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35.240.01A 16 SF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SF/T 0034 2019公 证 数 据 要 求 与 规 范 Notarization data requirements and specifications 2019 -5 -5 发 布 2019 -5 -20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发 布 SF/T 0034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 定 义 和 缩 略 语 .14 数 据 特 征 .25 数 据 采 集 .36 数 据 加 密 .67 数 据
2、存 储 .6 8 数 据 证 明 .109 数 据 应 用 .11 SF/T 0034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司 法 部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局 、 中 国 公 证 协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司 法 部 信 息 中 心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公 证 协 会 。 SF/T 00342019 1 公 证 数 据
3、 要 求 与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证 数 据 特 征 、 数 据 采 集 、 数 据 加 密 、 数 据 存 储 、 数 据 证 明 和 数 据 应 用 等 要 求 及 相 关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司 法 行 政 公 证 管 理 部 门 、 公 证 协 会 及 各 公 证 机 构 对 公 证 数 据 的 管 理 、 利 用 和 其 他 业 务操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4、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8894-2016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GB/T 22239-2008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GB/T 33716.1-2017 电 子 存 档 第 1部 分 : 为 保 存 电 子 信 息 针 对 信 息 系 统 设 计 和 运 行 的 规 范GB/T 35285-2017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公 钥 基 础 设 施 基 于 数 字 证 书 的 可 靠 电 子 签 名 生
5、 成 及 验 证 技 术 要求 SF/T 0023-2019 全 国 公 证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规 范SF/T 0036-2019 公 证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规 范SF/T 0037-2019 公 证 档 案 数 字 化 规 范3 术 语 、 定 义 和 缩 略 语3.1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1公 证 notarization公 证 机 构 根 据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对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事实 和 文
6、书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予 以 证 明 的 活 动 。3.1.2公 证 机 构 notarial institutions依 法 设 立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公 证 职 能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证 明 机 构 。3.1.3公 证 事 项 notarial matters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公 证 机 构 所 办 理 的 证 明 业 务 。 SF/T 00342019 2 3.1.4公 证 事 务 notarial affairs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7、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公 证 机 构 所 办 理 的 非 证 明 业 务 。3.1.5公 证 数 据 notarial data公 证 机 构 及 公 证 人 员 在 公 证 执 业 活 动 过 程 中 ,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与 法 定 办 证 规 则 的 要 求 , 所 采 集 、 加 工 、处 理 的 与 公 证 活 动 相 关 的 数 据 。注 : 以 电 子 形 式 存 储 的 公 证 数 据 , 既 包 括 传 统 形 式 公 证 所 形 成 的 公 证 数 据 转 换 成 电 子 形 式 所 存 储 的 数 据 , 也 包 括 以电 子 公 证 形 式 所 形
