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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181-200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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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181-200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pdf

    1、ICS 71.100.30 G89 DB46 备案号:26898-2010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 181200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2009 - 12- 31 发布 2010 - 01 -31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6/ 181200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1.2,5.1.6,5.1.7,5.1.12,5.1 .14,5.2.1,5.2.2,5.2.3,5.3.1,5. 3.4,5.4.3,5.4.5,5.4.6.1,5.4.8,5.4.11,5.5.3,5.5.7,5.5.8,5.6.2,5.7.2,5.7.3 为 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安

    2、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结合海南实际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试点工作情况,参考了国内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检测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而制定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古远新、高雅、刘卫、吴多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6/ 1812009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

    3、工作过程中的术语、定义、要求和管理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AQ 8001 安全评价通则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4、本标准。 3.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点火头等的企业。 3.2 安全标准化 为安全生产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 3.3 管理要素 本标准的管理要素是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要点。 3.4 危险性工房 指企业厂房内用于烟花爆竹及其烟火药制造作业的、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包括: 1.1-1级工房、 1.1-2级工房、1.3 级工房、凉晒场、烘干房、中转库。其中 1.1-1级工房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厂房;1.1-2级工

    5、房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1.3 级工房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 3.5 中转库 DB46/ 1812009 2 在生产过程中,在厂区内用于暂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线及有药部件的建构筑物。 3.6 定员 在建(构)筑物中作业时,允许的最多人数。 3.7 烟火药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混合物,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光、声、色、烟雾、气体等效果。 3.8 黑火药 特指用硝酸钾、炭粉、硫磺或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料制成的烟火药。 4 要求 4.1 概述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

    6、准化管理是运用科学、系统、规范、标准的方法,采用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的模式,实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4.2 原则 4.2.1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 4.2.2 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应当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2.3 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管理,安

    7、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实施 4.3.1 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 6 个阶段。 4.3.2 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审,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 4.3.3 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8、、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3.4 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3.5 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3.6 自评阶段: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安全标准化自评和绩效考核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5 管理要素 5.1 安全生产管理 DB46/ 1812009 3 5.1.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印发符合企业

    9、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和进行考核。 5.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企业必须按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配备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应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以上,且至少 1 名。职工总数 100 人以上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总数 100 人以下的应在综合管理部门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企业的安全主任可以由本单位的负责人兼任。 5.1.3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应定

    10、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5.1.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应制订完善下列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改变,及时修订: a)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d)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e)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f)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g)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h)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i) 技术改造管理制度; j) 药剂调整管理制度; k)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评估制度; l) 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销售、购买和领用登记制度; m) 原材料购买、入库验收、使用和保管制度; n

    11、) 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o) 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p) 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q)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r)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s) 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5.1.5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应制定符合 GB 11652 要求的各工序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时间,定期修订。 5.1.6 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 5.1.6.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DB46/ 1812009 4 5.1.6.2 药物混合、造粒、筛选

    12、、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5.1.6.3 企业应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6.4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 5.1.7 社会保险 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1.8

    13、危险源管理 企业应及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建立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予以登记、备案,并有效监控和管理。 5.1.9 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 AQ/T9002 制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演练且每年演练不少于 1 次。 5.1.10 资料档案 应分类建立下列资料档案: a) 工厂设计说明书、平面布局图、工(库)房设计图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b) 安全评价报告; c) 工伤事故档案; d) 教育培训档案; e) 隐患排查档案; f) “三同时”档案; g) 设备、计量器具档案; h) 安全设施、器材管理档

    14、案; i)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j) 职工奖惩档案; k) 原材料档案; l) 药物检验档案; m) 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5.1.11 安全生产费用 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每年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 5.1.12 劳动用工 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 5.1.13 职业卫生管理 粉碎、混药等粉尘污染大的岗位每年组织职工做健康检查;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棉制工作服和其他防DB46/ 1812009 5 护用品。 5.1.14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落实措施、人员、经费、时限、预案,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

    15、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1.15 职工违章处罚 严格执行职工违章处罚等奖惩制度,详细记录职工违章和处罚情况。 5.2 工厂选址布局和工艺布置 5.2.1 选址 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和 GB50161 的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5.2.2 布局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以及行政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50161 的规定;1.1 级、1.3 级工房分区布置;销毁场和燃放

    16、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5.2.3 工艺布置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确定合理的工艺布局,不同产品生产线不得交叉、互相影响;按产品的生产流程布置工艺,避免交叉、迂回;危险性高的工序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便于操作人员疏散;生产厂房不应长面相对。 5.2.4 厂内道路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运输主干道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坡度等符合 GB50161 规定;厂内运输道路路面应硬化。 5.2.5 生产环境 厂区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整齐。 5.3 厂内设施 5.3.1 围墙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密砌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消防设

