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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1078-2015 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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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1078-2015 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pdf

    1、 ICS 93. 080 P 66 备案号: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42 DB42/T 1078 2015 湖北省市 (县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ity (county) urban-rural overall planning of Hubei province (报批稿 ) 2015-06-23 发布 2015-12-01 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42/T 1078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规划一般要求

    2、 . 2 5 规划内容要求 . 3 5.1 城乡 总体规划纲要 . 3 5.2 市(县)域统筹规划 . 3 5.3 中心城区规划 . 8 5.4 镇(乡)规划引导 . 9 5.5 村庄规划引导 . 9 5.6 规划实施措施 . 10 5.7 规划强制性内容 . 10 6 规划成果要求 . 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规程解释说明 .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荐文本目录 .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荐说明书目录 . 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基础研究推荐专题库 . 1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城乡总体规划基础资料调查一览表

    3、. 19 DB42/T 1078 2015 I 前 言 本规程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 和 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规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市规划编制研究与展示中心、 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总院 (集团 )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童纯跃、洪盛良、李媛、黄 平、倪火明、 严圣华、饶翔、李红、 蔡洪、 淳涛、王海英、孙双辉、熊娟、

    4、胡莉华、袁博。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 黄峻 、 任绍斌 、 吴志华 、 洪旗 、 雷锦洪 、 张彦 。 DB42/T 1078 2015 1 湖北省市 (县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 湖北省市 (县 )城乡总体 规划 编制 的 一般要求、规划内容要求 及 规划成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市 (县) 的城乡总体规划 的 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GB/T

    5、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CJJ 132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88-2007、 GB/T 50280-1998 界定的以及下列 术语 和定义 适用于本规程。 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 重复列出了 GB 50188-2007、 GB/T 50280-1998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分为城镇和乡村两大类,其中城镇是以非农 产业和非农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乡村以农业和农业人口集 聚为主要特征。 GB/T 50280-1998,定义 2.0.1 3.2 市(县) municipality(

    6、county) 依法设立的市(县)建制的行政辖区。 3.3 镇 town 依法设定的镇建制的行政辖区。 GB/T 50280-1998,定义 2.0.4 3.4 乡 township 依法设定的乡建制的行政辖区。 3.5 村 village DB42/T 1078 2015 2 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形成的聚落,亦指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基层自治单位。 3.6 城镇村体系 urban and rural system 市(县)域内由职能各异、规模不等、相互分工、密切联系的 居民点形成的空间组织形式。 3.7 中心城区 central urban area 市(县)人民政府驻地,在相应行政区域内发挥政治、经

    7、济、文化中心作用的区域。 3.8 中心镇 central town 市(县)城镇村体系中,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作用中发挥片区中心作用的镇。 GB 50188-2007,定义 2.0.7 3.9 一般镇 common town 市(县)城镇村体系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GB 50188-2007,定义 2.0.8 3.10 重点镇 key town 市(县)城镇村体系中,发展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 一定时期内重点扶持的镇。 3.11 特色镇 characteristic town 市(县)城镇村体系中,文化、生态、资源、产业等特色显著,具有保护和开发利用价值的镇。 3.12 中心村 central

    8、village 市(县)城镇村体系中,设有兼为周边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GB 50188-2007,定义 2.0.9 3.13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市(县)城镇村体系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GB 50188-2007,定义 2.0.10 3.14 保护性建筑 protective building 指具有历 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需要保护的建筑。 3.15 三区四线 the three districts and four lines 市 (县) 域内的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以及绿线、紫线、黄线和蓝线。 4 规划一般要求 4.1 规划编制范围 DB42/T 1

    9、078 2015 3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范围为市(县)行政辖区范围,可依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设置规划层次。 4.2 规划编制期限 1 城乡总体规划的 规划 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对城乡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2 规划期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原则上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4.3 规划编制阶段 城乡总体规划包括 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编制阶段,其中纲要阶段研究确定城乡总体规划中 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成果阶段编制完整的规划成果。 4.4 规划编制原则 1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形 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