8、 成 的 公 证 数 据 。3.1.6 公 证 书 notarial certificate公 证 机 构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格 式 所 出 具 的 、 证 明 相 关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有 法 律 意 义的 事 实 和 文 书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的 证 明 文 书 。注 : 包 括 以 电 子 形 式 存 储 和 展 现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公 证 书 。3.2 缩 略 语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CA 证 书 认 证 机 构 ( Certificate Authority)FC 光 纤 通
9、 道 ( Fiber Channel)MD5 消 息 摘 要 算 法 ( MD5 Message-Digest Algorithm)NAS 网 络 附 属 存 储 ( Network Attached Storage)OCR 光 学 字 符 识 别 ( 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PDF 便 携 式 文 档 格 式 (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RAID 独 立 冗 余 磁 盘 阵 列 (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SAN 存 储 区 域 网 络 ( Storage Area Netwo
10、rk)SATA 串 行 高 级 技 术 附 件 ( Serial Advanced Technology Attachment)4 数 据 特 征4.1 主 体 特 定公 证 机 构 及 其 公 证 人 员 应 是 公 证 数 据 采 集 和 加 密 的 主 体 。4.2 程 序 法 定公 证 数 据 的 采 集 和 加 密 是 公 证 机 构 及 其 公 证 人 员 在 公 证 活 动 过 程 中 , 借 助 于 电 子 设 备 、 软 件 工 具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4.3 直 接 性公 证 数 据 应 直 接 来 源 于 公
11、证 执 业 活 动 。4.4 安 全 性 SF/T 00342019 3 公 证 数 据 的 存 储 与 应 用 应 遵 循 GB/T 22239-2008的 要 求 , 以 保 证 公 证 执 业 活 动 过 程 及 其 结 果 的 保 密性 、 防 篡 改 性 、 不 可 抵 赖 性 。4.5 可 检 验 性公 证 数 据 的 采 集 、 加 密 和 存 储 过 程 应 能 完 整 地 记 录 公 证 执 业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 且 能 够 按 照 预 设 的 程 序与 条 件 重 现 整 个 公 证 执 业 活 动 的 过 程 , 并 保 持 一 致 结 果 。4.6 完 整 性
12、公 证 数 据 在 采 集 、 加 密 、 存 储 、 证 明 和 应 用 过 程 中 , 应 确 保 数 据 的 完 整 , 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认 定 其 有效 的 要 求 。5 数 据 采 集 5.1 采 集 来 源5.1.1 来 源 分 类本 标 准 数 据 采 集 来 源 主 要 为 : 纸 质 卷 宗 和 电 子 文 档 。5.1.2 纸 质 卷 宗纸 质 卷 宗 应 为 公 证 机 构 在 线 下 办 理 公 证 业 务 时 所 建 立 的 公 证 卷 宗 。5.1.3 电 子 文 档电 子 文 档 应 主 要 从 公 证 办 证 系 统 、 在 线 公 证 办 证 系
13、统 、 电 子 数 据 保 管 系 统 和 其 他 公 证 业 务 信 息 系 统进 行 采 集 。5.2 采 集 流 程 5.2.1 纸 质 卷 宗 电 子 化 数 据 采 集 流 程纸 质 卷 宗 电 子 化 数 据 采 集 应 遵 循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编 目 卷 宗 扫 描 电 子 文 档 修 整 电 子 文 档 结 构 化 处 理 ( 可 选 ) 数 据 封 存 归 档 。 其 中 :a) 编 目 : 数 据 采 集 人 员 对 卷 宗 数 据 建 立 案 件 索 引 , 以 便 数 据 查 询 ;b) 卷 宗 扫 描 : 数 据 采 集 人 员 利 用 扫 描 设 备 ,
