的位 于城区、城郊或乡镇的屠宰场所。 3.3 猪胴体 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
6、内脏的躯体。 3.4 急宰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5 缓宰 是指对疑似传染病的生猪,送隔离观察暂缓屠宰。 3.6 禁宰 是指对病死猪、死因不明的猪,一、二类疫病的生猪禁止屠宰。 3.7 同步检疫 DB51/347-2009 2 宰后对同一头猪的头、蹄、胴体和内脏同步对应实施的现场检疫。 3.8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猪及其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 体。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4.1 选址 屠宰厂(场)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定点,选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
7、饲养场以及动物交易市场,其中距离饲养场和动物交易市场至少 1000m。 4.2 布局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及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不 得共用一个通道。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4.3 建筑要求 4.3.1 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屠宰间光照适宜,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 220 lx,检疫 点光照度不低于 540 lx。 4.3.2 设置入场检查室、检疫工作室、检疫实验室。入场检查室面积应在 8 以上。日屠宰量在 500 头以下的屠宰厂(场),检疫工作室面积和检疫实验室面积分别在 15 以上;日屠宰量在 500 头以上 的屠宰厂(场),检疫工作室面
8、积和检疫实验室面积分别在 30 以上。 4.3.3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隔离观察圈、病畜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屠宰场的出入 口设消毒池。 4.4 设施设备 4.4.1 屠宰线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证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胴体检疫轨道 面距地面高度为:单滑轮 2.5 m2.8 m,双滑轮 2.8 m3 m。自动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 过 6 头,挂猪间距应大于 0.8 m。半自动悬挂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 4 头,平均挂猪间距应大于 0.5 m。 4.4.2 有用于病害猪及其产品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该 设施设备要求和日屠
9、宰量相适应,批处理能力不低于日屠宰量的 1%。 4.4.3 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工具和容器,有清洗消毒设备。 4.4.4 屠宰厂(场)应在屠宰线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溯源体系。 4.5 防疫制度 4.5.1 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 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耳标、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以及注水猪。 4.5.2 已经入场的生猪,未经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场;确需出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 疫措施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4.5.3 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
10、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 4.5.4 屠宰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有专用的车辆清洗消毒场地,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屠宰专 用工具和容器,每班清洗消毒一次。待宰圈及相关场地每班清洗消毒一次,屠宰车间每天清洗一次、每 周消毒二次,急宰间、隔离观察圈和病畜圈每批消毒一次。屠宰厂(场)做好消毒记录。 4.5.5 符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检疫设施和人员要求 5.1 检疫设施 5.1.1 入场检查室应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5.1.2 检疫工作室 DB51/347-2009 3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具备必要的办公和休息条件,应配备办公桌椅、更衣柜
11、、检疫工具存放 柜等。建立检疫程序和消毒、生物安全处理、证章标志(标识)管理等有关制度和办法并上墙。检疫人 员的照片、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应公示上墙。建立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各类记录和档案并应 用于实际的工作程序。 5.1.3 现场检疫应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 听诊器、溯源识读器、票据打印机、检疫印章和废弃物专用容器等。 5.1.4 检疫实验室应配备器械柜、操作台、剖解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显微镜、载玻片、用于 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等设备及相关试剂。配备消毒器具、消毒药物以及检疫人员防护用具 和劳动保护用品。 5.2 检疫点
