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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825-201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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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825-201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1、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 11/T 825 2015 备 案 号: J11906 20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5 12 30发布 2016 04 01实施 联合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编 号:DB11/T 825-2015 备 案 号:J11906 -201 主编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2、局 施行日期: 2016年 04月 01日 2015 北京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 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科技促进中心和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北京市地方 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11 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参考了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14的实施 情况和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 外标准, 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 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具体内容进

    3、行了 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 术 语、 基本规定、节 地 与室外环 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 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 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 2将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3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 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 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4调整评价方法。对各类评价指标评分,并在每

    4、类评价指标评分项满足最 低得分要求的前提下, 以总得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相应地, 将 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GB/T 50378-2006 中的一般项和优选项合并改为评分项。 5增设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提高和创新。 6明确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的评价方式与等级确定方法。 7修改部分评价条文,并对所有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赋以评价分值。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地址:北

    5、京市西城区广莲路甲5号建设大 厦B 座402室;邮政编码 :100055;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59977508)。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艾科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 集团) 有限公司 北京嘉铭第一太平洋戴维斯物业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赵丰东 陈 颖 乔 渊 谢琳娜 包 延慧 曾 宇 肖 伟 万 水 娥 李 建 琳 刘 翼 李

    6、晨光 杜海龙 刘卫权 孟 冲 徐 晖 鲁东静 焦 舰 林波荣 曾 捷 蒋 荃 李海兵 徐小伟 路 宾 巩金超 张 君 于 昆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窦以德 鹿 勤 郎四维 赵 锂 王昌兴 李久林 戴 德慈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一般 规定 . 3 3.2 评价 与等级 划分 3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5 4.1 控 制项 . 5 4.2 评 分 项 . 5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10 5.1 控 制项 . 10 5.2 评 分 项 . 10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5 6.1 控 制项 . 15 6.2 评 分 项 . 15 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 .18 7.1 控 制项 . 18 7.2 评 分 项 . 18 8 室内环境质量 .21 8.1 控 制项 . 21 8.2 评 分 项 . 21 9 施工管理 .24 9.1 控 制项 . 24 9.2 评 分 项 . 24 10 运营管理 .27 10.1 控 制项 . 27 10.2 评 分 项 . 27 11 提高与创新 30 11.1 一般 规定 30 11.2 加分 项 30 本标准用词说明 .33 引用标准名录 .34 附:条文说明 3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3 4 Land Saving and Outdoor Environment .5 4.1 Prerequisite Items . 5 4.2 Scoring Items . 5 5 Energy Saving and Energy Utilization .10 5.1 Prerequisite Items . 10 5.2 Scoring Items . 10 6 Water Saving and 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 .15 6.1 Prerequis

    9、ite Items . 15 6.2 Scoring Items . 15 7 Material Saving and Material Resource Utilization .18 7.1 Prerequisite Items . 18 7.2 Scoring Items . 18 8 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 21 8.1 Prerequisite Items . 21 8.2 Scoring Items . 21 9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24 9.1 Prerequisite Items . 24 9.2 Scoring Ite

    10、ms . 24 10 Operation Management .27 10.1 Prerequisite Items . 27 10.2 Scoring Items . 27 11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 30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30 11.2 Bonus Items 3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5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 国家 和

    11、北京市技术 经济 政策 , 节约 资源 , 保护 环境 , 规范 北京市绿色建筑的评 价,推进 可持续 发展,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 适用 于北京市行政区 域内民用 建筑绿色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 应遵循因地制 宜的原 则 , 结 合 北京地 区的 气候 、资源、 自然 环境、经 济 、 文 化 等 特点 , 对建筑 全寿命 期 内, 节能、节 地 、节水、节材、 保护 环境 等性 能进行 综合 评价。 1.0.4 绿色建筑的评价 除应 符 合本标准的 规定外 , 尚应 符 合国家 及北京市 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 定。 2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

