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30A 41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 32/T 3513 2019一 体 化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规 范 Specifications for Integrated 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s 2019 - 01 -12发 布 2019- 01-30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T 35132019 1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总 体 要 求 .24 工 作 流 程 .24.1 任 务 布 置 .24.1.1 依 法 告 知 .24.1.2 人 员
2、 培 训 .2 4.1.3 组 织 管 理 .24.2 数 据 采 集 .34.2.1 自 查 与 承 诺 .34.2.2 预 测 预 报 .34.3 审 核 验 收 .34.4 数 据 加 工 .34.5 质 量 检 查 .34.6 资 料 留 存 .34.7 评 价 考 核 .45 工 作 内 容 .45.1 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 .45.2 县 ( 市 、 区 ) 统 计 机 构 .4 5.3 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56 工 作 要 求 .56.1 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 .56.2 县 ( 市 、 区 ) 级 统 计 机 构 .56.3 乡 ( 镇
3、 、 街 ) 统 计 机 构 .5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 6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回 执 .8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存 根 .9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自 查 与 承 诺 书 .11附 录 E( 规 范 性 附 录 ) 统 计 工 作 评 价 考 核 指 标 . 12 DB32/T 35132019 2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4、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统 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南 京 市 统 计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国 钧 、 尹 小 宁 、 杨 晓 燕 、 戴 苏 林 、 唐 昆 、 陈 美 华 、 居 军 荣 、 马 丽 、 张 苏 滨 、朱 真 、 张 孝 伟 、 周 雪 菲 、 韩 露 熳 。 DB32/T 35132019 3 一 体 化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一 体 化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5、 定 义 、 总 体 要 求 、 工 作 流 程 、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任 务 及评 价 与 考 核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执 行 国 家 统 计 局 一 套 表 统 计 制 度 的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 限 额 以 上 批 发 零 售 及 住 宿 餐 饮 业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以 及 资 质 等 级 以 上 建 筑 业 、 房 地 产 业 的 统 计 工 作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2.1 一 体 化 统 计 调 查 Integrated 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指 在 国
6、家 一 套 表 统 计 制 度 和 联 网 直 报 下 , 设 区 市 域 统 计 调 查 遵 循 一 体 化 理 念 , 把 设 区 市 、 县 ( 市 、区 ) 、 乡 ( 镇 、 街 ) 三 级 统 计 机 构 视 为 有 机 整 体 , 在 任 务 布 置 、 数 据 采 集 、 审 核 验 收 、 数 据 加 工 、 质量 检 查 、 资 料 留 存 、 评 价 考 核 的 统 计 调 查 全 过 程 统 一 工 作 流 程 、 步 骤 、 规 则 , 实 现 统 计 数 据 信 息 高 质量 。2.2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Notification of Statis
7、tical Legal Affairs指 统 计 机 构 对 管 辖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依 照 统 计 法 的 要 求 , 发 放 告 知 其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义 务 、 责 任 与 权利 的 法 律 文 书 。 包 括 正 文 、 回 执 与 存 根 。 2.3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自 查 与 承 诺 书 Self-inspection and Pledges on Quality of Statistical Data指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 统 计 机 构 依 照 统 计 法 及 相 关 条 例 , 向 其 主 管 统 计 机 构 作 出 的 提 供 真 实
