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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出管理的基本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7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使用现金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l)现金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现金支出要有凭有据,手续完备,借款必须持有效的借据,不能以“白条”代借据。(2)在规定限额内支付个人现金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开户单位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支付现金外,其他对个人支付现金的限额为 100 元,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转办储蓄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3)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得使用现金单位在购买专控商品时,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4)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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