14、将 纸 质 卷 宗 扫 描 成 电 子 文 档 进 行 存 储 ;c) 电 子 文 档 修 整 : 数 据 采 集 人 员 对 经 扫 描 的 卷 宗 图 片 进 行 技 术 处 理 , 使 卷 宗 图 片 整 洁 便 于 识 别 ;d) 电 子 文 档 数 据 结 构 化 处 理 : 有 条 件 的 公 证 机 构 , 利 用 技 术 手 段 ( 例 如 : OCR技 术 等 ) 对 经 扫 描 、修 整 后 的 电 子 文 档 进 行 文 字 识 别 , 对 非 结 构 化 数 据 进 行 结 构 化 处 理 , 并 对 其 建 立 索 引 , 以 便 对相 关 数 据 的 检 索 、 查
15、 询 与 利 用 ;e) 数 据 封 存 归 档 : 公 证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对 经 处 理 后 的 卷 宗 数 据 , 通 过 相 应 技 术 手 段 , 对 公 证 数 据 进行 封 存 归 档 。 5.2.2 电 子 文 档 数 据 采 集 流 程5.2.2.1 公 证 办 证 信 息 系 统 的 数 据 采 集 流 程通 过 公 证 办 证 信 息 系 统 办 理 的 公 证 业 务 应 按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 SF/T 00342019 4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出 证 领 取 和 发 送 归 档 。 其 中 :a) 申 请 : 公 证 人 员 根 据 当 事 人
16、的 公 证 申 请 对 相 关 的 申 请 进 行 数 据 录 入 ;b) 受 理 : 公 证 人 员 对 当 事 人 的 公 证 申 请 确 认 给 予 办 理 ;c) 审 查 : 公 证 人 员 根 据 相 关 的 办 证 规 则 , 对 当 事 人 的 公 证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对 于 当 事 人 补 充 提 交 的证 明 材 料 及 调 查 核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录 入 ;d) 出 证 : 公 证 人 员 对 经 审 查 通 过 的 公 证 申 请 制 作 公 证 书 ;e) 领 取 和 发 送 : 通 过 短 信 、 电 话 和 邮 件 等 方 式 向 当 事
17、 人 通 知 公 证 书 的 领 取 和 发 送 信 息 ;f) 归 档 : 公 证 人 员 对 办 证 过 程 中 采 集 、 录 入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 并 交 由 专 业 档 案 人 员 进 行 归 档 。5.2.2.2 在 线 公 证 办 证 系 统 的 数 据 采 集 流 程通 过 在 线 公 证 办 证 系 统 办 理 的 公 证 业 务 应 按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提 交 申 请 初 步 审 核 线 下 确 认 当 事 人 身 份 以 及 核 实 证 明 材 料 ( 或 通 过 线 上 系 统 对 接 等 方 式 核实 ) 出 证 发 送 归 档 。 其
18、 中 : a) 提 交 申 请 : 当 事 人 在 系 统 中 提 出 公 证 业 务 申 请 ;b) 初 步 审 核 : 系 统 接 入 第 三 方 平 台 ( 例 如 : 公 安 系 统 等 )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身 份 信 息 及 证 明 材 料 进行 初 步 审 核 ;c) 线 下 确 认 当 事 人 身 份 以 及 核 实 证 明 材 料 : 公 证 人 员 根 据 系 统 录 入 的 信 息 , 在 线 下 确 认 当 事 人 身份 并 核 实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d) 出 证 : 公 证 人 员 对 经 审 查 通 过 的 公 证 申 请 制 作 公 证 书 的
19、过 程 ;e) 发 送 : 通 过 在 线 方 式 向 当 事 人 发 送 公 证 书 信 息 ;f) 归 档 : 公 证 人 员 对 办 证 过 程 中 采 集 、 录 入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 并 交 由 专 业 档 案 人 员 进 行 归 档的 过 程 。5.2.2.3 电 子 数 据 保 管 系 统 的 数 据 采 集 流 程通 过 电 子 数 据 保 管 系 统 办 理 的 公 证 业 务 应 按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当 事 人 身 份 注 册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取 证 对 数 据 进 行 加 密 提 交 保 管 公 证 机 构 出 具 数 据
