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65.030.20 备案: 25381-2009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475-2009代替DB51/T475-2005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orm for Classical Swine Fever 2009-06-02 发布 2009-06-10 实施DB51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475-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免疫 2 5 检疫 2 按GB/T 16551 、DB51/347 等相关规定执行。 2 6 监测 2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3
2、8 诊断 3 9 消毒 4 10 无害化处理 . 5 DB51/T475-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DB51/T475-2005的修订。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 2007 年颁布的猪瘟防治技术规范、GB/T 16551-1996猪瘟检疫技术规范、NY/SY 156-2000猪瘟诊断技术规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而成。 本标准按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 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份: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修订
3、。 本标准与 DB51/T475-2005 的主要区别: 明确了对猪瘟实施强制免疫; 修改了免疫、检疫、诊断和消毒内容。 本标准是对 2005 年发布的 DB51/T475-2005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的第 1 次修改,原标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石谦、谢智明、叶成儒、梁文斌、明智勇、陈代平、杨林、罗毅、谢嘉宾。 DB51/T475-2009 1 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的免疫、检疫、监测、样品的采集保存运送、诊断、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技术。
4、 本标准适用于猪瘟的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 16551 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NY/SY 156 猪瘟诊断技术规程 NY/T 541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DB51/347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检
5、疫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瘟 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强的传染病,属一类动物疫病。 3.2 监测 对某种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3.3 疫点 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3.4 疫区 以疫点边缘外延 3 km 范围内区域
6、。疫区划定时,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3.5 受威胁区疫区 外延 5 km 范围内的区域。 3.6 无害化处理 DB51/T475-2009 2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 3.7 消毒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杀灭病畜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达到预防和防止病原传播和蔓延的目的。 4 免疫 4.1 对生猪用猪瘟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和紧急免疫。 4.2 疫苗的运输和贮藏 4.2.1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 疫苗稀释液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贮藏。 4.3 疫苗使用要求 4.3.1 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同时详细记录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如稀释时发现失空禁用。 4.3.2 疫苗稀释后,应放在冷藏容器内,严禁冻结,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4.3.3 严禁与其它疫苗混合注射。 4.3.4 紧急接种时,免疫接种顺序应从安全区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 4.4 接种器具及针头的要求 4.4.1 仔猪使用 12 号针头,育成猪和成年猪使用 16 号18 号针头。 4.4.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消毒至少 15min,不可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4.5 对猪的要求 4.5.1 接种的猪临
8、床未见异常,表征健康。 4.5.2 病猪、体质瘦弱猪暂不接种。 4.5.3 怀孕猪的免疫应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4.6 注射部位 皮下或肌肉注射。如注射部位选择在耳根后,注射时要保持针头指向后方,以保证避开耳道。 4.7 免疫程序 结合当地和养殖场实际,主要根据猪只的品种、日龄、饲养管理、母源抗体水平以及疫苗的性质、类型、免疫监测结果等各方面因素,制定免疫程序。 4.8 免疫档案 免疫接种后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畜种、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疫 苗来源、批号、免疫剂量、免疫时间、耳标编号、防疫人员签名、畜(货)主签名等内容。 4.9 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接种 14d
9、 后,进行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抗体水平低下的猪只,应及时进行补免,应建立免疫效果评价档案。 5 检疫 按 GB/T 16551、DB51/347 等相关规定执行。 6 监测 6.1 临床症状检查 按 GB16551 相关规定执行。 6.2 病理学检验 按 GB16551 相关规定执行。 DB51/T475-2009 3 6.3 血清学检测 按 NY/SY156 相关规定执行。 6.4 病原学检测 按 GB16551 相关规定执。 6.5 监测 6.5.1 常规监测 6.5.1.1 监测范围、频次和时间 对种猪、商品猪每年抽检不少于 2 次,在春、秋两季进行,采样具有代表性。 6.5.1.2 采样
10、比例 按相关规定选点并进行采样,每个采样点样品的采集比例:猪场按种公猪 100%、种母猪 5%10% ,仔猪 5% 20%、育肥猪 2%10% ;散养猪按 0.5%1% 的比例抽样。妊娠母猪有流产、死胎、初生仔猪死亡要 100%采样。但每个采样点采集的样本数量不少于 30 个。 6.5.2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每周3次,进行连续1个月临床观察。对病死猪进行病理学剖检,并采样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对规模养猪场及散养猪只采集样品,进行抗体和病原学检测,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7.1 应符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
