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A90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T 867.3 2019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第 3 部 分 :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2019- 05-08发 布 2019- 09-01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一 般 要 求 .25 机 构 与 职 责 .26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37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3 8 安 全 投 入 .59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510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611
2、 职 业 健 康 .1912 安 全 检 查 与 问 题 整 改 .2013 应 急 救 援 .2014 事 故 报 告 与 调 查 .2115 安 全 考 核 .21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22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清 单 .27 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细 则 考 评 说 明 .46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3、化 评 定 细 则 .47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相 关 引 用 条 款 .92 II 前 言DB50/T 867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分 为 若 干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 总 则 ; 第 二 部 分 : 通 用 要 求 ; 本 部 分 为 DB50/T 867的 第 三 部 分 。本 部 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部 分 由 重 庆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部 分 的 规 定 若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等 有 新 的 规 定 , 以 最 新 的 规 定 为 准 。本 部
4、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涪 陵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重 庆 市 涪 陵 榨 菜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重 庆 泰 莱 斯 科 技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重 庆 渝 经 能 源 技 术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晓 航 、 熊 青 云 、 王 安 、 杨 金 祥 、 谭 永 红 、 朱 佳 、 张 兰 、 仇 锐 来 、 吴 华 、黄 彬 。 DB50/T 867.32019 1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3 部 分 : 榨 菜 生 产 企 业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榨 菜 生 产 企
5、 业 安 全 生 产 原 则 和 要 求 , 在 机 构 与 职 责 、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安 全 投 入 、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职 业 健 康 、 安 全 检 查 与 问 题 整 改 、 应 急 救 援 、 事 故 报 告与 调 查 、 安 全 考 核 等 方 面 应 达 到 的 条 件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管 理 , 泡 菜 、 酸 菜 及 其 他 酱 腌 菜 生 产 企 业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规 范 的 应
6、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GBZ 1-201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B 2894-2008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4053.3-2009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 第 3部 分 : 工 业 防 护 栏 杆 及 钢 平 台GB 7231-2003 工 业 管 道 的 基 本 识 别 色 、 识 别
7、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识GB/T 8196-2003 机 械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固 定 式 和 活 动 式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与 制 造 一 般 要 求GB/T 12265.3-1997 机 械 安 全 避 免 人 体 各 部 位 挤 压 的 最 小 间 距GB/T 12801-2008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GB 13495.1-201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T 14561-2003 消 火 栓 箱GB 15630-199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T 15706-2012 机 械 安 全 设 计
8、通 则 风 险 评 估 与 风 险 减 少GB/T 16754-2008 机 械 安 全 急 停 设 计 原 则 GB/T 29639-201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B 50016-201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28-2006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 50053-2013 20kV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B 50187-2012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GB 50444-2008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GB 50974-2014 消 防
9、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A 654-2006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TSG G0001-2012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TSG T7001-2009 电 梯 监 督 检 查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TSG ZF001-2006 安 全 阀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 DB50/T 867.32019 2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榨 菜 生 产 企 业 pickled production enterprises依 法 成 立 且
10、 取 得 许 可 , 有 固 定 场 所 , 通 过 对 榨 菜 原 料 进 行 清 洗 、 腌 制 、 加 工 、 杀 菌 、 包 装 等 生 产 工艺 活 动 , 制 作 出 不 同 口 味 的 榨 菜 食 品 的 生 产 组 织 ( 简 称 “ 企 业 ” ) 。4 一 般 要 求4.1 原 则4.1.1 企 业 应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包 括 : 实 际 控 制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总 经 理 等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全 面责 任 、 管 理 负 责 人 的 管 理 责 任 、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技 术 责 任 。 4.1.2 企 业 生
11、产 经 营 活 动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 建 立 符 合 的 管 理 流 程 或体 系 , 保 持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全 性 。4.1.3 安 全 生 产 应 采 用 PDCA( 计 划 、 执 行 、 检 查 、 处 置 ) 的 动 态 循 环 、 持 续 改 进 的 管 理 流 程 。4.1.4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应 体 现 “ 一 岗 双 责 、 齐 抓 共 管 、 失 职 追 责 ” 的 原 则 , 通 过 有 效 的 交 流 和 沟 通 ,落 实 具 体 责 任 , 从 细 节 上 防 范 生 产