20、保 管 凭 证 。 其 中 :a) 当 事 人 身 份 注 册 : 当 事 人 根 据 公 证 机 构 的 要 求 依 据 , 使 用 可 确 认 其 身 份 的 信 息 向 公 证 机 构 申 请注 册 帐 户 ;b)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取 证 : 当 事 人 利 用 公 证 机 构 控 制 的 平 台 或 工 具 对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c) 对 数 据 进 行 加 密 : 当 事 人 及 公 证 员 对 所 保 管 的 数 据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 应 使 用 加 密 算 法 ( 例 如 : MD5加 密 算 法 等 ) 对 原 始 数 据 以 及 电
21、子 签 名 进 行 加 密 ;d) 提 交 保 管 : 当 事 人 将 数 据 提 交 至 公 证 机 构 所 控 制 的 系 统 进 行 保 管 ;e) 公 证 机 构 出 具 数 据 保 管 凭 证 : 公 证 机 构 在 对 当 事 人 的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保 管 后 ,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保 管凭 证 。5.2.3 电 子 化 数 据 采 集 要 求5.2.3.1 纸 质 卷 宗 电 子 化 数 据 采 集 要 求 纸 质 卷 宗 电 子 化 数 据 采 集 要 求 如 下 :a) 纸 质 卷 宗 扫 描 应 保 持 纸 质 卷 宗 原 貌 , 必 要 时 应 对 纸 质
22、 卷 宗 作 相 应 的 描 述 ( 例 如 : 档 案 内 证 明 材料 为 原 件 的 应 备 注 说 明 为 原 件 ) ; SF/T 00342019 5 b) 档 案 修 整 过 程 应 保 持 电 子 文 档 与 纸 质 卷 宗 的 一 致 性 , 对 卷 宗 的 清 洁 化 等 处 理 不 应 影 响 卷 宗 的 原貌 , 所 进 行 的 技 术 性 修 整 应 是 出 于 整 洁 的 需 要 ;c) 对 电 子 文 档 进 行 结 构 化 处 理 时 ,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核 验 制 度 , 任 何 进 行 结 构 化 处 理 的 数 据 应 经 人 工确 认 , 并 应
23、 使 结 构 化 处 理 的 数 据 与 原 非 结 构 化 数 据 建 立 一 一 对 应 关 系 , 以 供 查 询 ;d) 公 证 机 构 对 非 结 构 化 公 证 数 据 进 行 结 构 化 处 理 的 , 可 对 以 下 内 容 进 行 结 构 化 处 理 : 身 份 信 息 、婚 姻 状 况 信 息 、 亲 属 关 系 信 息 、 房 产 信 息 ( 坐 落 、 权 属 人 ) 等 。5.2.3.2 电 子 文 档 数 据 采 集 要 求电 子 文 档 数 据 采 集 要 求 如 下 :a) 公 证 机 构 使 用 公 证 办 证 系 统 、 在 线 公 证 办 证 系 统 和
24、电 子 数 据 保 管 系 统 办 理 公 证 业 务 时 , 应 对 采集 过 程 进 行 同 步 记 录 并 与 所 采 集 的 数 据 一 并 存 储 ;b) 申 请 环 节 应 录 入 以 下 数 据 : 申 请 日 期 、 申 请 人 身 份 信 息 、 公 证 事 项 或 公 正 事 物 、 公 证 用 途 、 当事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及 其 初 核 情 况 、 经 当 事 人 确 认 的 公 证 申 请 表 ; c) 公 证 机 构 应 采 用 线 上 线 下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当 事 人 的 线 上 身 份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 经 核 实 的 当
25、 事 人 线上 帐 号 , 应 按 照 电 子 签 名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为 当 事 人 颁 发 数 字 证 书 。 持 有 公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数 据 证书 的 当 事 人 通 过 线 上 申 请 公 证 的 , 应 对 当 事 人 的 数 字 证 书 进 行 记 录 。 相 关 的 身 份 信 息 不 得 任 意修 改 , 任 何 修 改 均 应 给 予 明 确 记 录 ;d) 受 理 环 节 应 录 入 公 证 笔 录 ( 含 线 上 受 理 中 , 当 事 人 与 线 上 受 理 系 统 的 交 互 内 容 ) 、 公 证 告 知 、公 证 人 员 代 拟 的 公 证
