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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597-2018 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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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597-2018 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范.pdf

    1、ICS 91.120. P 31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1597 2018 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Code for document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 survey and design 2018 - 12 - 17 发布 2019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597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要求 . 1 4 现状勘察报告 . 2 5 方案设计文件 . 9 5.1 一般要求 . 9 5.2 方案设计说明 . 10 5

    2、.3 方案设计图纸 . 11 5.4 设计概算书 . 13 6 施工图设计文件 . 14 6.1 一般要求 . 14 6.2 施工图设计说明 . 14 6.3 施工图文件 . 15 6.4 工程预算书 . 17 7 补充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 18 参考文献 . 19 DB11/T 1597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 单位: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协作单位: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北咨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 本标准

    3、主要起草人:倪越、王乃海、刘瑗、田林、黎冬青、任庆生、熊炜、王玉珂、刘卫华、赵术 强、赵跃、孙艳群、欧阳苏勇、毛国华、赵鹏、杨红、钱勃 。 DB11/T 1597 2018 1 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1 范围 规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和现状勘察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 计文件、 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 、迁移工程、 原址复建工程 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其它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参照使用。 a)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4、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文物建筑勘察 survey of historic building 记录文物建筑的特征、现状及环境,分析病害成因,并进行评估的活动。 2.2 法式 styles and rules 文物建筑的形制与工艺特征。 2.3 文物建筑的社会价值 social value of historic building 文物建筑通过存续、保护、利用以满足社会物质、精神需要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 。 2.4 病害 illness 由于自然、人为等因素导致文物建筑出现残损、构成隐患的现象。 3 基本要求 3.1 勘察 设 计文

    5、件 应真实、准确、 完整 ,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3.2 勘察设计文件应全面完整的记录、考证勘察对象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 , 分析其演 变过程。 3.3 勘察 设 计文件专用名词应采用行业通用术语 , 制图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及国家 现行 相关规范标准 。 3.4 勘察设计文件应按抢险加固、修缮、迁移、原址复建 确定 工程 性质,列入 勘察设计文件 名称。 3.5 勘察 设计 文件应包括现状勘察报告、方案设计文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 DB11/T 1597 2018 2 3.6 方案设计文件应包括方案设计说明、方案设计图纸、设计概算书。 3.7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包括施工设计说明、施

    6、工图 , 宜 包括 工程预算。 3.8 编制设计文件的封面、扉页、目录时 应注明以下内容 : 3.8.1 封面 a)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 ; b) 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名称 ; c) 工程 名称; d) 设计阶段 ; e) 编制单位 ; f) 编制日期 。 3.8.2 扉页 a) 委托单位 全称 及其法定代表人 ; b) 勘察设计单位 全 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c) 项目 负责人 ; d) 工程主持人 ; e) 专业负责人 ; f) 审定人; g) 审核人; h) 勘察人 ; i) 测绘人; j) 设计人 ; k) 校核人。 3.8.3 目 录应注明编制顺序及文件 名称 , 包括图纸类别 、

    7、图序、 图名、 图幅 等内容及格式信息 。 3.9 勘察设计图纸应标注图名 、 图号 、 出图日期 , 签字栏内人名应 与扉页一致 。 3.10 图纸 中坐标和高程 宜使 用大地坐标 和绝对标高,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永久性参照物使用相对坐标和 相对标高,但 应说明 参照点位。 3.11 方案设计文件提交后至工程竣工前 ,遇有 与方案设计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编制补充设计文件 , 包 括补充设计说明 、相关 图纸 和 照片。 3.12 当勘察对象含有彩画、壁画、雕塑、造像及历史题记文字等遗迹时,应按相关要求编制专项保护 方案。 4 现状勘察报告 4.1 现状勘察 报告应按以下 顺序 编制 : a) 封面