    12、lding 在 全寿命 期内 ,最 大 限度地 节约 资源 (节能、节 地 、节水、节材 ) 、 保护 环境、 减少污 染,为 人们 提供健康 、适用 和 高效 的使 用空间 ,与 自然和 谐共 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 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 的气 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 ,用 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 的差 值表示,是城 市 热岛效 应的 表征参 数。 2.0.3 年径流 总量 控制 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 自然 和人 工强 化的 入渗 、 滞蓄 、调 蓄 和 收 集 回 用 , 场 地 内 累 计

    13、 一 年 得 到 控 制的 雨水 量占全 年总 降雨 量的 比例 。 2.0.4 可再生 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 能、 太阳 能、水能、 生 物质 能、 地热 能和 海洋 能 等非 化石 能源 的统称 。 2.0.5 再生 水 reclaimed water 污 水经 处理后 ,达到规定水 质标准 、满足一 定使 用 要求的 非饮 用水 。 2.0.6 非传统 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 同于 传统 地表 水供水 和地 下水 供水 的水源 ,包括再生 水、 雨水、 海水 等。 2.0.7 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14、 不改变物质 形态 可直接再利用 的, 或经 过组 合、 修 复后 直接再 利用 的回收 材料 。 2.0.8 可再 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 改变 物质 形态 可实 现循 环利用 的材料 。 2.0.9 综合 效能调适 commissioning 通过对建筑 各机电系 统的 调试验证、 性能测试 验证 、季节性工况验证和 综合 效果验 收 , 使 系 统 满足 不同 负荷 工况和 用户使 用的 需求。 3 3 基本规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 单 栋 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 对 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 ,凡涉及系 统 性 、 整 体 性

    15、的 指标, 应基于 该栋 建筑 所属 工程项目的 总体 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 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 件 审查通过 后进行, 运行评价 应 在建筑通过 竣工验 收并 投入使 用一 年后 进行。 3.1.3 申 请 评价方应 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 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 ,选用适当的 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 ,对规划、设计、施工、运 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 制, 并提交相应分 析 、 测试报告 和相 关文 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 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 审查,出具 评价报告 ,确 定等级 。对 申请运 行评

    16、价的建筑, 尚应 进行 现场考 察。 3.2 评 价 与 等 级 划 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 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 、 施 工管理、运营管理 7类指 标组成。每 类指标 均包 括控制项和评 分项。评价 指标体系 还统 一设 置加分 项。 3.2.2 设计评价 时,不 对 施工管理 和运营管理 2 类指 标进行评价,但 可预评 相关条文 。运 行评价 应包括 7类指 标。 3.2.3 控制项的评 定结 果为 满足或 不满足; 评分 项和 加分 项的评 定结 果为 分值 。 3.2.4 绿色建筑评价 应按 总得分 确定

    17、 等级 。 3.2.5 评价 指标 体系 7类指 标的 总分 均为 100分 。7 类指标 各自 的评 分项 得分 Q 1 、 Q 2 、 Q 3 、 Q 4 、 Q 5 、 Q 6 、 Q 7 按参 评建筑 该 类指 标的评分 项实 际 得分值 除以 适用于 该建筑的评分 项总分 值 再 乘以 100分 计算 。 3.2.6 加分 项的 附加 得 分 Q 8 按本标准 第 11章 的有关 规定确 定。 3.2.7 绿色建筑评价的 总 得分按下式 进行计 算,其 中评价指 标体系 7类指 标评 分 项的 权重 w 1 w 7 按表 3.2.7取值 。 Qw 1 Q 1 w2 Q 2 w 3 Q

    18、 3 w 4 Q 4 w 5 Q 5 w 6 Q 6 w 7 Q 7 Q 8 ( 3.2.7) 表 3.2.7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4 节地与 室外环境 w 1节能与 能源利用 w 2节水与水 资源利用 w 3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w 4室内环 境 质量 w 5施 工 管理 w 6运营 管理 w 7设计 评价 居 住建筑 0.21 0.24 0.20 0.17 0.18 公 共 建筑 0.16 0.28 0.18 0.19 0.19 运 行 评价 居 住建筑 0.17 0.19 0.16 0.14 0.14 0.10 0.10 公 共 建筑 0.13 0.23 0.14 0.15 0.