26、 书 及 受 理 通 知 书 ( 含 线 上 受 理 中 , 受 理 通 知 记 录 ) ;e) 在 公 证 审 查 阶 段 中 , 公 证 人 员 对 调 查 核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应 在 电 子 数 据 中 对 其 来 源 进 行 备 注 说 明 ;f) 在 出 证 阶 段 , 公 证 机 构 应 将 交 付 打 印 制 作 的 公 证 书 最 终 电 子 文 档 给 予 保 存 , 具 备 条 件 的 公 证 机构 应 使 用 可 信 的 电 子 签 章 制 作 公 证 书 ;g) 数 据 封 存 归 档 时 , 应 记 录 数 据 采 集 时 间 、 数 据 封 存 时 间 、
27、数 据 封 存 人 姓 名 等 ;h) 公 证 机 构 使 用 电 子 数 据 保 管 系 统 办 理 公 证 业 务 时 , 所 借 助 的 技 术 工 具 应 是 公 证 机 构 可 控 制 的 ,并 且 相 关 数 据 应 由 该 工 具 直 接 采 集 , 采 集 的 数 据 应 由 公 证 机 构 持 有 与 保 管 ;i) 使 用 电 子 数 据 保 管 系 统 办 理 公 证 业 务 时 应 使 用 CA证 书 机 制 , 为 公 证 人 员 及 当 事 人 颁 发 CA证 书 。 公 证 人 员 的 办 证 操 作 过 程 及 数 据 应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 特 别 是
28、 出 具 电 子 公 证 书 的 公 证 机 构 , 其 电 子公 证 书 的 电 子 签 名 技 术 应 遵 循 GB/T 35285-2017 的 要 求 ;j) 当 事 人 提 交 保 管 的 电 子 数 据 如 非 当 事 人 自 己 制 作 的 数 据 , 而 是 来 源 于 第 三 方 , 该 数 据 的 取 得 过程 应 在 公 证 机 构 或 公 证 机 构 控 制 的 服 务 器 监 督 /控 制 下 进 行 , 公 证 机 构 或 其 控 制 的 服 务 器 应 对该 电 子 数 据 的 取 得 过 程 进 行 必 要 而 详 细 的 记 录 , 并 将 相 关 的 记 录
29、 与 电 子 数 据 共 同 保 存 。 公 证 机构 用 于 监 督 及 记 录 电 子 数 据 提 取 过 程 的 软 件 、 服 务 器 应 符 合 GB/T 33716.1-2017的 要 求 ;k) 当 事 人 将 电 子 数 据 提 交 公 证 机 构 保 管 时 , 应 由 当 事 人 及 公 证 机 构 分 别 对 该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数 据 加密 , 以 确 保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l) 公 证 机 构 在 保 管 当 事 人 的 电 子 数 据 时 , 不 应 对 当 事 人 的 电 子 数 据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m) 实 现 全 电 子 化 办 证
30、的 公 证 机 构 , 对 当 事 人 所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电 子 文 本 及 申 请 、 受 理 环 节 中 需 要当 事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公 证 书 , 应 由 当 事 人 进 行 数 字 签 名 并 由 核 对 的 公 证 人 员 同 步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5.3 采 集 内 容 5.3.1 卷 宗 数 据 采 集 内 容卷 宗 数 据 应 包 含 以 下 采 集 内 容 :a) 当 事 人 信 息 ( 姓 名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证 照 信 息 ) ; SF/T 00342019 6 b) 公 证 事 项 ( 公 证 事 务 ) ;c) 受 理
31、日 期 ;d) 公 证 机 构 名 称 ;e) 公 证 员 及 公 证 助 理 人 员 姓 名 ;f) 公 证 书 编 号 ;g) 出 证 日 期 ;h) 公 证 申 请 表 内 容 ;i) 询 问 笔 录 ;j) 公 证 书 ;k) 其 他 文 书 ;l) 证 明 材 料 ;m) 工 作 记 录 ;n) 领 取 和 发 送 情 况 ; o) 档 案 保 密 要 求 ;p) 保 管 期 限 。5.3.2 电 子 化 办 证 采 集 内 容电 子 化 办 证 应 包 含 以 下 采 集 内 容 :a) CA证 书 ;b) 电 子 签 名 ;c) 申 请 日 期 ;d) 申 请 人 身 份 信 息