    8、 ; b) 扉页 ; c) 目录 ; d) 现状勘察说明 ; e) 现状照片; f) 现状 测绘图纸; g) 附录或附表。 DB11/T 1597 2018 3 4.2 现状勘察说明应基于下列基础资料编制: a)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 ; b) 文献史料 ; c) 历史维修记录; d) 地质构造背景、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 e) 雷击、洪水、风灾 、水文 等自然环境资料 ; f) 消防设置情况和火灾隐患分布情况 ; g) 环境污染源 ; h) 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 i) 其它影响因素的有关资料 。 4.3 现状勘察说明应 按照 先主后次,先下后上,先外后内的 顺序编制 。 4.4 现状勘察说明

    9、 应包括以下内容 : a) 文物概况; b) 历史及维修沿革 ; c) 价值阐释; d) 勘察 范围 ; e) 勘察 依据 ; f) 勘察 原则 ; g) 勘察 目的 ; h) 勘察 方法 ; i) 法式勘察说明 ; j) 病害 勘察 说明; k) 附属设备设施勘察说明; l) 现状评估; m) 勘察结论 。 4.4.1 文物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信息; b) 区位及四至信息; c) 保护区划信息; d) 文物建筑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 e) 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构成 ; f) 勘察对象 与文物构成的关系 ; g) 工程实施背景; h) 工程实施目的; i) 文物管理单位;

    10、 j) 工程委托单位。 4.4.2 历史及 维修沿革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文物建筑的 始建时间; b) 文物建筑存续 至实施勘察时的历史信息; c) 文物建筑在宗教 、 民族 、 文化等社会发展 过程 中的相关信息 ; d) 勘察 对象在各历史时期的 使用功能 ; e) 建筑形制的变化或构件更换 情况 。 4.4.2.1 历史及维修沿革应以历史朝代及年号纪年顺序编写, 同时宜 注明公元纪年。 DB11/T 1597 2018 4 4.4.2.2 维修沿革还应对本次勘察前最近一次维修工作进行说明 , 包括以下内容 : a) 工程性质 ; b) 工程范围 ; c) 经费投入情况 ; d) 实施内

    11、容。 4.4.3 价值 阐释 4.4.3.1 应阐释勘察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 , 宜阐释勘察对象的文化、 社会价值 。 4.4.3.2 应说明勘察对象 与相关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信息 。 4.4.3.3 引用文物历史资料、 考古资料和 档案 资料时应誊录或节录原文,并注明以下信息 : a) 引录 资料 的名称 ; b) 作者 或 编 、 著 、 译者 ; c) 版本类型及时间信息 ; d) 章节 和 页码 ; e) 历史图档、模型、影像的绘制或制作时间 ; f) 资料原件现存地 。 4.4.3.4 历史价值阐释应 包括文物建筑在各个 历史时期 关于 政治、经济、军事、宗教信仰、风俗习

    12、惯 等方面 的内容。 4.4.3.5 艺术价值阐释应 包括文物 建筑及其构件形制、造型、纹饰 等艺术 特征方面的内容。 4.4.3.6 科学价值阐释应 包括文物 建筑建造方式、结构体系、建筑材料制造 及应用等反映科学技术和 生产力水平的内容。 4.4.4 应使用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勘察依据,使用其它文件或资料作为依据时应注明引用出处、 作者等信息。 4.4.5 法式勘察说明 应 包括 以下内容 : a) 文物建筑选址及 营造理念 ; b) 平面布局与建筑形制 ; c) 建筑装饰和 风格 特征 ; d) 结构与构件 法式特征 ; e) 构造 形式及构成关系; f) 构件名称 、 材质 、 尺

    13、寸 、 数量 及 所在部位 ; g) 相邻构件之间的连接 和 受力方式 ; h) 材料 构成 技术特点 , 包括 材料成分 、配比 、 颜色 、物理性能及相关指标; i) 工艺 构成 技术特点 ,包括木作、瓦石作、 油作 、 彩画作 、 裱糊作 的制作、安装工艺; j) 所承载的物质 与非物质的历史 、 文化信息 。 4.4.6 病害 勘 察 说明 应 包括 以下内容 : a) 文物建筑结构 体系的现 存状态 ; b) 承重构件截面损失情况 ; c) 病害类型、部位、范围、程度 及其 成因 ,宜 采用列表形式表示 ; d) 检测、监测 数据的来源与分析; e) 地质、水文及气象的现状与变化;

