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5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 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B)继续犯(C)想象竞合犯(D)吸收犯2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A)牵连犯(B)吸收犯(C)想象竞合犯(D)异种数罪3 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对象的个数(B)犯罪行为的个数(C)犯罪构成的个数(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4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
2、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牵连犯(D)结合犯5 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 )。(A)想象竞合犯(B)连续犯(C)结合犯(D)结果加重犯6 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B)结合犯(C)吸收犯(D)想象竞合犯7 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A)想象竞合犯(B)实质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8 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 )。(A)想象
3、竞合犯(B)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9 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B)吸收犯(C)牵连犯(D)连续犯10 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A)牵连犯(B)结合犯(C)连续犯(D)继续犯11 (2011 年真题) 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B)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C)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D)牵连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
4、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12 (2012 年真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13 (2014 年真题) 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 。(A)想象竞合犯(B)继续犯(C)连续犯(D)吸收犯14 (2015 年真题) 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A)牵连犯(B)法条竞合(C)想象竞合犯(D)结果加重犯二、多项选择题15 甲教唆乙杀丁,
5、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16 关于法条竞合犯的表述,错误的有( )。(A)法条竞合存在于刑法分则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之间,刑法总则条文与分则条文不能出现竞合(B)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犯(C)存在法条竞合犯完全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D)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17 下列关于继续犯,正确的表述有( )。(A)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犯
6、罪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B)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C)在犯罪既遂以后,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D)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18 关于牵连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D)牵连犯是实际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19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张某侮辱吴某导致吴某自杀身亡(B)监管人员李某对被监管人成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其死亡(C)赵某强制猥亵妇女齐某致齐某自
7、感屈辱而自杀(D)朱某遗弃因有重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白某致其死亡20 (2012 年真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A)甲为迫使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奸(B)乙非法拘禁债务人张某 10 天,其间多次毒打张某,致张某伤残(C)丙无证驾车,在被交警查处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失手将交警打死(D)丁开地下卷烟厂,制售劣质卷烟数量巨大,在县联合执法队前来查处时,组织数十村民围攻执法人员,迫使执法队暂时撤离三、简答题21 简述共同犯罪的特征。22 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要件。23 (2016 年真题) 简述结合犯的特征。四、辨析题24 请对“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实行谁行为,
8、谁责任 的原则” 进行辨析。25 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进行辨析。26 (2014 年真题) 请对“ 同种数罪不并罚”这一说法加以辨析。五、案例分析题27 赖某(男) 与李某 (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8 年 3 月 7 日晚 8 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
9、,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28 1999 年 5 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 795 克西药“头痛粉” 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同月 17 日,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从张处拿了 175 克假毒品,在昆明市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卖海洛因。同月 22 日,张、李二犯携带 620 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贩“毒品” 是头痛粉,但对王某、李某说是海洛
10、因。王、李二犯也始终认为帮张贩卖的是真毒品海洛因。 问:张某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9 A 因自己的女朋友 B 与他人约会,使雇请甲和乙打断 B 的一条腿,并将 B 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付甲、乙 4 000 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 6 000 元。A 言明:不得对 B 造成其他伤害,否则事后不再给付 6 000 元。甲、乙随后找到 C 的住处,误以为 C 是 B,便对 C 实施暴力,由于 C 大声呼救,甲、乙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 C 杀害。事后,甲、乙对 A 说:“我们已经将 B 的左腿打断,但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 6 000 元外,还必须再多给 5 00
11、0 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A 信以为真,满足了甲、乙的要求。试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30 甲,男,30 岁,1998 年 4 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1999年 12 月,甲教唆乙(1984 年 10 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5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12、】 在四种犯罪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因此本题应选择 C。【知识模块】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此题考查几种特殊犯罪形态问题。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和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因此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3 【
13、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对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故正确答案为 C。【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 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
14、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 B。【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 A 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吸收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盗窃枪支的必然结果。【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
15、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本题中甲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对于牵连犯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本题中甲为了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属于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
16、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构成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但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
17、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如果其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的,不是牵连犯,A 选项表述错误。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 B 选项表述错误。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C 选项表述正确。牵连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但不要求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D 选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因此是否构成结果加重犯要看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 292 条第
18、 2 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属于结果加重犯。A 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B 选项正确。刑法第 237 条第 1 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刑法第 237 条第 1 款并没有将强制猥亵他人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的情形作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结果加重犯。C选项错误。遗弃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本身就包括因遗弃而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走投无
19、路而自杀等。因此,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的,构成遗弃罪,而非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1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对想象竞合犯的理解。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盗割高压电线,虽然只有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是想象竞合犯。【知识模块】 刑法学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的罪数。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与此容易混淆的是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