32、 ;e) 公 证 事 项 ( 公 证 事 务 ) ;f) 公 证 用 途 ;g)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及 其 核 对 情 况 ;h) 经 当 事 人 确 认 的 公 证 申 请 表 、 受 理 通 知 书 ; i) 询 问 笔 录 、 公 证 告 知 ;j) 代 拟 的 公 证 证 词 ;k) 采 集 时 间 ;l) 数 据 封 存 时 间 ;m) 数 据 封 存 人 姓 名 ;n) 采 集 过 程 记 录 。6 数 据 加 密数 据 加 密 要 求 如 下 :a) 公 证 机 构 对 所 采 集 的 数 据 ,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技 术 手 段 对 数 据 进 行
33、特 征 化 处 理 ( 例 如 : 提 取 其 MD5值 等 ) , 使 其 区 别 于 其 他 电 子 数 据 , 以 确 保 数 据 的 唯 一 性 、 可 识 别 与 可 校 验 ;b) 公 证 机 构 对 所 采 集 的 当 事 人 尚 未 向 公 证 机 构 公 开 的 数 据 ( 例 如 : 电 子 数 据 保 管 系 统 中 的 数 据 ) 及 属 于 应 特 殊 保 密 处 理 的 数 据 , 还 应 对 数 据 采 取 必 要 的 加 密 措 施 ;c) 归 档 的 公 证 数 据 应 使 用 公 证 机 构 的 数 字 证 书 进 行 封 签 。7 数 据 存 储 SF/T
34、 00342019 7 7.1 数 据 存 储数 据 存 储 要 求 如 下 :a) 公 证 数 据 应 遵 循 GB/T 22239-2008的 要 求 , 进 行 存 储 与 备 份 ;b) 公 证 机 构 应 遵 循 GB/T22239-2008的 要 求 对 公 证 数 据 建 立 定 期 备 份 机 制 , 确 保 数 据 的 存 储 安 全 ;c) 公 证 数 据 的 存 储 应 区 分 内 部 网 络 与 公 共 网 络 , 存 储 于 内 部 网 络 及 公 共 网 络 的 公 证 数 据 , 应 采 取相 应 的 加 密 措 施 , 确 保 数 据 的 安 全 ;d) 公 证
35、 数 据 存 储 期 限 应 按 照 公 证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e) 公 证 数 据 不 应 与 其 他 数 据 混 同 存 储 , 应 进 行 独 立 存 储 。7.2 存 储 介 质7.2.1 存 储 介 质 类 型存 储 介 质 类 型 主 要 分 为 硬 盘 和 光 盘 。 硬 盘 是 电 子 数 据 的 主 要 存 储 设 备 。 7.2.2 硬 盘 技 术 指 标7.2.2.1 服 务 器 硬 盘服 务 器 硬 盘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如 下 :a) 服 务 器 硬 盘 应 使 用 具 有 高 可 靠 性 的 高 速 硬 盘 , 每 分 钟
36、转 速 应 不 小 于 10000 转 /每 分 钟 , 配 置 不小 于 32MB的 回 写 缓 存 , 内 部 传 输 速 率 ( 写 速 度 ) 不 小 于 60MB每 秒 , 容 量 不 低 于 1TB;b) 硬 盘 接 口 应 为 SCSI、 SATA、 FC或 SAS等 , 具 体 接 口 选 择 应 符 合 系 统 性 能 需 求 , 应 与 系 统 硬 件相 兼 容 ;c) 硬 盘 应 支 持 热 插 拔 技 术 。7.2.2.2 归 档 硬 盘归 档 硬 盘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如 下 :a) 应 遵 循 GB/T 18894-2016中 的 要 求 进 行 存 放 、
37、备 份 、 检 验 和 转 存 ; b) 容 量 应 不 小 于 5TB, 接 口 应 为 SCSI、 SATA、 FC 或 SAS 等 , 具 有 高 稳 定 性 , 平 均 故 障 间 隔 时 间不 少 于 80万 小 时 。7.2.2.3 硬 盘 性 能 指 标运 行 时 应 对 硬 盘 设 备 及 磁 盘 控 制 器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具 体 性 能 指 标 要 求 如 下 :a) 硬 盘 设 备1) 使 用 率 : 高 于 硬 盘 使 用 总 量 的 80%时 需 预 警 ;2) 饱 和 度 : 高 于 存 储 容 量 的 80%时 需 预 警 ;3) 错 误 : 出 现
38、错 误 时 需 预 警 且 记 录 日 志 ;4) 响 应 时 间 : 超 过 5 秒 时 需 预 警 。b) 磁 盘 控 制 器1) 使 用 率 : 当 前 值 对 比 最 大 吞 吐 量 使 用 率 超 过 90%时 需 预 警 ; 2) 饱 和 度 : 由 于 控 制 器 饱 和 造 成 的 I/O( 输 入 输 出 ) 等 待 程 度 饱 和 度 超 过 90%时 需 预 警 ;3) 错 误 : 控 制 器 出 现 错 误 时 需 预 警 且 记 录 日 志 。7.2.2.4 存 储 方 式 SF/T 00342019 8 硬 盘 存 储 分 为 NAS、 SAN、 磁 盘 阵 列 三
