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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三)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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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三)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三)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9,分数:27.00)1.简述犯罪的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 (分数:3.00)_2.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分数:3.00)_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意义。 (分数:3.00)_4.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分数:3.00)_5.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分数:3.00)_6.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分数:3.00)_7.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分数:3.00)_8.简述犯罪既遂的标准及形态。 (分数:3.00)_

    2、9.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分数:3.00)_二、辨析题(总题数:11,分数:33.00)10.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分数:3.00)_11.请对“应受刑罚惩罚是指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进行辨析。 (分数:3.00)_12.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分数:3.00)_13.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分数:3.00)_14.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分数:3.00)_15.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

    3、”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 (分数:3.00)_16.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分数:3.00)_17.请对“无罪过则无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则关键看有无罪过”进行辨析。 (分数:3.00)_18.请对“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分数:3.00)_19.请对“犯罪行为只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进行辨析。 (分数:3.00)_20.请对“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进行辨析。 (分数:3.00)_三、案例分析题(总题数:6,分数:30.00)21.甲开着自

    4、己的汽车进行非法倒卖香烟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带着尖刀、锯子等工具,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开回,当甲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使用尖刀刺伤值班人员后逃跑。 问: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分数:5.00)_22.李某,1985 年 1 月 8 日出生;孙某,1973 年 8 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 2 年,1995 年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 年 1 月 8 号晚 10 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 2 只鸡,正在离

    5、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某因而死亡。 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分数:5.00)_23.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2000 年 7 月 19 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 5 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

    6、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数:5.00)_24.甲某,男,26 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6 个月,1999 年 12 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 岁。2000年 4 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 年 5 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 年 6 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

    7、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分数:5.00)_25.刘某(累犯)、张某、李某伙同谢某(15 岁)四人预谋到某市纸箱厂抢劫。2001 年 3 月 31 日晚 7 时许,四人携砍刀、钢管窜至纸箱厂,翻墙进入职工宿舍区。谢某先到工人孙某所在的宿舍打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与其他人离开现场。 问:刘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有哪些量刑情节? (分数:5.00)_26.某日晚 8 时许,赵某(男)乘邻居陈某(女,29 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赵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

    8、抗中抓破赵的脖子,赵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扒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赵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分数:5.00)_四、法条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0)27.我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

    9、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分数:10.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三)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9,分数:27.00)1.简述犯罪的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三特征之间的关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足犯罪的法律特

    10、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2.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

    11、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意义。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

    12、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研究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的基础。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

    13、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具体而言: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犯罪人的行为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是犯罪既遂。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根据。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4.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分数:3.

    14、00)_正确答案:()解析: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5.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分数

    15、:3.00)_正确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2)在意志方面,

    16、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意愿”的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6.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

    17、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才能构成犯罪预备。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7.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犯罪中止的特征主要有:(1)时间性,即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

    18、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2)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彻底性,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应当是彻底的、无条件的,而不是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环境不利而暂时中断犯罪。8.简述犯罪既遂的标准及形态。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因此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

    19、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

    20、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也构成犯罪既遂。9.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

    21、止继续实施犯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辨析题(总题数:11,分数:33.00)10.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这

    22、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11.请对“应受刑罚惩罚是指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

    23、:()解析:(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行为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与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而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罚惩罚的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为不需要给予刑罚惩罚的,则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并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3)应受刑罚惩罚并

    24、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罚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免予处罚。12.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在认定犯罪时必须综合考虑四个要件。实施了同样的行为只是表明在客观方面具有相同的行为,但由于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及犯罪的其他要件的不同,实施同样的行为可能构成完全不同的罪名,具体包括: (1)存在因主观方面不同而定不同罪名,并给予不同处罚的情形。 (2)如果犯罪主体身份不同,也可能以不同罪名定罪处

    25、罚。如单位财务人员盗窃本单位保险柜与一般小偷盗窃保险柜性质是不一样的。 (3)犯罪对象不同也会导致定罪处罚不同。 (4)想象竞合犯以及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13.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刑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26、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可见,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核心是“应为而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而不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14.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1)从犯罪本质上讲,犯罪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行为是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没有行为就不可能对外界发生影响,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即使有犯意,但只停留在思想阶段而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2)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缺失了危害行为,就无法构成犯罪。 (3)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行为具有可观察和可描

    27、述的特征,没有危害行为就无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15.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其中“不知者”就指的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3)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对什么样的犯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来进行判

    28、断。行为不触犯刑法,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触犯刑法,也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错误认识而不适用刑法。因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16.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根据相关的刑法理论,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对结果犯来说是必备要件,对行为犯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是结果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就不对相应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

    29、任(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言),或者不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故意犯罪而言)。17.请对“无罪过则无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则关键看有无罪过”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无罪过即无责任,但是罪过只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必须考虑四个要件,各要件在不同的犯罪中地位有所不同,但不能说“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有无罪过”。因为我国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违反刑法规定与具备犯罪构成是完全一致的。 (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30、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 (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地堆砌。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加以说明。然而,只有那些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实践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其他事实情况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危害社会程度的说明,而且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

    31、本身性质的变化。因此,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仔细分析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性质的一切细节和关键点,是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18.请对“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确认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

    32、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该结果当然应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要件,如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因此,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9.请对“犯罪行为只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

    33、:()解析:(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种类型: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三者构成既遂的条件不同。 (3)对于结果犯,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4)对于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 116 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罪的既遂。 (5)对于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

    34、238 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6)由此可见,成立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既遂,并不以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因此该说法错误。20.请对“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进行辨析。 (分数:3.00)_正确答案:()解析:(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犯罪中止不仅可以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如果自动放弃犯罪,也成立犯罪中止。 (4)对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

    35、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的,成立实行阶段的中止。三、案例分析题(总题数:6,分数:30.00)21.甲开着自己的汽车进行非法倒卖香烟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带着尖刀、锯子等工具,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开回,当甲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使用尖刀刺伤值班人员后逃跑。 问: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甲带着尖刀、锯子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被工商所扣押的汽车开回。根据我国刑法第 91 条规定,甲的汽车已不属于甲的私人财产,而应以公共财产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汽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其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他抗拒抓捕,用尖刀将值班人员扎伤后逃逸。根据刑法第 269 条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定抢劫罪。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案中的甲的行为侵犯两个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值班人员健康的权利。22.李某,1985 年 1 月 8 日出生;孙某,197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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