    14、f) 其它人工 及 自然环境对于文物建筑的影响 。 4.4.7 勘察对象已经安装给排水、暖通、电气等设备设施 ,应编制附属设备设施勘察说明,包括以下 内容: DB11/T 1597 2018 5 a) 设备设施的名称 ; b) 使用功能 ; c) 安装时间; d) 安装部位及安装方式 ; e) 管线的管径 、 线径、材质 、 路由走向及敷设方式 。 4.4.8 现状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文物建 筑的价值 ; b) 勘察对象形制、结构、材料、工艺 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 c) 现状环境与历史环境 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比 ; d) 留存至今的 以往 干预手段 的效果; e) 结构安全性 及稳定状

    15、况 ; f) 环境安全性; g) 勘察对象的保存及残损状况 ; h) 病害 类型 、 程度 、 分布范围 、成因及发展趋势; i) 附属设备设施安装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4.9 文物建筑本体评估内容 应按照以下顺序编制 : a) 地基 ; b) 基础 ; c) 台基(台明) ; d) 室外地面 , 包括甬路和散水 ; e) 室内地面; f) 大木构 架 ; g) 墙体 ; h) 屋面,包括基层、结合层、面层; i) 装饰装修 ; j) 地仗 、 油饰 、 彩画 ; k) 院墙、挡土墙等。 4.4.10 勘察结论应包括 保护建议 。 4.4.11 文物建筑 的 相关 检测应 符合 其 所属专业

    16、的现行国家及 北京市 标准。宜将检测报告 做 为现状 勘察 报告附件。 4.4.12 发现 未计入档案的文物建筑 、遗迹 或其它可移动文物时,应将其 编入现状勘察报告 。 4.4.13 勘察条件受限 , 应注明未勘察内容 , 受限原因,预判病害及理由,并制定补勘计划。 4.4.14 现状勘察宜使用日常 监测的 数据作为依据, 未进行变形监测的文物建筑,在现状勘察中,宜采 集留存建筑本体的整体、局部、 构件、连接的现状空间信息,作为未来的变形监测的 参考 数据。 4.5 现状照片 4.5.1 应有编号或索引号 、拍摄 部位 、拍摄 内容 、 拍摄时间。 4.5.2 应 按 分部分项工程的 内容

    17、编排 。 4.5.3 应 与现状勘察说明与现状实测图纸编制顺序相 一致 。 4.5.4 应反映勘察对象的如下情况 : a) 整体风貌 ; b) 时代特征 ; c) 主体结构及构件状况 ; d) 残损 状况 、影响范围及程度 ; DB11/T 1597 2018 6 e) 勘察对象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 4.5.5 宜采用历史图片或与历史照片相同视 角的 照片 。 4.5.6 宜有文物建筑 各向正影像。 4.5.7 单张数字照片宜高于 1500 万像素 。 4.5.8 动态影像应保存 在 储 存 介质上,作为勘察报告的附件。 4.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6.1 需要查明、分析、评价勘察对象所在场

    18、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应附岩土工程勘 察报告。 4.6.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 包括下列 内容 : a) 场地 位置 ; b) 建筑物 概况 ; c) 勘察目的和要求; d) 勘察 依据 ; e) 勘察 方法和工作量及其对文物建筑影响的说明 ; f) 地形、 地貌 、 地质构造 ; g) 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特征 ; h)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情况; i) 地下隐蔽物情况; j) 不良地质作用评价; k) 场地稳定性评价; l) 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m) 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场地类别、岩土地震稳 定性和地基土液化评价; n)