    10、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城乡关系 ; 2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坚持 节约 和 集约利用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 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3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体现城乡总体规 划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 利益的政策属性。 5 规划内容要求 5.1 城乡总体规划纲要 1 提出市(县)域总体发展战略,提出城镇化发展路径和推进策略 ; 2 分析城市定位和职能,研究城市特色,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 3 预测市(县)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确定中心城区、各镇(乡)城镇

    11、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 ; 4 确定市(县)域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 的综合目标和要求 ,提出空间管制原则 ; 5 提出市(县)域 “ 三区四线 ” 规划 、 禁 建区 管制要求和 限 建区限建条件要求 ; 6 提出市(县)域空间布局结构、发展分区、城镇 等级 规模和职能分工 ; 7 提出市(县)域综合交通发展策略、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综合防灾体系的统 筹发展目标和战略 ; 8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和城市发展方向,提出规划结构、功能分区和建设用地范围 ; 9 提出中心城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 10 提出中心城区重大

    12、市政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 11 提出中心城区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 12 提出镇(乡) 村布局模式和规划引导原 则 。 5.2 市(县)域统筹规划 DB42/T 1078 2015 4 5.2.1 发展目标与战略 1 分析市(县)域的发展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明确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等 发展目标,并制定调控指标体系 ; 2 制定区域协作、城乡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等发展战略 ; 3 因地制宜,提出市(县)域城镇化发展路径,制定推进策略。 5.2.2 城市性质与 城镇 规模 1 确定城市定位、城市职能和城市性质 ; 2 预测市(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和城镇化水

    13、平,确定中心城区、各镇(乡)城镇人口规模。 3 明确市 (县)域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建设用地和农 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确定中 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5.2.3 市(县)域空间布局规划 1 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承载力、区域交通条件和城镇布局,按城乡统筹发展的要 求,明确市(县)域空间结构,划分市(县)域发展分区,制定规划指引,明确各发展分区的空间 范围、功能定位、规划布局和建设控制要求 ; 2 分析市(县)域各类用地利用现状和建设条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明确各 类土地利用的规模和范围, 确定市(县)域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城乡用地汇总表 (见表 5-1) ,表中 的

    14、用地类别包括建设用地和非建设 用地两大类,其中建设用地应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 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 和 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 林用地 和 其他非建设用地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表 5-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2)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H 建设用地 其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其中 城市建设用地 镇(乡)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 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DB42/T 1078 2015 5 表 5-1 城

    15、乡用地汇总表 (续)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2)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E 农林用地 其中 基本农田 国家级公益林 其他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100 100 备注 : 年现状常住人口 万人; 年规划常住人口 万人 。 5.2.4 市(县)域城镇村体系规划 1 综合分析自然条件、城镇村分布现状、人口流动特点及居民意愿等因素,明确城镇村布局原 则与模式,确定市(县)域城镇村等级结构,构筑由中心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中心社 区)、基层村(基层社区)组成的城镇村等级序列,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层次或采用其它合适表述 ; 2 综合分析城、镇(乡)在所处

    16、区域中的地位以及自身的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条件、产业发展、 历史文化特色等,研究确定中心城区、各镇(乡)的职能分工,并对中心村(中心社区)和基层村 (基层社区)提出职能发展 指引 。 5.2.5 市(县)域产业布局规划 1 分析市(县)域产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主要产业的区域地位及其关联特征,比较周边区 域主要城市产业现状和空间布局特点,进行产业选择和空间布局的区域协调 ; 2 依据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市(县)的发展定位,参考国家和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结合国民经济 和社会 发展规划 及 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等 ,确定市(县)域产业发展重点 ; 3 按照 市(县)域产业空间统筹原则,确定

    17、市(县) 域 产业空间总体布局和主要产业具体布局, 明确农业生产区空间布局,统筹安 排工业集中发展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及旅游发展区等的空间 布局,促进生产、居住空间布局协调,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5.2.6 市(县)域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 确定 市(县)域 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 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 ; 2 结合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确定市(县)域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功能分区和保护要求 ; 3 提出 市(县)域 环境质量 控制 指标和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5.2.7 市(县)域空间管制规划 1 明确市(县)域空间管制规划,

