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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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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pdf

    1、ICS 93.020 P1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Occupational safety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 发布 DB32/T 3703-2019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工程地质调绘与勘察点测设 . 5 6 勘探作业 . 6 7 特殊作业条件勘察 . 11 8 室内试验 . 16

    2、 9 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 . 18 10 工程物探 . 22 11 勘察设备 . 26 12 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 . 28 13 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 . 32 14 勘察现场临时用房 . 37 附 录 A 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 40 附 录 B 勘察设备防冻措施 . 42 附 录 C 液压装置的使用 . 43 附 录 D 防止强酸强碱灼伤的安全管理 . 44 DB32/T 3703-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

    3、地质工程勘察院、 江苏 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 勘测有限公司、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 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章建平、胡唐伯、尤苏南、丁加宏、周亚军、张道政、钟金良、任亚群、李俊 才、王 琦 。 DB32/T 3703-2019 1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以及工程地质调绘与勘察点测设 、 勘探作业、 特殊作业条件勘察、室内试验、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工程物探、勘察设备、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

    4、、 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勘察现场临时用房等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 江苏省 建设项目 的岩土工程勘 察安全作业与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92.1 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44

    5、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 12527 额定电压 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 12950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 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 物 品 dangerous goods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2 相

    6、关方 stakeholder 与组织的安全绩 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3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DB32/T 3703-2019 2 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4 危险源 hazard source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等损失的根源或状态的统称。 3.5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safe operation regulation 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职业危害、设

    7、备损毁、财产损失和破坏 环境等危险 源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的总称。 3.6 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用于预防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或职业有害因素,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装置 。 3.7 安全防护措施 security measures for safe work 为保护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职业危害和环境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包含防护用 品、防护装置以及 限定 人的行为规定 的总称 。 GB 50027-2001,定义 2.1.4 3.8 安全标志 safety signs 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

    8、( 边框 ) 或文字构成的用于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示 。 3.9 系统 接地 system earthing 系统电源侧某一点 (通常是中性点 )的接地。 3.10 保护 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为安全目的在设备、装置或系统上设置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4 总则 4.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障勘察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 社会和勘察单位的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江苏省建设 项目岩土 工程勘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标准 。 4.2 勘察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 的方针,建立健全勘察安 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

    9、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DB32/T 3703-2019 3 4.3 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勘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4 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勘察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 4.5 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 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 并留下记录。 未经培训考 核合格的 从 业人员, 不得 上岗作业。 勘察单位应 向从业 人员 告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 4

    10、.6 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作业过程 中 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 . 4.7 勘察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 不少于一次的 应急预案演 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4.8 勘察单位 应根据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 的有关规定 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4.9 勘察单位每年度应 安排 用于 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演 练 等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

    11、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 代。 4.10 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措施,并 应定期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11 勘察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合同, 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 对分包任务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4.12 勘察单位应 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13 编制 勘察 纲要 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 组织 搜集勘察作业场地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地

    12、质条件、地形地 物以及 各类地下管线、 地上架空线、地下工程、 水文和气象等资料, 并现场 踏勘 ,了解作业条件 。 4.14 勘察作业前,应结合踏勘情况编制勘察纲要。 勘察纲要应 包含 下列内容: 1 明确项目安全生产 组织机构。 2 勘察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辨识 、 评价及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 重大危险源等, 应 经评审或 专题论证 。 4.15 勘察单位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项目负责人应 组织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 作业人员在生产 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总

    13、包 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勘察单位在危险条件 下进行作业。 4.16 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场地作业时,应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 并 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 标志 ,且保证标志完好清晰,交通密集区尚应派专人指挥。 4.17 勘察设备 安装 应 平稳牢固可靠, 现场 防护设施应齐全完好。安装完毕,应经勘察 项目负责人组织 检 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勘察作业 ;安全生产防护 措施和个体防护装备未落实时不得实施勘察作业 ,未按规 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 不得 上岗作业。 4.18 现场 勘察 作业应 符合下列规定 : 1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4、2 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作业场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救援技能 。 3 勘察期间,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勘察作业场地 。 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 在 大于 30的陡坡或者坠落 高度 2m 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探井、陡坡或临边作 业,作业人员应系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 DB32/T 3703-2019 4 6 作业现场入口处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 示牌,主要作业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 7 作业材料、构件、工具应按作业规范摆放 ; 转动传动部位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触摸 ; 应设置泥浆 回收与排水设施 。 8 作业现场不得打闹嬉戏 , 不得 带病或酒后作业。 9