8、数 据 、 建立 统 计 管 理 制 度 、 开 展 数 据 质 量 自 查 的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文 书 。 应 用 承 诺 制 , 旨 在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确 保 源头 数 据 质 量 真 实 可 靠 。2.4 在 线 培 训 制 度 Regulations on Online Training指 利 用 网 络 交 互 特 性 , 由 设 区 市 统 计 机 构 设 计 制 作 , 在 联 网 直 报 平 台 加 载 统 计 调 查 视 频 教 学 、 问题 解 答 及 成 绩 测 试 软 件 模 块 , 既 解 决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人 员 更 换 必 须 随
9、时 接 受 培 训 的 困 难 , 又 可 减 轻 乡( 镇 、 街 ) 、 县 ( 市 、 区 ) 统 计 机 构 培 训 工 作 压 力 的 一 项 培 训 制 度 。 2.5 DB32/T 35132019 4 日 审 日 清 制 度 Regulations on Intra-day Data Audit指 设 区 市 域 三 级 统 计 机 构 , 在 国 家 联 网 直 报 平 台 规 定 的 报 表 开 网 上 报 至 关 网 结 束 期 间 ( 简 称 开 网期 ) , 对 已 上 报 的 统 计 数 据 , 包 括 上 一 级 统 计 机 构 下 发 的 统 计 问 题 查 询
10、 , 运 用 统 一 的 审 核 规 则 , 每 日必 须 进 行 审 核 与 查 询 , 确 保 问 题 与 查 询 在 24小 时 内 完 成 回 复 , 查 询 与 反 馈 记 录 作 为 工 作 记 录 保 存 , 作为 事 后 核 查 依 据 。3 总 体 要 求依 照 统 计 法 与 统 计 条 例 , 遵 循 国 家 、 省 全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要 求 及 一 体 化 管 理 理 念 , 设 区 市 域 统 计 调查 通 过 创 新 制 度 、 统 一 规 则 、 程 序 化 应 用 , 把 设 区 市 、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街 ) 三 级 统
11、计 机 构 工作 形 成 一 个 有 机 整 体 , 做 到 “工 作 有 标 准 、 过 程 有 痕 迹 、 核 查 有 依 据 ”。 突 出 三 大 特 点 :a) 统 一 管 理 : 在 一 体 化 的 管 理 目 标 、 要 求 下 , 对 统 计 调 查 全 过 程 制 定 统 一 规 则 。 b) 分 级 负 责 : 不 同 层 级 承 担 不 同 阶 段 的 组 织 管 理 职 责 。c) 突 出 重 点 : 以 提 高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为 主 线 , 在 工 作 流 程 各 环 节 设 计 中 , 围 绕 改 善 质 量 的 重 点 问题 、 构 成 数 据 的 重 点
12、 单 位 、 突 出 解 决 基 层 负 担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4 工 作 流 程4.1 任 务 布 置4.1.1 依 法 告 知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对 直 管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依 法 下 发 、 回 收 有 效 的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 见 附 录 A) ,同 时 保 存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回 执 ( 见 附 录 B) 和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存 根 ( 见 附 录 C) 。4.1.2 人 员 培 训 4.1.2.1 设 区 市 级 以 上 统 计 机 构 应 提 供 网 络 在 线 培 训 、 统 计 业 务
13、资 料 以 及 业 务 知 识 实 时 更 新 等 支 持 手段 , 汇 总 形 成 全 市 统 计 人 员 业 务 学 习 资 源 及 组 织 管 理 网 络 。4.1.2.2 县 ( 市 、 区 ) 统 计 机 构 应 定 期 开 展 对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系 统 培 训 , 汇 总 形 成 县 ( 市 、 区 ) 级 统计 人 员 业 务 学 习 资 源 及 组 织 管 理 网 络 ;4.1.2.3 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应 组 织 实 施 对 新 增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专 门 统 计 业 务 、 统 计 直 报 平 台 培 训 ,建 立 乡 ( 镇
14、 、 街 ) 统 计 人 员 动 态 学 习 资 源 及 管 理 网 络 。4.1.3 组 织 管 理4.1.3.1 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在 任 务 布 置 阶 段 是 管 理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 应 主 动 对 接 新 入 库 的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的 统 计 人 员 , 及 时 送 达 统 计 报 表 与 相 关 任 务 ; 应 建 立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管 理 信 息 档 案 , 对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人 员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 反 映 定 人 、 定 岗 及上 岗 工 作 与 培 训 状 况 , 体 现 痕
15、迹 管 理 ; 应 加 强 对 本 地 区 重 点 企 业 的 访 问 、 交 流 , 对 已 更 换 的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人 员 及 时 开 展 统 计 业 务 培训 , 访 问 、 交 流 与 培 训 频 次 做 到 年 度 内 全 覆 盖 。4.1.3.2 县 ( 市 、 区 ) 级 统 计 机 构 在 任 务 布 置 阶 段 主 要 任 务 是 组 织 本 地 区 统 计 调 查 , 培 训 乡 ( 镇 、 街 )统 计 机 构 、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 定 期 开 展 统 计 业 务 培 训 , 培 训 应 包 含 年 、 定 报 培 训 , 频 率 应 不 低 于 2
