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自考-28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名词解释题/B(总题数:16,分数:32.00)十恶_2.加役流(分数:2.00)_五流_八议_请_减_赎_更犯_9.公罪与私罪(分数:2.00)_10.自觉举(分数:2.00)_11.同居相为隐(分数:2.00)_六赃_保辜_14.三司推事(分数:2.00)_15.三司使(分数:2.00)_16.出入人罪(分数:2.00)_二、B简答题/B(总题数:12,分数:36.00)17.简述唐朝慎重行刑的思想。(分数:3.00)_18.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分数:3.00)_19.简述唐代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分数:3
2、.00)_20.简述唐律对自首的处理原则。(分数:3.00)_21.简述二罪以上俱发的含义及其处刑原则。(分数:3.00)_22.简述唐朝“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分数:3.00)_23.简述唐朝类推原则的适用。(分数:3.00)_24.简述“六杀”的含义。(分数:3.00)_25.简述唐朝“保辜”制度。(分数:3.00)_26.简述唐朝诉讼制度中告诉的方式。(分数:3.00)_27.简述唐朝关于刑讯的规定。(分数:3.00)_28.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分数:3.00)_三、B论述题/B(总题数:8,分数:32.00)29.试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分数:4.00)
3、_30.试述唐朝的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分数:4.00)_31.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分数:4.00)_32.试述唐律的特点。(分数:4.00)_33.试述唐朝的刑罚体系。(分数:4.00)_34.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分数:4.00)_35.论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分数:4.00)_36.试述唐律对告诉的限制。(分数:4.00)_中国法制史自考-28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名词解释题/B(总题数:16,分数:32.00)十恶_正确答案:(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 10类犯罪,即“十恶”。这十类犯罪是严重侵犯封建皇权,严重违背封建
4、伦理道德的十种犯罪,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解析:2.加役流(分数:2.00)_正确答案:(“加役流”,作为死刑与“三流”之间的刑罚,适用于那些免死的罪犯。“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并服苦役 3年。)解析:五流_正确答案:(“五流”是唐律中对流刑的一种细分,犯“五流”者不可用铜赎罪。这“五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解析:八议_正确答案:(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八议依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解析:请_正确答案:(请
5、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但是,犯有“十恶”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适用此特权。)解析:减_正确答案:(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解析:赎_正确答案:(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但是,犯有“五流”等一些罪的,不可赎。)解析:更犯_正确答案:(更犯是一种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期间再重新犯罪的行为。即“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对更犯的处理原则是:“各重其事”,即从重量刑。)解析:9.公罪与私罪(分数:2.00)_正确答案:(唐律规定的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因为公务上的原因而构成的犯罪。私罪是指与公
6、务无关或虽与公务有关但出于私利枉法而构成的犯罪。)解析:10.自觉举(分数:2.00)_正确答案:(自觉举是一种适用于官吏犯有公罪的特殊自首,他们如果犯有公事失错或公文误期罪行,而又能自觉举的,一般可以免罪;而且,在连坐范围内,一人自觉举的,其他人也可免罪。)解析:11.同居相为隐(分数:2.00)_正确答案:(名例律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称其为“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解析:六赃_正确答案:(唐律所规定的“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
7、、“窃盗”和“坐赃”。)解析:保辜_正确答案:(保辜: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解析:14.三司推事(分数:2.00)_正确答案:(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解析:15.三司使(分数:2.00)_正确答案:(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解析:16.出入人罪(分数:2.00)_正确答案:(“出入人罪”是一种司法官不依法律定罪量刑而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
8、重罪,或者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的行为。唐律要严惩这种行为,其基本原则是反坐司法官。)解析:二、B简答题/B(总题数:12,分数:36.00)17.简述唐朝慎重行刑的思想。(分数:3.00)_正确答案:(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一些重刑者,还应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解析:18.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分数:3.00)_正确答案:(1)律。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3)格。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4)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
9、则和公文程式。 (5)典。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解析:19.简述唐代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分数:3.00)_正确答案:(共犯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名例律把共犯划分成首犯和从犯,其划分的一般原则是提出犯意的人为首犯,跟从人为从犯,即“二人以上之共犯,以先造意为首,余并为从”。 但是,处理一些特殊的共犯案件,则大致情况如下:首先,家人共犯的,依其所侵害的不同客体而论。其次,严重危害皇权与国家安全共犯的,则无首从之分,全都要受到严惩。再次,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犯的,也按不同情况处理,而且充分考虑到身份因素。最后,教唆他人共犯的,