    17、施 应根据工厂规模大小、厂房布置分散密集程度、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城镇消防车到达时间长短等采用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或其他消防器材。 5.3.3 防雷设施 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 GB 50161 和 GB 50057 的规定执行,并应验收合格。 DB46/ 1812009 6 5.3.4 生产设备防护 生产设备应达到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机电伤害等要求,电机和电路等电气的防爆装置应符合GB50161 规定。 5.3.5 运输设施 厂内运输不应使用三轮车,严禁使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机动车应使用防火罩。 5.3.6 监控报警设施和值班电话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

    18、有效的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并确保有效、可靠、运行稳定,并设信号畅通的固定值班电话。 5.3.7 安全标识 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内醒目位置和围墙外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 5.3.8 废水沉淀设施 归集各工房污水的排水沉淀设施完善;含药废水应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出;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5.3.9 销毁场和危险性废弃物 销毁场应符合 GB 50161 的规定,危险性废弃物应符合 GB 11652 的规定。 5.4 危险性工房 5.4.1 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 5.4.1.1 1.1-1级工房、1.1-2级工房、中转工房:建筑物

    19、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006 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 006 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1.1-1级工房、1.1-2级工房不应附设辅助、办公用室。 5.4.1.2 1.3 级工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006 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30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006 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可附设辅助、办公用室,但应设置在工房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开。 5.4.1.3 晾晒场:宜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当有可靠的防雨和防溅措施时,可不设凉药房。气温高于 37时,应采取防阳光直接照射

    20、的措施。 5.4.1.4 烘干房: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006 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006 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烘干房不应附设办公用室。 5.4.2 结构选型 5.4.2.1 1.1 级工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面积小于 20m2,且操作人员不超过 2 人,或远距离控制而室内无人操作的厂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5.4.2.2 1.3 级工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跨度不大于 7.5m、长度不大于 30m、室内净高不大于 4m,且横隔墙间距不大于 15m 的厂房,或横隔墙间距

    21、不大于 6m、每间存药量不大于 0.2kg,且分散放置,总药量不超过 3.0kg 的建筑物(如理化、分析室等),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DB46/ 1812009 7 5.4.2.3 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 1.1 级、1.3 级建筑物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危险性建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 240mm,并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5.4.2.4 1.1 级、1.3 级厂房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也可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如彩色复合压型钢板等)时,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块屋盖飞出伤人

    22、的措施。当 1.3 级厂房屋盖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设置能较好泄压的门窗等。 5.4.2.5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37 要求及下列规定: a) 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b)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c)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5.4.2.6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当设置吊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吊顶上不应有孔洞; b) 墙体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5.4.2.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有易燃易

    23、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易燃易爆粉尘较少的工作间内墙面应刷 1.52.0m 高油漆墙裙;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其顶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应有所区别。冲洗产生废水的排水沟及沉淀池,其内壁宜抹面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排水沟坡度宜不小于 1。 5.4.3 门窗和安全疏散 5.4.3.1 1.1 级、1.3 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外门宽度不应小于 1.2m。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内门宽度不应小于 1.0m。内外门均不得设置门槛。外门口不应有绊人的明沟和管线等。 5.4.3

    24、.2 1.1 级、 1.3 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 1.0m; b) 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 1.5m; c) 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 0.5m; d) 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 e) 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 f)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5.4.3.3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1 级、1.3 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面积大于 18m2 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 2 个。 b) 1.1 级、1.3 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面积

    25、小于 18m2,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 3 人时,可设 1 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设置安全窗。当面积为 9m2,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 2 人时,也可设 1 个安全出口。 c)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d)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DB46/ 1812009 8 e)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5.4.3.4 1.1 级、 1.3 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 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1 级厂房不应超过 5m。 b) 1.3 级厂

    26、房不应超过 8m。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每排操作岗位间的通道宽度和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0m 。 5.4.4 防护屏障 5.4.4.1 1.1 级工房应设置防护屏障;当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 100kg 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外墙的最低高度,且最低不少于 2.5m;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3m。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5.4.4.2 晾晒场: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 1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 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 1

    27、.5 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5.4.5 安全距离 1.1 级工房、1.3 级工房、晾晒场内部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50161 要求。 5.4.6 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 5.4.6.1 1.1 级工房应为单层建筑,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工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工房连建间数不超过 4 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 9.0 m2。 5.4.6.2 1.3 级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可以联建,但联建间数不应超过 6 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宜超过 4 间。机械插引厂房应单人、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

    28、 间。原料称量、氧化剂和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的 1.3 级厂房,应独立设置。1.3 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 4.5m2。 5.4.6.3 晾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得超过 2 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晒场。 5.4.7 防静电措施 1.1 级、1.3 级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0。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应接地;工作台应铺设导静电橡胶并接地;作业人员应穿棉制工作服。 5.4.8 生产工具 5.4.8.1 1.1 级工房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塑料等易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应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5.4.8.2 1.

