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C 52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2/ 1098 2015 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stone processing industry (报批稿) 2015 - 09 - 24 发布 2015 - 12 - 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 1098 2015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2 5 职业卫生管理
2、 .3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5 7 工程防护措施 .6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评价 .9 9 个体防护措施 .9 10 应急救援 .10 11 职业健康监护 .10 12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1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石材加工企业作业 场所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12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 .13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工种健康检查必检项目及体检周期 .16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工种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一览表 .18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19 附 录 F
3、(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示例 .20 DB42/ 1098 2015 II 前 言 本 标准 第 5.3, 6.2.1.3, 6.2.1.7, 7.1.10, 7.2.18, 7.4.2, 8.2, 8.5, 8.7, 9.3, 12.1条款 为强 制性条款 ,其他 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 公司、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琨、吴家兵
4、、祁成、姚道华、郑建如、史伟伟、许兵、杨少华、张耕、赵同 强、朱亮亮、 易桂林、刘安生、 周焕明、何朋、 钱建平 。 DB42/ 1098 2015 1 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材加工企业 的 职业卫生管理、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 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 及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 湖北省内 石材加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3890 天然石材术语 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6、计规范 GB 50897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 50970 装饰石材矿山露天开采工程设 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 4220 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 DB42/ 109
7、8 2015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890、 GBZ188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3890、 GBZ18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 3.1 石材 stone 以天然原石为主要原材料经加工制作并用于建筑、装饰、碑石、工艺品或路面等用途的材料,包括 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 GB/T 13890,术语, 2.2 3.2 石材加工 stone processing 将大理石、花岗石、板石等原料通过切割、研磨、雕刻等工艺,加工成建筑装饰材料、工艺品及其 它用途产品的过程。 3.3 切割 cutting 用锯切机等设备对天然石材荒料或大块人
8、造石基料进行锯切和分割的作业过程。 3.4 打磨抛光 polishing 是指利用机械 或 化学的作用,使工件 表面 粗糙度降低,以获得光亮、平整表面的加工方法。 3.5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 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 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 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
9、业健康监护档案管 理等内容。 GBZ188,术语和定义, 10.3 3.6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 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 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 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GBZ188,术语和定义, 2.8 4 总则 DB42/ 1098 2015 3 4.1 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 程中职业病危害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
10、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4.2 石材加工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石 材加工的职业病危害。 4.3 石材加工应采用有利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工艺和设备, 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 式。 4.4 石材加工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引进新设备时,应同时引进与之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备和设施。 4.5 石材加工企业应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停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 的粉尘、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
11、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 度)符合 GBZ2.1 及 GBZ2.2 的要求。 4.6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石材加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7 企业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防护设施的配备及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作业人员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 等工作,资金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石材
12、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
13、2 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DB42/ 1098 2015 4 石材加工企业应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目标、措施、责任部门、 考核指标和评估办法等内容。 5.3 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 GBZ158 的规定,在醒目 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按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有害物质 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内容。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规范见附录 E 及附录
14、F。 5.4 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组织对本单位劳动者开展的职业卫 生培训工作。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 a) 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b) 粉尘、噪声、高温和热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与预防控制措施; c) 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条件; d)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等; e) 高温中暑、烧灼伤、烫伤及撞击伤等自救和互救知识; f) 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接受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g) 粉尘接触人员应做好戒烟 /控烟教育。 5.5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企业应建立
