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法的历史、全球化与法律发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1 法的起源(南京大学 2000 年研)2 原始习惯(南京大学 2004 年研)3 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中南财大 2005 年研)4 大陆法系(中山大学 2010 年研;北化工 2007 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1 年研)5 普通法系(中南财大 2010 年研)6 法律发展(武大 2005 年研)7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武大 2009、2004 年研;中南财大 2006 年研)8 法制改革(华侨大学 2011 年研)9 法学的本土化与法学的国际化(中南财大 2004 年研)10 法的现象起源主要表现为哪几种形式?其各自
2、的特点是什么?( 南京师大 2006 年研)11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中南财大 2010 年研)12 如何理解恩格斯的以下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文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8 卷,第 309 页)( 南京师大 2006 年研)13 法产生的标志。(吉林大学 2005、2004 年研)14 辨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而社会主义法则是最后一种法的历史类型。(北师 2008 年研
3、)15 简述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的基本特点。(南京师大 2004 年研)16 简述法律传统的功能。(山东大学 2007 年研)17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首都经贸 2008 年研)18 新法可以从旧法中继承哪些主要内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5 年研)19 简述法律移植。(简答题,南开大学 2003 年研)20 为什么说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首都经贸 2004 年研)21 简述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6 年研)22 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简述现代型法制在形式合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南京师大2006 年真题)23 试论法律在起源上与宗教规范的关系
4、。(南京大学 2007 年研)24 试论法律与习惯的关系。(首都经贸 2003 年研)25 大陆法系特征概述。(南京大学 2003 年研)26 试论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中山大学 2009 年研)27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性与民主性的统一。(南京大学 2005 年研)28 试述历史类型变更中的法律移植。(山东大学 2010 年研)29 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应如何进行法制改革。(南京大学 2005 年研)30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武大 2011 年研)31 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南京师大 2000 年研)32 试述法律国际化的内在机理及其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南京
5、师大 2004年研)33 法的本质的含义是怎样的?谈谈你对“ 法律全球化 ”主张的理解。(中山大学 2009年研)34 法律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吉林大学 2006 年研)法理学(法的历史、全球化与法律发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有: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2 【正确答案】 原始习惯是指人们的同一
6、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3 【正确答案】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
7、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法系。理论界普遍接受的是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4 【正确答案】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 1804 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区域,除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其中主要是曾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便属于大陆法系。【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5 【正确答案】 英美法系,又称
8、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6 【正确答案】 法律发展,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发展更关注法律制度在当下所发生的以及面向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动态的进步过程。【知识模块
9、】 法律演进7 【正确答案】 (1)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 对新法(现行法) 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就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继承来说,可具体归纳为四个方面: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有关社会公共事物的法律规定。(2)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包括:外国的法律; 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3)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在于:法律继承是纵向的,也就
10、是以时间为标准的,强调的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律移植则是发生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区之间,是以地域为标准的,强调的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知识模块】 法律演进8 【正确答案】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知识模块】 法律演进9 【正确答案】 (1)关于“本土化”的含义,
11、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本土化是指一种主张、捍卫、复兴地方的或民族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规范制度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实践。本土化是指文化因素在传播过程中所发生的适应地方特点的变异过程。(2)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教育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运作体制、法律服务等)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国际化的趋势在下列三个方面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国家法 (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全球化和本土化是不同层面上的法律发展,二者并不矛盾。【知识模块】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10 【正确答案】 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12、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总结了法律起源的三种形式:(1)雅典形式雅典国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经过一系列改革,直接从氏族结构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提修斯为解决氏族同族共居与不同氏族成员杂居的矛盾,在雅典设立中央管理机关,把从前由各部落处理的事务移交给这一机关管辖。这样便开创不以氏族组织和血缘关系,而以地区和财产来划分、管理居民及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先例,显示出雅典国家的雏形。与此同时,也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民族的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提修斯改革后,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为适应这种趋势,缓和社会内部阶级对立,梭伦又颁布土地最大限度法、解负令等一系列法令,核心内
13、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最后,克里斯梯尼又顺乎时势,实行旨在消灭氏族贵族残余的整套改革,这既促使雅典国家的最终形成,也促使贝壳放逐法等法律的制定和颁行。雅典形式的特征就是法律是在社会内部阶级对立中特别是在氏族内部的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2)罗马形式公元前 7 至前 6 世纪,在生产力发展、地区扩大和人口增加的条件下,整个“罗马人民”分成三部分人,即出身于氏族上层的“ 贵族阶层 ”,他们拥有大量私有财产,属于“保护人 ”;第二种人是广大氏族民众,他们日益贫困,依附贵族,平时为其劳役,战时出征,是贵族的“被保护人” ;第三种人是外族人,
14、他们是自由人,可占有地产和经商,但不能做官,不能参加人民大会等,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他们是“平民阶层 ”。“被保护民”和“平民阶层” 与贵族存在着阶级对立。平民与贵族的对立尤为严重,斗争激烈,平民最后战胜氏族贵族,建起罗马国家。可见罗马氏族解体的决定因素是罗马的对外扩张和征服,以及由此引起的阶级对立。罗马共和国建立后,贵族和平民的矛盾更加尖锐,终于达成妥协,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制定了最早的罗马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罗马形式的特征是,通过氏族外部的平民和旧氏族之间的斗争,导致两种社会势力以习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成文法。(3)日耳曼形式民族大迁徙时代,日耳曼人曾是父系氏族社会,有部落和部落联盟组织,
15、但还未发展成国家。而是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在其“废墟” 上改造自己原有氏族机关并设置一部分新的机关的基础上建起国家的。在征服罗马之后,各日耳曼王国就将各自部落的习惯,借助于罗马法的某些术语,并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典。日耳曼形式的特征是,被征服民族在文化上战胜了征服民族,先进民族的法律文明促进和催发了落后民族的法律的产生。【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11 【正确答案】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
16、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随后,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
17、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法的起源的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12 【正确答案】 恩格斯的这段话是关于法的起源的规律的论述,即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法的出现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是突然产生的。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