    29、3 级工房一般使用竹、木等材质工具,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所使用的钻切工具,要求韧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 5.4.8.3 晾晒、烘干所用的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晾晒、烘干带药物品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上部应设置凉棚。 DB46/ 1812009 9 烘干房严禁采用明火烘干,宜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时,热源与产品之间应有防护装置;烘干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便于查看的温度计或报警装置;烘干房应有排湿设施,定期排湿。 5.4.9 防潮与隔热措施 中转工房应做防潮处理,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要设置 30cm 高的垛架或铺防潮材料

    30、。工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5.4.10 消防设施 危险性工房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确保充足可靠的水源。 5.4.11 电气照明 5.4.11.1 除生产机械必需外,1.1 级工房不得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机械应隔离操作;电气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 类危险场所内不得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具,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应符合 GB50161 的规定,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5.4.11.2 1.3 级工房的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具,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应符合 GB50161 的规定;线路布设符合防

    31、爆、防火安全要求。 5.4.12 清洗及排水处理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应定期拖洗;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5.5 危险品仓库 5.5.1 建筑物耐火等级 危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006 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m2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 50016-2006 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5.5.2 结构选型 5.5.2.1 危险品仓库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砖墙厚度不应小于 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泄压材料。 5.5.2.2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有易燃易爆粉尘的仓库应采用不

    32、发火、导静电的地面。 5.5.3 库房门和通风窗 5.5.3.1 1.1 级库房门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当面积小于 150m2,且长度小于 18m时,可设 1 个;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 1.2m,不得设置门槛,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通风窗应能开启,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有防小动物等措施;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5.5.3.2 1.3 级库房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宽度不宜小于 1.2m;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均向外平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仓库面积小于 15Om2,且长度小于 18m时,可设 1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

    33、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通风窗应能开启,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应设置进风窗,有防小动物等措施。 DB46/ 1812009 10 5.5.4 防护屏障 按照本标准 5.4.4 规定执行。 5.5.5 防静电措施 按照本标准 5.4.7 规定执行。 5.5.6 防潮与隔热措施 按照本标准 5.4.9 规定执行。 5.5.7 安全距离 危险品仓库内部安全距离应符合 GB50161 的要求。 5.5.8 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 5.5.8.1 1.1 级库房: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 GB50161 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成品库房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 5 人。 5.5.8.2

    34、 1.3 级库房: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 GB50161 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成品库房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 8 人。 5.5.9 存放和堆垛 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烟火药、成品与半成品、成箱成品堆垛高度应符合国标规定分别不超过 1m、1.5m、2.5m。 5.5.10 照明和照明线路 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5.6 生产机械 5.6.1 烟火药制造 宜采用机械进行原料的粉碎、筛选;药物混合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5.6.2 黑火药制造 应采用机械进行

    35、原料的粉碎、筛选;药量混合、造粒、分筛、装药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5.6.3 效果件制作 造粒、压药应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5.6.4 引火线制作 采用机械生产。 5.6.5 药物干燥 药物、产品宜采用热水、热风、蒸汽、红外等方式干燥。 5.6.6 钻孔 含药半成品采用机器钻孔。 DB46/ 1812009 11 5.6.7 插引 爆竹应采用机械插引。 5.6.8 结鞭 爆竹应采用机械结鞭。 5.7 原材料和产品检验 5.7.1 检验人员和设备 应有原材料、产品的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5.7.2 原材料检验 应按规定采购所需药物

    36、,购进的原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化工原料应有成品说明书,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5.7.3 产品检验 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和燃放性能试验等;安全性能试验或定期检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具有烟花爆竹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检测应有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始记录或报告,保存备查。 不合格产品应有处理记录。 5.8 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5.8.1 安全宣传 在行政和生活区设安全宣传栏进行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并及时更新栏目内容。 5.8.2 班前教育 应进行每天的班前教育,并有记录。 5.8.3 安全文化活动 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技

    37、能赛、典型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交流或安全建议征集等活动。 5.8.4 绩效考核 建立自评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每年进行至少 1 次考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绩效。 DB46/ 1812009 12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 397 号令); 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55 号令);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1 号); 5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1 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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