16、 次 /年 ;汇 总 全 域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管 理 信 息 档 案 , 指 导 、 督 查 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完 成 本 阶 段 任 务 。 DB32/T 35132019 5 4.1.3.3 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 在 任 务 布 置 阶 段 主 要 任 务 是 组 织 全 市 统 计 调 查 , 培 训 县 ( 市 、 区 ) 、 乡(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 定 期 开 展 统 计 业 务 培 训 , 培 训 应 包 含 年 、 定 报 培 训 , 频 率 应 不低 于 2 次 /年 ; 汇 总 全 市 统
17、计 调 查 单 位 管 理 信 息 档 案 , 指 导 、 督 查 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完 成 本 阶 段 任务 。4.2 数 据 采 集4.2.1 自 查 与 承 诺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与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应 签 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自 查 与 承 诺 书 ( 见 附 录 D) ,由 直 管 统 计 机 构 保 存 。4.2.2 预 测 预 报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应 根 据 突 出 重 点 的 原 则 , 确 定 相 应 的 重 点 单 位 , 围 绕 本 地 区 重 点 单 位 的 变 化 , 开 展 月 度 预 测 预
18、报 工 作 , 把 预 测 预 报 工 作 与 对 关 键 单 位 的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组 织 、 培 训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 预 测 预报 电 子 表 格 作 为 工 作 记 录 保 存 。 对 于 影 响 地 区 、 行 业 、 时 期 的 统 计 数 据 重 大 变 化 , 及 时 开 展 预 警 性 预报 , 为 决 策 提 供 及 时 信 息 。4.2.3 应 急 预 案上 报 应 急 行 动 预 案 特 指 在 一 套 表 联 网 直 报 最 后 一 天 , 辖 区 内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出 现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而 不能 按 时 上 报 的 特 定 应
19、 急 行 动 。 上 报 应 急 行 动 指 南 旨 在 确 定 应 急 的 基 本 程 序 、 响 应 措 施 及 事 后 处 置 , 以实 现 一 套 表 联 网 直 报 上 报 率 持 续 、 长 效 地 达 到 百 分 之 百 。 在 基 本 程 序 、 响 应 措 施 、 事 后 处 置 及 工 作 保障 中 , 对 上 报 最 后 一 天 、 最 后 半 天 及 最 后 一 小 时 如 何 应 对 处 置 都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4.3 审 核 验 收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 应 制 定 三 级 标 准 统 一 的 审 核 规 则 与 审 核 模 板 。 各 级 统 计
20、 机 构 应 在 联 网 直 报 开 网期 内 , 执 行 “日 审 日 清 ”制 度 , 即 对 本 地 区 每 日 上 报 单 位 开 展 数 据 审 核 , 对 需 查 询 的 重 点 单 位 开 展 每 日 下 发 审 核 查 询 清 单 , 每 日 回 收 整 理 反 馈 信 息 , 规 范 填 表 说 明 文 件 工 作 。 查 询 与 反 馈 记 录 作 为 工 作 记 录保 存 。4.4 数 据 加 工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应 在 本 级 验 收 期 内 , 编 制 相 应 的 统 计 汇 总 表 , 对 综 合 数 据 开 展 分 析 与 评 估 , 编 制 本期 报 表
21、编 表 说 明 , 综 合 汇 总 表 及 编 表 说 明 经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上 报 上 一 级 统 计 机 构 汇 总 , 并 作 为 记 录保 存 。4.5 质 量 检 查质 量 检 查 应 采 用 “上 门 走 访 、 上 门 核 查 ”的 形 式 , 明 确 设 区 市 、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街 ) 三 级各 自 的 分 工 ; 围 绕 “ 突 出 重 点 ” 的 原 则 , 优 先 选 取 占 地 区 总 量 70%的 重 点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 围 绕 一 体 化 的管 理 要 求 , 实 行 统 一 任 务 管 理 , 即 :d
22、)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是 否 存 在 、 正 常 经 营 ; e)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上 报 报 表 的 数 据 是 否 准 确 ;f) 了 解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发 展 经 营 中 的 新 情 况 、 新 变 化 , 统 计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反 映 企 业 的 发 展 变 化 。4.6 资 料 留 存 DB32/T 35132019 6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对 直 管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依 法 下 发 、 回 收 、 保 存 有 效 的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 统 计调 查 对 象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自 查 与 承 诺 书 。 各 级