15、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包括本 标准 11.4 所规定的内容。 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 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d)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资料; h) 职业病危害
16、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i)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 和安置情况记录; j)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 者批复文件; k)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l)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DB42/ 1098 2015 5 5.6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企业应将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6.1 选址 6.1.1 石材加工
17、企业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当地经济与社 会发展规划、 所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应符合 GB 50187、 GB 50897、 GB 50970、 GBZ 1 的有关规定。 6.1.2 厂址应靠近石材矿山、石材生产加工集中区或石材贸易集散地并符合下列条件: a) 应避免压覆矿体; b) 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c) 应与城镇、居民区有一定的距离 。 6.1.3 厂址不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厂区 应 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与居住区的距离应符合以噪声为 主企业的防护
18、距离的要求。 6.2 总体布局 6.2.1 平面布置 6.2.1.1 总 平面设计应符合 GB 50187、 GB 50897、 GB 50970、 GBZ 1 的有关规定。 6.2.1.2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 6.2.1.3 总平面布置时应明确功能分区,生产区应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带,布置在当地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其他非生产用房;非生 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6.2.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设置在非生产区 ,不应位于生产区全年主导风向
19、的下风侧,并应 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交通 便捷的地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 总用地面积的 7。 6.2.1.5 石材加工企业厂区出入口的数量应不少于 2 个。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 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 a)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b)主要物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物流方位,靠近运输量大的仓库、堆场,并应方便与外部运输线路 连接。 6.2.1.6 装饰石材工厂应设有荒料堆场、边角余料堆放场地、废渣和废水的处理场所。 6.2.1.7 产生粉尘的厂
20、房应采取防尘措施 ,粉尘浓度较高的生产用房应远离非污染设施,必须设置在 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易于扩散的地段,并与其他生产用房之 间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DB42/ 1098 2015 6 6.2.1.8 石材加工作业场所应综合考虑粉尘发生源的位置,合理布置工艺设备。石材加工设备的布置 应考虑使其扬尘方向朝向车间主导气流的下风向,且不同设备的扬尘方向应尽量一致。 6.2.1.9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小于 45 。 6.2.1.10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
21、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 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6.2.2 竖向布置 6.2.2.1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 房内时应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6.2.2.2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 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7 工程防护措施 7.1 防尘 7.1.1 石材加工粉尘作业场所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应符合 GB 12801 要求。 7.1.2 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
22、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 化和 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对移动的扬尘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设施。 7.1.3 加工过程中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宜首先考虑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 7.1.4 石材加工过程中应采取的粉尘综合控制措施如下: a)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 b)切割、打磨、抛光、磨边、倒角和钻孔等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当湿式作 业粉尘浓度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时,应采用其他机械通风除尘方式; c)采用湿式作业的大型排锯、绳锯、圆盘锯等荒料切割设备以及水刀雕刻机 、粗磨、精磨机等固 定作业设备在不影响操作的情况下,应增加防尘罩,避免粉尘
23、随水雾播散; d)切边、废石破碎等临时性产尘作业场所应独立设置,产尘作业区应与非产尘作业区隔离开来, 应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备; e)无法进行湿式作业的石材切割、打磨、雕刻、荔枝面加工和圆柱等工序应集中设置,并与其他 作业场所隔离,避免污染其他作业场所; f)在异型石材加工中,雕刻机、磨边机和倒角机等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 7.1.5 石材加工设备应根据工艺合理选用通风除尘装置。应综合考虑粉尘发生源的位置,合理布置如 下通风除尘设施: a)石材加工自动化生产线应设置集中通风除尘系统; b)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DB42/ 1098 2015 7 c)通风除尘系
24、统应定期检测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1.6 作业场所空气净化应采用湿式方式沉降,为防止污染物转移,同时要考虑水处理后的循环使用。 7.1.7 石材加工人员应避免在粉尘作业面的下风向操作。 7.1.8 石材加工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扬尘,定时进行地面清扫,及时清扫机器设备和工作场 所,减少粉尘的堆积。 7.1.9 存放粉料或有浮尘的物料的仓库应当用封闭式围挡,露天存放的应加盖防尘网。 7.1.10 在产生粉 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粉尘危害告知牌,具体要求按 GBZ 158 执行。 7.2 防 噪 声、振动 7.2.1 石材加工企业产生噪声的设备,其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 GB 5
25、083 的要求。 7.2.2 石材加工企业噪声危害的控制应从声源控制入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及 隔振、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噪声符合 GBZ 2.2 的要求。 7.2.3 皮带输送机、破碎机、风机、空气压缩机、泵类等噪声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中采取隔声 降噪的措施,如壳体噪声隔离和建筑隔离措施。 7.2.4 自动作业的高噪声作业场所应建立隔声操作室,操作室的噪声应控制在 75dB( A)以 下。 7.2.5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气口(或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7.2.6 在对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离时,观察窗,风机进、出口,石材进、出口以及人员通道应 采用隔
