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CNS 11503-2006 Lifebuoy self-igniting lights《救生圈之自燃灯》.pdf

    • 资源ID:631219       资源大小:405.83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0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CNS 11503-2006 Lifebuoy self-igniting lights《救生圈之自燃灯》.pdf

    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40.70 F40151150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2月22日 956月1日 (共4頁)救生圈之自燃燈 Lifebuoy self-igniting ligh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航海船舶用救生圈之自行點燃燈(以下簡稱自燃燈)。 2. 規格:自燃燈除應符合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不致為水所熄滅。 2.2 燈光為白色並能在其上半球之任何方向連續以不少於2燭光之光度點燃,或以至少相當有效之光度發出閃光,其閃光每分鐘不少於

    2、50閃亦不超過70閃。 2.3 應具有能供應前項燈光至少達2小時之能源。 2.4 應能抵抗,自離最輕航海狀況吃水線以上之儲置位置或30 m兩者中之較高處落入水中,不致損及其操作能力。 3. 試驗 3.1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三盞自燃燈交互接受下列30與+65之溫度循環試驗。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3.1.1 在一日之內完成+65之8小時循環;及 3.1.2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1.3 翌日在30中完成8小時循環;及 3.1.4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2 光度

    3、試驗 將至少經十次完整的溫度循環試驗後之一盞自燃燈,自30之冷凍庫取出,浸在溫度1之海水中操作;另一盞則自+65之溫室中取出,浸在溫度+30之海水中操作。該兩盞燈均應發出白光,並在其上半球之任何方向連續提供不少於2燭光之光度。如為閃光燈,則至少以相當有效之光度發出閃光至少達2小時,其閃光率每分鐘不應少於50閃亦不必超過70閃。(有效光度之量測方法詳如第3.17節)。 在該兩盞燈操作第一小時之末,應即浸泡入1 m之水深下達一分鐘。該兩盞燈應不熄滅,並應能繼續操作至少達一小時。 3.3 墜落試驗 3.3.1 應以一盞自燃燈自離最輕航海狀況吃水線以上之儲置位置或30 m兩者中之較高處落入水中兩次。第

    4、一次僅燈之本身,第二次則係附裝於救生圈與救生圈一併墜落。該燈在每次墜落後,均應能發揮其功能。 3.3.2 如自燃燈具有透鏡,則該燈應予冷卻至18,並由高1 m處墜落至固定裝置之鋼板或水泥之表面兩次。該距離應自透鏡頂計至撞擊面。撞擊應使透2 CNS 11503, F 4015 鏡頂之中心擊向撞擊面。在試驗之後該透鏡應無破裂之情況。 3.4 漂浮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任其於正常操作位置漂浮於水中達24小時。如該燈為電燈,則應於試驗之末予以拆解檢查是否有水呈現。該燈內部應無滲水之跡象。 3.5 浸水試驗 將經溫度循環試驗後之其餘一盞自燃燈,水平浸於水面下深300 mm處達24小時。如該燈為電燈,則應於

    5、試驗之末予以拆解檢查是否有水呈現。該燈內部應無滲水之跡象。 3.6 落球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側置於堅硬之表面,並以質量500 g之鋼球自1.3 m高處墜至該燈殼三次。該球第一次應撞擊於靠近燈殼中心處。第二次則應撞擊於靠近燈殼一端約12 mm處。第三次則應撞擊於靠近燈殼另一端約12 mm處。在試驗之後該燈殼應無破裂或扭曲至影響其水密之情況。 3.8 裝具強度試驗 應以225 N之力施加於裝置自燃燈於救生圈之裝具。該燈與裝具在試驗後之結果應無損傷。 3.9 振動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依IEC 60945:1996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

    6、quipment and systems General requirements Meth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s之規定施行振動試驗。在試驗後該燈仍應能操作。 3.10 發黴試驗 除製造廠商能提出證據證明該自燃燈所使用之外部材料能滿足該試驗外,應以一盞自燃燈接受發黴試驗。試驗時應將燈噴以黴菌芽胞懸浮之液體接種,該黴菌芽胞包括: Aspergillus niger; Aspergillus terreus; Aureobasidium pullulans; Paecilomyces variotii; Penicillium funicu

    7、losum; Penicillium ochro-chloron; Scopulariopsis brevicaulis; Trichoderma viride. 然後將該燈置於溫度保持於(291),相對濕度至少95%之發黴室中培養28日,再取出檢查。該燈應無腐朽並不受黴菌侵蝕之不當影響,試驗後該大燈應能正常發揮其功能。 3.11 開關佈置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施行試驗,試驗時由一人穿著浸水衣手套,必須能在其正常操作位置開與關該自燃燈三次。該自燃燈必須能正常發揮其功能。 3 CNS 11503, F 4015 3.12 防腐蝕與除海水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依IEC 60945:1996施行防腐蝕與