23、 统 计 机 构 在 完 成 统 计 调 查 上 报 流 程 后 , 应 将 统 计 人 员 信 息 、预 测 预 报 、 查 询 与 反 馈 记 录 、 汇 总 报 表 与 编 表 说 明 、 质 量 检 查 , 按 照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的 程 序 规 定 ,归 档 保 存 。4.7 评 价 考 核考 核 对 象 为 县 ( 市 、 区 ) 、 街 道 统 计 机 构 , 考 核 内 容 见 附 录 E。5 工 作 内 容5.1 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 工 作 内 容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 应 组 织 各 县 ( 市 、 区
24、 ) 按 照 规 定 , 开 展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入 库 审 核 工 作 。 每 年 应 培 训 县 ( 市 、 区 ) 统 计 人 员 两 次 以 上 , 并 利 用 网 络 工 具 , 设 计 制 作 在 线 企 业 填 报 指 南 ,减 轻 乡 ( 镇 、 街 ) 培 训 企 业 的 难 度 与 频 度 , 每 年 对 重 点 单 位 的 业 务 培 训 应 不 少 于 一 次 。 设 计 统 计 预 测 预 报 、 汇 总 编 表 说 明 电 子 台 帐 , 指 导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街 ) 开 展 预 测 预报 、 汇 总 评 估 的 事 前 、 事
25、 后 统 计 调 查 分 析 、 监 测 工 作 , 定 期 召 开 重 点 单 位 信 息 交 流 会 , 带 动各 区 域 重 点 单 位 提 高 统 计 分 析 能 力 。 开 展 数 据 质 量 总 量 评 估 工 作 , 根 据 各 县 ( 市 、 区 ) 的 编报 说 明 , 编 报 月 度 数 据 上 报 说 明 。 制 定 统 一 的 报 表 审 核 规 则 与 模 板 , 开 展 数 据 “ 日 审 日 清 ” 跟 踪 审 核 工 作 , 指 导 县 ( 市 、 区 ) 、乡 ( 镇 、 街 ) 填 报 跟 踪 查 询 电 子 台 账 ; 开 展 数 据 质 量 入 户 核
26、查 工 作 。 每 年 对 辖 区 内 企 业 、 重 点 企 业 、 数 据 波 动 大 的 企 业 开 展 数 据 检查 或 核 查 。 检 查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街 ) 各 种 电 子 工 作 台 帐 。 开 展 对 各 县 ( 市 、 区 ) 一 体 化 统 计 调 查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价 与 考 核 。 汇 总 报 表 及 编 表 说 明 , 按 照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的 程 序 规 定 , 归 档 保 存 。 5.2 县 ( 市 、 区 ) 统 计 机 构县 ( 市 、 区 ) 统 计 机 构 工 作 内 容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27、进 行 : 县 ( 市 、 区 ) 统 计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本 区 域 的 企 业 入 库 、 审 核 工 作 。 按 季 度 收 集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门 、 税 务 部 门 新 增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记 录 , 指 导 乡 ( 镇 、 街 ) 、 企 业 开 展 入 库 申 报 和 审 核 把 关 工作 。 对 直 管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依 法 下 发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数 据 质 量自 查 与 承 诺 书 , 回 收 保 存 有 效 的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回 执 与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28、 统 计 数 据质 量 自 查 与 承 诺 书 。 县 ( 市 、 区 ) 统 计 机 构 负 责 对 街 道 、 园 区 定 期 开 展 统 计 业 务 和 联 网 直 报 单 位 知 识 培 训 , 每 年度 应 不 少 于 两 次 , 协 助 乡 ( 镇 、 街 ) 开 展 对 新 入 库 单 位 的 培 训 。 确 定 本 县 ( 市 、 区 ) 重 点 企 业 , 开 展 预 测 预 报 、 汇 总 编 表 说 明 工 作 , 指 导 乡 ( 镇 、 街 ) 开 展统 计 分 析 、 监 测 。 开 展 数 据 “ 日 审 日 清 ” 跟 踪 审 核 工 作 , 催 报 、 审 核
29、查 询 、 回 复 查 询 报 告 , 形 成 跟 踪 查 询 电 子 台 账 。 开 展 数 据 质 量 入 户 核 查 工 作 。 每 年 对 辖 区 内 企 业 、 重 点 企 业 、 数 据 波 动 大 的 企 业 开 展 数 据 检查 或 核 查 ; 检 查 乡 ( 镇 、 街 ) 统 计 工 作 记 录 和 流 程 。 汇 总 报 表 及 编 表 说 明 , 按 照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的 程 序 规 定 , 归 档 保 存 。 DB32/T 35132019 7 5.3 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工 作 内 容 应