12、的设置 屠宰厂(场)应在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宰后头部检疫、宰后内脏检疫、宰后胴体检疫、旋毛虫检 验和复检环节设置检疫点。 5.3 检疫人员 5.3.1 检疫人员由国家任命的官方兽医及助手担任,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件, 实行驻厂(场)现场检疫。 5.3.2 检疫人员的数量应与屠宰厂(场)检疫工作量相适应。日宰量 2000 头以上的屠宰厂单班不低于 12 人,日宰量 1001 头2000 头的屠宰厂单班不低于 10 人,日宰量在 501 头1000 头的屠宰厂(场) 单班不低于 8 人,日宰量在 201 头500 头的屠宰厂(场)单班不低于 6 人,日宰量在 101 头200
13、头 的屠宰场单班不低于 4 人,日宰量在 100 头以下的屠宰场单班不低于 2 人。 5.3.3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携带检疫证件和检疫工具,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工作帽。 6 生猪入场检查 6.1 入场查证验物 6.1.1 查验检疫证明 生猪入场时,检疫人员首先向货主索验检疫证明。 6.1.2 查生猪数量和牲畜耳标 核对生猪数量,应与检疫证明上生猪数量一致。检查牲畜耳标,入场生猪应戴有牲畜耳标,可用溯 源识读器查验产地免疫情况。 6.1.3 临床健康检查 检疫人员按GB 16549规定对入场生猪进行群体和个体的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检查体温和头、蹄、皮 肤有无异常,临床检查特征见附录A。 6.2
14、 检查合格处理 对具有有效检疫证明,戴有牲畜耳标的生猪,符合附录 A 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准予入场待宰。 6.3 检查不合格处理 6.3.1 对检出的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禁止入场,按 GB 16548 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销毁处理。 6.3.2 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进入的生猪,经隔离观察 24h 后进行补检。对违法经营人员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3.3 对检疫证明逾期、证物不符或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生猪经隔离观察 24h 后进行补检,并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15、有关规定处理。 6.3.4 对未佩戴牲畜耳标的生猪,经隔离观察 24h 后进行补检,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3.5 疑似染疫生猪入隔离观察圈,经隔离观察 24h 后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 按病猪处理。 DB51/347-2009 4 6.3.6 检出疑似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动物疫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立即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确诊。扑杀销毁 染疫生猪及同群生
16、猪,并按 GB 16548 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 销毁。 6.3.7 检查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 6.3.8 经检查发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 肺疫、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病猪按 GB 16548 的办法处理,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 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 6.3.9 发现染疫生猪,对运载车辆、收购月台、待宰圈、隔离圈、无害化处理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6.4 检出重大动物疫病,依据病猪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向当地县级动物
17、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通报产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7 检疫申报 7.1 待宰生猪屠宰前,货主应向驻厂(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填写申报检疫单, 驻厂(场)检疫人员及时开展宰前、宰后同步检疫。 7.2 经检疫合格的猪肉、内脏等产品进入冻库冷藏后,在销售、运输前屠宰加工厂须向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驻厂检疫人员申报检疫,经驻厂检疫人员核对该批产品经过屠宰检疫合格以及冷藏符合卫生要求 后,由驻厂检疫人员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7.3 对未经报检私自屠宰、转运生猪以及销售、运输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
18、施办法有关规定 处理。 8 宰前检疫 8.1 方法 按6.1.3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8.2 处理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 8.2.1 准宰 健康生猪准予屠宰,检疫人员签发准宰通知书送宰。 8.2.2 急宰 按 3.4 的对象,检疫人员签发急宰通知书,送急宰车间急宰,监督屠宰厂(场)按 GB16548 的规 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8.2.3 缓宰 疑似传染病的生猪实行缓宰,检疫人员签发急宰缓宰通知书,送隔离观察圈进行隔离观察。 8.2.4 禁宰 对 3.6 规定的对象实行禁宰,检疫人员签发禁宰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厂(场) 按 GB
