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80 X11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DB15/ 4332006 蒸制类面食品 Steamy flour foods 2006-11-10发布 2006-12-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4332006 I 前 言 本标准4.4条、第6章、9.1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巴彦淖尔市标准化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春霖、朱晓静、苗红英、闫爱武。 DB15/4332006 1 蒸制类面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制类面食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2、、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或杂粮为原料,加适量水调制,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油和馅料,经成型、汽蒸 而成的熟面制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1355 小麦粉 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4
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照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油和馅料,以及形状的不同,分为馒头、花卷、蒸饼、豆包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小麦粉 应符合GB 1355
4、的要求。 4.1.2 食用碱 应符合GB 1887的要求。 4.1.3 食用酵母 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5 其它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4.2 感观指标 4.2.1 色泽 表面呈白色或黄白色,有光泽,无黄块。 4.2.2 形态、表面状态 形态端正,表面光滑、清洁,无污染物。 4.2.3 内部组织 从断面观察,气孔均匀,松软富有弹性,不得有生面、生碱、硬块、杂质、霉变等。 4.2.4 口感 味纯正,松软适口,不酸、不苦、不粘,无酸败、发霉等异味。 4.3 理化指标 DB15/4332006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3542 酸度, T 2.2 碱度(以碳酸钠计),% 1.5(酵母馒头0.5)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Pb),mg/kg 0.5 黄曲霉毒素B1,g/kg 5 菌落总数,cfu/g 15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霉菌计数,cfu/g 1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
6、的净含量。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观指标 色泽、形态、表面状态、内部组织、口感 用感觉器官进行检验。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酸度 7.2.2.1 试剂和仪器 氢氧化钠(GB 629分析纯):0.1N溶液,按 GB 601配制与标定; 酚酞指示液:1%乙醇溶液; 碱式滴定管。 7.2.2.2 分析步骤:精确称取面食品芯 25
7、g,加入无二氧化碳蒸馏水 60ml,用玻璃棒捣碎,移入 250ml 容量瓶中,摇匀定容。静置 10min,用纱布或滤纸过滤。取滤液 25ml,移入125ml或 200ml三角瓶中, 加入 23 滴酚酞指示液,用 0.1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显粉红色 1min不消失为止。 7.2.2.3 计算: CV CV T= 100= 1000(1) W25/250 W DB15/4332006 3 式中: T酸度,T; C0.1mol/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摩尔浓度; V消耗0.1mol/L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ml; W样品质量,g。 7.2.2.4 允许差:两次分析结果值之差应小于 0.1T。 7.2.
8、3 碱度 7.2.3.1 试剂 a) 0.1 mol/L 盐酸标准滴定溶液按 GB 601第 4.2条规定的方法配制与标定。 b) 0.1%甲基橙指示液:称取甲基橙 0.1g溶于 70的蒸馏水中,冷却,稀释至100ml。 7.2.3.2 仪器 酸式滴定管:25ml。 7.2.3.3 试样的制备 按 GB/T 12456第 3.4.2条规定的方法制备试样。 7.2.3.4 试液的制备 按 GB/T 12456第 3.5 条规定的方法制备试液。 7.2.3.5 分析步骤 吸取试液(7.2.3.4)50ml于 250ml三角瓶中,加甲基橙指示液2 滴,用0.1mol/L 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微红色出现
9、。记录耗用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同时用蒸馏水做空白试验。 7.2.3.6 分析结果的表述 样品的碱度以 100g 试样中所含碳酸钠的克数表示,按下式计算: C(V1-V2)0.053K X= 100(2) m 式中: X碱度,g/100g; V1滴定试液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2空白试验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盐酸标准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m样品的质量,g; K 稀释倍数; 0.053与1.00ml盐酸标准溶液相当的碳酸钠的质量,g。 7.2.3.7 允许差 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两次测定平均值的 2%。 7.2.4 总砷、铅 按GB/T 5009.56
1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4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产品须由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后,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8.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观指标、净含量、酸度、碱度和微生物指标。 8.2 型式检验 8.2.1 当生产工艺或生产原料发生改变,或生产周期达到半年,或与上次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或长期 停产后重新恢复正常生产时,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8.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4.5全部技术要求。 8.3
11、组批与抽样 8.3.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重量)的产品为一批,并做为一个检验单位。 8.3.2 取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每次取样不少于1.5kg。抽取的样品 应达到冷却标准(同室温)并密封。 8.4 判定规则 DB15/4332006 4 经检验感观指标、水分中有一项或酸度、碱度中有两项指标超过标准规定时即为不合格,不准出厂 和销售,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出厂和销售。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定量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1.2 散装产品,非定量包装产品
12、,应在相关附件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厂名和厂址。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应密封、牢固。 9.2.2 裸装产品或非定量包装产品,应使用洁净,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容器,不得使用 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容器盛装。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要洁净卫生,定期清洗、消毒,运输时要遮盖严密,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 混运。 9.3.2 裸装产品应使用专用或密闭式运输工具运输,注意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9.3.3 运输产品时应在常温下进行,防止温度过高,防止挤压、颠簸。 9.4 贮存 9.4.1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卫生、无污染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9.4.2 产品应按品种、生产日期分类存放,并有防鼠、防尘、防蝇设施。 9.4.3 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根据不同季节,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