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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二)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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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二)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09 年 8 月 20,原告齐某购买了被告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摆放在屋内的食品柜里。第二天上午 9 时许,因天气下雨,原告前往关窗时,距离原告仅 50 厘米处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伤及原告左腿部。闻讯赶来的邻居将原告急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一长 5 厘米创口,趾伸肌腱断裂。医院为原告作了缝合修补手术,并用石膏固定。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事发次日,原告亲属向被告作了反映,被告亦

    2、派员前往现场收集了全部玻璃碎片。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问: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2.2009 年夏,某县的森林虫害严重,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简称森防站)决定,租用民航飞机飞洒农药“敌杀死”用以灭虫。2009 年 8 月 20 日,森防站召开飞洒农药区域内有关人员(主要是该区域内各乡、村负责人)会议,宣传了防止人身中毒的有关注意事项,并布置了信导员(地面指挥人员),但未确定飞机洒药的具体时间。同年 9 月 20 日,作业飞机在该县西南帽子峰森林区喷洒“敌杀死”,该森林区距游沟村村庄较近。由于森防站没有及时在地面安

    3、排信导员,飞机洒完农药后森防站才将信号旗送到,致农药喷洒面积扩大,并误将一些农药投入帽子峰森林区附近的游沟村村庄里,造成该村村民何荣、宋斌、吴彪三家养蜂户的 380 箱蜜蜂被药死,总经济损失达 1 万余元。根据有关部门鉴定,森防站喷洒的“敌杀死”系剧毒农药。何荣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森防站赔偿损失。但森防站以乡、村参加预防会议后未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而造成损失为由,认为应由乡、村政府承担责任。同时,他们认为何荣等在飞机飞洒农药期间将蜜蜂置于露天场所,且未采取预防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问: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数:15.00)_3.某露天煤矿建设

    4、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于 2009 年开始建设露天煤矿。在煤矿设计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出了该露天煤矿爆破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对周围自然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但对如何采取预防措施未加论证。在指挥部建设露天煤矿期间,某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露天煤矿东南边界的边缘建立了一大型养鸡厂。2009 年 4 月,劳动服务公司将养鸡场发包给徐某,承包期 4 年。2010年 3 月至 6 月,徐某分 4 次购进雏鸡 7000 只,在鸡场饲养。同年 9 月至 10 月,这些鸡先后进入了产蛋期。与此同时,指挥部在露天煤矿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施工,其震动和噪声惊扰了养鸡场的鸡群,鸡的产蛋率突然大幅度下

    5、降,并有部分鸡死亡。同年 12 月底及 2011 年初,徐某将成鸡全部淘汰。经计算,徐某因蛋鸡产蛋率下降而提前淘汰减少利润收益 10 万余元。经有关部门对徐某承包的养鸡场的活、死鸡进行抽样诊断、检验,结论为:因长期放炮施工的震动和噪音造成鸡群得了“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徐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指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指挥部以开矿爆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违反法律,不构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问:指挥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4.2009 年 5 月,某市热力公司在南岗区中山路建设供热网工程,将土建砌筑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华城建筑工程公司。此

    6、热网工程有一段从革新街穿越中山路的顶管工程,热力公司直接发包给利民管道服务公司。利民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18 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利民公司在作业坑上面遮有篷盖,并设立有红灯安全标志。2009 年 11 月 30 日,顶管工程主体工程完工,进入收尾工程。由于利民公司施工力量不足,工期又紧,且华城建筑公司也需要在此坑作业,热力公司施工员高忠奎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确定收尾工程由华城建筑公司完成。华城公司与利民公司口头协商换工问题,华城公司利用利民公司的卷扬机往坑内下砖。同年 12 月 5 日 8 时许,利民公司拆除了安全标志,而华城公司在 12月 6 日设立安全标志。在拆除和重立安全标志

    7、空档的 12 月 5 日晚 11 时许,肖荣路过施工现场,因无安全标志而掉入作业坑内摔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畸形愈合,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短缩;其损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此,肖荣以安装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问:肖荣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分数:15.00)_5.胜利大酒店在其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 2.5 米,宽 1.2 米,重达12 公斤。一日下午,胜利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 2 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飘移 10 余米后下落,击中

    8、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 10 天,医疗费用共计 1000 余元,误工费 300 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胜利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胜利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问:胜利大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6.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乘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发现后抄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在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

