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34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公司章程具有特定的效力,但无普遍约束力,故不是法;被开除党籍不是法的实施方式;法虽不是裁判的唯一依据,但其他依据不属于法的范畴,故项均错误。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并不排除具体的法律效力的差异性,虽然北京市地方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但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这里同时要注意严格意义上的法并不是指狭义的法律,故也错误。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这句话是古代思想家孟子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时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说明了法的局限性。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要求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尽量反
2、映客观规律。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宪法部门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法律,律师法不在宪法部门之列。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义务性规则是在内容上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的规则,因此A对。强行性规则是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B应属于任意性规则,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因而C属于禁止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因此D不属于准用性规则而是委任性规则。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区分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关键看其内容是规定实
3、体权利义务还是程序权利义务。按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法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按法的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制定法与判例法等;按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法律实施有三种基本形态:一是法的执行,即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二是法的遵守,要求国家机构、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法的适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所述是典型的目的解释,即要按立法目的对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这里立法的目的就是
4、保护花木,因此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王某因对果树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绝对性的法律关系,故A项错。损害赔偿关系的双方都是特定的,故是相对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而B中的平权是显然错误的,行政机关与赵某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辩证推理的概念和特征。B、C、D三个选项都是辩证推理的特征,选项A中的“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指的是归纳推理。辩证推理应当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
5、题的推理方式。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对法律文化的认识,是一种思想、意识、观点而非行为,B项是一种法律实施行为。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多种多样,可以从大的方向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因此,本题的
6、正确答案是B。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对一些知识点的理解和判断。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法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论其制定主体是谁、效力等级如何,都应当纳入广义的法律范畴。而狭义的法律仅指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选项C的说法也不正确,因为;法律作用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其中,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
7、为发生的影响,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律被制定出来的初衷就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影响社会,因此,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才是目的。选项D的正确说法应该是:社会法的主干法律部门是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的形成最早是以反垄断法的出现为标志的。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判例、法理等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考生需要注意,在英美法系中制定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在实践中,判例法具有更大的影响。B、C、 D三项都是英美法系的特征。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意识的分类问题。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
8、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的政治属性,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根据认识过程的两个阶段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意识的专业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美国宪法的历史。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它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9、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美国宪法中体现的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在上述原则中,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体现得最为具体、科学和富有特点。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职
10、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族自治权。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
11、析:考查要点是国家主席的产生。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
12、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和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若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
13、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第2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第3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基本政策。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的时间。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西周时期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券书”是汉朝买卖契约的称谓,因此,排除C项。“出举”是唐朝附带计息的
14、消费借贷契约的称谓,因此,排除D项。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秦朝的审判文书“爱书”。秦朝在审判中较为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尤其重视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制作的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爱书”,必要时可以查封财产,称为“封守”,故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亲亲相隐原则的确立。亲亲相隐原则又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公元前66年,汉宜帝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15、,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O项应予排除。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泰始律和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完善。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司马炎诏颁晋律(泰始律)。和曹魏律相比,泰始律精简了法律条文,进一步改善了法典结构,在曹魏律的刑名律一篇之后增加了法例律,从而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得晋律朝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因此,B项是
16、正确答案。第3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即对于共同犯罪,采取区分首从的处断原则,可见,A项表述错误。按照唐律规定,斩等减刑一等,应当减为流刑三千里,而不是绞刑,可见,B项表述错误。唐律规定,自首者原其罪,即对于自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对于化外人处罚实行属人主义为原则,属地主义为补充,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3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宋朝在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沿用唐制,即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太祖建隆年间,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宋太祖在皇宫中另行设立审刑院,
17、使审刑院官吏决劾狱讼之事,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经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核,再经审刑院评议,最后交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立对于宋朝皇帝控制司法、强化皇权起到了作用,这从司法意义上说明了北宋皇权的异常强大。综上分析,D项是正确答案。在宋朝,枢密院是中央军事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在元朝,枢密院是军事行政机关并掌管军事审判的机关。无论如何,宋朝的枢密院不是司法机关,因此,排除A项。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宗教审判的机关,且宣政院也不是宋朝设置的机构,因此,排除B项。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宋朝没有此机构,因此,排除C项。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