    19、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o) 土、水对文物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k) 对文物建筑地基基础的分析建议及所需的计算参数; l) 对保护、施工、检验、监测的建议; m) 对抗浮设防水位的建议。 4.6.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 a) 具有文物建筑平面尺寸及相对关系的勘探点平面配置图; b) 工程地质剖面图; c)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综合统计表; d)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e)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4.6.4 宜绘 制工程地质柱状图和其它分析性图表。 4.6.5 可附岩土工程论证分析报告。 4.7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4.7.1 勘察对象存在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隐患,应附 结构安全鉴定 报

    20、告。 4.7.2 结构安全鉴定 报告应有 地基承载力 与 结构承载力计算书,并 注明 现状荷载使用标准值 。 4.7.3 采用砖石 、 钢材 、 钢筋混凝土等作为主体结构材料的建 、 构筑物 宜 进行结构抗震验算,并注明 不满足抗震要求的部位与节点。 4.7.4 应包括 结构可靠性评估内容与抗震鉴定结论 。 4.8 材料检测报告 DB11/T 1597 2018 7 4.8.1 影响结构安全及辅助建筑断代的材料均应附材料检测报告。 4.8.2 材料取样 应 选择容易获取且不影响整体 安全及观感 的部位。 4.8.3 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 容 : a) 材料类型 ; b) 取样部位 ; c) 试验

    21、 数据与 物理性能指标; d) 材料病害机理检测 ; e) 结论。 4.9 现状 勘察 图纸 4.9.1 区位图 4.9.1.1 应反映文物及其所在的区域位置 , 包括该区域的四至 描述 。 4.9.1.2 图纸比例宜为 1 10000 1 50000。 4.9.1.3 宜 使用测绘地形图 , 确实无法做到的 ,宜 使用航空、卫星影像作为辅助图件 。 4.9.2 现状勘察总平面图 4.9.2.1 应 使用 测绘地形图作为底图 标明 勘察内容和勘察范围 , 并标注以下内容 : a) 文物保护 区划及控制 点坐标 ; b) 文物 建筑 与 非文物建筑 ; c) 文物建筑与勘察对象; d) 勘察对象

    22、的名称 ; e) 用地四至; f) 占地面积; g) 建筑面积 ; h) 层数 ; i) 建筑特征 ; j) 室外地面铺装形式; k) 庭院围护形式; l) 残损 分布 ; m) 场地 坡度和坡向 ; n) 相关遗存 和 附属物 ; o) 古树、碑刻 、 水体 ; p) 其它重要地物 。 4.9.2.2 文物建筑 与 非文物建筑应 使用 图例区别 。 4.9.2.3 应使用编号标明 勘察 对象 。 4.9.2.4 应通过尺寸与 等高线 标注 反映环境 、 勘察对象及文 物建筑的 相互 关系 。 4.9.2.5 文物建筑轮廓线 宜 与台明线一致。 4.9.2.6 应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9

    23、.2.7 宜采用上北布图 。 4.9.2.8 宜标识地下管网走向及 使用功能。 4.9.2.9 图纸比例应为 1 500 1 2000。 4.9.3 现状勘察平面图 DB11/T 1597 2018 8 4.9.3.1 应按照 勘察 对象的自然层划分 , 按从地下至屋面的顺序绘制 。 4.9.3.2 勘察对象周边紧邻其它建筑, 应将相 邻 部分局部平面绘出,并注明相对关系。 4.9.3.3 文物建筑 内存在夹层 或 局部楼层 , 应标明其所在位置 , 并单独绘制平面图 。 4.9.3.4 屋顶层 具有 使用功能 , 应单独绘制平面图。 4.9.3.5 应反 映勘察对象的保存状况 、平面 法式及

    24、形制特征 。 4.9.3.6 应注明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布置及定位尺寸,并标注结构承重构件或其它重 要构件的材质、名称、截面形状、截面尺寸。 4.9.3.7 应标注说明台阶、 台基( 台明 ) 、地面、柱、墙体、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上可见部位的残损 状况, 并注明其 类型、成因、 范围、程度 、 发展趋势。 4.9.3.8 应反映门窗与墙体的关系,窗下口高于平面剖切位置 , 应用虚线表示。 4.9.3.9 屋顶平面图应 符合 以下要求 : a) 标注出檐尺寸 ; b) 标注排水方向 ; c) 瓦面形式或作法不同 , 应使用不同图例加以区分 ; d) 过垄脊应标注最高点标高 ; 4.9