    9、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狗人王某,王某则说:“直接撞倒你的是猪,而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则以“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受害入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问:本案赔偿责任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7.被告杨军是第三人汽车队的职工,因患精神病,于 2005 年 12 月与妻子离婚。随后,被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杨福接到身边加以照料。半年后,被告自己跑回汽车队。从此,杨福对被告未再尽监护责任。第三人用被告每月的病休工资为他开支吃饭、穿衣的费用。被告由于无人监护,成天癫狂、乱跑。201

    10、0 年5 月 3 日中午,原告张明与几位朋友在农贸市场的餐馆喝酒,适值被告在该农贸市场游逛。原告和朋友喝完酒走出饭馆时与被告相遇,原告对被告出言不逊,并朝被告身上打了一拳。被告被激怒,随手操起一把铁铲朝原告的面部铲去,致原告的右面颊软组织裂伤和右鼻翼穿透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原告在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无果之后,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辩称,原告对造成这一损害也负有一定责任,故不同意赔偿损失。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由第三人汽车队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第三人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监护人杨福赔偿张明的经济损失。问:本案中原告

    11、的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8.2010 年初,被告文香到五龙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李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2010 年 9 月 15 日,文香因抢占李华的摊位而与李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此时,文香的弟弟文路路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李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原告李华的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 350 余元。原告李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香和文路赔偿其全部医疗费。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9.被告李伟、王斌、肖军三人(

    12、均不满 10 周岁)在放学回家的途中,看见原告黄磊正在放风筝,李伟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原告的风筝。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原告。原告见有石子砸来,急欲避让,不料一颗石子击中其右眼。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住院 40 天,用去医疗费等若干。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三被告父母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未砸中原告,且原告也不能证实是他们谁的孩子所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二)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

    13、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09 年 8 月 20,原告齐某购买了被告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摆放在屋内的食品柜里。第二天上午 9 时许,因天气下雨,原告前往关窗时,距离原告仅 50 厘米处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伤及原告左腿部。闻讯赶来的邻居将原告急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一长 5 厘米创口,趾伸肌腱断裂。医院为原告作了缝合修补手术,并用石膏固定。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事发次日,原告亲属向被告作了反映,被告亦派员前往现场收集了全部玻璃碎片。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问: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遭受的伤害

    14、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属于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41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害系被告的啤酒瓶爆炸造成,而被告不能证明啤酒瓶是合格的,故应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同时,被告生产的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并非原告使用不当所致,也不是其他原因所致,被告不具备免责条件。因此,被告对其存在缺陷的啤酒发生爆炸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2.2009 年夏,某县的森林虫害严重,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简称森防站)决定,租用民航飞机飞洒农药“敌杀死”用以灭虫。2009 年 8 月 20 日,森防站召开飞洒农

    15、药区域内有关人员(主要是该区域内各乡、村负责人)会议,宣传了防止人身中毒的有关注意事项,并布置了信导员(地面指挥人员),但未确定飞机洒药的具体时间。同年 9 月 20 日,作业飞机在该县西南帽子峰森林区喷洒“敌杀死”,该森林区距游沟村村庄较近。由于森防站没有及时在地面安排信导员,飞机洒完农药后森防站才将信号旗送到,致农药喷洒面积扩大,并误将一些农药投入帽子峰森林区附近的游沟村村庄里,造成该村村民何荣、宋斌、吴彪三家养蜂户的 380 箱蜜蜂被药死,总经济损失达 1 万余元。根据有关部门鉴定,森防站喷洒的“敌杀死”系剧毒农药。何荣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森防站赔偿损失。但森防站以乡、村参加预防会

    16、议后未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而造成损失为由,认为应由乡、村政府承担责任。同时,他们认为何荣等在飞机飞洒农药期间将蜜蜂置于露天场所,且未采取预防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问: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被告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责任人承担责任无需过错要件。森防站租用民航飞机飞洒农药“敌杀死”用以灭虫,而“敌杀死”系一种剧毒农药,因此本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首先,森防站租用飞机飞洒剧毒农药“敌杀死”,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次,这种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蜜蜂大量死亡;最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

    17、关系。完全符合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第二,乡、村政府虽然参加了预防会议,但只是协助进行宣传和预防工作,飞洒农药的实施单位是森防站,故乡、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害应当由森防站承担。)解析:3.某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于 2009 年开始建设露天煤矿。在煤矿设计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出了该露天煤矿爆破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对周围自然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但对如何采取预防措施未加论证。在指挥部建设露天煤矿期间,某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露天煤矿东南边界的边缘建立了一大型养鸡