    15、 夜间不宜安排勘察作业 ,确需进行夜间作业时,作业现场照明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设置安全警示 灯,作业人员应穿反光个体防护装备 。 10 勘察 仪器和设备接通电源后,作业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非作业人员 未经许可 不得触碰 勘察 仪器和设备 。 11 实行多班作业时,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经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 , 方可后续作业 。 12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险情时,应 按应急预案处置并 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 4.19 勘察作业时, 勘察点与管线 及 设施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19-1、表 4.19-2 的规定 , 当不 符合时,应采取停电、绝缘隔离、迁移外电线路或改

    16、变勘察手段等安全防护措施。 表 4.19-1 勘察作业点与管线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 安全距离 序 号 管线设施类型及管线设施安全距离起算点 最小水平 安全距离 , m 1 地下 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 陆 地 地 下 0.75 水下 线路 二级及以上航道、江河 100 三级及以 下航道 、 中小河流 50 2 石油天然气 地下管道中心线 5 3 广播电视设施地面 标志桩 架空线、馈线 3 陆地地下线路 5 天线、塔、桅(杆)周围 水下传输线路 50 4 给水管道设施外侧 D 500mm 3 200mm D 500mm 2 200mm D 1 5 燃气管道外侧 低压( P 0.01MPa) 1 中压

    17、( P 0.04MPa) 2 次高压( 0.04MPa P 0.8MPa) 6 高压( 0.8MPa P 1.6MPa) 超高压( P 1.6MPa) 6 电信电缆线路 架空线路 市区内 0.75 市区外 2 地下电信线路 3 水底电缆 50 7 供热管道外缘 架空或地下管道外缘 1.5 表 4.19-2 勘察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 kV) 1 110 35110 220 () 500 800 1000 最小安全距离( m) 4 5 10 15 20 25 30 注: () 500 代表 500kV 交流和 500kv 直流两个电压等级 4.20 前往

    18、疫源地从事野外勘察的作 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前往传染病流行地区从事野外勘察的作业人 DB32/T 3703-2019 5 员,应注射有关预防针剂,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途经疟疾流行区,从事野外勘察的作业人员应在 出发前两周服用抗疟疾药片,在回归后一月内仍应继续服用。 禁止 作业 人员进入设有标志的血吸虫病易 感地带,对应进入的人员,应在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 4.21 在植被茂盛的丘陵山区和林区作业时,应配备砍刀、面罩和药品防止蛇、虫叮咬和其他动物的伤 害。 4.22 野外作业期间 应 采取措施,预防食物中毒。不得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不得饮用 未经检测 合格 的新水

    19、源 和 未经 消毒处理的 地下水和地表水。 4.23 使用 起重机械 装卸、搬迁设备和吊装构件时 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 的有关规定。 4.24 勘察单位 应保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必需的安全生产记录。 5 工程地质 调绘 与 勘察点测设 5.1 一般规定 5.1.1野外 作业组成员不 应 少于 2人,作业时 两 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讯或定位设备。 5.1.2 在有有害动植物等分布区域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3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随身携带探测棒和救生用品、用具,探测棒长度宜为 1.5m。植被覆盖的沼泽 地段宜绕道而行,对已知危险区

    20、应予以标识。 5.1.4 水域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5.2 调查与测绘 5.2.1 在崩塌区作业不宜用力敲击岩石,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测危岩的稳定状态。 5.2.2 在乱石堆、陡坡区,同一垂直线 一定宽度内 不得上下同时作业。 5.2.3 使用无人飞行器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5.2.4 在矿区、井、坑、洞内作业,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采取通风措施, 井口、坑口、洞口 应有人值守;井、坑、洞 深度大于 2m 时,应设置安全升降装置或采取其他安全升降措施 。 5.2.5 进行水文点地 质测绘和调查作业量测水位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3 勘察点测设

    21、4.3.1 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 4.3.2 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选用绝缘性能好的标尺等辅助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与架空线路之 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 4.19-2 的 规定。雷雨 天气 不宜使用金属 标尺、标 杆,确需使用时应采取 绝缘防护措施。 4.3.3 埋 设 标石应避开地下管线 等 地下设施。 4.3.4 在高楼、基坑、边坡、悬崖等区域 临边 作业时,应佩带攀登工具和安全带等 个体防护装备 。 4.3.5 在军事重地、民航机场及周边使用电台 等无线电设备时,应 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 DB32/T 3703-2019 6 6 勘 探 作业 6.1

