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81.060.20 Y 24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5832012 陶制耐热炊具 2012 - 07 - 31发布 2012 - 08 - 15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583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仇志芳、安淑珍、郝春云、李志。 DB13/T 15832012 1 陶制耐热炊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制耐热炊具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2、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含锂辉石、铝石、粘矸、滑石等为主要原料加工烧制而成的陶制耐热炊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058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T
3、 3301 日用陶瓷器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T 3303 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T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GB/T 3302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灰陶 在泥料中引入某种矿物,经高温烧成胎体外观呈灰色。 3.2 铁胎陶 在泥料中引入含铁量高的原料,经高温烧成胎体呈紫褐色。 3.3 粗颗粒 在泥料中引入一定量颗粒,将成型坯面刀修经高温烧成外观呈麻面。 3.4 欠火 制品尚未完全烧至成熟。 3.5 过火 DB13/T 15832012 2 制品色泽明显变化、发青、发黑暗、敲击声音近似瓷化。 3.6 假裂 由于
4、粗颗粒坯体刀修剥皮形成的细小沟楞,烧后釉面未溶平形成的干裂。 3.7 颗粒渣 由于粗颗粒坯件刀修剥皮,烧成后造成颗粒外露。 4 产品分类和等级 4.1 按材质分类为:灰陶、铁胎、粗颗粒、细泥四种。 4.2 按工艺使用范围可分为:电磁炉用产品和其他类型产品两种。 4.3 按其外口径或容量分为:小、中、大型,其规格尺寸见表1。 表1 型 号 外口径尺寸 () 外口径误差(%) 容量 (ml) 容量误差 (%) 小 型 200 1.5 1000 1.5 中 型 200 250 2.2 1000 2500 1.5 大 型 250 3.4 2500 2.0 4.4 按外观质量:产品可分为一等品、二等品。
5、 5 技术要求 5.1 吸水率 电磁炉用产品3%6%,其他类型产品3%10%。 5.2 热稳定性 大、中型产品干烧380、小型产品干烧350投入20水中热交换一次胎不裂,然后将试样再盛水 沸煮10分钟,立即投入20水中热交换第二次胎不裂。 5.3 铅、镉溶出量 要符合表2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mg/L) 铅(Pb,4%乙酸浸泡液中) 镉(Cd,4%乙酸浸泡液中) 3 0.3 DB13/T 15832012 3 5.4 渗漏 在规定时间内盛水,产品底部不得有水印或水珠。 5.5 底部厚度及平整度 电磁炉用产品底部厚度及平整度要符合表3要求。 表3 产品规格 厚度 上凸 下凹 小型 4.5
6、5.5 2 不允许 中型 5.06.0 2.5 大型 5.56.5 3 5.6 外观质量 5.6.1 灰陶、铁胎陶、不剥皮粗泥、细泥及电磁炉用产品按表4规定的缺陷范围分级;粗颗粒产品按 表5规定的缺陷范围分级;表5没有注明的缺陷按表4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3种缺陷; b) 二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 表4 编 号 缺陷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 型号 一等品 二等品 备 注 1 斑点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2.0限1个 不大于3.0限6个 一等品 不开口 二等品 不密集 中型 大型 不大于3.0限1个 不大于4.0限6个 2 落渣 泥渣 直径 mm 小型
7、 不大于1.0限2个 不大于3.0限6个 尖峰应 磨去 中型 大型 不大于1.5限2个 3 毛孔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1.5限8个 不密集 一等品 不许露 胎 中型 大型 不大于1.5限10个 4 石膏脏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3.0限2个 中型 不大于4.0限2个 大型 不大于5.0限2个 5 疙瘩 坯坑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2.0限2个 不大于4.0限4个 不露胎 不开口 中型 不大于5.0限4个 大型 不大于2.5限2个 不大于6.0限4个 DB13/T 15832012 4 表4(续) 编 号 缺陷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 型号 一等品 二等品 备 注 6 缺釉 (缩釉
8、) 面积 mm 2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 大于10.0限1处 显见面不大于6.0限1处 非显见面不大于30.0限3处 外底部 缩釉不 严重 中型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 大于15.0限1处 显见面不大于10.0限1处 非显见面不大于40.0限3处 7 底裂、身裂 沿裂 长度 mm 小型 不允许 不超过10.0 不得 裂穿 中型 不超过15.0 大型 不超过20.0 8 盖沿裂 盖背面裂 长度 mm 小型 不超过3.0限1处 不超过10.0限2处 一等品 沿里裂 外不裂 中型 不超过4.0限1处 大型 不超过5.0限1处 不超过15.0限2处 9 耳把裂 长度 mm 各型 耳上
9、5.0限1处 耳下10.0限1处 不严重、不脱落 10 麻边 长度 mm 各型 不明显者不超过锅长1/4 不严重者不超过锅长1/4 打磨光 11 变形 口径 mm 各型 不大于口径的3% 不大于口径的4% 盖与主 体应基 本吻合 12 烟熏、釉缕 泥脏、釉薄 桔釉、滚迹 波浪纹 各型 不明显 不严重 13 欠火、过火、 灰拱 各型 不允许 不允许 14 耳把歪/色脏 /彩色不正/ 画线缺陷/画 面缺陷 各型 不太明显 不严重 15 磕碰 面积 mm 2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20.0限1处 不允许 有锋口 中型 不大于30.0限1处 大型 不大于40.0限1处 DB13/T 15832012 5