19、 16548 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9 宰后检疫 9.1 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屠宰流水线上编记同一编号。 9.2 头、蹄部检疫 9.2.1 感官检查 视检头部外形、天然孔、可视粘膜有无水泡、溃疡灶等病症,重点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 DB51/347-2009 5 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破溃的烂斑或脱蹄等口蹄疫和猪水泡病的典型病变。 9.2.2 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9.2.3 剖检颌下淋巴结 退毛前牵开放血切口,将切口向深部纵切一刀,使深达喉头软骨,再以喉头为中心朝向下颌骨的内 侧,左右各作弧形切口,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
20、桃体。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 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主要检查有无咽型炭疽病变。 9.2.4 剖检咬肌 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 2/3 以上,观察有无米粒大囊疱、囊内有囊液和有 一个乳白色头节的囊尾蚴寄生。 9.2.5 摘除回收牲畜耳标,统一销毁。 9.3 内脏检疫 9.3.1 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猪蓝耳病、口蹄疫、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 膜肺炎、链球菌等疫病的典型病变。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 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 9.3.2 剖检肠系膜淋巴结 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形或“ 八” 字形切
21、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 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主要检查有无肠型炭疽的典型病变。 9.3.3 脾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注意有无败血型炭疽、猪瘟的典型病变。 9.3.4 肺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支气管 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9.3.5 心脏检查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检查有 无变性、渗出、出血和坏死。观察二尖瓣有无
22、菜花样增生物,主要检查慢性猪丹毒。观察有无虎斑心, 主要检查口蹄疫。 9.3.6 肝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管、胆 囊。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 9.3.7 胃肠、膀胱检查 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膀胱,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 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 9.3.8 肾脏检查 肾脏检查(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特别是点状出血病变,
23、以及肾盂内有无渗 出物、结石等。 9.4 胴体检疫 9.4.1 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疫、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 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9.4.2 感官检查 开膛前视检皮肤;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 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9.4.3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剖检髂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 DB51/347-2009 6 钩住最后乳头稍上方的皮下组织,牵开肥膘并在肥膘层的正中部纵行切口,分别切开左、右腹股沟 浅淋巴结;髂内淋巴结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分出髂外动脉的附近,旋髂深
24、动脉起始部 分的前方,分别切开紧靠腹主动脉的两个髂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在髂外动脉分出旋髂深动脉后, 进入股管以前的一段血管旁,切开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9.4.4 腰肌检查 沿肌纤维方向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深度 3cm 左右、长度 2/3 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 9.4.5 膈肌检查 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 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 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钙化包囊和住肉孢子虫钙 化灶。旋毛虫实验室检验按照 GB/T 18642 规定方法进行。 9.5 复检 经宰
25、后检疫流程结束后,复检人员对宰后检疫情况进行复检,按照附录 B 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对 检疫结论负责。 9.6 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9.6.1 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加施检疫标志 经宰后检疫合格,带皮猪胴体背部加盖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在剥皮猪胴体背部加盖针刺式检疫验 讫印章,印色使用无毒、无害的食品级蓝色染液。分割猪肉产品按照 DB 51/T661 的规定对产品内、外 包装加施动物产品检疫标志。 9.6.2 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合格需要销售、运输的猪肉、内脏、头、蹄等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检疫人 员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6.3 宰后检出疑似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