    18、在市(县 )域层面确定三区四线(三区即禁建区、限建区、 适建区;四线即绿线、紫线、黄线、蓝线) , 市(县) 域 禁建区 和 限建区的划定要素 (见表 5-2),其 中禁建区要明确管制要求,限建区要明确限建条件要求 , 市(县) 域 四线管制要求 (见表 5-3); DB42/T 1078 2015 6 2 空间管制规划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生态功能区规 划、生态公益林保护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等充分协调,实现“空间对象 -管制主体 -管制措施”三者 对应统一,增强空间管制规划的可操作性。 表 5-2 市 (县 )域禁建区和限建区划定要素一览表 序号 类型 要素

    19、禁 建区 限建区 1 自然 与文 化遗 产 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 非核心区 风景名胜区 核心区 非核心区 历史文化街区 / 历史文化街区 地下文物埋藏区 / 地下文物埋藏区 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保护区 / 历史文化保护区 地质灾害 易发区 低易发区 地形地貌 /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区 水土流失 /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山前生态保护区 地震风险 活动断裂带所在地 活动断裂带两侧控制范围 矿产采空区 矿产采空区 矿产采空区外围 地 质遗迹 一级保护区 二级、三级保护区 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源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

    20、护区 湿 地 生态保育区 非保育区 地下水超采区 / 严重超采区 行洪河道 行洪河道 外围一定范围 蓄滞洪区 / 蓄滞洪区 4 农地 及绿 地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 / 一般农田 / 一般农田 森林公园 生态保育区 非生态保育区 地质公园 核心区 非核心区 公益林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二级、三级国家级 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5 环境 保护 市政基础设施 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 /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保护区 / 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防护区 / 噪声污染防护 / 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保护区、 机场噪声控制区 污染物集中处置 设施防护 /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防护 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防护区 DB4

    21、2/T 1078 2015 7 表 5-2 市 (县 )域禁建区和限建区划定要素一览表 (续) 序号 类型 要素 禁建区 限建区 5 环境 保护 民用电磁辐射设 施防护 110KV 以上变电站防护区 / 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广播电视发射设施控制发展区 / 移动通信基站、微波通道电磁辐射防护区 表 5-3 市 (县 )域四线管制要求一览表 名称 管制范围 绿线 指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 围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其他保护性 建

    22、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黄线 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乡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蓝线 指城乡总体规划中 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乡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注 :市 (县 )域四线管制要求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 5.2.8 市(县)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 重点进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包括教育设施、卫生设施、文体设施和福利设施等 ; 2 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设施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结合其现状分布特点和城 镇村布局规划,明确分级配置体系、配置内容、配置标准及配置规模 ; 3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

    23、教育等,应明确其配置标准与 建设要求,明确中小 学分布位置、规模及撤并方案,明确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数量与规模 ; 4 卫生设施:包括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四类,应明确城乡医疗设施的配 置标准与建设要求,明确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 5 文体设施:分析提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目标,确定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 6 福利设施:合理配置 福利院、 敬(养)老院、 救助站 等 福利设施 。 5.2.9 市(县)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1 坚持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原则,提出历史文化保护的总体目标和保护要求 ; 2 提出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和名村保护要求,明确历史

    24、文化街区、保护性建筑、重要地下文物 埋藏区的位置,提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范围和保护要求 ; 3 汇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提出保护与继承的原则和要求。 5.2.10 市(县)域旅游规划 提出旅游发展目标 和战略 , 明确 旅游空间布局 和游线组织 , 合理配置旅游服务设施 。 5.2.11 市(县)域综合交通规划 1 提出市(县)域综合交通发展 目标 和 战略 ,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 DB42/T 1078 2015 8 2 统筹市(县)域内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交通运输的组织,确定相应的站场、港 口规模 等级与位置 ; 3 按 照 公交优先原则,构建城乡一体

    25、化的公共交通体系。 5.2.12 市(县)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根据城镇村布局规划,结合水利、电力、电讯、燃气等行业规划,按照城乡覆盖、资源共享、 集约利用的原则编制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 1 给排水规划 : 进行水源选择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用水标准,预测供水规模,明确给水设施 的布局与规模;明确排水体制,确定污水处理规模和处理标准,明确排水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 2 能源规划 : 提出能源工程的发展目标和容量指标,明确区域供电网络、燃气干管布局及供电 设施和燃气设施的布局与 规模 ; 3 信息化规划 : 提出通信、邮政、广播电视工程的发展目标,合理预测容量与规模,明确区域 干线及各类设施布局 ;

