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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及答案与解析.doc

    • 资源ID:865150       资源大小:96.50KB        全文页数: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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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2 题)(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2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 7 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 10 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 7 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

    2、了至 7 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6 题)(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3 甲将 300 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 300 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6 题)(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4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

    3、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3 题)(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5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 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戍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 4 题

    4、)(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6 A 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 2000 元,业务员按合同价 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 B 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 50 元补贴 B 公司。B 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桌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6 年卷三第 5 题 )(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7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2000 年卷三第 4 题 )(A)甲冒用乙

    5、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桌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8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三第 3 题)(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9 2001 年 4 月 1 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 2 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

    6、期。2003 年 3月 22 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 10 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 年卷三第 6 题)(A)若曹某于 2003 年 4 月 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 2005 年 3 月 2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 2005 年 4 月 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 2005 年 4 月 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0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10 年卷三第 5 题)(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

    7、、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 (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11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5 题)(A)甲欠乙 10 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 8 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 8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 10 万元,丙要求甲承担 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

    8、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 8 万元。丙欠乙 10 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 10 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 10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12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5 题)(A)甲借乙 5 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 1 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 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提供价值 80 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

    9、导致剩余的 2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 50 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 5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13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 2 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 1 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 年卷三第 8 题)(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

    10、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14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三第 11 题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15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

    11、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9 题)(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16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 8 题)(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12、(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17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 10 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叉向乙借款 80 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 20 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 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7题)(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18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 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甲公司

    13、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 40 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 60 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 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8 题)(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

    14、0 分。19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 年卷三第 52 题)(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20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 年卷三第 51 题)(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

    15、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 500 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21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 年卷三第 53 题)(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 1 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 2 套,故乙共买 3 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22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

    16、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 51 题)(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效力待定23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52 题)(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什构成不当得利24 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52 题)(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

    17、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5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52 题)(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

    18、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辨26 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 3 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 1 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 年卷三第 54 题)(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

    19、担保险责任27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58 题)(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8 甲向乙借款 5000 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硕是正

    20、确的?(2007 年卷三第 57 题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29 甲将 1 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56 题)(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D)在

    21、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30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 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 1 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9 题)(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31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55 题)(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22、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1 2007 年 4 月 2 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 20 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 2007 年 5 月 20 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 2 年。2007 年 5 月 29 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 2007 年 6 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问题。32 如王桌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 年.卷三.94 题)(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

    23、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33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 年.卷三.95 题)(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34 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 年.卷三.94 题)(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卷三(

    24、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依照成立的依据,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按照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人的结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如企业、公司、学校) ;以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人)。按照成立的目的,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不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是以从事公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中国法学会

    25、);介乎于二者之间的为中间法人(如房地产协会)。财团法人均为公益法人。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综上,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应为公益法人;有的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应为公益法人或者中间法人。故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合同法 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26、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甲、乙间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 (又称停止条件)。该条件成就前,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若该条件成就,则买卖合同生效;若该条件确定不成就,则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第二天早上 7 点,甲家的屋顶上没有喜鹊,约定的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甲、乙的买卖合同就确定不生效。此外,不存在乙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行为,所以,不适用条件成就的拟制。由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只是由于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所以合同未于成立时一并生效,故 A 选项错误。 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本题中因所附生效条件确

    27、定不成就,甲、乙的买卖合同确定不生效,但不能说无效。故B 选项错误。 既然买卖合同确定不生效,甲、乙就不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也不负担买卖合同上的义务。故 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合同法 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甲、乙的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即约定受赠人乙将藏书转让给第三人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解除条件

    28、成就之前,赠与合同有效。物权法 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甲、乙间的赠与合同持续有效,甲已经交付了藏书,乙已经取得藏书的所有权。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 D 选项。题外话: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有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相反,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举例说明: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9、”这是约定解除权,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须甲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失效。”这是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什么行为都不需要。【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乙接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为甲的间接代理人,甲为委托人,丙为第三人。合同法第 403 条第2 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

    30、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相对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即无论其继续选择受托人(乙 )作为合同相对人,还是重新选择委托人(甲)作为合同相对人,都无须经对方同意。同时,正由于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选定)即引起权利变动(法律关系变动),故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 C 选项。【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D民法通则第 68 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31、,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据此,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第三人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第一,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第二,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第三,紧急复任权。因代理人乙事先已经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故乙的转委托有效,丙为复代理人(注意:丙是甲的代理人)。故 A 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 第 403 条,丙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丁订立的首饰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间接代理的规则,丙、丁间的首饰买卖合同原则上只能约束丙与丁,仅在例外情况下(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丁行使选择权选择甲作为合同相对人),该首饰买卖合

    32、同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故 B 选项错误。合同法 第 403 条第一款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是关于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介入权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间接代理人丙应向被代理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介入权,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故 C 选项正确。在丙、戊间的箱包买卖合同中,丙不是丁的间接代理人,丁不具备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故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6

