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80.10 DB46 X33 备案号: 20780-2007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T 782007 椰子产品 糖渍椰肉 Coconut product Candied coco-kernel 2007-05-30 发布 2007-08-01 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6/T 78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负责起草,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海南文昌椰海食 品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松林、陈华、陈文宇、符积江、李枚秋、张木炎、李新菊、夏秋瑜
2、、李瑞、 黄宇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6/T 782007 1 椰子产品 糖渍椰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渍椰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和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1条所规定的糖渍椰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
3、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6 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0782 蜜饯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4、T 2319 液体葡萄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糖渍椰肉 candied c oco-kernel 以椰子肉为原料,经成型、糖渍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块状、片状和丝状等干态制品,分为椰角、椰片 和椰丝等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椰子肉 应具有新鲜椰子肉的气味和滋味,呈白色,无腐败变质,无不良气味和异味,无异物。 DB46/T 782007 2 4.1.2 食糖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的规定;液体葡萄糖应符合QB/T 2319 的规定;其他食糖应符合相应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1.3 水
5、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4 食品添加剂 应选用GB 2760 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白色或浅黄色,较均匀,无异常颜色,无霉变 组织与形态 表面干燥,边缘整齐 口感与风味 有韧性和咀嚼性,不粘牙,具有椰子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无蛤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指标 项目 椰角 椰片 椰丝 水分,% 15 10 总糖(以葡萄糖计),% 65 酸值 (KOH),mg/g 0.3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
6、规定。 表 3 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2760 执行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Pb),mg/kg 0.5 铜(Cu),mg/kg 10 菌落总数,cfu/g 1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霉菌,cfu/g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年第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 5.2 水分 按GB/T 5009.3 执行。 DB46/T 78
7、2007 3 5.3 总糖 按GB/T 5009.8 执行。 5.4 酸值 按GB/T 5530 执行。 5.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 执行。 5.6 总砷 按GB/T 5009.11 执行 5.7 铅 按GB/T 5009.12 执行 5.8 铜 按GB/T 5009.13 执行 5.9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 按GB/T 4789.24 执行。 5.10 净含量 按JJF 1070 执行。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6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同班次生产的同一类型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按GB/T 10782 第7.
8、5条执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技术检验部门逐批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b)当原料、工艺及设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时。 7.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
9、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卫生指标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 7.4.3 除卫生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如有异议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 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包装、标签和标志、贮存与运输 8.1 包装 DB46/T 782007 4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2 标签和标志 标签按 GB 7718 执行,标志按 GB 191 执行。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防尘、防绳、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 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其它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一同贮存。 8.4 运输 产品运输时,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它影 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不少于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