11、输包装规范要求,并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7.2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7.2.1 组织样品 用于病毒分离、鉴定的样品以濒死猪的全血、扁桃体、脾脏、肾脏、淋巴结为最佳。对临床健康但怀疑带毒的猪可在扑杀后采集以上组织样品作为被检材料。全血样品可加肝素、EDTA 作为抗凝剂。采集的样品应在无防腐剂的冷藏条件下运送。用于荧光抗体试验的样品不能冻结保存和运送。 样品的包装瓶上需贴上标签,写明采样地点、采样人、动物种类、编号、时间等。 7.2.2 血清样品 无菌操作采集动物血液,每头不少于 5 ml。无菌分离血清装入灭菌瓶中,加盖密封后冷藏保存。 7.2.3 采集样品时要填写样品采集登记表。 7.2.4 装样
12、玻璃容器必须密封,防水不透气。样品容器须加贴防水标签,并写明样品编号、采集地点、采样人、动物种类、时间等。 7.3 样品运送 运输前将样品密闭包装,包装材料不易破碎、防水和渗漏。必要时填充防震材料和适当冷冻剂。外包装上要加贴国家统一规定的生物安全警示标志。 8 诊断 8.1 流行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易感。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本病潜伏期为 3d10d ,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
13、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它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8.2 临床症状 发病急、死亡率高;体温通常升至 41以上、厌食、畏寒;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DB51/T475-2009 4 血点。 8.3 病理变化 8.3.1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8.3.2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8.3.3 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
14、,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 8.3.4 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 8.3.5 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钮扣状”溃疡。 8.4 实验室诊断 8.4.1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8.4.2 病原学检测 按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8.4.3 血清学检测 按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8.5 结果判定 8.5.1 疑似病例 符合 8.1、8.2、8.3 规定。 8.5.2 确诊病例 非免疫猪符合结果判定 8.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 8.4.3 之一,或符合病原学诊断 8.4.2 之一的;免疫猪符合结果 8.5.1,且符合病原学诊
15、断 8.4.2 之一的。 确诊为猪瘟后,按相关规定报告和处置。 9 消毒 9.1 设备及其用品 9.1.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9.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9.1.3 消毒剂:烧碱、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适合的消毒剂。 9.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9.2 预防消毒 养猪场、猪肉产品加工厂及经营单位应建立消毒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作好记录。农村散养猪舍应结合春秋防疫和高温季节开展消毒灭源工作。 9.3 疫点消毒 9.3.1 对圈舍内外消毒后再进行清理和清洗,最后再消毒。 9.3.2 对
16、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9.3.3 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9.3.4 饲养圈舍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9.3.5 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9.4 交通工具消毒活畜 9.4.1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9.4.2 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不留死角。 9.5 交易市场的消毒 9.5.1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9.5.2 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9.6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 9.6.1 所有病死猪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17、 DB51/T475-2009 5 9.6.2 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 9.6.3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 9.6.4 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9.6.5 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9.7 疫点每天消毒一次,连续一周;一周以后每两天消毒一次。疫区每两天消毒一次。持续至疫情彻底扑灭。 10 无害化处理 10.1 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可以选择焚烧、深埋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堆积发酵或焚烧处
18、理。 10.2 焚烧 具有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场)的,应首选送交处理。 10.3 深埋 10.3.1 选址 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避开公共视线。 10.3.2 深度 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 1.5m 以上。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10.3.3 焚烧 掩埋前,要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10.3.4 消毒 掩埋坑底铺 2cm 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10.3.5 填土 用土掩埋后,应与周围持平;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志。 10.4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表面应用消毒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