39、 种 方 式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a) NAS方 式 : 公 证 数 据 共 享 及 备 份 应 使 用 NAS存 储 方 式 , 并 使 用 专 用 NAS设 备 ;b) SAN方 式 : 公 证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应 使 用 SAN存 储 方 式 , 并 使 用 专 用 SAN设 备 ;c) 磁 盘 阵 列 方 式 : 磁 盘 阵 列 也 称 为 RAID, RAID又 分 为 RAID 0、 RAID 1、 RAID 01、 RAID 2、 RAID3、 RAID 4、 RAID 5、 RAID 6、 RAID 7 等 。 公 证 数 据 存 储 应 采 用 RAID 1
40、方 式 , RAID 1 的 镜 像磁 盘 可 直 接 作 为 一 份 备 份 拷 贝 , 并 在 数 据 归 档 至 硬 盘 或 光 盘 后 反 复 使 用 。7.2.3 光 盘 技 术 指 标光 盘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如 下 :a) 电 子 文 件 采 用 光 盘 归 档 时 , 应 使 用 档 案 级 光 盘 。 档 案 级 光 盘 应 满 足 以 下 指 标 要 求 :1) 记 录 前 , 寻 轨 错 误 0.45;2) 记 录 前 , 聚 焦 错 误 0.5;3) 记 录 后 , 奇 偶 校 验 内 码 错 误 80; 奇 偶 校 验 外 码 失 败 =0; 4) 记 录 后
41、, 信 号 对 称 性 beta=-0.15 0.15;5) 记 录 后 , 数 据 对 时 钟 抖 晃 8;6) 光 盘 温 湿 度 耐 候 试 验 , 在 温 度 55 、 相 对 湿 度 50%的 环 境 条 件 下 , 放 置 96小 时 , 奇 偶 校验 内 码 错 误 180, 奇 偶 校 验 外 码 失 败 =0;7) 光 盘 驱 动 器 接 口 应 为 SATA或 USB( 通 用 串 行 总 线 ) 。b) 电 子 文 件 采 用 光 盘 归 档 需 刻 录 时 , 应 使 用 光 盘 刻 录 机 。 光 盘 刻 录 机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应 使 用 经 检
42、 测 性 能 优 良 的 光 盘 刻 录 机 ;2) CD-R光 盘 和 DVD R光 盘 的 数 据 刻 录 应 分 别 选 用 专 用 刻 录 机 ;3) 选 用 的 刻 录 机 应 能 识 别 档 案 级 光 盘 的 最 佳 写 功 率 和 写 策 略 。c) 电 子 文 件 采 用 光 盘 归 档 时 , 应 将 数 据 刻 录 至 光 盘 。 数 据 刻 录 时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归 档 光 盘 的 数 据 刻 录 工 作 环 境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并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条 件 。 光 盘 刻 录 前 , 应 在工 作 环 境 中 放 置 2小
43、时 以 上 ;2) 光 盘 数 据 刻 录 时 , 采 用 中 速 刻 录 , 即 CD-R光 盘 采 用 24-40 倍 速 刻 录 速 度 , DVD R光 盘 采 用 8-12 倍 速 刻 录 速 度 ;3) 光 盘 数 据 刻 录 应 采 用 全 盘 一 次 刻 完 方 式 ;4) 归 档 光 盘 数 据 刻 录 完 成 后 应 设 置 成 禁 止 写 操 作 的 状 态 , 不 能 再 对 光 盘 数 据 进 行 增 减 。7.3 存 储 格 式7.3.1 结 构 化 数 据 存 储 格 式结 构 化 数 据 存 储 格 式 应 存 储 于 数 据 库 , 具 体 格 式 应 遵 循
44、 SF/T 0023-2019中 7.2-7.4的 规 定 。7.3.2 非 结 构 化 数 据 存 储 格 式非 结 构 化 数 据 存 储 格 式 要 求 如 下 :a) 应 以 文 件 形 式 存 储 于 专 用 的 、 带 有 文 件 系 统 的 存 储 服 务 器 中 , 每 个 非 结 构 化 数 据 文 件 应 有 唯 一全 局 索 引 ; b) 包 括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图 像 、 音 频 、 视 频 、 办 公 文 档 、 纯 文 本 文 件 以 及 其 他 文 件 。 对 纸 质 或 其 他 形式 的 材 料 的 数 字 化 存 储 具 体 见 SF/T 0037-2019;c) 各 类 非 结 构 化 数 据 的 存 储 格 式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SF/T 00342019 9 1) 图 像 : 应 使 用 JPEG( 联 合 图 像 专 家 组 ) 、 TIFF( 标 签 图 像 文 件 格 式 ) 、 PNG( 可 移 植 网 络图 形 格 式 ) 、 PDF等 作 为 通 用 格 式 。 若 无 法 将 原 格 式 文 件 转 换 为 通 用 格 式 文 件 , 应 将 相 关软 件 一 并 存 储 ;2) 音 频 : 应 使 用 WAV( 窗 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