    25、.3.10 重檐建筑各层檐 应随其所在层的平面图中绘出 。 4.9.3.11 楼梯应注明方向及踏步数量 、 尺寸,栏杆式样及做法应引详图。 4.9.3.12 应注明佛龛、造像等附属文物的名称、 位置 。 4.9.3.13 建筑地面以下有沟、穴、洞室,应在图中标注示意并 做 勘察说明。 4.9.3.14 平面尺寸标注应准确并具有连续性。 4.9.3.15 应根据地形变化分别标注室内、外地坪现状标高。 4.9.3.16 地基发生沉降变形 , 应注明变形位置 、 范围、程度和裂缝走向。 4.9.3.17 图形 无法准确 表达勘察对象状态和病害, 应 索引至详图 或 使用照片及文字形式注明。 4.9.

    26、3.18 应于首层平面图绘制指北针 4.9.3.19 应 有 剖切位置 与 方向。 4.9.3.20 具有斗拱的勘察对象 应绘制 仰视、俯视平面图。 4.9.3.21 图纸比例应为 1 50 1 200。 4.9.4 现状勘察立面图 4.9.4.1 立面图应为正投影图 ,并 按照 勘察 对象的四向绘制立面,绘制顺序为正立面 、 背立面 、 侧立 面 。 4.9.4.2 四向立面无法完整表现勘察对象特征,应加绘单向或多向正投影立面图并注明视点方位。 4.9.4.3 勘察对象周边紧邻其它建筑, 应将相 邻 部分局部 立 面绘出,并注明相对关系。 4.9.4.4 应 准确 反映勘察对象的 立 面现状

    27、 ,体现立面 法式及形制特征 ; 4.9.4.5 勘察对象立面被遮挡,应绘制遮挡建筑或遮挡物的轮廓,注明其名称和使用功能 ,并 绘制去 除遮挡物后的立面示意图。 4.9.4.6 立面图应标注两端轴线和轴号 ,并标注 室外现状地坪、勘察基准点、 台阶、 台基( 台明 ) 、 楼板、檐口、屋脊等处标高和必要的竖向尺寸。 4.9.4.7 应标注说明台阶、台基(台明)、柱、墙面、柱础、门窗 、 梁枋构件等 立 面图上可见部位的 残损状况 , 并注明病害 类型、成因、 范围、程度 、 发展趋势。 4.9.4.8 应反映上身与下碱、门窗与墙体的关系。 4.9.4.9 立面图 无法 表达勘察对象状态和病害,

    28、 应 索引至详图 或 使用照片及文字形式注明。 4.9.4.10 图纸比例应为 1 50 1 200。 DB11/T 1597 2018 9 4.9.5 现状勘察剖面图 4.9.5.1 应选择能够连续、准确的反映勘察对象之间相互距离与空间关系的位置绘制。 4.9.5.2 单体建筑应绘制 纵 、 横向剖面图 ,单 个剖面无法表达清楚,应选取多个剖视位置绘制剖面图 。 4.9.5.3 勘察对象多于一个,应绘制整体纵 、 横向剖面图 。 4.9.5.4 应反映勘察对象的内外空间形态、关系、构造特征、层高、层数。 4.9.5.5 剖面两端应标出相应轴线和编号。并应分别标明室内外地面、台基(台明)、外窗