26、蓝耳病等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立即责令停止屠宰, 按 6.3.6、6.3.7 规定处理。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 GB 16548 规定处理。 9.6.4 宰后检出炭疽以外的二类动物疫病,染疫猪胴体及副产品应按 GB 16548 的规定处理。 9.6.5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肿瘤、黄疸、过度消瘦的猪胴体及产品应化制或销毁。 9.6.6 宰后仅发现局部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化制或销毁: 局部创伤、化脓、明显损伤、炎症、淤血、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 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白肌病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 9
27、.6.7 驻厂(场)检疫人员对检疫不合格的猪产品按 GB 16548 的规定签发销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标记,监督屠宰厂(场)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10 检疫记录 检疫各环节,驻厂(场)检疫人员详细做好检疫记录,包括:检疫人员上岗记录、生猪入场检查记 录、宰前检疫记录、宰后同步检疫记录、牲畜耳标回收纪录、产品签证记录、生物安全处理记录等,分 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和出具的检疫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疫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11 检疫结果上报 驻厂(场)检疫人员每天检疫工作结束以后,须准确统计当日检疫数据,将检疫结果和检疫数据上 报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DB51
28、/347-2009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健康猪、病猪临床检查特征 表 A1 特 征 检查项 目 健康猪 病猪 精神 状态 猪休息时多侧卧,头平着地,四肢伸开。爬卧时姿 势自然,后腿屈曲在腹下。站立平稳,拱寻食物, 经常发出哼哼声,呼吸深长均匀。精神活泼,一有 生人接近,警惕地凝视周围。 多精神沉郁,离群,不断呻吟。有的单独站立,吻突触 地无声。有的全身颤抖,低头夹尾,严重的呈犬坐姿势。 有生人接近时,反应迟钝或无力观看。 运动 驱赶起立敏捷,四肢直立踏地。行动灵活,步样平 稳。 驱赶不愿起立,有的站立不稳。行动迟缓,步样僵直, 走路摇摆,低头夹尾,弓腰曲背,跛行。 饮食 猪只饥饿时
29、叫唤,食欲旺盛,吃食、饮水正常。 食欲不振,不喜吃食、饮水。 粪便 粪便干或略稀,有固体形状,尿清,排泄姿势正常。 粪便干燥或水样、有的粪便附有黏液或血液,尿发黄而 粘稠。 头部 头部形态、皮肤颜色正常,无眼眵。口、鼻无流涎, 无水疱、无溃烂。 头部、颈部肿胀,淤血。有眼眵,鼻端干燥,鼻有泡沫 或流粘稠液体,流涎。口腔黏膜有水疱、烂斑或出血, 可疑似为口蹄疫或水疱病。 蹄部 无水疱、溃烂和脱蹄。 蹄冠、蹄叉、蹄底有水疱和水疱破溃的烂斑或脱蹄,可 疑似为口蹄疫或水疱病。 体表 被毛整齐有光泽,皮肤无出血点或出血斑。 被毛粗乱无光泽,皮肤有出血点或出血斑。 呼吸 10 次/ 分钟30 次/ 分钟。
30、 有的喘气、呼吸困难、促迫、咳嗽。 体温 3840。 升高或表现不明显。 DB51/347-2009 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健康猪、病猪宰后检查特征 表 B1 特 征 检查项目 健康猪 病猪 外观 头部形态、皮肤颜色正常。口、 鼻无流涎,无水疱、无溃烂。蹄 冠、蹄叉、蹄底无水疱、溃烂和 脱蹄。 头部、颈部、耳肿胀,皮肤出血或淤血。口腔黏膜有水疱、烂斑或 出血;蹄冠、蹄叉、蹄底有水疱和水疱破溃的烂斑或脱蹄可疑似为 口蹄疫或水疱病。下颌特别肿大,可怀疑炭疽、结核、链球菌病等。 颌下淋 巴结 放血后正常淋巴结为浅白色、乳 白色,或淡黄棕色,无肿大、充 血、出血、化脓等,切口不外翻。 肿大、
31、充血、出血、化脓等。咽型炭疽:肿大数倍,切面呈砖红色, 质度变硬脆,淋巴结周围胶样浸润;结核:肿大数倍,有结节、钙 化灶;链球菌病:可能脓肿。 头 蹄 无寄生虫体。 咬肌 猪囊虫在咬肌出现米粒大囊疱、囊内有囊液和有一个乳白色头节的 囊尾蚴寄生。 肠系膜 淋巴结 正常淋巴结颜色,无肿大、充血、 出血或坏死。 肿大、充血、出血或坏死。肠型炭疽:肿大、出血或坏死,呈砖红 色,质度变硬脆,在胶样水肿的肠系膜上呈明显的红线样。猪瘟淋 巴结呈大理石样变。 脾脏 呈正常的深棕色,不肿大,切口 不外翻。 肿胀、淤血、梗死。败血炭疽:肿大,呈紫污色;猪瘟:脾脏不肿 大,边缘楔状梗死;溶血性链球菌病:肿大明显,呈
32、紫污色。 肺 颜色淡红,间质清晰。 充血、水肿、色泽异常;有灰白色病灶或节结。肺结核:肺表面出 现珍珠肿。肺炭疽:肺门淋巴结呈砖红色。肺丝虫易寄生与细支气 管中。 心脏 呈现心脏固有的红褐色,无变 性、渗出、出血、坏死等。 呈现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 等。慢性猪丹毒:二尖瓣出现菜花样增生;心肌可能寄生猪囊虫; 败血症:心内膜、心耳出血。口蹄疫:心肌出现坏死,呈现红黄相 间的虎斑心。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纤维性心包炎,呈现绒毛心。 肝脏 颜色正常,呈红褐色,有光泽。 颜色异常;有肿大、出血和坏死等。易寄生细颈囊尾蚴。 胃 胃黏膜呈正常的棕色或灰棕色。 胃黏膜充血、出血
33、或溃疡,炎症初期有多量黄色分泌物,出血使胃 底呈红色。 肠 完整,光滑,无充血、出血、溃 疡等。 肠黏膜充血或出血、溃疡、坏死,肠壁增厚,肠管变硬。慢性猪瘟: 回盲瓣、回肠、结肠出现纽扣状溃疡。 膀胱 无出血现象。 出血。猪瘟:针尖状出血点。 内 脏 肾 完整,光滑,实质清晰。 肿大、出血。猪瘟:出现贫血基础上的出血点。 皮肤 皮肤洁白,无出血点、出血斑块 及疹块。 出血点,出血斑块、疹块。猪丹毒:在背部和四肢外侧常出现疹块 状出血;猪瘟:以点状出血为主;猪蓝耳病以腹部和四肢内侧大面 积出血为主。 脂肪 洁白光泽。 黄染、脂肪坏死。注意黄疸与黄脂的鉴别。 肌肉 色泽鲜红,有弹性。 色泽不正常,淤血或变苍白。腰肌易寄生猪囊虫;隔肌角易寄生旋 毛虫和住肉孢子虫。 胴 体 淋巴结 无肿大、充血、出血或坏死。 肿大、充血、出血或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