18、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以团结全体氏族社会的成员,维护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违反习惯法者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习惯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后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法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规范的过程。【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13 【正确答案】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19、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庭、警察、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1)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中,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律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2)
20、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使,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加以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和什么行为必须做;另一方面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法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控职能。(3)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消费、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是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自行解决。当法出现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冲
21、突,都通过诉讼来解决,由此出现了行使审判权的特定机构。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备之时,法的产生过程才最终完成。【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14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一定的法的历史类型,是同一定的国家历史类型以及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2)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基本社会形态。原始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
22、,这也是同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而同后来的四种基本社会形态和国家类型相适应,依次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从历史发展来考察,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大体上代表了法的四个发展阶段。它们在人类社会中产生和存在的时间有先有后,依次更替。所以,题干中的原始社会的法是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的表述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15 【正确答案】 (1)奴隶制法律制度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奴隶制法律制度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
23、本特点,是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公开保护这种生产关系是奴隶制法最为根本的特征。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的神圣性,维护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的奴隶主所有制。同时,奴隶制法还特别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奴隶主却把它披上神权的外衣,宣称是神的意志。奴隶制法往往采取非常残暴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奴隶主统治。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奴隶社会的自由民,也称自由人,是指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总称,通常包括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独立经营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等。自由民因他们拥有的土地和财产的多
24、少的不同、在政治上所享有的权利也相应地不同,分为若干等级。法律则公开规定了自由民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这种残余表现为保留了一定的复仇习惯和土地公社占有制等等。(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世界各国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不同,其历史发展过程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是: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确立封建等级关系,维护专制王权,诉讼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刑法残酷野蛮。西方封建制法以西欧最为典型,东方封建制法则以中国为代表。【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16 【正确答案】 (1)法律传统的概念法律传统是历史上形成并流传下来的法律信仰、态度、习
25、惯、制度等的统称。法律传统是在长时期的历史当中逐渐形成而延续至今,从而对一个社会的法律现实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实质影响的有关法律的价值观和法律思维。(2)法律传统的功能法律传统并不意味着是过去的东西,而是同人们的现实法律生活须臾不可分离,发挥着较显著的功能。这些功能具体可包括以下方面:提供法律文明不断进步的基础;预示法律文明发展的基本方向; 进行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 为法制创新提供借鉴;指引与评价人们的法律行为以及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等。【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17 【正确答案】 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继承旧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原因在于:(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
26、观存在从根本上说,法律继承性的依据在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与继承性。人类社会每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时,都不可避免地要从过去的历史阶段中继承下来许多既定的成分。生活于现实社会的一代人只能在历史留给他们的既定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重新塑造社会的形象和书写他们的历史。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尽管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类的意识做出的,尽管立法者在表现社会生活条件时有一定范围的选择自由,但是,只要那些延续下来的生活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那么,反映这些生活条件的既有规则就会或多或少地被继承下来并被纳入新的法律体系之中。(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社会意识或社会上层建筑的组
27、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存在或经济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又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而所谓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社会意识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这就是,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及其诸形式都同它以前的成果有着继承关系。每一个社会的特定的意识形态,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形式来说,都有两个来源:在内容上,主要是反映现实的社会存在、社会经济形态,同时也保留着历史上形成的对过去的社会存在的某些意识和材料;在形式上,主要是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同时又根据新的内容和条件对它们加以改造、补充和发展,并增添了某些新的具体
28、形式。(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认识成果不管形成于何种社会,有何特定的时代性、阶级性和社会性,都是人类认识的成果和人类文明的标识,具有超越时空的长久而普遍的科学性、真理性和实践价值。(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继承不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说明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上可以验证的问题。不仅私有制即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之间可以继承,社会主义法律也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借鉴前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知识模块】 法律演进18 【正确答案】 法律继承的主
29、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法律技术、概念。法律技术是指制定、执行、解释、适用法律规范的各种方法,例如立法程序、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其分类、法律的解释方法、法律机构的设置、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多样的诉讼程序等。(2)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商品一市场经济既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但都必须和必然是与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关系,是自由、公平地进行竞争的经济关系。所以,资本主义国家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要素、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国内
30、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等法律规定,经过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改造和加工之后,完全可以被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从政体上都是民主政治。资产阶级民主先于社会主义民主。资产阶级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中积累了大量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以及保障权力运行秩序和效率的经验,比如,代议制、选举制、权力划分、权力制衡、立法机构的组织和立法权力的行使程序、行政程序、关于公民各种政治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和规定有许多是民主政治的共性的、客观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政治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对于这些经验,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
31、理所当然地要批判地加以借鉴和采纳。(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任何国家都执行两种职能:一是政治统治或阶级统治职能;二是公共事务或社会职能,因而在其法律体系中就必然包括两类法律规范。一类是有关政治统治的规范;另一类是有关公共事务的规范。在公共事务规范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例如,有关交通、环保、资源、水利、城建、人口、卫生的法律规定。显然,这些“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继承。【知识模块】 法律演进19 【正确答案】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