    18、厂。2009 年 4 月,劳动服务公司将养鸡场发包给徐某,承包期 4 年。2010年 3 月至 6 月,徐某分 4 次购进雏鸡 7000 只,在鸡场饲养。同年 9 月至 10 月,这些鸡先后进入了产蛋期。与此同时,指挥部在露天煤矿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施工,其震动和噪声惊扰了养鸡场的鸡群,鸡的产蛋率突然大幅度下降,并有部分鸡死亡。同年 12 月底及 2011 年初,徐某将成鸡全部淘汰。经计算,徐某因蛋鸡产蛋率下降而提前淘汰减少利润收益 10 万余元。经有关部门对徐某承包的养鸡场的活、死鸡进行抽样诊断、检验,结论为:因长期放炮施工的震动和噪音造成鸡群得了“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徐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19、求指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指挥部以开矿爆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违反法律,不构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问:指挥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被告指挥部在露天煤矿爆破施工时产生的振动和噪音,造成原告的鸡群产蛋率大幅度下降,属于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告在其露天煤矿爆破时所产生的震动和噪音,是一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开发煤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指出了露天煤矿爆破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对周围自然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但对如何采取预防措施未加论述,而被告在开发时又没有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所以,被告的这种污染环境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原

    20、告的鸡群产生“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致使鸡群的产蛋率大幅度下降,这种污染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有争议的问题是,该建设项目得到国家有关机关批准,能否成为免责事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建设,只是允许其开发煤矿资源,并非就是允许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不用承担责任,因而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污染环境致害的赔偿责任。)解析:4.2009 年 5 月,某市热力公司在南岗区中山路建设供热网工程,将土建砌筑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华城建筑工程公司。此热网工程有一段从革新街穿越中山路的顶管工程,热力公司直接发包给利民管道服务公司。利民公

    21、司于 2009 年 6 月 18 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利民公司在作业坑上面遮有篷盖,并设立有红灯安全标志。2009 年 11 月 30 日,顶管工程主体工程完工,进入收尾工程。由于利民公司施工力量不足,工期又紧,且华城建筑公司也需要在此坑作业,热力公司施工员高忠奎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确定收尾工程由华城建筑公司完成。华城公司与利民公司口头协商换工问题,华城公司利用利民公司的卷扬机往坑内下砖。同年 12 月 5 日 8 时许,利民公司拆除了安全标志,而华城公司在 12月 6 日设立安全标志。在拆除和重立安全标志空档的 12 月 5 日晚 11 时许,肖荣路过施工现场,因无安全标志而掉入作业坑内摔

    22、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畸形愈合,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短缩;其损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此,肖荣以安装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问:肖荣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原告肖荣系因地下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受到损害,施工人无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施工人是谁呢?从案情看,热力公司将顶管工程发包给利民管道服务公司,将供热网管道安装、土建砌筑工程发包给安装工程公司,而安装工程公司又将此工程转包给华城建筑工程公司。在具体施工中,各

    23、公司承包的工程不是分头同时进行的,而是按先后顺序进行的,即由利民公司完成顶管工程施工后,由华城公司接着进行土建砌筑工程。因此,应当说,各施工人应当在自己施工过程中都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但是,在热力公司协调利民公司与华城公司交接施工时,三方对交接施工的具体时间、安全标志的具体设置等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而正是利民公司拆除安全标志与华城公司设立安全标志的这个空档造成了受害人掉入坑内摔伤的损害后果。可见,三方都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受害人的损害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本案的施工人应当确定为热力公司、利民公司和华城公司,由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解析:5.胜利大酒店在其

    24、店门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 2.5 米,宽 1.2 米,重达12 公斤。一日下午,胜利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了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 2 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飘移 10 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在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共住院 10 天,医疗费用共计 1000 余元,误工费 300 元。出院后,李某便要求胜利大酒店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以胜利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问:胜利大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该酒店

    25、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胜利大酒店完全具备了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胜利大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设置了广告牌。广告牌属于民法通则第 126 条所规定的“其他设施”之列。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员将其靠墙放置,并没有改变广告牌作为“其他设施”的性质。第二,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又被大风刮起,应解释为属于民法通则中所指的其他设施倒塌之列。

    26、因广告牌的倒塌击中李某的头部,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酒店存在过错。酒店为招揽生意,在门前竖立广告牌无可非议,但当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服务员只是简单地将其靠墙放置,而并没有妥善地加以处理,这是有过错的。因为,设置的广告牌都可以被大风刮倒,那么靠墙放置的广告牌更有可能被大风刮走而造成他人损害。笫四,酒店没有免责事由。因为广告牌击中李某头部,既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综上所述,胜利大酒店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其设置的广告牌的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解析:6.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乘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