    8、除海水試驗,試驗後金屬部分無腐蝕並應能發揮其功能。但如該自燃燈並無外露之金屬則此試驗得免施行;又如製造廠商能提出證據證明該自燃燈所使用之外部金屬能滿足該試驗者,此試驗亦得不施行。 3.13 陽光輻射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依IEC 60945:1996施行陽光輻射試驗。但如製造廠商能提出證據證明該自燃燈所使用之外部材料能滿足該試驗者,此試驗亦得不施行。 經陽光輻射試驗後之該自燃燈之機械性能與標籤應能抵抗陽光之有害退化,並能操作。 3.14 耐油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依IEC 60945:1996施行耐油試驗。經試驗後該自燃燈應不受油之不當影響,且在試驗之後應無收縮、裂痕、鼓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

    9、壞現象。 3.15 雨水試驗及水密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依IEC 60945:1996施行雨水試驗。經雨水試驗合格後,再將該自燃燈與其整個電源水平浸泡於淡水下至少300 mm處至少24小時。 該自燃燈經雨水試驗及水密試驗後,應能符合IEC 60945:1996之規定,並應可操作。此外,在水密試驗後該自燃燈不僅可操作,並應無水滲入該燈內部之跡象並應能發揮其功能。 3.16 耐火試驗 應以一盞自燃燈施行耐火試驗。試驗應先將30356 cm之試驗盤置於空氣新鮮通風良好之地區。並於盤底注水至少1 cm,隨後再注入足夠之汽油使合計深度至少達4 cm。然後引燃汽油並任其自然燃燒至少30秒。接著使該自燃燈燈光

    10、部分距試驗盤頂緣上方不超過25 cm向前移過火焰,並使其暴露於火焰之期間達2秒。 該自燃燈全部為火包圍至少2秒鐘移出火焰後,應不致繼續燃燒或連續熔化。並仍應能發揮其功能。 3.17 光度之量測 如該自燃燈在操作5分鐘後之電壓,低於該燈以相同製造標準於輸出試驗時所記錄該燈容許使用壽命終止時之電壓。為利用該最低之紀錄電壓,燈之輸出試驗可依下述施行。指定次數試驗之電壓應於指定之時間內連續監測。為確定所有試驗之燈於操作指定次數後能在該燈上半球之任何方向提供不少於規定光度之光度,應施行下述之試驗。 至少應有一盞分別選自指定溫度範圍內之自燃燈,需以經有關機關校準後之測光計證明在其上半球之任何方向能達到規定

    11、之光度。試驗用燈應選冷溫試驗試樣中之最低電壓燈、高溫試驗試樣中之最高電壓燈及環境溫度試驗試樣中之平均電壓燈各一盞。此三盞燈必須曾用於燈之輸出試驗者。當燈絲在燈之輸出試4 CNS 11503, F 4015 驗中燒毀時,則可由同一試驗樣品中選另一盞燈使用。 光度應以光度計指向置於旋轉台上試驗用燈之光源中心點測量。並應在光源中心點之水平方向作360旋轉連續測量記錄。此項測量應在水平以上5方位角至在90(垂直)之單一測量間為之。然後應在垂直方向測量光度,此測量自燈最低記錄輸出點之光源中心量起,並作180弧度之連續記錄。 該試驗之自燃燈至少應能在規定之時間內,在燈上半球之任何方向,連續提供不少於規定之

    12、光度。所有光度測量資料應作書面記錄。如為閃光燈應確定在規定之操作期間,其閃光率每分鐘不少於50閃亦不超過70閃,且在燈上半球任何方向之有效光度至少為規定之最小光度。有效光度則可以下式求之: +)tt(2.0Idt 12t t 21式中:I為瞬時光度; 0.2為Blondel-Rey常數: t2與t1為積分時限,其單位為秒。 3.18 燈光顏色 應以一盞自燃燈施行光色試驗以確定其白色係在國際照明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簡稱CIE)各種顏色圖“白色”區域範圍內。該燈之顏色應以經有關機關校準後之顏色量測設備測量之。測量應於燈之上半球至少

    13、取四點為之。 所測得之顏色坐標應在CIE各種顏色圖之下列區域範圍內: X 0.500 0.500 0.440 0.300 0.300 0.440 Y 0.382 0.440 0.433 0.344 0.278 0.382 引用標準: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IEC 60945:1996 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tems General requirements Meth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s 相對應國際標準:IMO LSA: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ter 2 section 2.1.2 相關標準:IMO MSC.81(70)號決議案 max


    注意事项

    本文(CNS 11503-2006 Lifebuoy self-igniting lights《救生圈之自燃灯》.pdf)为本站会员(刘芸)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