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公司(中方题) 与某国乙公司(外方题) 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2005 年试卷三第 28 题)(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
2、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2 某外商独资企业经 S 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现该企业欲以其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 1000 万元。该企业之抵押行为符合下列哪一选项才有效?(2004 年试卷三第 27 题)(A)须经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B)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C)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D)须经 S 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 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2012 年试卷三第 31
3、题)(A)选举 8 名债权人代表与 1 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通过和解协议4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 年试卷三第 28 题)(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5 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 年试卷
4、三第 30 题)(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6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2009 年试卷三第 29 题)(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7 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
5、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2007 年试卷三第 29 题)(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 6 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8 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中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2010 年试卷三第 32 题)(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B)债权人乙,以其
6、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9 2010 年 8 月 1 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 月 10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 年试卷三第 31 题)(A)2009 年 7 月 5 日,将市场价格 100 万元的仓库以 30 万元出售给母公司(B) 2009 年 10 月 15 日,将公司一辆价值 30 万元的汽车赠与甲(C) 2010 年 5 月 5 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
7、 50 万元及利息 4 万元(D)2010 年 6 月 10 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 20 万元债务10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 30 题)(A)如为债务人中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如为债权人中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某外商独资企
8、业因经营期满而进入清算,清算组从成立至清算终结前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2004 年试卷三第 67 题)(A)从外资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B)未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参加(C)同意外商留足偿债财产后将其余财产携带出境(D)不顾中国企业的同等出价将设备售给外国公司12 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2012 年试卷三第 71 题)(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
9、,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13 2013 年 3 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73 题)(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14 南翔物
10、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 年 6 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2006 年试卷三第 31 题)(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 2005 年 12 月失火烧毁仓库(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 40 万元应于 2004 年 1 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C)丙公司: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 10 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 20 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 30 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 2006 年 10月付款15 企业法人不
11、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07 年试卷二第 70 题)(A)申请破产清算(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16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2009 年试卷三第 76 题)(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
12、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17 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70 题)(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18 在 A 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
13、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2005 年试卷三第 64 题)(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 A 的设备(B)乙根据与 A 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 A 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C)丙根据与 A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D)丁依合同保管着 A 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 A 拖欠的保管费19 2011 年 9 月 1 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2011 年试卷三第73 题)(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
14、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 2011 年 10月 30 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 8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20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元,由 A 公司和 B 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73 题)(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B)如 A 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 100 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
15、报债权,则 A 公司或 B 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 100 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 40 万元分配,则剩余 60 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21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79 题)(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22 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74 题)(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
16、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10 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
17、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所以 A 项正确。该法第 12 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知,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够全部由一方担任。主任与副主任也不能全部由一方担任,故
18、 B 项错误。该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所以 C 项正确。该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可见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23 条规定:“
19、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由此可见,D 项符合题意。【知识模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67 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 人。”故 A 选项表述正确。B 选项表述正确。管理人可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但本选项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所以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 61 条)C 选项是考查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变更。破产管理人既然
20、在性质上是法定机构,所以,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故 C 选项表述正确。D 选项为和解协议的通过。该法第 97 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而本题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60,不足 23。故 D 项表述不正确,当选。【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管理人制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
21、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无权罢免管理人,D 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其中第(六)项规定可
22、以判断 B 项表述是正确的。管理人为了履行管理职责,租用百草公司酒店作为办公场所也是合法的,属于第25 条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所以 A 项表述也是正确的。企业破产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即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故C 项正确。【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破产费用的清偿。依据破产法解释(一) 第 8 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 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
23、 A 项表述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时根据第 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可知 B项表述正确。C 项为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清偿顺序,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43 条可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也就是说,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成本,其清偿顺序优先于共益债务。可知 C 项表述正确。D 选项仍依据第 43 条,因为破产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所以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
24、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可知 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含取回权)。A 项,甲公司购买的在途货物尚未支付货款且未到货,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此时出卖人有权取回该货物,故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参见企业破产法第 39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B 项关键词为“租
25、用”。租用的一台设备虽由甲公司占有,但不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即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1 条)。同理,D 项“占有的房产”也不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C 项为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含取回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规定,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故 A、C 项不符合题意,不应选。B 项,管理人撤销绿杨公
26、司 6 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该交易被撤销后,对应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据该法第 3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故 B 项不当选。D 项,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不构成绿杨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参见该法第 39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
27、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故 D 项符合题意,当选。【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可申报债权的种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可知 A 项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1 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
28、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7)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知,B、D 项不属于破产债权。C 项,可申报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而 “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此属于合同履行,而非财产给付,故不当选。本题 A 项当选。【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 放弃债权的。”