10、 表4(续) 编 号 缺陷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 型号 一等品 二等品 备 注 16 粘底 面积 mm 2 各型 长不大于10.0深不超过 1.0限2处 不严重 底部需 磨光 17 色差 各型 锅盖颜色与样品基本一致 不严重 注1:除已明确规定外,本表中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加 大50%,毛孔尺寸按规定不变,数量加倍。 注2:等级产品凡是直径不大于1.0mm,长度不超过1.0mm,面积不超过1mm 2 ,宽度不超过0.2mm的裂纹、颜色 清淡的微小缺陷以及其他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 注3:本标准未规定的缺陷,可按相似缺陷处理。 表5 编 号 缺
11、陷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型 号 一等品 二等品 备 注 1 斑点 直径 mm 中小型 不大于3.5限2个 不限 未开口 大型 不大于5.5限2个 2 毛孔 直径 mm 各型 锅内不明显许可 不严重允许 麻面不限 3 坯爆 (灰拱) 直径 mm 各型 光面不允许,麻面不大于 3.0允许2处 光面不大于3.0限1处 麻面不大于5.0限2处 深不大于1 4 疙瘩、坯泡 泥渣 (石膏) 直径 mm 中小型 不大于2.5限3个 不大于6.0限4个 仅限麻面 大型 不大于4.0限3个 5 釉泡 直径 mm 各型 光面不大于1.5未开口限 10个, 耳部5.020.0 限1处 不严重允许 磨光 DB13/T
12、 15832012 6 表5(续) 编 号 缺陷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型 号 一等品 二等品 备 注 6 缺釉 缩釉 面积 mm 2 各型 光面锅内不允许 麻面不大于30.0限2处 耳上6.02.0限2处 耳下10.03.0限2处 盖沿不大于20.02.0限 1处 不严重允许 外底部不严重许 可 7 假裂 长度 mm 中小型 不大于30.0限3处 不严重允许 但不 集中 大型 不大于50.0限3处 8 坯坑 面积 mm 2 中小型 光面按表2 麻面不明显许可 不严重允许 大型 9 釉稀 内子口楞、沿、耳部手感光滑不严重允许 10 耳裂 长度 mm 各型 耳上5.0限1处 耳下非显见面不大于15
13、.0宽不 大于0.5限2处 耳足不大于5.0限2处 耳上10.0限2处 耳下非显见面不大 于20.0,宽不大于 0.5限2处 耳足根不大于10.0 限2处 11 颗粒渣 各型 磨去尖峰,手感光滑许可 注:表5没有的缺陷,粗颗粒按表4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尺寸的测定 感官检查产品外观,其尺寸的测定按GB/T 3301的规定进行,其变形的测定按GB/T 3300的规定进行。 DB13/T 15832012 7 6.2 电磁炉用产品底部厚度及平整度的测定 按GB/T 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执行。 6.3 热稳定性 6.3.1 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包括以下: a) 炉具一台,热量
14、不低于4.03kw; b) 数字测温计一支; c) 棉质毛巾折叠两层后面积不小于30cm30cm一条。 6.3.2 试样 试样要求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试样胎体应没有裂纹、风惊破损缺陷; b) 测定前试样内外壁须擦干净; c) 试样盛水时外壁及底部不宜挂有水珠。 6.3.3 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浸泡水高度超过试样20cm; b) 湿润毛巾水量达到饱和,水温为202; c) 加水:27cm以上的锅盛三分之一容积的水,20cm26cm的锅盛二分之一容积的水,小于20cm 的锅盛满水。 6.3.4 试验步骤 将试样放置4.03kw炉具上,干烧至大型产品380,中小型350,取
15、下试样,立即投入202 水中浸泡10min,取出试样,用布揩干,检查有无胎裂。如测试合格,再将该试样按6.3.3测定条件C要 求盛水后,置于同一个炉具上,沸煮10min,取下试样,立即投入202水中,热交换第二次检查有 无胎裂。 6.4 铅、镉溶出量测定 按GB 8058检测方法执行。 6.5 吸水率测定 按GB/T 3299测定。 6.6 渗漏测定 将试样盛足水,静置0.5h,观察外底部有无水印或水珠。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前应经工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 DB13/T 15832012 8 7.2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 7.
16、2.1 交收检验项目为外观及尺寸、热稳定性;检验样本应随机抽取;交收检验的不合格分类、合格 质量水平、检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6,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按表7进行;对不合格批,允许返 工后再次提交检验。 7.2.2 检验样本应从规定周期内制造,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型式检验的不合格分类、不 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不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8。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b) 产品原料、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表6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17、 合格质量水平AQL 检查水平 抽样方案 5.2,5.6 B 6.5 S4 一次抽样(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开 始,按转移规则进行) 表7 批量范围 样本量n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125 2 0 1 26150 8 1 2 151500 13 2 3 5011200 20 3 4 120110000 32 5 6 1000135000 50 7 8 3500150000 80 10 11 50001 125 14 15 表8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 平AQL 判别水平 DL 抽样方案 样本量n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5.1 B 30 一次 12 2 3 5.2 B 25 二次 n1=5 n2=5 0 1 2 2 DB13/T 15832012 9 表8(续)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 平AQL 判别水平 DL 抽样方案 样本量n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5.3 A 15 一次 6 0 1 5.4 B 30 一次 3 0 1 5.5 B 30 一次 6 1 2 5.6 B 30 一次 6 1 2 7.2.3 同等级、同品种、同材料为批。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 3302的规定执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