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 A 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5222019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Manage specification of the ageds own medicine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2020 - 01 - 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522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合肥九久夕阳红新海护理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合肥九久夕阳
2、红新海护理院有限公司、合肥市民政局、安徽九久夕阳红医养 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九久夕阳红护理院有限公司、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倬、谢琼、曹晓红、杨善慧、郭迎春、冯德利、谢芬、刘璐。 DB34/T 35222019 1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对于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的基本要求、内容、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应统一收取并保管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 3.2 应由依法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学技术人员对自带药品进行管理。 3.3 应按照 GB/T 35796-20 17 中 5.6.2.5 的要求和相关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 4 内容与方法 4.1 药品收取 4.1.1 应指定药品收取人员。 4.1.2 应根据医嘱或处方收取老年人自带药品,检查药品包装完整有效期等。 4.1.3 应详细询问送养人服药老年人基本信息和用药情况。 4.1.4 单次收取的自带药品数量不宜过多。 4.2 药品储存 4
4、.2.1 应指定药品保管人员。 4.2.2 应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4.2.3 应在护士站等场所配备符合临时存放药品条件的专柜及设施设备。 4.2.4 应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 4.2.5 应将药柜或储存药品的的场所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4.2.6 应制定药品的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4.2.7 应定期对储存药品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4.2.8 应在开封药瓶上标明开封日期。 4.3 药品预备 DB34/T 35222019 2 4.3.1 应指定药品预备人员和药品复核人员。 4.3.2 应严格按照处方或医嘱的要求进行药品的预备。 4.3.3 应使用密闭且标注老年人基
5、本信息的药杯或药盒。 4.3.4 应按照 WS/T 313 的要求洗净双手并佩戴一次性手套。 4.3.5 应查对以下药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老年人姓名; b) 老年人床号; c) 药品名称; d) 药品使用剂量; e) 药品使用时间; f) 药品使用方法; g) 药品有效期。 4.4 药品派发 4.4.1 应指定药品派发人员。 4.4.2 应在派发药品前按 4.3.5 的要求查对药品信息。 4.4.3 应按药杯或药盒上标注的基本信息,依次派发药品。 4.4.4 应派发至老年人床边或老人指定位置。 4.5 药品服用 4.5.1 应监督或协助老年人按时服药。 4.5.2 应在老年人服药前根
6、据 4.3.5 中的要求查对药品信息。 4.5.3 应在老年人服药后查看药杯或药盒内有无余药,必要时检查老年人口腔。 4.5.4 应注意观察药物反应和药物疗效。 4.6 药品复核 4.6.1 应由药品保管人员定期对老年人自带药品的收取记录、药品预备记录、药品派发记录、药品名 称、药品剩余数量、药品有效期等进行复核。 4.6.2 应提前 7 个日历日告知家属需补送的药品。 4.7 药品处理 4.7.1 应在老年人离开机构时,将剩余的药品交由老年人或送养人。 4.7.2 应按规定处理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品。 5 记录 5.1 药品收取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老年人姓名; b)
7、 老年人床号; c) 药品名称; d) 药品剂量; e) 药品用量; f) 药品用法; DB34/T 35222019 3 g) 药品有效期; h) 送药时间; i) 收取人签字; j) 家属签字。 5.2 药品储存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药品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b) 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情况。 5.3 药品预备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老年人姓名; b) 老年人床号; c) 药品名称; d) 药品用量; e) 药品用法; f) 药品预备时间; g) 备药人及核药人签字。 5.4 药品派发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老年人姓名; b) 老年人床号;
8、 c) 药品名称; d) 药品用量; e) 药品用法; f) 派发时间; g) 派发人签字。 5.5 药品服用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老年人姓名; b) 老年人床号; c) 服药时间; d) 服药地点; e) 服药方法; f) 服药剂量; g) 服药反应; h) 护理人员签字。 5.6 药品复核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药品名称; b) 药品已预备数量; c) 药品已派发数量; d) 药品剩余数量; e) 药品有效期; f) 复核结果; g) 复核时间; h) 复核人签字。 5.7 药品处理应记录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老年人姓名; DB34/T 35222019 4 b) 离开机构时间; c) 剩余药品名称; d) 剩余药品数量; e) 家属签字; f) 处理结果。 5.8 应按照 GB/T 35796 的要求对记录进行保管,时间不少于 5 年。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