29、A 项中的行为虽是低价交易,但要注意可撤销行为的时间段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即为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010 年 8 月 10 日的期间。该行为发生在 2009 年 7 月 5 日,故管理人没有撤销权,A 项不当选。B 项的行为符合第 31 条第(一)项,属于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行为发生在2009 年 10 月 15 日,可以行使撤销权,故 B 项当选。C 项的情形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而非“ 可撤销的破产欺诈行为”。见该法第 32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
30、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依据该条,故 C 项不当选。依据该法第 40 条的规定,D 项的行为属于“破产抵销 ”,即“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抵销行为并无不当,故 D项不当选。【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的转换。企业破产法 第 95 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知,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故
31、 A、D 项错误。企业破产法 第 7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知,B 项正确。企业破产法 第 78 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
32、执行职务。”可知,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可以申请破产清算,C 项错误。【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74 条第 2 款规定,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清算程序的一般规则,所以A 项合法。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可知,对于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法律强调必须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所以 B 项违法。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76 条第 1 款规定:“外资
33、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对于清算程序,法律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清算结束前将资金转移出境或擅自处理企业财产,所以 C 项违法。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78 条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故对于外资企业清算处理的财产,法律赋予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优先购买权,所以 D 项违法。【知识模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1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根据破产法解释(一) 第 4 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
34、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知,本题答案为 ABC。【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3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着重考查 2011 年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该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破产案件的申请问题。A、B 选项考查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的要求。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011)第 6 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
35、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知,债权人甲公司只需要有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申请乙公司破产,不需要也无法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所以 A 正确,B 错误。C 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 10 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D 选项错误。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何种情况出现要启动“
36、破产程序”,是近年频频出现的考点。见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011)第 1 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4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申请人(债权人申请)。本题 A 项,南翔公司租用甲公司仓库期间,南翔公司因疏于管理于 2005 年 12月失火烧毁仓库,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甲公司可以在 2007 年 12 月之前提出诉讼请求,故甲公
37、司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南翔公司破产。B 项中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自 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9 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无论单位与个人申请执行期限均为 2 年,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丙公司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注意,由于本题是 2006 年考题,当时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6 个月,所以当年公布的答案未选 C 项。 )D 项中的债权还未到期,其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故本题答案为 A、C 项。【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5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2 条规定和第 7 条第 1 款
38、规定可知,作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故 A、B 、D 项正确。依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第 3 款规定,对于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不能自行清算。故 C 项错误。【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6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法第 23 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故 A 项当选。企业破产法第 69 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39、:(一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B 项当选。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知 C 项符合第(二)项,当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第(七)
40、项,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法律并未禁止管理人委托其关联方从事部分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受托从事管理事务的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因此管理人可以将其对外追收债款的业务交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处理并单独计费,债权人不能以此要求更换管理人。D 项错误,不选。【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7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务人财产中对“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取回权是一种特殊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已经发运标的物,买受人还没有收到并且也没有付清价款时,买受人就进入破产程序了,这时标的物尚处于在运途中。对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 39 条规定:“人民法
41、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可知,B、C 选项正确。A 选项,由于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所以不能认定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D 选项,如果该批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出卖人(甲公司)可以取回该货物,该批货物不属于债务人企业(乙公司)的财产,但如果货物已经运至乙公司,则甲公司不得再行取回货物,则只能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申报。【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8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债务人财产、别除权。A 项,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
42、赁合同出租给 A 公司的设备,那么,甲能否收回该设备,就需要判断甲是否是该设备的所有权人。因此本项考查“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即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1 条)。故甲作为出租方,可以取回设备。A 项当选。B 项错误为“要求以 A 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根据该法第 109 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
43、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乙要求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该优先权只及于“该特定财产,即担保物”,而不能扩大到“A 的酒店经营收入”。故 B 项错误。C 项极具迷惑性。“丙与 A 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该协议仍为债权债务关系,故丙应当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C 项错误。D 项很明显,丁享有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 230 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在保管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
44、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 D 项中丁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性,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 A 拖欠的保管费应当予以支持。所以本题正确的是 A、D 项。【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9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可申报债权的种类。A 选项,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属于未到期债权。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第 1 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甲公司可以申报债权。A 项当选。B 项,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履行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此属合同履行的行为。而破产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故 B 项乙公司无此
45、权利,不当选。该法第 49 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故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申报债权,只是需要提交有关证明。C 项当选。关于 D 项,理论上,债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项情形是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非债权性质。故 D 项不当选。【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20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权申报、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题干中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即使是有财
46、产担保的债权,也要等到破产宣告后才能开始清偿。A 项错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第 1 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 A 公司已代替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可以以其对甲公司的求偿权申报 100 万元债权。故B 项正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第 2 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于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保证人 A 公司、B公司尚未代替甲公司清偿债务,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 C
47、 项正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124 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人对乙银行未受清偿的 60 万债权,依然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并不消灭。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21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的转换。A 项考查程序转换时间。一定注意: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则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回转。故 A 项正确。B 项,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故 B 项正确。参见企业破产法第 7 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 2 条规定的
48、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C 项考查重整的特殊原因。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企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均可启动重整程序:(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49、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该原因仅仅能够启动重整程序)。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明显,如依据该法第 95 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重整程序不是必经程序。D 项错误。本题 A、B、C 项当选。【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22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 B、C、D 三个选项均是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程序问题。B 选项正确,重整计划草案在表决时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是“分组表决”。也就是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参见破产法第 82 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 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