26、声设计,其隔声设计效果不应低于隔离室主体工程隔声效果。 7.2.7 使用锯片和锯条作为加工刀具的设备比磨抛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大,排锯和砂锯、圆盘锯、双向 切机非连续生产线中的这类锯切和裁切设备宜与磨抛设备分开布置,并设置隔声设施;此外在加工非光 面板时,锤击、火烧加工设备也会产生较大的噪声,生产区域宜与其他工序分开布置。 7.2.8 加工火烧板的火烧机生产时能产生 100dB(A)以上 的噪声,火烧板加工区应设置在单独、密闭的 工作间内,以减低噪声对操作工人的影响。 7.2.9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噪声级仍不能达到 GBZ2.2 限值标准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 人防护措施。 7.2.1
27、0 企业应选择振动较小的设备,使手传振动接振强度符合 GBZ 2.2 的要求。 7.2.11 产生较强振动及冲击的砂锯和排锯设备基础不宜与建筑物基础相连,避免框架锯机基础振动直 接影响到建筑物。受振动的管道不宜直接搁置在建筑物上,以防止建筑物产生局部共振。隔振措施可分 为以下两类: a)积极隔振:为了减小砂锯和排锯对支承结构、生产人员和设备的振动影响,对 振源所采取的隔 振措施; b)消极隔振:为了减小支承精密设备的结构振动对精密设备的影响,对精密设备所采取的隔振措 施。 DB42/ 1098 2015 8 7.2.12 隔振方法是在被隔振设备和支承结构之间设置如钢弹簧、橡胶制品、软木或乳胶海
28、绵等减振器 或减振材料 。 7.2.13 粉碎机、抛光机、打磨机、空压机、除尘风机及机泵等应设置独立基础或减振措施 , 如弹簧减 振器等弹性构件。 7.2.14 在采取湿式作业的岗位,水泵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减振垫;风机进、出口与连接管道间采用软 连接,水泵出口设橡胶柔性接头等,以有效降低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和振动的强度。 7.2.15 设置粉碎机时应降低粉碎出料口与料堆的落差 ,必要时可设置滑道或溜坡。 7.2.16 手持切割机和手工打磨设备应在手持部位加减振套,石材荒料开采等司机座位宜加减振垫。大 型设备过道、操作位设置减振垫。 7.2.17 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隔声、隔
29、振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符 合 GBZ 1 的要求。 7.2.18 存在或可能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车间、设备应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7.3 防高温 7.3.1 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应避开中午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尽 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7.3.2 宜采取轮流作业方式,降 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如实行小换班, 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作业。 7.3.3 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 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及
30、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石材加工企业应执行 下列规定: a) 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b) 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 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不得安排 室外露天作业 ; c) 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 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 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7.3.4 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操作室和驾驶室应设置降温空调。 7.3.5 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和浴室,休息室内应通风良好或设置空调、电扇等防
31、暑降温设 施。 7.3.6 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 0.1% 0.2%),饮料水温应低于 15。 7.4 建筑卫生及辅助用室 7.4.1 采光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车间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采光和照明设计应分别按 GB 50033 和 GB 50034 执 行 ; b) 在湿式切割、打磨等潮湿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灯具 ; c) 在火烧板等高温作业场所,宜采用散热性好、耐高温的灯具; DB42/ 1098 2015 9 d) 在干式作业的粉粹、打磨、切割等粉尘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X 的灯具,在荒 料开采和切割的室外场所,应采用防
32、护等级不低于 IP4X 的灯具; e)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f) 应制定灯具定期清洗制度和更换制度,对于切割、打磨等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灯具最少每年 擦拭 3 次,维护系数 0.8;室外作业灯具至少每年擦拭 2 次,维护系数 0.65。 7.4.2 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符合 GBZ 1 的要求。 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 /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 (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和妇女卫生室。 7.4.3 石材加工存在粉尘作业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
33、清扫,并及时冲洗,防止积尘、积泥;清 扫时宜采用湿式作业,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 水处理系统。 7.4.4 石材加工企业要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厂房应有足够的 高度,人均面积不 少于 4.5m2。 8 作业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8.1 石材加工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 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因素检测,检测工作应符合 GBZ 159、 GBZ/T 160 的要求。每三年 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作 业 场所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 A。 8
34、.2 石材加工企业应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 , 告知作业人员工作场所 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 评价结果。 8.3 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确保其与主体设备同步有效运行。 8.4 石材加工企业应向供应商索取 通风除尘设备的设计性能信息,并将这些材料存档,以便与测试结 果比较。 8.5 应根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和运行效果,每 12 个月应检查和测试通风设备一次;每周应巡视一 次,肉眼检查设备损坏迹象。 8.6 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评估结果应记入相关技术档案,检查和测试结果保存应不少于 5 年。 8.7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 个体防护措施
35、 9.1 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培训和报废等制度。 9.2 应按照 GB/T 11651、 GB/T 18664、 GB/T 23466 标准的规定,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石材加工企业工种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用品见附录 D。 9.3 应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个人防护用品,其中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安全标志。 DB42/ 1098 2015 10 9.4 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其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报废后及时更换新 的个人防护用品。 9.5 应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