    29、下口、檐 口、屋脊 、 塔刹顶的标高,多层建筑应分层标注标高 , 标高应与现状勘察立面图保持一致。 4.9.5.6 应注明 室内外 地面、台基(台明)、柱及其它承载结构、楼 面、门窗、内墙面、 梁架结构、 屋 面、 屋 脊、 塔刹顶 等剖面图 上可见部位的残损状况 , 并注明 病害类型、成因、 范围、程度 、 发展趋势。 4.9.5.7 应 注明剖切位置的保 存现状 、 现状工艺做法 。 4.9.5.8 应标注空间及结构构件连接关系及断面尺寸,标示构造作法。 4.9.5.9 修缮 工程 涉及 角梁维修,宜有 45 度剖面图。 4.9.5.10 勘察剖面图中表达确有困难或重要的残损状况 及 病害

    30、成因,应索引至详图中表达。图纸比例 应为 1 50 1 200。 4.9.6 现状勘察详图 4.9.6.1 平、 立 、 剖图件中均 无法准确 表述的 部位、 构造节点应绘制大样详图 。 4.9.6.2 具有艺术价值的构件宜绘制详图。 4.9.6.3 详图与平、立、剖 图件 的索引关系 、 标注位置及内容应一致。 4.9.6.4 应反映构 、 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 、 部件的关系。 4.9.6.5 图纸比例应为 1 5 1 20。 4.9.7 地仗、油饰、 彩画现状图 4.9.7.1 地仗、油饰、彩 画应明确各部位工艺做法、材料,病害类型及残损量。 4.9.7.2 彩画应明确等级、形制、饰金和用

    31、色规律。 4.9.7.3 应有油饰用色描述。 4.9.7.4 彩画 详 图 应标注 单个构件彩画各部位的控制 比例及相对关系。 5 方案设计 文件 5.1 一般要求 5.1.1 方案设计文件应依据以下内容编制 : a) 项目计划书 ; b) 已批准的保护规划 ; c) 项目特点及使用功能 ; d) 现状勘察 报告 ; e) 文物保护法规 ; f) 政府相关文件及行业相关规范 、 标准 ; g) 参考 文献。 5.1.2 方案设计文件应与现状勘察报告中涉及的项目、部位、内容一致。 针对 现状勘察报告反映、描 述的病害 成因 , 方案设计文件中应逐一出具相应的保护 措施 。 5.1.3 方案设计图

    32、纸应与勘察图纸布图相一致。 DB11/T 1597 2018 10 5.1.4 应说明使用功能的变化情况 , 明确设计方案 的 预期目的或效果。 5.1.5 方案设计文件应能指导施工图设计 , 并 明确 以下内容 : a) 工程实施对象 ; b) 工程 性质 ; c) 使用功能的变化情况; d) 实施 措施的制定依据 ; e) 实施 措施的必要性 、 合理性和可行性 ; f) 工程规模 ; g) 实施 部位、范围、 工程 量 ; 项目 ; h) 实施的重点部位、修缮要点 ; i) 主要修缮措施的实施顺序和具体要求 ; j) 预期效果; k) 设计 概算 。 5.1.6 无法明确 修缮对象的 材

    33、 料 和工艺 , 应优先 选择与修缮对象 同时 期同类型的 文物建筑 所采用且未 被改变的 材料 和 工艺。 5.1.7 实施工艺为传统工艺,与原工艺存在差异, 应 明确必要性和可行性 。 5.1.8 采用非传统材料实施保护, 应明确其增加的可靠性,对可能与文物建筑材料发生化学反应的现 代材料 应要求进行现场试验。 5.1.9 应对周边相邻或相连部位可能导致的影响或扰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5.1.10 对病害或保存现状 未 采取干预 , 应说明原因并进行安全评估。 5.1.11 保护工程需设置 防护罩棚 , 应编制支搭方案 , 明确支搭要求。 5.1.12 应在修缮设计

    34、说明及图纸中描述相关专 业 的设备设施 与文物建筑本体的位置关系、结合方式、 扰动情况以及完成后的效果。 5.1.13 给排水 、 暖通 、 强弱电等专业设计的技术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 京市的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5.2 方案设计说明 5.2.1 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设计背景; b) 项目概况; c) 设计依据; d) 工程性质; e) 工程规模 f) 工程范围; g) 设计原则; h) 实施目的; i) 实施内容与措施; j) 工程做法与工艺要求; k) 材料要求; l) 施工及安装要求。 5.2.2 工程设计 范围 应 说明设计对象或者设计部位。 5.2