12、安 全 事 故 发 生 。4.2 实 施4.2.1 企 业 应 确 保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4.2.2 企 业 应 遵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已 颁 布 的 淘 汰 设 备 目 录 清 单 , 淘 汰 安 全 性 落 后 设备 , 更 不 得 出 售 或 转 让 。4.2.3 企 业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及 附 录 A 的 要 求 , 检 查 和 消 除 安
13、全 生 产 风 险 隐 患 并 验 收 达 标 , 为 年 度 安 全 生产 目 标 实 现 创 造 条 件 。 4.2.4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可 按 照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要 求 , 实 施 安 全 检 查 。4.2.5 企 业 可 按 照 本 规 范 附 录 C 和 附 录 D 的 要 求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创 建 达 标 活 动 。4.2.6 为 了 便 于 实 施 本 规 范 所 引 用 的 标 准 , 相 关 引 用 条 款 参 见 附 录 E。5 机 构 与 职 责5.1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与 人 员5.1.1 企 业 应 建 立
14、 安 全 生 产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经 营 规 模 、 从 业 人 数 等 情 况 , 成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首 的 安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或 领 导 小 组 , 协 调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事 务 。5.1.2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一 百 人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员 在 一 百 人 以 下 的 ,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5.1.3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安 全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15、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榨 菜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知 识 和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5.2 管 理 职 责 DB50/T 867.32019 3 5.2.1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应 履 行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目 标 和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 , 并 加 强 监 督 考 核
16、 。5.2.2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全 面 责 任 应 包 括 :a)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b)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c)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d)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有 效 实 施 ;e)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f)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17、应 急 救 援 预 案 ;g)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5.2.3 企 业 设 置 专 项 工 作 负 责 人 职 务 的 , 该 负 责 人 对 分 管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直 接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设 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务 的 , 该 负 责 人 对 技 术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直 接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5.2.4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a)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18、度 、 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b)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 教 育 和 培 训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c)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d)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e)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计 划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及 时 排 查 事 故 隐 患 , 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管 理 的 建 议 , 如 实 记
19、 录 检 查 情 况 ;f)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 , 如 实 记 录 整 改 情 况 ;g)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 ;h) 发 现 有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 指 令 从 业 人 员 暂 停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后 撤 离 作 业 现 场 ;i)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 提 出 奖 惩 意 见 。5.2.5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技 术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a
20、) 组 织 制 定 、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作 业 规 范 、 技 术 标 准 ;b) 组 织 制 定 、 实 施 危 险 源 的 管 理 方 案 和 危 险 作 业 技 术 措 施 、 应 急 预 案 ;c) 发 现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并 及 时 处 理 , 对 不 能 现 场 解 决 的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全 防 护 措 施 。6 安 全 生 产 目 标6.1 企 业 应 制 定 以 控 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率 和 职 业 病 发 生 率 为 指 标 的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6.
21、2 企 业 应 根 据 各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面 临 事 故 风 险 的 程 度 , 综 合 设 计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并 落 实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7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7.1 要 求 与 贯 彻7.1.1 企 业 应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相 一 致 的 制 度 文 件 。7.1.2 制 度 文 件 应 明 确 各 部 门 在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的 部 门 职 责 , 并 有 落 实 措 施 。 DB50/T 867.320