    3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 民法通则第 66 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经过职务授权行为,王某具有对外签订出售健身器材合同的代理权。王某与 B 公司的合同约定“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 50 元补贴 B 公司”,其实是在买卖合同之外,附加了一个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王某自己。王某与 B 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没有超出其代理权的范围,属于有权代理,故 A 选项错误。 滥用代理权行为包括三种: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

    34、同);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作为交易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王某不存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 B 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据此,B 公司已将回扣人账,王某的补贴行为属于正当竞争行为,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35、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除欠缺代理权外,具有代理的其他全部特征。代理又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显名主义”,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让相对人知道谁是交易的对方,谁是对方的代理人。这样,直接代理就形成了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无权代理也是如此,除了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亦需形成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无权代理缺的是代理权,但不能缺了三方结构。A 选项不构

    36、成无权代理有两个原因:其一,代理仅适用于法律行为,领取论文稿酬属于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其二,甲的行为属于“冒名顶替”,缺少“显名”,未形成三方结构,仅形成了一种双方结构,不构成无权代理。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中董事长的行为属于“表见代表”。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没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所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仅形成了一种双方结构(保证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问的保证关系),而非三方结构。此外,表见代表与无权代理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37、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见,董事长超越权限的表见代表行为有效。相反,根据合同法第 48 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亦属冒名顶替。故不选 C 选项。D 选项中,推销员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关某没有代理权,但以邻居李某的名义予以承诺,构成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故 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合同法 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

    38、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因具有权利外观,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于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律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其可以主张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亦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符合无权代理的全部特征。即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第二,在客观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具有权利外观);第三,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四,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具有牵连关系。本题中,乙曾经享有在丙餐厅签单的委托代理权,但是,乙辞职前在丙餐厅擅自招待私人朋友以及乙辞职后在丙餐厅以甲的名义签单均属无权代理,不过,由于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甲公司也没有将乙辞职的情况通知

    39、丙餐厅,私人朋友与公司客户亦无法自外部识别,故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辞职前后在丙餐厅的签单均有代理权,丙善意且无过失,权利外观的形成也与甲具有牵连关系(没有通知丙) ,所以,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 A 选项。【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合同法 第 206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规定第

    40、 6 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第 62 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 154 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据此,曹某请求范某还本付息的债权适用 2 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

    41、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宽限期是 10 天,从 3 月 23 日开始计算,4 月 1 日是宽限期的最后一天。注意:3 月份是 31 天),即从 2003 年 4 月 2 日开始计算,到 2005 年 4 月 1 日届满。这就意味着,若曹某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日期在 2005 年 4 月 2 日之后,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范某获得抗辩权。民诉意见 第 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是“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题外话: 诉讼时效规定第 3

    42、条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就表明,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本题是 2006 年的考题,而诉讼时效规定是 2008年 8 月 21 日公布的。从而,D 选项应当加一个限定: “若范某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 第 140 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定 第 10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

    43、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

    44、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唯独 D 选项中的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媒体的级别不够),故选 D 选项。【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该条文中的“从中断时起”应理解为“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特此敬告。诉讼时效规定第 11 条规定:“权利人对同

    45、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故 A 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 17 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是关于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上涉他效力的规定。故B 选项正确。须注意:该条仅适用于真正的连带债务(如因共同侵权、合伙经营产生的连带债务),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如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无适用的余地。请对照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第 1 款的规定

    46、。诉讼时效规定第 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 C 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 第 19 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故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关于 A 选项。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

    47、务,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故 A 选项错误。关于 B 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是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上涉他效力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真正的连带债务,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如连带责任保证) 并不适用。就此,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的诉

    48、讼时效也中断。与此不同,因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并不因此而中断。反之亦然。故 B 选项错误。关于 C 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 11 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银行对乙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属于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该行为对剩余的 20 万元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 C 选项正确。 关于 D选项。D 选项系 2011 年卷三第 54 题之余绪,详细解说请参阅 2011 年第 57 题之解析。在此仅作简析:银行对乙 50 万元债权

    49、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乙对银行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乙已经对银行行使了该抗辩权,主债务的内容因此缩减为零,甲因此无保证责任(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若银行请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别无选择,必须援用乙对银行的抗辩权,否则,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乙无追偿权。若乙放弃(或未主张) 对银行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主债务的内容并未缩减。银行请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的,甲仍可援用乙对银行的时效抗辩权,若甲未援用乙对银行的抗辩权,并放弃自己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甲对乙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 D 选项错误。题外话:关于 D 选项,有人问:若在乙对银行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之前,银行请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未援用乙对银行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了保证责任。此后,甲对乙追偿时,乙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对抗甲的追偿权,该如何处理?答日:甲对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构成非债清偿,甲有权对银行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以资救济。【知识模块】 民法总则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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