32、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知识模块】 法律演进20 【正确答案】 法律精神转换是我国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1)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传统法律的精神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人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
33、放的时代精神的折射。(2)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诸如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等。(3)法制改革是由法律观念创新引导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是对既有的权利义务结构的调整,进而也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所以法制改革不仅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阻力,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估计
34、,要有切实和有效的对策,既要敢于承担风险,又要尽可能减少风险及其对社会的有害影响。【知识模块】 法律演进21 【正确答案】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世界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有: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
35、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外发型现代化模式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一般而言,其主要特点有: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
36、合理性之间的背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具体言之: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机制来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运动中
37、,确实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的问题,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往往构成启动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动因。从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机理上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已经逐渐生成了法制变革的因素和基础。在中国明清之际已经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遭到前清帝国统治集团的无情扼杀,但是到了 19 世纪初,商品经济已经顽强地生长起来,与前朝相比,它毕竟在晚清社会经济系统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这就为近代的法制变革提供了条件。【知识模块】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22 【正确答案】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法制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满足现代
38、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2)现代型法制在形式合理方面的具体要求现代化是一个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现代性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是社会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形成的属性。法的现代性是指现代社会法的共同特征。法的现代性大体由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等因素构成。法制体系的形式转型首先表现为法制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从法制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法制形式现代化是指法制体系内部实现结构性分化,体
39、系的架构趋于科学合理,组成成份更加丰富完善,比较充分地反映和满足整个现代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全方位要求。法的公开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并且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现代社会的法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得以确立。所以,法律及其实施过程的公开不仅是人们遵守法律的前提,而且也是人们有效评价他人及国家机关行为合法与否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必备条件,是实现广泛的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法的自治性,是指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法律领域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自我调节的运行机制
40、。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不能针对具体的个别的人,而应调整一般的人的行为。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内涵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职业职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事同处,同罪同罚,任何人都不能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的层次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的道德性,即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标准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准则保持一致。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不是靠强制。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取决于对法律的接受和信仰。所以,法律不仅要符合一定的规律,而且要具有一定的价值。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并有法律上的
41、可能性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寻求法律保护;相关国家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任何违法行为、尤其是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最终能够依司法途径查处;任何法律都应该具有被人们按司法程序检验和运用的可能性。法的合理性,是指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是由职业法律家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特征。在受工业化冲击的社会中,人的行为的目的性、可计算性等合理性因素大大增强,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越强,表明社会交往的理性化程度越高。这就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确定性及在此基础上的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以保证行为的可预测性及交易、交往安全。与此同时,法律执行机构也在向专门化、独立化方向发展。【知
42、识模块】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23 【正确答案】 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它是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其对世界的理解,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超然力量的信仰来获得对实然现象的解释以及精神上的慰藉。(1)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正如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所指出的,从大量的法规汇编的遗物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他们之间在本质上的区别如何大,都表现出它们与宗教、道德规范的结合。(2)宗教与法历来联系紧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
43、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在中世纪的西欧,宗教神学一统天下,以基督教教义为本体的教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世俗法律体系具有优先性,并且成为法院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在古代中国,原始宗教敬仰的天,具有至高无上的神性,在中华民族进入国家状态时,天就成了统治者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的根据。(3)宗教与法的联系,表现在精神、规则、组织结构三个层面上。但是,在不同民族及其不同历史阶段,这种联系又各不相同。概括地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与法在精神、规则和组织结构三个层面都融为一体。在精神层面,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法贯穿着宗教精神,法的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均从宗教
44、教义的基本精神来解释;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在组织结构层面,有时宗教领袖亦即国家的领袖,不过,更多的情况是世俗国家的领袖从属于宗教,其世俗统治权来源于宗教(象征国王权力的王冠或权杖由宗教领袖授予,象征王权神授)。同时,宗教的神职人员也是法律的实施者。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社会变革、法律改革通常不能不以宗教改革为先导或披上宗教的外衣。【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24 【正确答案】 1.法律与习惯的联系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
45、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2.法律与习惯的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2)体现本质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3)适用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
46、族、部落范围内生效,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 ”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4)调整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5)实施方式不同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6)历史使命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无政治色彩。而法调整社会关系
47、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25 【正确答案】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 1804 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其的特征表现为:(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
48、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
49、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沦出必然的结果。【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26 【正确答案】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其特征为:(1)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2)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 19 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