    35、.3 方案设计原则应根据工程性质确定。 5.2.4 工程性质 应与 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的结论 相 符 ,应 逐一 说明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 DB11/T 1597 2018 11 5.2.5 工程量及技术 指标应予以量化 , 包括工艺、形制、材料要求。 5.2.6 应明确修缮中确定重点项目或重点部位的理由。 5.2.7 修缮的预期效果应包括安全隐患排除,病害控制,残损修复,历史信息保留等。 5.2.8 应明确各 实施 项目 设计 方案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2.9 应说明修缮过程前、中、后三个阶段对文物本体、相邻建筑、周边环境、设施的保护措施 。 5.2.10 应说明 动态设计的目

    36、的 与方法 。 5.2.11 应 说明 与方案设计内容相关联的地理环境、气象环境、场地环境等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和所采取 的措施。 5.2.12 地仗、油饰、 彩画设计 说明应包括: a) 地仗的 设计 依据 ; b) 修 缮 灰层的起始位置 ; c) 基层处理方法 ; d) 新旧基层的搭接要求 ; e) 设计 使用的 材料、 工艺 、 色彩 ; f) 实施 效果 ; g) 彩画的时代 、地区 特点 ; h) 彩画等级的格局特点 ; i) 绘制手法 ; j) 单个构件彩画各部位的控制比例及相对 关系; k) 彩画配色规律 ; l) 枋心、包袱心等内部纹饰内容 ; m) 新旧彩画结合处的处理要求 。

    37、 5.2.13 裱糊、烫蜡设计应 说明: a) 基底处理 和 垫色要求 ; b) 工序、工艺、材料要求。 5.3 方案设计图纸 5.3.1 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5.3.1.1 应使用现状勘察总平面图作为设计底图 。 5.3.1.2 应使用图例区别 修缮 建筑、 保持现状建筑与拆除 建筑 。 5.3.1.3 文物建筑的 标注应与 现状勘察总平面图中相一 致 。 5.3.1.4 应 明确标识 修缮 对象 ,并 注明修缮对象的名称,建筑面积、层数、建筑特征 。 5.3.1.5 应 标识修缮对象的工程性质 和 修缮 范围 , 并注明其与文物保护范围 的相互关系 。 5.3.1.6 应 通过标注尺寸、 注

    38、明设计标高 、 现状 标高与原状标高的高差及处理方法等内容 反映设计方 案对 相关 建筑及周边环境 的 影响 ,标高应优先使用绝对标高。 5.3.1.7 应 明确 庭院或场地 的 修缮内容 ,并 包括以下内容 : a) 工程性质 ; b) 部位 名称 ; c) 建造 形式 ; d) 建筑材料 ; e) 操作工艺 ; f) 坡度 与 坡向。 DB11/T 1597 2018 12 5.3.1.8 有 场地设计内容 , 应 增加 场地的竖向设计 。 5.3.1.9 应注明其它相关遗存、附属物、古树、水体和重要地物的 防护 理念及措施。 5.3.1.10 图纸比例应为 1 500 1 2000。 5

    39、.3.2 方案设计平面图 5.3.2.1 应 明确平面设计 范围 。 5.3.2.2 应使用勘察平面图作为设计底图进行绘制。 5.3.2.3 图纸应主要反映文物本体修缮做法、主要变化及实施效果。 5.3.2.4 应 重点 反映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变化情况 ,包括加固部位、方式、效果。 5.3.2.5 拟添加的建筑构件应有详图索引 。 5.3.2.6 应 以图形、图例或文字表述 针对平 面残损状况和病害 成因所 采取的技术措施 。 5.3.2.7 应根据勘察平面图所反映的残损状况 注明 采取修缮 的 方式和范围 ,并说明所采用的 材料 和工 艺要求 。 5.3.2.8 应标注室内外标高 ,