    27、发现后抄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在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狗人王某,王某则说:“直接撞倒你的是猪,而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则以“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受害入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问:本案赔偿责任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在本案中,受害人黄某的损害是属于饲养的动物致害

    28、,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3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在因第三人介入导致动物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黄某没有任何过错,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打狗人李某、养狗人王某和养猪人张某是否有过错?我们认为,三人对猪撞倒受害人黄某造成损害都有过错。第一,打狗人李某的打狗行为有过错。尽管李某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李某在公共场所用木棍对狗进行猛击,狗受击后

    29、必然惊慌逃窜,极有可能伤及市场内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李某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狗人王某和养猪人张某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应任其四处游荡,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王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张某作为猪的饲养人,任狗和猪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第二,打狗人李某、养狗人王某和养猪人张某三人的行为是否与受害人黄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本案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在本案中,李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黄某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黄某的损害与李某打狗、王某对狗疏于管理、张某对猪

    30、疏于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张某的行为(对猪疏于管理的不作为)是造成黄某损害的直接原因,而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造成黄某损害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黄某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李某、王某、张某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受害人黄某的损害是由张某饲养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张某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以构成养猪人张某的抗辩事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张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王某和打狗人李某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

    31、。所以,黄某的损害是由李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解析:7.被告杨军是第三人汽车队的职工,因患精神病,于 2005 年 12 月与妻子离婚。随后,被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杨福接到身边加以照料。半年后,被告自己跑回汽车队。从此,杨福对被告未再尽监护责任。第三人用被告每月的病休工资为他开支吃饭、穿衣的费用。被告由于无人监护,成天癫狂、乱跑。2010 年5 月 3 日中午,原告张明与几位朋友在农贸市场的餐馆喝酒,适值被告在该农贸市场游逛。原告和朋友喝完酒走出饭馆时与被告相遇,原告对被告出言不逊,并朝被告身上打了一拳。被告被激怒,随手操起一把铁铲

    32、朝原告的面部铲去,致原告的右面颊软组织裂伤和右鼻翼穿透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原告在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无果之后,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辩称,原告对造成这一损害也负有一定责任,故不同意赔偿损失。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由第三人汽车队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第三人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监护人杨福赔偿张明的经济损失。问:本案中原告的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杨军的监护人是杨福而不是汽车队,因此被告造成的原告损害就应当由监护人杨福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原告对被告出言不逊导致被告将其打伤,原告对自身

    33、的损害也负有责任,因此,应该相应地减轻杨福的赔偿责任。本案具有争议的是,谁是杨军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作监护人。而本案中杨军还有父亲作为监护人,故而汽车队不是杨军的监护人,不能认定汽车队是其“事实上的监护人”。)解析:8.2010 年初,被告文香到五龙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李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2010 年 9 月 15 日,文香因抢占李华的摊位而与李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此时,文香的弟弟文路路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李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原告

    34、李华的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 350 余元。原告李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香和文路赔偿其全部医疗费。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的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第三,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本案二被告基于故意,共同对原告施加殴打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身体伤害,符合共

    35、同侵权行为的上述要件。共同侵权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基于一个共同意思联络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第二种,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笫三种,数人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实施相同行为,但不能确定谁是加害人。本案正属于第一种,因为二被告主观上都基于故意实施伤害行为。(2)二被告应该承担赔偿原告医药费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从外部关系上讲,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在本案中,文香和文路都应该赔偿原告的全部医药费,不得以任何

    36、理由加以拒绝。从内部关系讲,还存在着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索,即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并在共同行为人之一赔偿了全部损失后,其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本案中,文路和文香相互存在一定的追偿关系,由于本案二被告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和作用大体相同,可以平均分配该损害赔偿金。)解析:9.被告李伟、王斌、肖军三人(均不满 10 周岁)在放学回家的途中,看见原告黄磊正在放风筝,李伟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原告的风筝。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原告。原告见有石子砸来,急欲避让,不料一颗石子击中其右眼。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住院 40 天,用去医疗费等若干。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

    37、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三被告父母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未砸中原告,且原告也不能证实是他们谁的孩子所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在本案中三被告李伟、王斌、肖军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情形即属于“数人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实施相同行为,但不能确定谁是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数人同时实施了具有损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其中某一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客观上无法判明。(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李伟、王斌、肖军的法定代理人均声称侵权行为不是自己的孩子所为,但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他们都要对原告的损害负责。他们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可以对责任进行分配和追索,追索的数额是他人应该承担的份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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