18、凌迟刑的历史沿革。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但那时还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期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至南宋时凌迟刑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宁宗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刑被定为法定刑,与绞、斩刑并用。不过,凌迟刑虽在宋朝成为法定刑,但不曾规定在宋刑统中。而明朝将凌迟刑正式载人了大明律,凌迟刑在明朝的正式人律使这一最野蛮、最惨无人道的刑罚制度化。到了清朝,适用凌迟刑的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至22条。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表明封建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清末法制改革,沈家本奉命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了凌迟刑,凌迟刑自此退出了法制史舞台。综上分析,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人律是
19、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会审制度。明朝会审制度得到初步的发展,最主要的会审制度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和热审。朝审即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官员,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秋后重案囚犯的会审制度。会官审录是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使司、詹事府、驸马都尉等会审大案重囚的案件。九卿圆审是由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和大理寺卿等九人会审皇帝交办的案件或者已经判决但囚犯仍然翻供不服的案件。大审即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的
20、会审制度。在明朝,会审制度原本属于比较慎重的审判制度,但是由于会审参与的官员众多,形成了不太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大审,本应当由司法官员参与审判,但是皇帝的家奴)宦官也参与审判,这为宦官插手司法提供了契机,加剧了明朝司法的黑暗。可见,在各种会审类型中,只有大审属于宦官参与的会审。综上所述,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大清民律草案的颁行。清末修律过程中,在沈家本主持下,在俞廉三、刘若曾等人的参与下,在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的指导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将民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三编由松岗
21、义正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颁行,使得民事法律规范最终从诸法合体状态分化出来。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第4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最大特点,是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立法院成立前,国民政府的立法权直接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行使。立法院成立后,中央政治会议仍以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应指挥监督国民政府行使权力为由,实际控制着立法权。之后,中央常委会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权,并使立法院成为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控制之下执行立法程序的办事机构。可见,C项是正确
22、答案,排除B项。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大会)是一个名义机构,没有实际的权力,甚至谈不上是形式上的“表决机器”,因此,排除A项。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但是没有立法权,因此,排除 D项。第4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为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23、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该部宪法性文件确立的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宪政体制,谈不上三权分立制衡下的总统制,因此,排除B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该部宪法性文件系为蒋介石个人独裁而有意炮制的,其实质在于维护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无所谓三权分立制衡下的总统制,因此,排除C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同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在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是责任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因此,排除D项。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刑法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
24、府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l日又公布了修订的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新、旧刑法相比,不同点是:立法者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进保安处分制度。这里的“保安处分制度”,是20:世纪初出现于欧洲的作为刑法补充手段的制度,它以所谓“社会本位”和“相对主义”作为理沦基础,其主要特点是富有弹性,无所谓“罪行法定”,可由法官任意解释,灵活运用,所以,成为国民党迫害无辜、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的手段。综上分
25、析,D项是正确答案。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司法改革中确立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与监督的机关。清末为了适应变法修律的需要,对司法机关进行了调整。在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改按察使司(源于明朝的提刑按察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清末司法改革时将刑部改为法部,由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需要注意,此时法那已经不再职掌审判职能,审判权限已经划归大理院。排除A项。司法部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设立的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需要注意,不要把法部和司法部混淆。排除B项。按察使司是提法使司的前身。清末司法改革之后才称为提法
26、使司,因此,排除D项。第4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关于经济政策,规定在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形式。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目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第47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四种说法都是正确的,其中B项正当防卫由于根本不产生责任故无所谓减免责
27、任的问题,D项法不溯及既往有很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第48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只是没有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解释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第49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其中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一方面,确认民主,使民主获得形式上的正统性和合理性,从而赢得人们的信赖和服从;另一方面,从制度上保障民主不要走向两个极端滥用民主或专政。同时二者的共同点表明,两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共同经济基础之上,有着共同的政治职能和历史使命一一巩固、发展社会主义
28、。二者存在相互依存,渗透和保障的关系。第50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司法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5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几个概念。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52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第53题:参考答案:AB
29、C答案解析:国家行政机关、审多0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军事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足由军委主席对它负责。第5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宪法的作用表现在: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不包括保障政治制度。第55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英国宪法的历史。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它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因此,A项、B项、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第56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国家权力
30、机关组织产生,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不是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国家主席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因此,A项、D项是正确的;B项、C项是错误的。第57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和迁徙自由。因此,A项,B项、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第58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四选项是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的精练表述,都是正确的。特别注意A项,政治文明和
31、精神文明决定了物质文明的社会性质,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第59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同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芥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柯权根据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1乏,秘书长的人选。因此,C项、D项是正确的;A项、B项是错误的。第60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
32、查要点足宽待死刑的刑种。在我国古代的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为了标榜慎刑,经常将罪行较重且又不构成死刑的人犯,通过创立宽待刑来填补轻刑和死刑中间刑的空白。北魏根据“赦死从流”的理论,创立了流刑,填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的问题,此举为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奠定了基础。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在唐朝,流刑分为三等,皆劳役一年。唐太宗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对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宋太祖赵匡胤为了慎刑起见,创立“刺配刑”,最初该刑为“杂犯至死待命”所设,但是后来的统治者很快违背初衷,急剧扩大其适用范围,造成“犯者日众”。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充军刑始创于宋朝,但宋