10、原则上教唆人与犯罪人一样受罚,即“皆与犯法者同坐”。但是,如果是教唆 90岁以上、7 岁以下的人犯罪,则只处罚教唆人,不处罚犯罪人。)解析:20.简述唐律对自首的处理原则。(分数:3.00)_正确答案:(自首是一种犯罪者在自己的罪行未被发现时就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名例律规定的自首一般原则是,不追究自首部分的刑事责任,即“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罪犯没有如实、彻底交代犯罪事实的,那么这个罪犯就要承担没有如实、彻底自首部分的刑事责任,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罪罪之”;如果一个罪犯犯有重罪和轻罪多种罪行,并只自首了重罪,那么就不再追究重罪部分的刑事责任,
11、即“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解析:21.简述二罪以上俱发的含义及其处刑原则。(分数:3.00)_正确答案:(名例律对一人犯有两罪或两罪以上的处罚也作了规定,基本原则是从重处罚,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办法,即“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一般情况下,具体的处理办法是:如果一人犯有两罪或两罪以上并同时被发现的,而且两罪有轻重,以重者论处;如果两罪或两罪以上的用刑是相同的,则仅以一罪论处;如果在判决后又发现罪犯在判决前还犯有其他犯罪,而且其他罪轻于或等于已判之罪的,就维持原判;如果其他犯罪重于所判之罪的,则按加上超出部分论处;如果是赃罪并发的,那就采用“累科倍论”的办法,即量刑时,以所得赃
12、物总数之和的一半论处。)解析:22.简述唐朝“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分数:3.00)_正确答案:(名例律中所称的“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相当于现在所称的外国人。对于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同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一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解析:23.简述唐朝类推原则的适用。(分数:3.00)_正确答案:(名例律中的类推原则是指把律文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较为相近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原则。适用类推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在唐律中无明文规定,即“
13、断罪而无正条。”适用这一原则时,采用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律无明文规定,而又可以减免刑罚(即作轻罪或无罪之判决)的行为,就可在相近的条文中,举出比该行为重但又从轻论处的条文,以明确轻罪的处理办法。第二种方法是,“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对那些律无明文规定,而又要加重处罚(即作有罪或重罪之判决)的行为,就需在相近的条文中,举出比该行为轻但又受重罚的条文,以明确重罪的处理办法。)解析:24.简述“六杀”的含义。(分数:3.00)_正确答案:(唐律所规定的“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它们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
14、戏杀”等。这“六杀”都有特定的含义。“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杀人犯罪。“故杀”是指先无预谋、后在情急时产生杀人意念的杀人犯罪。“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因为激愤失手而把人杀死的杀人犯罪。“误杀”是因为各种原因而杀错人的杀人犯罪。“过失杀”是指因为过失原因而杀人的犯罪。“戏杀”是指在戏耍中不慎杀人的犯罪。)解析:25.简述唐朝“保辜”制度。(分数:3.00)_正确答案:(“保辜”制度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唐律对这一期限做了规定,它们是:用手足殴伤人的,期限为 10日;用其他器物殴伤人的,20 日;用刃器或火伤人的,3
15、0 日:折断了肢体或骨折的,50 日。在这些期限内,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者要依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些期限外,被害人死亡的,或虽在期限内但因为其他原因死亡的,犯罪者只能按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解析:26.简述唐朝诉讼制度中告诉的方式。(分数:3.00)_正确答案:(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唐朝告诉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当发生强盗或杀人等犯罪案件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应该告诉官府。这是当时的一种告诉方式。 第二种是邻居间的告诉。当邻居中有人犯罪时,其他人则要到官府去告诉,否则便会受罚。 第三种是主管官吏的告诉。当主管官吏知道其下属官吏犯罪时,必须到官府告诉,否则也要受罚。)解
16、析:27.简述唐朝关于刑讯的规定。(分数:3.00)_正确答案:(唐朝肯定了刑讯是审判中的合法手段,并同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形成了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以下这些主要内容: (1)刑讯的条件。刑讯不可随意进行,只有当案件出现了特殊情况,才可进行。 (2)刑讯的工具。唐朝把刑讯的工具称为讯杖。 (3)禁止刑讯的对象。唐朝对禁止刑讯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他们是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如果对他们施行了刑讯,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4)刑讯的执行。唐朝还对刑讯的执行做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刑讯拷打不得超过 3次,每次要相隔 20天,总数不可超过 200次;如果是构成
17、杖罪以下的,刑讯拷打总数不可超过刑罚数等等。)解析:28.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分数:3.00)_正确答案:(唐朝的法律还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文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审判责任。唐朝的法律要求司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审判,决不可有“出入人罪”的行为。 (2)执行责任。司法官还必须依法执行五刑。唐朝法律对五刑的执行作过明确的规定。 (3)监管责任。唐朝的法律也对司法官的监管责任作了规定,其内容涉及罪犯所带的刑具、官府应给的衣粮、病后应给的医药等方面。司法官违反了这些方面,都会受到处罚。 以上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增强司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依法司法。)解析:三、B论述题/B(总题数
18、:8,分数:32.00)29.试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分数:4.00)_正确答案:(开皇律既是隋朝一部重要的律,也是对唐律产生过很大影响的律。开皇律总结和借鉴了以往立法的经验,在体例和内容上均有所创新。 (1)关于刑罚制度。隋律克服以往刑制比较混乱、不统一的情况,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2)关于十恶制度。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对犯十恶者的处罚很严。 (3)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是隋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解析:30.试述唐朝的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分数:4.0