22、19 4 7.1.3 企 业 应 将 贯 彻 和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情 况 , 及 时 通 报 给 相 关 方 , 并 要求 相 关 方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7.2 安 全 规 章 制 度7.2.1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规 范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行 为 ,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要 发 放 到 岗 位 。7.2.2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安 全 生 产 机 构 、 人 员 和 职 责 ;b)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23、c) 安 全 生 产 奖 励 和 惩 罚 ;d) 安 全 投 入 ;e)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 ;f)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 ; g)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管 理 ;h)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i)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和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管 理 ;j)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k) 施 工 和 检 维 修 安 全 管 理 ;l)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m)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n) 相 关 方 及 外 用 工 安 全 管 理 ;o)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p) 个 体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24、配 备 和 管 理 ;q) 风 险 管 理 ;r) 应 急 管 理 ; s) 事 故 调 查 。7.2.3 企 业 应 建 立 识 别 、 获 取 最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渠 道 , 建 立 文 献 资 料 库 ,及 时 修 订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评 审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 确 保 其 有 效 、适 用 。7.3 安 全 操 作 规 程7.3.1 从 业 人 数 20人 及 以 下 的 微 型 、 家 庭 作 坊 式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25、应 根 据 工 艺 流 程 制 定 可 行 的 岗 位 作 业 规程 , 明 确 安 全 风 险 、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7.3.2 从 业 人 数 20人 以 上 的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应 根 据 投 入 使 用 设 备 情 况 , 制 定 安 全 操 作规 程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拌 料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b) 切 丝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c) 淘 洗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d) 脱 水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e) 真 空 包 装 机 安 全
26、操 作 规 程 ;f) 起 池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g) 杀 菌 冷 却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h) 脱 盐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i) 打 包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DB50/T 867.32019 5 j) 供 配 电 设 备 检 修 、 巡 查 、 倒 送 电 操 作 规 程 ;k) 罗 茨 风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l) 锅 炉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m) 水 泵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n)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规 范 ;o) 空 气 压 缩 机 的 使 用 规 范 ;p)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操 作 维 护 规 程 。8
27、 安 全 投 入8.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计 提 管 理 办 法 , 并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台 账 。 以 上 年 度 实 际 营 业 收 入 为 计提 依 据 , 采 取 超 额 累 退 方 式 逐 月 平 均 提 取 。8.2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使 用 计 划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a) 完 善 、 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b)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和 配 备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c) 危 险 源 监 控 、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d) 职
28、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 监 测 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e)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检 验 ;f)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装 备 的 配 备 及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g)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标 识 ;h) 其 它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物 品 、 事 件 或 活 动 。8.3 企 业 应 依 法 为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9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9.1 培 训 教 育 管 理 9.1.1 企 业 应 制 定 和 实 施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29、计 划 。9.1.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详 细 记 录 培 训 教 育 的 时 间 、 内 容 、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 建 立 记录 档 案 。9.1.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生 产 班 组 的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 月 度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2 学时 。9.1.4 大 中 型 榨 菜 生 产 企 业 应 通 过 宣 传 栏 、 知 识 竞 赛 、 拓 展 训 练 等 各 种 活 动 , 培 养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行为 习 惯 , 形 成 具 有 企 业 特 色
30、的 安 全 文 化 氛 围 。9.2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教 育9.2.1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安 全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初 次 培 训 不 少 于 32 学 时 , 每 年 再 培 训 不 少 于12学 时 。9.2.2 从 业 人 员 完 成 安 全 基 础 知 识 和 相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后 , 应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每 年至 少 还 应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 。 9.2.3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进 行 针 对 性 的 应 急 避 险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9