30、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 对 直 管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依 法 下 发 、 回 收 有 效 的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 签 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统 计 数 据 质 量 自 查 与 承 诺 书 , 同 时 保 存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 回 执 与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统计 数 据 质 量 自 查 与 承 诺 书 。 乡 ( 镇 、 街 ) 、 园 区 定 期 开 展 统 计 业 务 培 训 , 每 年 度 应 不 少 于两 次 , 加 强 与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了 解 辖 区 内 重 点 单 位 的 运 行 情
31、 况 , 每 年 走 访 新 入库 企 业 、 重 点 企 业 、 数 据 波 动 大 的 企 业 , 按 时 上 报 预 测 预 报 、 汇 总 编 表 说 明 、 电 子 台 帐 给 县( 市 、 区 ) 统 计 部 门 。 开 展 辖 区 内 企 业 催 报 工 作 , 确 保 按 照 国 家 一 套 表 “ 四 条 红 线 ” 和 节 点 要 求 , 上 报 统 计 报 表 ,实 现 “ 四 率 ( 上 报 率 、 直 报 率 、 直 验 率 、 验 收 率 ) 100%” 要 求 。 开 展 数 据 “ 日 审 日 清 ” 的 跟 踪 催 报 、 审 核 查 询 , 完 善 核 实
32、性 错 误 说 明 的 审 核 订 正 , 达 到 “ 四率 ( 上 报 率 、 直 报 率 、 直 验 率 、 验 收 率 ) 100%” 验 收 目 标 , 形 成 跟 踪 查 询 电 子 台 账 。 汇 总 报 表 及 编 表 说 明 , 按 照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的 程 序 规 定 , 归 档 保 存 。6 工 作 要 求6.1 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设 区 市 级 统 计 机 构 工 作 要 求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 按 照 规 定 , 完 成 全 市 新 增 单 位 入 库 审 核 并 上 报 。 按 照 规 定 , 汇 总 县 ( 市 、 区
33、) 预 测 预 报 情 况 表 。 每 月 “ 开 网 ”期 内 , 每 天 下 发 、 回 收 、 回 复 查 询 报 告 书 , 形 成 跟 踪 查 询 电 子 台 账 。 每 月 各 级 验 收 期 内 , 完 成 本 级 统 计 报 表 验 收 工 作 。 设 区 市 级 验 收 之 后 , 全 市 汇 总 各 地 编 表 说 明 、 出 表 , 完 成 编 表 说 明 。 每 月 开 展 统 计 分 析 服 务 , 撰 写 统 计 信 息 、 快 报 、 统 计 分 析 和 统 计 调 研 。 6.2 县 ( 市 、 区 ) 级 统 计 机 构县 ( 市 、 区 ) 级 统 计 机
34、构 工 作 要 求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 按 照 规 定 , 完 成 本 区 域 新 增 单 位 入 库 审 核 并 上 报 。 按 照 规 定 , 上 报 预 测 预 报 情 况 表 。 每 月 “ 开 网 ”期 内 , 每 天 下 发 、 回 收 、 回 复 查 询 报 告 书 , 形 成 跟 踪 查 询 电 子 台 账 。 每 月 各 级 验 收 期 内 , 完 成 本 级 统 计 报 表 验 收 工 作 。 县 ( 市 、 区 ) 级 验 收 之 后 , 汇 总 、 出 表 , 编 制 上 报 说 明 。 每 月 撰 写 统 计 信 息 , 每 季 度 开 展 统 计 分
35、 析 。6.3 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乡 ( 镇 、 街 ) 统 计 机 构 工 作 要 求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 及 时 跟 踪 调 查 单 位 统 计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 如 有 人 员 变 动 , 应 做 好 新 进 员 工 相 关 培 训 工 作 。 按 照 规 定 , 向 县 ( 市 、 区 ) 级 统 计 机 构 上 报 企 业 主 要 指 标 预 计 情 况 。 每 月 “ 开 网 ”期 内 , 每 天 提 醒 、 核 实 、 回 复 查 询 报 告 书 。 每 月 各 级 验 收 期 内 , 完 成 本 级 统 计 报 表 验 收 工 作
36、。 乡 ( 镇 、 街 ) 级 验 收 之 后 , 全 乡 ( 镇 、 街 ) 汇 总 、 出 表 , 编 报 上 报 说 明 。 每 年 开 展 统 计 分 析 服 务 活 动 。 DB32/T 35132019 8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书*统计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统 法 告 字 201* *号_( 单 位 )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印 发 全 面 实 施 企 业( 单 位 ) 一 套 表 工 作 总 体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统 字 2011 46号 ) 精 神 以 及 国家 有 关 统 计 制 度 的 要 求 , 你 单 位 已 被 确 定 为 法 定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 为 保 证 统 计法 和 统 计 制 度 方 法 的 贯 彻 落 实 , 保 障 政 府 统 计 数 据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和 及 时 ,现 将 有 关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如 下 :一 、 按 照 统 计 法 和 国 家 “ 企 业 一 套 表 制 度 ” 的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