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考研类试卷】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10)及答案解析.doc

    • 资源ID:1402986       资源大小:90.50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考研类试卷】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10)及答案解析.doc

    1、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10)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论述法律的特征。(分数:20.00)_2.论述法律的社会作用。(分数:20.00)_3.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分数:20.00)_4.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数:20.00)_5.论述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的原则。(分数:20.00)_6.论述法律和原始习惯的区别。(分数:20.00)_7.论述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分数:20.00)_8.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分数:20.00)_9.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分数:20.0

    2、0)_10.论述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分数:20.00)_11.论述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分数:20.00)_12.论述法治的基本含义。(分数:20.00)_13.论述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分数:20.00)_14.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数:20.00)_15.论述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分数:20.00)_16.论述司法权的特征。(分数:20.00)_17.论述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分数:20.00)_18.论述正当程序的特征。(分数:20.00)_19.论述司法独立的含义及理由。(分数:20.00)_20.论述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分数:20.00)_21.论述法律程序的意义。

    3、(分数:20.00)_22.论述法律与经济的基本关系。(分数:20.00)_23.论述法律对政治的功能。(分数:20.00)_24.论述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差异。(分数:20.00)_25.论述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相互作用。(分数:20.00)_26.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分数:20.00)_27.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分数:20.00)_28.论述法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分数:20.00)_29.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分数:20.00)_30.试论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分数:20.00)_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10)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

    4、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论述法律的特征。(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所有的规范都是人创制的,因而体现人的意志。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

    5、体现的不是所有的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因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律表现为什么形式,其规范的内容如何,均由国家意志加以决定。一切法律的产生,大体上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所谓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4)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法律的普

    6、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相对来说,其他社会规范就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至少它们的程序性不像法律的程序性表现得明显和严格。例如,道德的形成和践行过程很少像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6)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具有可诉性。与此不同,道德、宗教规范、政策等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至少在现代国家,当事人不应

    7、直接将道德、宗教规范、政策等社会规范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有效根据。法院也不得直接将它们视为正式的法源,作为法律判决的直接依据。)解析:2.论述法律的社会作用。(分数:20.00)_正确答案:(概括起来,法律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法律的产生的首要功能就在于它能禁止专横、制止暴力、维护和平与秩序。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律的首要任务是防止无政府状态和暴力,维持和平与秩序。 (2)推进社会变迁。法律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作用,也具有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的作用。法律对单个主体的行为模式的变化可以施以直接的作用,因为法律可以对单个主体强加法律上的义务来改变个

    8、人的行为。法律对其他层次的社会变迁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这种间接作用主要体现为:依据法律形成各种社会制度,通过它们来直接影响社会变迁的性质和速率;建立政府机关内部的各种组织机构以扩大对社会变迁的影响;设定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以形成一种社会环境,以此培养社会变迁的因素等。 (3)保障社会整合。社会整合功能主要由法律制度完成。法律规范确定了人与人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标准关系,一旦冲突发生,法律系统是避免社会解体的保证。 (4)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纠纷和争端是一定社会中的不同主体针对某种有价值的东西公开地提出相互对立的主张。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在一

    9、定的秩序范围内和平地解决,从而减少它们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法律可以促进制定和实施它的人所主张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特定社会和国家的许多法律都旨在促进一定的价值目标。)解析:3.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分数:20.00)_正确答案:(1)对法律创制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都包含着众多的规则要素,这些众多的规则所涉及的事物状态纷繁复杂,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具体的立法目的也各有不同

    10、。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当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各项原则能够被各级、各类立法者刻意遵从时,法制的统一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现代社会的变迁节奏越来越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兴趣、利益、行为方式和权利要求也不断涌现,并且时常与原有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构发生冲突,在此种形势下,法制改革或法律发展就成了现代法制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和客观需要。这些变化,正是由于法律原则的变化而直接引发的。 (2)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性环节。为了将抽象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法

    11、律推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原则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尤其当法律的含义存在着作出复数解释的可能时,法律原则就成为在各种可能的解释中进行取舍的主要依据。同时,法律原则也构成了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了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难以作出细致的规定,也可能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也可能因考虑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合理地适用。上述情形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此时,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

    12、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如何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法律原则就是一种最重要的因素。如能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律原则,那么,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就能充分发挥,而其消极作用则得以防止,发生了问题也容易得到纠正。)解析:4.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数:20.00)_正确答案:(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关系是指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逻辑关联。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意味着选择,既可以选择从事什么也可选择不从事什么。总之,权利与义务之间可以相互定义,具有逻辑上的相互关联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

    13、实质之所在。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既然权利与义务在结构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个权利的存在都有一个与其相应的义务存在,反之亦然,那么任何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即使在社会成员之间具体享有的权利和具体承担的义务不相等的社会中,该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也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虽然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相互关联,在数量上总是相等,但是它们在功能上各具有独特性。它们的独特性功能在整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权利与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是由它们的特性所决定的。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和统一的。但是从价值意义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有

    14、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在价值意义上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而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5)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是相对等的,不允许某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解析:5.论述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的原则。(分数:20.00)_正确答案:(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5、。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和明确性,即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依据必须事先用成文法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包括:1)人的行为与损害

    16、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2)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3)责任与损害相当原则。 责任与损害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与损害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