33、朝并不常用充军,到了明朝,充军普遍适用,明朝的充军刑是重于流刑的刑罚类型,明朝充军刑的目的不在于宽待死刑,而是通过加重刑罚,达到强化统治效能的目的,因此,A项不能选。第6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汉朝的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科、比四种。其中,“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在各种法律形式中,最具有稳定性和经常性。“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科”是指单行法规。“比”又称为“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者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因此,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A项(式)属于秦朝或者唐朝的法律形式,只不过“式”这种法律形式在秦朝和唐朝具有不同的内涵。D项(格)
34、是隋唐时期的法律形式,汉朝没有这种法律形式。“格”这种法律形式最早起源于北魏,北魏“以格代科”,后经演变成为唐朝的法律形式。考生应当注意的是,考试大纲主要提到了四个王朝的法律形式,即秦、汉、唐、宋四朝。秦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式(专指封诊式)、廷行事和法律答问五种;汉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决事比)四种;唐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宋朝在唐朝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式类四种法律形式,概括起来,宋朝的法律形式为八种,后四种为宋朝独创的法律形式。由于上述四朝的法律形式是常考知识点,因此考生务必牢记,切忌混淆。第6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
35、考查要点是唐宋时期的法制。唐律疏议就是指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永徽律疏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总结了汉晋以来的立法和注疏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制颁而成的,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的敕、令、格、式等分门别类附于律文之后,这种编纂方式使得宋刑统成为综
36、合性、概括性的法典。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包括区分公罪和私罪、共犯以“造意”为首、更犯和累犯加重、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类推、化外人、合并论罪、自首、老幼废疾减刑等,但是务限法属于宋朝的民事审判时限制度,鞫谳分司制是宋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唐朝没有务限法和鞫谳分司制这两种制度。可见,C项表述错误。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了监督三法司的机构一审刑院。审刑院的设立使得大理寺由最高审判机关降为慎刑机构。可见,D项表述正确。第63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民法的公布。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参照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制定的。该
37、部民法典由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 1930年12月陆续公布,民法典的内容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1929年公布了总则篇、债编和物权编;1930年公布了亲属编和继承编。可见,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即它只反映一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当然,有些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一国国内法中也会有所反映,从而使这些被国内法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
38、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法律。,(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调整中都发挥着相对独立的作用,但它们之间并非毫不关联。因为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虽然依其调整的范围不同表现为多种形式且相对独立,但由于其所依存的经济基础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制定与实施的法律思想和指导原则相同,故它们之间并非杂乱无章、互不关联,而是协调统一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详细解答:第65题:参考答案:宪
39、法修改是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和发展,有关宪法条文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阐明、解释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们的区别是: (1)修改、解释的机关不同。宪法修改机关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有的甚至还需要全民公决来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机关在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特设专门机关。 (2)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宪法解释程序则是依不同的解释体制而不同;立法机关解释宪
40、法一般依立法程序进行;司法机关解释宪法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特设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一般都要有专门的解释程序。 (3)修改、解释的法律后果不问。全面修改宪法,其后果是宪法的全面更新,即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部分修改宪法,其后果是宪法部分更新,修正案成为宪法内容的一部分。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宪法条文未变,但含义明确了,宪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详细解答:第66题:参考答案:唐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在前代律典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为12篇,
41、500条,从而改变了秦汉以来律令繁杂的局面。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因此,唐律体现了“刑平国用中典”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概念明确,用语比较确切,结构严谨,立法水平堪称楷模。唐律不愧为小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对国内和国外影响两个方面:(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承袭了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东南亚国家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亚、东南亚国家产生了重
42、大影响。日本、越南和朝鲜在立法上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典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珐的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融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在后人看来,“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意思是,唐律已经完美至极,无论是增是减,任何修改都属于画蛇添足的败笔。事实也是这样,唐律以后的法典,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不能与唐律相比
43、。唐律的完美,直接影响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使之成为后世的立法楷模。同时,其法律制度也被传播四方,影响远及东亚和东南亚国家,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留下了光辉的一页。一般说来,在考试中不会直接考查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这样的简答题,因为如果出现这样的简答题,势必造成与分析题答案的重复,除非分析题考查的知识点不是有关唐朝法律的内容。但是考虑到考生回答分析题的方便,在此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希望考生认真复习。分析题第67题:参考答案:(1)这位学者的观点精辟地指出了三个主要法律范畴在法作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第一座桥实际上是法律关系;第二座桥实际上是法律事实;第
44、三座桥实际上是法律推理。 (2)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即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引发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际状态。因此只有建立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才能作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要形成法律关系,除了抽象的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之外,还要有、个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
45、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它是连通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桥梁。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即法律推理实际上是把法律与其适用结果联系起来的过程。说明正当理由就是联系的过程。详细解答:第68题:参考答案:某县公安局的民警侵犯了张某的公民基本权利。民警未依法定程序或经户主许可便闯入居民张某家检查,侵犯了张某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两名自称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也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详细解答:第69题:参考答案: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
46、和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_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足,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足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是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致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皆”,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 (3)这段文字规定的立法宗旨和意义是什么?_ 这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 对待的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举例说明这段文字所确立的原则对后世立法的影响。_ 在西周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刑法原则的影响下,秦朝、汉朝,唐朝也规定了类似原则,而且唐朝规定得最完善。唐朝有关“七杀”的规定,以及减等适用赎刑等,都体现了该原则。详细解答:论述题第70题:参考答案:(1)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是指: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