36、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0 应急救援 10.1 应急救援预案 石材加工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包括应急救援范围、依据文件、应 急救援程序、应急救援内容与方法、应急救援组织和机构、应急救 援通讯等内容,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对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10.2 应急救援队 石材加工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队,救援人员应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保证应急救援的安全 有效。 10.3 应急救援演练 石材加工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害因素定期组 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对常见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如高温中暑每年至少 应进行
37、一次,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改进,并将相关材料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1 职业健康监护 11.1 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 GBZ 188 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工种健康检查必检项目及体检周期见附录 C。 11.2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 病病人应向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确诊的职业病 病人应及时安排其治疗和康复。 11.3
38、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或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 康损害的作 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见 附录 B。 11.4 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病案等健康资 料。 12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12.1 承包商选择 企业外包作业涉及职业病危害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劳动防护条件的承包商 。 DB42/ 1098 2015 11 12.2 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12.2.1 企业应将存在的职
39、业病危害因素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 12.2.2 应 重点做好承包商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监督工作。 12.2.3 承包商在石材加工企业承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时,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并接受企业 的监督。 DB42/ 1098 2015 12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石材加工企业 作业 场所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 A.1给出了石材加工企业 作业 场所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内容。 表 A.1 作业 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 单元 工种 作业 场所、使用设备 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荒料 开采 锯工 矿山现场作业使用圆盘锯、金刚石串珠绳锯等 粉尘、
40、噪声、高温、寒冷环境、全身振动、手传振动 电工 矿山现场 配电作业 粉尘、噪声、高温、寒冷环境 机动车司机 荒料转运 噪声、粉尘 石材 加工 切工 使用桥式切机、横向切机等 噪声、粉尘、全身振动、手传振动 使用手摇式切机 粉尘、噪声、高温、局部振动 磨工 使用自动连续磨机、桥式磨机等 粉尘、噪声 使用手扶式抛光机、磨机等 粉尘、噪声、局部振动 数控设备操作工 使用数控车床、加工中心、雕刻机等 粉尘、噪声、高温 凿切工 使用凿、锤、斧等 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烧毛工 使用烧毛机 粉尘、噪声、高温 喷砂工 使用喷砂机 粉尘、噪声 特种作业(电工、 天车工、叉车司机) 配电作业、天车操作、叉车驾驶
41、粉尘、噪声 辅助站房值班人员 空压站、配电站 噪声、工频电场 其他辅助人员 库房管理、地面清扫等 粉尘、噪声 DB42/ 1098 2015 13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表 B.1给出了石材加工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 表 B.1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 工种 职业病危 害因素 上岗前禁忌证 在岗期间禁忌证 职业病 锯工 切工 磨工 凿切 工 粉尘噪声 手传振动 粉尘 :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 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噪声: 1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 500Hz,1000Hz
42、 和 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 听阈 25dB 2、高频段 3000Hz,4000Hz,6000Hz 双耳平均听阈 40dB 3、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 41dB 手传振动: 1、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2、雷诺病 粉尘同左列 噪声: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永久 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 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 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 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 频听力损失 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 力损失 25dB,噪声作业 1 年之 内,高频段 3000Hz,4000Hz,6000Hz 中任一
43、耳,任一频率听阈 65dB) 手传振动: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粉尘:尘 肺病 噪声:职 业性噪 声聋、职 业性爆 震聋 手传振 动:职业 性手臂 振动病 烧毛 工 粉尘噪声 高温 粉尘 :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噪声: 1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 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 音气导 听阈 25dB 2、高频段 3000Hz,4000Hz,6000Hz 双耳平均听阈 40dB 3、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 41dB 高温: 1、未控制的高血压 2、慢性肾炎 3、未控制的
4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粉尘、高温同左列 噪声: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永久 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 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 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 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 频听力损失 41dB 3、 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 力损失 25dB,噪声作业 1 年之 内,高频段 3000Hz,4000Hz,6000Hz 中任一 耳,任一频率听阈 65dB) 粉尘:尘 肺病 噪声:职 业性噪 声聋、职 业性爆 震聋 高温:职 业性中 暑 DB42/ 1098 2015 14 4、未控制的糖尿病 5、全身瘢痕面积 25%以上(工伤标准的八级) 6、癫痫 辅助 站房 值班 人员 噪声工频 电场 噪声: 1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 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 听阈 25dB 2、高频段 3000Hz,4000Hz,6000Hz 双耳平均听阈 40dB 3、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 41dB 噪声: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永久 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 500Hz,1000Hz 和 2000Hz 中任 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 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 频听力损失 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纯音听力检查各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