    40、并注明其变化情况及处理措施。 5.3.2.9 图纸比例应为 1 50 1 200。 5.3.3 方案设计立面图 5.3.3.1 应 明确立面修缮部位及 范围 。 5.3.3.2 应使用勘察立面图作为方案设计底图进行绘制,图纸应主要反映文物本体修缮后的 立面形态 , 对称 且无设计内容的立面可以省略。 5.3.3.3 应根据勘察 立 面图所反映的残损状况 注明 采取修缮 的 方式和范围 ,并说明所采用的 材料 和工 艺要求 。 5.3.3.4 立面图 应 标注 两端 及立面凹凸变化处的轴线、并应注明正负零 、 室外地坪 、 层高 、 檐口 、 正 脊 及 屋面最高点的标高及变化。 5.3.3.5

    41、 正负零宜使用文物建筑台明外边线顶部标高,绘制建筑群,正负零应以建筑群入口处文物建 筑的室内地面标高为准。 5.3.3.6 图纸比例应为 1 50 1 200。 5.3.4 方 案设计剖面图 5.3.4.1 应根据工程性质和 修缮措施选择剖切位置,注明修缮部位及范围。 5.3.4.2 应使用勘察剖面图作为方案设计底图进行绘制,图纸应主要反映文物本体修缮后的室内外 空 间关系及变化 。 5.3.4.3 庑殿、歇山式建筑应绘制横、纵向剖面图;文物本体为建筑群,应绘制整体纵向剖面图。 5.3.4.4 应重点 表述地面、承载 结构 、楼面 、门窗、内墙面、 梁枋梁架、屋 面 等 剖切 或可视部位所采

    42、取的 修缮 做法 。 5.3.4.5 应根据现状勘察 剖 面图所反映的残损 状况注明 采取修缮 的 方式和范围 ,并说明所采用的 材料 和工艺要求 。 5.3.4.6 图纸比例应为 1 50 1 100。 5.3.5 方案设计详图 5.3.5.1 平、立、剖面图上无法完 整、准确表达 所采用的修缮做法 , 应 绘制 详图。 5.3.5.2 详图与平、立、剖 图件 的索引关系 应一致 。 5.3.5.3 应注明原构 、 部件及添加构件的特征 ,并能反映其与 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DB11/T 1597 2018 13 5.3.5.4 图纸比例应为 1 5 1 20。 5.3.6 方案设计地仗、油饰

    43、、 彩画图 5.3.6.1 应 明确区分 油饰彩画原状保护和重做的设计方案。 5.3.6.2 原状保护方案应说明原状保存部分的保护措施。 5.3.6.3 重做油饰彩画设计方案需说明重新油饰彩画的必要性、依据和具体工艺作法。 5.3.6.4 地仗、油饰、彩画应标注各部位做法与工程量。 5.3.6.5 彩画应明确所在修缮部位、程度,并注明样式、等级、用色规律。 5.3.6.6 应 标注 单个构件彩画各部位的控制 比例及相 对关系。 5.3.6.7 应选择 主要部位 绘制彩画 详 图, 包括纹饰、尺寸,并注明颜色 。 5.4 设计概算书 5.4.1 设计概算书应由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5.4.2 设计

    44、概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封面; b) 扉页; c) 目录; d) 概算编制说明书; e) 概算汇总表; f) 概算明细表 g) 工程其他费用表; h)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i) 单位工程概算书。 5.4.3 概算书封面 及 扉页 应 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 和 编制日期 ,均应 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 5.4.4 扉页应注明工程 概算造价 总额 。 5.4.5 概算编制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概述 ; b) 工程规模和性质; c) 编制依据 ; d) 所选用定额、指标和其它标准; e) 编制方法 ; f) 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 5.4.6 应以 方案 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 工程 量应与方案设计文件相符。 5.4.7 工程概算依据应选择 相应 定额;无定额依据, 宜参照相近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 5.4.8 无相近或相似定额, 宜采用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5.4.9 编制依据: a) 现行 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 b)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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