    22、 一般规定 6.1.1 勘探作业前,应按照勘察纲要核实各类管线等设施、建 (构 )筑物与勘探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及其他 危险源,设置安全标志,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 6.1.2 勘探作业有可燃地下气区域,钻场内应设定钻场动火许可,动力设备加装防火罩,现场照明应使 用防爆荧光灯具。 6.1.3 作业需要 砍伐 树木时应预测树倒方向,被砍伐树木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 本标准第 4.19 节的 规定,树倒时不得损毁其他设施。 6.1.4 单 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陆域不 宜 少于 4 人 ,水域不 宜 少于 5 人。每个探井、探槽单班作业人员不 应少于 2 人,不得单人作业。 6.1.5

    23、 勘 探 作业过程不得将 勘探材料或构件 堆放在地下管线设施上;不得在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内堆放易爆易燃物品。 6.1.6 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当泥浆池深度大于 0.8m 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 钻 孔、探槽、 探坑、 探井 及 泥浆池应 按规定 及时回填。 6.2 钻探 6.2.1 钻探机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专人指挥竖立和拆卸钻塔、桅杆 ,作业人员不得在 钻塔及其构件 起落范围内停留或通过 。 2 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 转动灵活。 3 钻 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0.9m 的防护栏; 踏板可选用防滑钢板或厚度不小于 5cm 的 木 质踏板 。 4

    24、 场房 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5 斜塔及 高度 10m 以上的直塔应设置安全绷绳 和避雷针 。 6 不得在垂直方向的上下两层同时作业 。 6.2.2 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 随手 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钻塔上向下随意抛掷物品。 6.2.3 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 不得 用手触摸、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 2 卷扬机操作人员 与 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应 协调配合, 按 彼此确认 的信号进行操作 。 3 普通提 引器起落钻具或钻杆时,应使保护套环落底,提放倾斜钻具时,提引器 切口 应朝下;使用 提引钩时,应设置防止钻具脱钩的装置。 4 起落钻具时

    25、,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不得在钻塔上进行升降 工序 无关的作业 ,钻具 出孔时,作业人员手脚不得在钻头底部和岩芯下落范围。 5 提放钻具时,不得直接 徒手 扶托钻头的刃口,不得悬吊钻具清土,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的切削 刃口。 DB32/T 3703-2019 7 6 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 徒手 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 。 7 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 徒手 触摸钻具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 ,不得清土样。 8 钻杆不得竖立靠 在 A字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 9 跑钻时,不得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 10 应在钻具停稳后抽插垫叉;摘挂提引器应在停止升降后进行,应避开

    26、钢丝绳回弹范围 。 11 拧管机拧卸钻杆时,分动离合应保持灵活,卡方或垫叉未放平稳不得开拧管机,拧管机未停止 转动不得升降钻具;人力拧卸丝扣过紧的钻杆应切断拧管机动力,人员应站在板叉或钻杆钳回弹范围之 外。 12 手摇绞车应设置防止逆转的棘轮棘爪,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 13 冲击钻机 不得使用复滑车升降钻具;转盘式回转钻机应在停止回转后方可升降钻具 。 6.2.4 钻进 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孔、扫孔 或岩溶地层 钻进时,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 。 2 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 。 3 钻具不得长时间悬吊,在孔口竖立时应落地并锁紧制动装置。 4 冲击跟管钻进,孔口作业人员应面向

    27、 卷扬机操作人员 。移动 链钳或自由钳 钳时,应有专人把扶, 不得滑落。拧卸套管时, 链钳或自由钳 不得放手自由旋转。 5 小型冲击钻机钻具悬吊更换钻头或取土器时,应刹紧卷扬,放下棘爪;下降钻具时手不应在钻头 底部,脚不应位于下降范围;使用钻黏土的钻头时,手指不得放入导向管内。 6 气动冲击或气举循环钻进时,不得向孔内探视。 7 回 转器上站人工作时,应切断动力。量机上余尺时,不得使量尺接触回转器。 8 松、紧卡盘螺丝应切断动力,待卡盘停止回转后方能进行,确认扳手脱离后方能开钻。 9 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应灵活,不得漏水。送水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开钻时,不 得徒手把扶送水管、触碰水

    28、龙头。 10 操作人员应经常观察水泵压力表及送水胶管状态。 11 用烧碱调制泥浆时,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12 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停钻机动力 设备。 13 钻探停、待机或机械出现故障时, 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 段。 6.2.5 冲击钻进的钻具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具应连接牢固。 2 钻具的起落重量不得超过钻机使用说明书的额定重量。 3 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 4 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6.2.6 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 3703-2019 8 1 卷扬机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 。 2

    29、 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 。 3 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 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紧丝扣,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 。 4 锤击过程中,不得 徒手 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 。 5 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吊锤活动范围以下的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 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连接,并应挂牢提引器。 6.2.7 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事故作业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 机 台 。 2 不得使用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不得超负荷强力提升。 3 使用钻机油压系统和卷扬机联合顶拔孔内事故钻具,且立