20、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都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二者的最核心区别是侵害法益的个数以及用一个法条能否完全评价,法条竞合犯是用一个法条可以评价,想象竞合犯是用一个法条无法完全评价,有额外的法益侵害,本该是数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自然行为,因此按照一个重罪处罚。如果从表面看,二者主要区别在这数个异种罪名的关系,法条竞合犯所触犯的异种罪名通常是一般与特殊、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异种罪名则不一定。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区分二者非常困难,就本题而言,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
21、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竞合。【知识模块】 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5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的分类看,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对构成该犯罪法律上是否有主体数量上的限制为标准,分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题目所述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不一定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上看,教唆犯一般情况下是主犯,但被教唆犯罪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帮助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从犯。本题中甲是教唆犯,乙是被教唆实施故意杀人,故甲、乙都是主犯,而丙只提供一把匕首,是
22、帮助犯、从犯。对本题中所考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还应该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共犯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因此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联系。【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刑法第 358 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帮助犯的规定存在竞合关系,A 选项错误。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不是法条竞合犯,B 选项错误。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
23、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C选项正确。法条竞合的,适用的基本规则是: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149 条规定,生产、销售第 141 条至 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第 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一旦着手实行
24、拘禁行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正是继续犯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继续犯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因此A、B、C 正确,D 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18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A、B、C 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数罪并罚,D 错误。【知识模块】
25、 刑法学1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3)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具体的加重结果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即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具有法定性。刑法第 246 条和第 2
26、61 条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第 248 条,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刑法第 237 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限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故 A、B、C、D 均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情形。【知识模块】 刑法学20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标准答案为 D 项,刑法修正案 (九)通过后,本题答案为A、D 项。强迫他人卖淫又对其有强奸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非法拘禁致人伤
27、残的,属于转化犯,即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以重伤或杀害执行公务人员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从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抗拒检查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三、简答题21 【正确答案】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即:(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
28、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按照刑法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29、。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知识模块】 刑法学23 【正确答案】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数个独
30、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知识模块】 刑法学四、辨析题24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实行“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的原则。(3)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4)具体来讲,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5)如果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
31、他犯罪行为,由其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 过限行为 ”不承担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学25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 ,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
32、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5)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知识模块】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1)这一说法是不全面的。(2)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判决宣告前审理的同一犯罪人所犯的同种数罪通常不并罚。(3)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犯罪人有同种犯罪没有处罚的,应依照“先并后减 ”的数罪并罚原则
33、处理。(4)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与原判决确定之罪相同犯罪的,应按照“先减后并 ”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知识模块】 刑法学五、案例分析题27 【正确答案】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伤害赖某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即各持木棒朝赖某腿部猛打的行为;也有伤害的结果,即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因此李某和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对赖某的伤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最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明知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会产生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的内容已超出了夫妻二人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赖某的死亡,张某
34、应独立承担责任。总之,从全案分析可看出:整个案件前段是李某和张某二人共同犯罪,后段是张某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28 【正确答案】 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而非贩毒的故意,因此他只能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把头痛粉当成海洛因贩
35、卖,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因此属贩毒行为。张某与李某、王某虽然有相似的行为,但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29 【正确答案】 (1)甲、乙本欲伤害 B,但将 C 误认为是 B 而伤害,在伤害过程中遇到 C 呼救便将 C 杀害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乙误将 C 认作 B 实施暴力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在伤害 C 的过程中,由伤
36、害转化为杀人,将 C 杀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2)A 雇请甲、乙伤害 B,虽然甲、乙将 C 误认为 B 而侵害,但 A 仍然要对故意伤害罪(既遂)负教唆犯的罪责。如前所述,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没有 A 的教唆行为,甲、乙不会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杀人行为;A 的教唆行为与甲、乙的杀人行为之间实际上具有因果关系。因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重合部分,前者能包含后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 与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且,应当认为,被教唆的人(甲、乙)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故意伤害罪),因此对
37、教唆犯 A 不能适用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案中,应认为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 A 按照故意伤害罪(既遂)处罚。(3)甲、乙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 A 而索取额外的 5 000 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甲、乙威胁 A,如果不再给 5 000 元就要向公安机关告发,A 信以为真,基于恐惧心理而多给了甲
38、、乙 5 000 元,因此甲与乙还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30 【正确答案】 本案中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妇女,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乙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受教唆,但乙已经年满 14 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应当考虑到,乙的父亲将其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前因后果,属于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乙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甲教唆乙与
39、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本案中甲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同时,甲曾于 1998 年 4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缓刑 3 年,到 2001 年 4 月才期满,1999 年 12 月,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强奸罪(共犯)所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