    26、 4 环卫设施规划 : 提出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对策,确定环卫公共设施、环卫工程设施的分级设 置标准 。 5.2.13 市(县)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确定综合防灾减灾的总体目标、体系建设和综合保障措施 : 1 防洪排涝规划 : 明确防洪标准,提出重大防洪工程设施布局等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对于易发 生内涝城镇,提出排涝标准,并提出重点防内涝地区排涝工程设施的布局要求和治理措施 ; 2 消防规划 : 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 ,合理确定消防站的数量、级别、服务范围和布局 ; 3 人防规划 : 按照保障安全、平战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合理布局人防设施、并提出人防设 施建设的原则、要求和标准 ; 4 抗震规划 :

    27、 提出抗震设防标准和目标,提出避震疏散场地、疏散通道和生命线工程等抗震防 灾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和要求 ; 5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结合地质灾害评价,对存在泥石流、滑坡、崩塌、溶洞和断层等地质灾 害的地区,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和措施。 5.3 中心城区规划 1 研究确定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 2 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 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 3 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利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 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 4 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 5 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

    28、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 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 6 确定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明确绿地率控制目标,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 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和水面率控制要求 ; DB42/T 1078 2015 9 7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 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建筑保护 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 8 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 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 9

    29、确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环卫 设施 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提出地下综合管廊布 局原则和建设要求 ; 10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11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 防洪排涝、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 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提出径流控制要求 ; 12 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 求。 13 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 14 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 15 对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提出原则性意见,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参照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有关内

    30、容,单独编制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其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 容。 5.4 镇(乡)规划引导 1 镇(乡)规划引导是指导下层次镇(乡)总体规划的上位依据。通过全域统筹,明确各镇(乡) 发展方向及发展特色,避免市(县)域范围内 镇(乡) 同质化发展和重复建设 ; 2 镇(乡)域规划引导:产业引导应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门类,原则性提出镇域产业分区 布局的指导意见;镇村体系引导应明确镇村居民点,构建镇区 中心村(中心社区) 基层村(基 层社区)三级镇村体系结构 , 确定 镇村职能分工 , 提出 村 庄 人口规模;明确历史文化资源保

    31、护与利 用要求;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3 镇区(乡驻地)规划引 导应明确城镇职能, 明确镇区 (乡驻地)建设用地规模 和 空间发展方 向, 结合地形条件和建设发展需要提出镇区 (乡驻地)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明确重大交通设施、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建规模和要求 ; 4 强化对重点镇、特色镇镇区规划引导,明确其规划结构、功能分区及主要用地布局, 明确主 要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标准 。 5.5 村庄规划引导 1 村庄规划引导,是指导下层次村庄规划的上位依据。必须通过全域统筹,充分考虑市(县) 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农村现代化、农业产业化进程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分析村庄现状

    32、 的基础上,提出中心村 (中心社区)、基层村(基层社区)的名称、位置、职能分类、人口规模、 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控制规模 ; 2 综合村庄的地形地貌特征、行政区划、区域功能、调整方式、村庄自身规模等因素,按照有 利于政府职能发挥、便于规划实施、设施配置、产业发展、社会和谐等原则,提出村庄分类指导意 见,村庄规划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鼓励以整治、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 ; DB42/T 1078 2015 10 3 强化村庄建设动态演变的地方特色与规律,提出村庄动态发展、分类和分阶段建设引导意见, 便于村庄建设的有序实施 ; 4 重视乡村历史文化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明确特色村的 特色保护和建设

    33、要求,在改善村 庄人居环境的同时,尊重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保护乡土文化、乡村文明和特色乡村环境。 5.6 规划实施 1 提出覆盖全域的城乡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议,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政策与措施 ; 2 提出将规划技术成果转化为行政管理文件的具体内容 ; 3 建立 城乡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人口、用地、交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发展变化, 对 城乡 总体规划实施进行监控评价。 5.7 规划强制性内容 5.7.1 市(县)域 强制性内容 1 市(县)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 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 基本 农田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