    17、)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5)公正原则。 公平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目标。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法律无法提供精确的归责依据时,归责主体必须本着符合基本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原则精神进行归责。主要表现为: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它要求归责主体在法定责任范围内通过自由裁量确定法律责任时,应当尽量维持裁判标准的一贯性。2)归责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8、,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同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同等追究。)解析:6.论述法律和原始习惯的区别。(分数:20.00)_正确答案:(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它像语言一样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有意创造和选择的结果。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2)两者体现的本质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也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法则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它只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

    19、的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意志。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它还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4)两者的历史使命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5)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解析:7.论述当代资本

    20、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分数:20.00)_正确答案:(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对此学界有不同认识。总的说来,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守护神”的被动角色,而是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通行的绝对私有权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下逐渐进入传统的私人领域。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深,传统的“公法”、“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2)福利国家制度。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

    21、采取了福利国家政策。在住房、医疗、最低工资、失业救济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因而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律原则也开始由单纯强调“形式公正”向同时也注意“结果公正”方面转变。 (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国家经常发布一些具有倾向性的模糊的政策和原则引导司法,使之能够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环境,有更大的灵活性。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种日益严格、细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4)行政立法和授权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加,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日渐削弱。表现为:一方面,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展和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各种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项

    22、、特殊时期和特殊地区的立法大大增加。法律的系统性出现某种程度的危机。 (5)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普遍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有的设立了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也有的以普通法院代行违宪审查职能,对法律和其他地区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一方面加强了法治,另一方面又可能削弱传统上的分权原则。 除此之外,在法律内容的其他方面,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也有许多变化,如从“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从“个人本位”向“个人一社会本位”的发展等等。 总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然,只要基本的社会生产关系不变,资本

    23、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取向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解析:8.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分数:20.00)_正确答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

    24、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2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由于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违法行为时,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随着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当代中国形成了一种最具独特性的法律制度,这就是,以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所谓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首先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否则,设计得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

    26、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一般规律,例如,任何社会的市场经济都要求依法保障交易安全,任何社会的民主政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解析:9.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分数:20.00)_正确答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是相同的,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是相同的。但由于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上又各具特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

    27、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

    28、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在运用成文法规定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式,即从大前提(法条)到小前提(案件事实),再推导出结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必须从以往的个案中抽象出一般原理,再将其适用于目前审理的案件,因此必须在归纳推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

    29、具有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解析:10.论述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法律的正义价值。 1)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2)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

    30、化,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2)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利分配的正义。 2)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3)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解析:11.论述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民主和法制相互依存,不可分离。民主政权是现代法制存在的前提;民主政权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创立法制;离开了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既有科学性又有人民性的法律;没有法制确认民主关

    31、系的路线方向,社会就会动乱,民主就会付诸东流;没有法制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社会主义民主实际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没有无法制的现代民主,也没有无民主的现代法制。 (2)民主和法制相互渗透,彼此补充。民主中有法制,法制中有民主,有时,民主和法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民主与法制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又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制除了受经济基础的最终决定外,还要受除经济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政治民主就是其中之一。另外,二者在内容上互相补充,形式上互相依存、相互渗透。其表现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依法治国;民主程序是现代民

    32、主的一个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则,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程序,必须由法律来规定、确认和保障;从立法到执法,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民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现代法制特别是法的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 (3)民主和法制相互保障,彼此促进。法制保障民主的实现,民主又可以保障法制的权威。民主对法制的性质、方向、权威和实现都有一种保障作用;法制是民主制度、民主权利和民主程序的体现和保障,法制的力量来自于民主。 (4)民主和法制相互制约,彼此平衡。主要表现在:民主权利的内容直接由法律确认和规定,而且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必然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3、民主程序和民主程度都直接影响法制作用的范围。如果民主失去法制的制约,必然导致社会的动乱,法制失去民主的制约,就会使人民受害。故民主应当纳入法制轨道,法制也应当纳入民主轨道。)解析:12.论述法治的基本含义。(分数:20.00)_正确答案:(所谓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中国古时的“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等说法,主要就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理解。在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中,法治也是首先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而提出的,即法的治理或法的统治。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

    34、制手段。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和不正当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法律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划分为专制和民主的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法制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结合,成为专制的工具。如中国历代法家所主张

    35、的“法治”。这种意义上的“法治”是与以民主为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根本不同的。 (4)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连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离开了法治精神的法律就会像一种失去控制的工具,这种精神源于文明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人类的精神文明一脉相承。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它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5)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常常使用“法治社会”、“法治秩序”这

    36、样的提法。因此,可以认为,“法治”就是一种在法律管束住了国家权力以后,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既然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一种社会理想状态,那么,它必然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解析:13.论述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分数:20.00)_正确答案:(“法制”与“法治”既有一定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二者是不相同的概念,但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又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 (1)“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概念比法制有更深刻的政治含义,法制

    37、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是为政治服务的,没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法制仅仅表明特定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独立于其他各种制度的法律制度,有时甚至是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法律的这种存在状态中,法律还不是行为主体服从的最高权威,恰恰相反,法律还只是某个权威所运用的一种工具,一个控制国家和社会的手段。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表明在特定的社会中法律就是最高权威,公民、团体和政府必须依从公认的法律规则行事。 (2)法制与法治又是紧密相连的。一方面,只有在依法治国思想指导下,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法制;另一方面,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依法治国的主张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法治思想的指引,就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制;反之,如果


    注意事项

    本文(【考研类试卷】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10)及答案解析.doc)为本站会员(priceawful190)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