    30、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 后再卸去立轴油缸负荷 。 4 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杆不得靠在钻塔上 。 5 处理复杂的孔内事故应编制事故处理方案,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 6 手动葫芦或滑轮组 处理孔内事故应配置安全保险绳。 7 吊锤 处理孔内事故应检查锤表面是否有裂痕及连接链牢固等情况,捶打前应拧紧钻杆丝扣和打 箍,不得在起吊状态 徒手 拧紧或把持吊锤与打箍之间的钻杆。 6.2.8 人工反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得使用链钳或管钳工 具反孔内事故钻具。 6.2.9 使用千斤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于 基台 梁上的千斤

    31、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做垫块 。 2 打紧卡瓦后,千斤顶帽、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卡住 。 3 应将提 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 。 4 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5 水域钻探不得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6.2.10 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钻探作业。 6.3 井探和槽探 6.3.1 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 考虑 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作业条件等影响安全 作业 的因素。 6.3.2 探井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

    32、探井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 0.8m,并应满足掘进要求。 2 深度 不应超过 20m 或 不宜超过地下水位。 DB32/T 3703-2019 9 3 不得在井口四周 1 m 范围内堆放弃土或工具。 4 弃土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m。 5 下井作业前应检查探井侧壁和底部土层的稳定和渗水状况,发现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先采取 护壁、排水措施后掘进。 6.3.3 探槽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掘进探槽的槽壁最高一侧不得超过 3m 或 不宜超过地下水位 ,两侧壁坡度应符合掘进方案要 求 ;槽底宽度不应小于 0.6m;当探槽深度大于 3m 时,应改用其他勘探方法 。 2 同一探槽内有 2

    33、人或 2 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 3m 的安全距离;位于斜 坡的探槽作业 应自上而下,不得在同一探槽内上下同时 掘进。 3 人工掘进时 , 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式;不得在槽壁的松石或悬石下方作 业 。 4 发现槽壁 有 不稳定 地层、悬石 或渗水迹象时,应先行支护或封堵后继续掘进 。 5 探槽两侧壁各 1m 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 6.3.4 探井井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 0.2m。 2 井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 3 井口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 4 停工期间或夜间,井口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

    34、护栏,并应盖好井口盖板。 5 井下作业时,井口应有人监护,井口和井下作业人员应保持有效联络,联络信号应明确 有效 。 6.3.5 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 。 2 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 6。 3 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 1.0m/s。 4 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 4cm 的木质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底不得大于 3m ,升降作业时井下人 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6.3.6 作业人员和工具上下 探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上下应

    35、设安全梯或乘坐专用的罐笼;上下井应系有带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栓在稳固件 上。人员不得乘坐手摇绞车装岩吊桶(筐)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 2 吊运工具时,工具应放于桶底,长把工具重端应向下并栓牢。 3 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不应大于 0.5m/s。 4 深度超过 5m 时,作业 人员 不得使用绳梯 上下 井。 6.3.7 探井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作业时,工作面风速应大于 0.15m/s。 掘进深度大于 7m 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 , 工作面 DB32/T 3703-2019 10 通风速度不应低于 0.2 m/s;风量不宜少于 1.5m3/min。 2

    36、 每次爆破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浅探井的自然通风时间不应少于 30min;大 于 7m 深度的探井机械通风时间不应少于 15min。 6.3.8 探井用电作业除应符合 本标准 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采取防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 。 2 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6.4 洞 探 6.4.1 探洞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 考虑 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作业条件等洞探安全生产影响因素。 6.4.2 洞 探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 作业 方案 ,并应经 评审通过后实施。 6.4.3 探洞断面规

    37、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洞高度应大于 1.8m,斜井高度应大于 1.7m。 2 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大于 0.25m, 人行道宽度应大于 0.5m。 3 有含水地层的探洞、平洞应设置排水沟;斜洞应设置集水井 。 6.4.4 探洞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 1m 以上 。 2 对 不稳定岩体应采取支护 、 固结或隔离措施;洞口周围和上方应无碎石、块石和不稳定岩石 ,洞 口上方设置排水系统。 3 位于道路或斜坡附近的洞口, 应设置围挡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6.4.5 洞探作业 应定时检查洞壁和支护装置的稳定情况。 掘进工作面或洞壁

    38、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撤出所有作业人员, 启动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6.4.6 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 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作业 。 2 禁止打干眼;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等安全防护措施 。 3 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胶鞋,正确使用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开眼扶钎杆的作业 人员不得佩戴手套 ;正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不得站人 或扶钎杆。 4 不得打残眼和掏瞎炮 。 5 禁止使用内燃凿岩机;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6.4.7 洞探爆破作