    34、 2 市(县)域禁建区的管制要求和限建区的限建条件 要求 ; 3 市(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包括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环卫设施等 重大设施的布局和区域性管线的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福利 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 4 市(县)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性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位置 ; 5 市(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6 市(县)域各类绿 地的布局 ; 7 市(县)域防灾减灾工程 , 包括防洪排涝标准 和 防洪堤走向 、 防灾减灾救援疏散通道 、 人防 与消防设施布局 、 地

    35、质灾害防护规定 等 。 5.7.2 中心城区 强制性内容 1 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 ; 2 城市建设用地 ,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 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布局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求 ; 3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包括中心城区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 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 范围;中心城区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环卫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布 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福利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4 城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

    36、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 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 具体位置和界限 ; 5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6 城市 防灾减灾工程 , 包括防洪排涝标准、防洪堤走向; 径流控制要求 ; 防灾减灾救援疏散通 道;人防与消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DB42/T 1078 2015 11 6 规划成果要求 1 城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相应的图纸和 专题研究报告 ; 城乡总体规划 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三部分 , 在规划文本中应明确强制性内容 ; 2 文本 应 阐述、表达规划意图和目标,应使用规范、简练、明确的条款格式 ; 图纸 应 用图像

    37、表 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风玫瑰、图例、 xxx人民政府和绘制时间 , 图纸所表达 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 附件包括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 说明书的内容是分 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 3 文本、图纸和附件应采用 A4纸规格装订,图纸按照 A3纸规格成图,折叠成 A4纸规格装订成册 ; 文本和图册等封面落款为 “ XXXX人民政府”,内页加盖规划成果单位成果专用章、表明规划编制单 位资质、规划人员专业 和 技术职称。 DB42/T 1078 2015 12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 规程解释说明 A.1 本规划编制目的 为规范湖北省市(县

    38、)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湖 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A.2 本规划适用对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县级市、县的城乡总体规划编制 ; 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按本规程执行 ; 地级市(州)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本级政府所处辖区可按 本规程执行,其管辖的县和代管的 县级市所辖区域范围按国家有关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深度执行 ; 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武汉市、襄阳市、荆州市、黄石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A.3 本规程的三性 指导性:指导全省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成果能有效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下位镇村规划 ; 规范性:明

    39、确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必须内容,强化区、线管控要求,对引导部分提出原则性意见 ; 普适性:适应不同行政单元、空间尺度、地形地貌和发展水平的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A.4 城乡总体规划的层次性 已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市(县 )不需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上级行政单元的城乡总体规划不能 替代下级行政单元的城乡总体规划,是下级行政单元城乡总体规划的上位依据,如市(县)编制城 乡总体规划,其所辖镇或乡也应编制镇(乡)域规划和镇(乡)区建设规划,两者之间不矛盾。 A.5 镇(乡)规划引导与下层次镇(乡)总体规划的关系 本规程确定的镇(乡)规划引导的内容是下层次镇(乡)域规划和镇(乡)区建设规划编制的 上位依据。在

    40、编制镇(乡)域规划和镇(乡)区建设规划时,对于市(县) 城乡总体规划镇(乡) 规划引导内容中提出的产业发展方向、产业门类等产业引导,构建的镇村体系结构、镇村人口规模、 职能分工等镇村体系引导,城镇性质与职能、镇区建设用地规模、镇区空间发展方向、重大交通设 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配建规模等镇区规划引导等重大原则性内容必须遵循,但可 在具体规划中进行优化,因客观条件变化确有变化的,应作出论证。下层次镇(乡)总体规划编制 的其他内容、深度要求可参照镇规划标准和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A.6 村庄规划引导与下层次村庄规划的关系 本规程确定的村庄规划 引导的内容是下层次村庄规划编制的上位依据。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对 于市(县)城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引导内容中提出的中心村(中心社区)、基层村(基层社区)的 名称、位置、主导产业、人口规模、村庄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村庄分类等重大原则性内 容应遵循,但可在具体规划中进行优化调整,因客观条件变化确有变化的,应作出论证。下层次村 庄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深度要求可参照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和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DB42/T 1078 2015 13 A.7 村庄规划引导中村民意愿的体现 村庄规划引导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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