19、0)_正确答案:(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和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须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解析:31.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分数:4.00)_正确答
20、案:(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贞观初年,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为反逆罪有两类:“兴师动众”、“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当有所区别。确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解析:32.试述唐律的特点。(分数:4.00)_正确答案:(1)礼法结合。 我国礼法结合的过程起自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后,拉开了礼法结合的帷幕。魏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过程中的重要时期。唐律集以
21、前各律之长,把礼法融为一体,最终完成了礼法结合的大业。唐律中礼法的结合表现在多方面,比较突出的是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礼是立法的依据。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第二方面,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 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3)律条简要。 唐律只有 12篇 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这也可以说是唐律的一个特点。 (4)立法技术完善。 唐朝较高的立法技术是形成唐律内容简要的一个重要原因。唐朝的立法者吸取了以往的立法经验,掌握了较高的立法技术,能使法律内容化繁为简。这在自首、化外人相犯、类推等原则的确定中都能得到体现,在
22、出人人罪、区分公罪与私罪、过失等一些具体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表现。)解析:33.试述唐朝的刑罚体系。(分数:4.00)_正确答案:(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笞、杖、徒、流、死。这也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中的核心。 (1)笞刑。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它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用于处罚一些罪行较轻的罪犯,其目的是使他们改过自新。笞刑共有 5等,自笞 10至笞 50,每等递加 10。 (2)杖刑。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腿部的刑罚。它较笞刑为重。杖刑也分 5等,自杖 60至 100,每等也是递加 10。 (3)徒刑。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
23、的刑罚。它较笞、杖刑都重,带有被奴役的性质。徒刑同样分 5等,自徒 1年至 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4)流刑。流刑是一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它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一些较为重大的犯罪。流刑只分 3等,从 2000里至 3000里,每等递加 500里,均需服劳役 1年。 (5)死刑。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它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死刑分为两等,即绞和斩。绞刑轻于斩刑。)解析:34.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分数:4.00)_正确答案:(唐朝对贵族官吏的特权作了具体规定。 (1)议,即八议,指八种高官达贵犯罪后,享有大臣集议,皇帝裁决的特权。
24、(2)请,即通过“上请”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流以下罪,可享有减一等处罚的特权。 (4)赎,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流以下罪,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5)官当,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解析:35.论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分数:4.00)_正确答案:(唐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刑案件经其判决后,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则要奏报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审权。它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有正、丞、主簿、录事、府、史
25、等属官。 刑部是唐朝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果发现可疑,那么徒流刑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直接改判,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它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属官。 御史台是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在司法方面,主要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它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簿、录事、令史、书令史等属官。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察中央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
26、判。殿院纠查百官在朝仪等场合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劾州县地方官吏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三司使”两种会审制度。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解析:36.试述唐律对告诉的限制。(分数:4.00)_正确答案:(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卑幼控告尊长的,都要依唐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2)对奴告主的限制。除非主人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外,奴婢不可控告主人,否则将依据唐律受到刑事处罚。 (3)生理上的限制。80 岁以上、10 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4)对囚徒的限制。囚徒除特殊情况可以告诉外,对其他的犯罪均不可告诉。这三类情况是:监狱官吏虐待囚徒;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严重犯罪;在自首其他罪时,牵涉到别人的犯罪,等等。)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