    39、业应符合现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 第 5.2 节 “洞室爆破 ”的有关规 定。 6.4.8 通风与防尘除符合本标准第 12章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 3703-2019 11 1 每次爆破后等待时间不应少于 15min; 并 应 采用 仪器检测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 ,经通风除尘排烟, 确认洞内空气合格 再进入工作面。 2 在 掘进 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 和粉尘 浓度不超 过本标准 第 12章的 规定。洞内作业时,工 作面风速应大于 0.25m/s。 3 平洞长度大于 20m时应采用 连续有效的 机械通风。 6.4.9 洞探作业遇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

    40、地层时,应及时进行支护后方可进行掘进或装岩运输。架设、 维修或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6.4.10 装岩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 、 洞顶和侧壁有无松动岩石,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 留的炸药和雷管,并应先喷水后装岩。 6.4.11 洞探作业用电与照明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探洞作业应使 用防爆型照明用具,并不得在洞内拆卸照明灯具 。 2 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设置在无渗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宜超过 3m。 3 供电电缆应设置在通风、给排水管线另一侧 。 4 电缆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照明线路与

    41、动力线路之间距离应大于 0.2m。 5 工作面应采用行灯,距离不大于 3m,总功率不少于 500W。 6.4.12 停 待工 期间 或完工后 ,探洞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或封闭洞口,并设置 安全标志 。 7 特殊作业条件勘察 7.1 水域勘察 7.1.1 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搜集与水域勘察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踏 勘和搜集资料应包 括下列内容: 1 作业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质条件 和 人工养殖 、海洋生物情况。 2 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和江河上游水库或水力发电站泄洪、放水等信息。 3 水下电缆、管道的分布及敷设情况 等。 4 作业水域附近的码头、给养通道及避风港情况。 5航运及水

    42、域所属的航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等与勘察作业相关的规定 。 7.1.2 水域勘察纲要 中的勘探安全防护措施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探 平台的 类型选择、建造 、基本安全设施 和勘察设备的选择、安装 。 2 辅助 作业船舶的 选择。 3 勘探平台的锚泊 方式及 定位要求 。 4 水域作业技术 方法 。 5 水下电缆、管道 设施 、航运和勘探设备安全防护 及养殖、海洋生物保护 。 DB32/T 3703-2019 12 6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救生培训要求,水域作业和宿住船舶安全规章制度等需交底内容。 7 水域作业防火、防电、防大雾、防碰撞、防溺水和防台风措施及其安全应急预案。 7.1.3 水域

    43、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 、勘探点露出水面时间长短 和总载荷量 等选择 承载 作业 平台的 船舶 和 勘探平台类型 。 2 承载的总载荷量或 勘探平台 船舶的 载重吨位的安全系数应大于 5;在流速小于 1m/s 和浪高小于 0.1m 的非通航 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建造筏式勘探平台承载的总载荷量的安全系数应大于 3。 3 建造的结构应稳定牢固; 勘探设备 、 勘探平台 与建造勘探平台使用的船舶 之间应 联 接牢固。 双船 联拼 建造勘探平台的两船 舶应有间距,船舶的 几何尺寸、形状、高度、载重吨位应基本相同 。 4 作业 平台长度不应

    44、小于 6.5m, 宽度不应小于 4m;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 ;近水侧应设置防撞设施 和高度为 1.2m 的防护栏杆。 5 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 应 保持 浮式 勘探平台船舶的吃水深度和船体稳定 。 6 架空 式勘探平台底面应高出作业期间最大浪高的 1.5 倍与最高潮 位之和; 升降 式勘探平台 拖航移 位时应将支腿提升至安全航行部位。 7 钻塔高度不宜大于 9m, 浮式勘探平台 不得使用塔布或遮阳布。 8 勘探平台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 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等安全标志 ,并配备声响信号、遇险信 号仪器设备。 在港口、海湾、河道等通航水域,锚位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应指定专人瞭望 , 管理安全标 志和采取避碰措施 。 9 应配备救生、消防等水上救护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7.1.4 水域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域或通航水域的勘察纲要中的勘探方案,应通过相关评审。 2 在通航水域作业的勘探平台定位后,勘察项目负责人 应组织检查勘探平台的建造质量,核实锚泊、 作业信号和灯旗等安全标志。 3 作业人员应遵守驻船和水域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水域交通安全规定。 4 勘察单位与作业人员、船员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应保持有效通讯联络。 5 应定人 收集每天的海况、天气和水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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