31、.3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培 训 教 育 DB50/T 867.32019 6 9.3.1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应 进 行 厂 部 、 车 间 、 班 组 等 三 级 部 门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 经 考 核 后 , 方 可 上 岗 。9.3.2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的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24 学 时 。9.4 特 种 作 业 和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培 训 教 育特 种 作 业 和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应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专 业 机 构 的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 持 证上 岗 并
32、 定 期 复 核 。10 现 场 安 全 管 理10.1 生 产 辅 助 系 统10.1.1 生 产 用 房生 产 用 房 应 满 足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安 全 要 求 : a) 生 产 用 房 建 设 需 取 得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或 备 案 、 消 防 工 程 验 收 或 备 案 的 法 定 手 续 ;b) 生 产 厂 区 改 扩 建 的 永 久 性 建 ( 构 ) 筑 物 , 应 有 合 法 审 批 和 验 收 手 续 ;c) 生 产 厂 区 平 面 布 置 符 合 GB50187-2012 第 3、 4 章 及 第 5.1、 5.2、 5.3、 8.1 条 的 要 求 ;
33、消 防 车通 道 符 合 GB 50016-2014 第 7.1.8 条 的 要 求 ;d) 原 料 、 加 工 厂 房 的 楼 层 数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符 合 GB 50016-2014 表 3.3.1中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丁 类 的 规 定 ; 包 材 、 成 品 仓 库 及 办 公 楼 的 楼 层 数 和 面 积 符 合 GB50016-2014表 3.3.2中 储 存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丙 类 的 规 定 ;e) 原 料 、 加 工 厂 房 之 间 及 与 包 材 、 成 品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等 的 防 火
34、 间 距 符 合 GB 50016-2014 表 3.4.1中 丁 类 厂 房 与 丙 类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距 的 规 定 ;f) 原 料 、 加 工 厂 房 内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或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每 个 楼 层 , 其 安 全 出 口 的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定 ,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建 筑 面 积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作 业 人 数 符 合 GB 50016-2014 第 3.7.2 条 第 4款 的 规 定 可 设 一 个 ;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位 置 明 显 畅 通 , 厂 房 内 任 一 点 至 最 近
35、安 全 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符 合 GB 50016-2014 表 3.7.4中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丁 类 的 规 定 ; g) 洁 净 车 间 内 应 设 计 单 独 的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的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和 防 排 烟 系 统 , 玻 璃 门 窗 旁 放 置紧 急 破 碎 锤 或 采 用 从 内 部 易 于 紧 急 打 开 的 措 施 (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操 作 提 示 ) ;h) 包 材 、 成 品 仓 库 之 间 及 与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符 合 GB 50016-2014 表 3.5.2中 丙 类 仓 库
36、 与 丙 类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距 的 规 定 ;i) 包 材 、 成 品 仓 库 其 安 全 出 口 的 数 量 符 合 GB 50016-2014第 3.8.2、 3.8.3条 的 规 定 ; 通 道 、 安全 出 口 位 置 明 显 畅 通 ;j) 厂 房 和 仓 库 内 禁 止 设 置 员 工 宿 舍 ;k) 防 雷 接 地 系 统 采 用 共 用 接 地 网 的 接 地 电 阻 应 不 大 于 1.0 , 采 用 单 独 接 地 极 的 接 地 电 阻 应 不 大于 4.0 ; 处 于 高 山 和 多 雷 电 地 区 的 厂 房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防 雷 接
37、 地 系 统 专 业 检 测 。10.1.2 供 配 电 系 统供 配 电 系 统 应 满 足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安 全 要 求 : a) 变 电 所 设 计 符 合 GB 50053-2013 的 要 求 ;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接 地 型 式 应 采 用 TN 系 统 ; 交 流 电 动 机应 装 设 短 路 保 护 、 过 载 保 护 和 接 地 故 障 的 保 护 ;b) 电 气 设 施 及 配 电 间 环 境 整 洁 、 留 有 安 全 间 距 、 门 窗 及 孔 洞 封 堵 、 警 示 标 志 及 工 作 标 志 齐 全 、 绝缘 及 绝 缘 操 作 工 具 完 整 、
38、照 明 及 应 急 照 明 正 常 、 接 地 系 统 接 点 接 触 良 好 可 靠 、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及移 动 电 气 设 备 电 源 线 采 用 护 套 软 线 , 无 接 头 及 破 损 , 在 供 电 末 级 装 设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器 ; DB50/T 867.32019 7 c) 固 定 电 气 线 路 应 满 足 : 裸 导 体 线 路 室 内 敷 设 时 , 与 地 面 无 遮 拦 布 线 最 小 净 距 为 3.5m, 采 用 网孔 遮 拦 最 小 净 距 为 2.5m; 与 需 经 常 维 护 的 管 道 同 侧 敷 设 时 , 应 敷 设 在
39、管 道 的 上 方 ; 与 经 常 维修 管 道 及 与 生 产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位 最 小 净 距 为 1.8m;d) 动 力 ( 照 明 ) 配 电 箱 ( 柜 、 板 ) 应 满 足 环 境 要 求 , 采 取 通 风 、 防 尘 、 防 水 、 防 腐 蚀 、 防 小 动 物的 措 施 ; 刀 闸 、 开 关 、 接 触 器 应 动 作 灵 活 、 接 触 可 靠 、 合 闸 到 位 , 触 头 无 烧 损 ; 插 座 回 路 应 有单 独 电 源 开 关 控 制 , 每 一 回 路 插 座 数 量 不 宜 超 过 10 个 , 用 于 计 算 机 电 源 的 插 座 数 量
40、不 超 过 5个 ; 电 源 总 开 关 应 具 有 隔 离 、 短 路 、 过 载 、 漏 电 ( 剩 余 电 流 ) 等 保 护 功 能 ;e) 接 地 系 统 应 满 足 : 接 地 型 式 采 用 TN-S或 TN-C-S( 三 相 五 线 制 ) , PE 线 ( 接 地 保 护 线 ) 直 接 引入 配 电 箱 、 柜 或 用 电 设 备 时 , 应 接 至 主 PE 端 子 排 ; 明 敷 的 PE 干 线 的 表 面 应 涂 15mm-100mm 宽度 相 等 的 绿 、 黄 相 间 的 标 识 条 纹 ; 当 使 用 胶 布 时 , 应 采 用 绿 黄 双 色 胶 带 ;f)
41、 临 时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应 满 足 :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期 限 为 15天 , 架 设 安 全 ; 当 预 期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临时 低 压 电 气 线 路 , 应 按 固 定 线 路 方 式 进 行 设 置 ; 路 径 应 避 开 易 造 成 绝 缘 损 坏 的 危 险 地 方 , 有 电气 裸 露 时 必 须 设 置 围 栏 或 屏 护 装 置 、 并 设 有 警 示 信 号 ; 所 有 用 电 设 备 、 插 座 电 路 、 移 动 线 盘 等 应 与 PE 线 连 接 可 靠 ; 线 路 应 设 置 总 保 护 开 关 , 且 每 台 设 备 应 配 备 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