    19、15 0.10 0.10 注 : 1 表 中 “ ”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 对 于同时具有 居住和公共 功 能 的单 体 建筑,各类 评价 指标权重取 为 居住建筑和公 共建筑所对 应权重 的平均值。 3.2.8 绿色建筑 分为 一星 级、二 星级 、三星 级 3个等级。 3个 等级 的绿色建筑均 应满足 本标 准 所 有控 制项的要求, 且每 类指 标的评 分项 得分 不应 小 于 40分。 当绿色建筑总 得 分分 别达 到 50分、60 分、 80分时 ,绿色建筑 等级 分别 为一 星级、 二星 级、 三星 级。 3.2.9 对多功 能的综合 性单 体建筑, 应

    20、 按本标准 全 部评价条文 逐 条对适用 的区 域进行评 价,确 定各 评价 条文 的得 分。 5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 制 项 4.1.1 项目选址、规划与 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乡规 划,且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 、各类保护 区、文物 古迹 保护 的建设 控制要求。 4.1.2 场 地 选址、规 划与 建设应保证场地安全,场 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 等 灾害的威 胁 , 无危险 化学 品、 易燃易爆等 危险 源的 威胁 ,且无 电 磁辐射 、含氡土壤 等危害。 4.1.3 场 地 内 建设项目 不应 有 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且应通过合理布局和隔离 等措施降低污 染 源 的 影响 。 4

    21、.1.4 建筑 规划 布局 应满足 日 照标准, 且不 得使 周边建筑及 场地的日 照条 件低 于日照 标准要 求。 4.2 评 分 项 土 地 利用 4.2.1 节约 集约 利用 土地,评价 总分 值 为 17分, 并 按下列 规则 评分 : 1 对 居住建筑,根据 其的人 均 居住 用地 指标 按表 4.2.1-1的 规则 评分 : 表 4.2.1-1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居 住建筑 人均 居住 用地 指标 A( m 2 ) 得 分 3层 及以下 46 层 712 层 1318 层 19层 及以 上 35 A 41 23 A 26 22 A 24 20 A 22 11 A 14

    22、 13 A 35 A23 A 22 A 20 A 11 17 2 对公 共建筑,根据 其的 容积率按表 4.2.1-2的 规则 评分: 表 4.2.1-2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公 共 建筑 容积率 R 得 分 办 公科 研、商 业 金 融 、 综合体类 文化娱乐、医疗 卫生、教育 、体 育 、交 通 、民政类 0.8 R1.5 0.5 R0.8 5 1.5 R2.0 0.8 R1.2 9 2.0 R3.5 1.2 R1.5 13 R3.5 R 1.5 17 4.2.2 场地 内合 理设 置绿 化用地,评价 总分 值为 9分 , 并按 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累 计: 1 居 住建筑的住 区绿

    23、地 率 :符合 规划 指标要求, 得 1分 ;达到 规划 指标的 110%, 得 2 6 分;达到 规划 指标 120%, 得 3分 ; 2 居 住建筑的住 区人 均公共 绿地 面积 :符 合规 划指 标要求, 得 1分; 达到 规划 指 标的 130%, 得 3分; 达到 规划 指标的 150%, 得 6分 ; 3 公 共建筑的绿地 率: 符 合规划 指标要求,得 2分; 达到 规划 指标的 110%, 得 5分 ; 达到规 划指 标的 120%, 得 7分 ; 4 公 共建筑的绿地 向社 会公 众 开放 ,得 2分 。 4.2.3 合理开 发利用 地下 空间,评价 总分 值 为 7分 ,并

    24、按 下列 规则 评分 : 1 居 住建筑地 下建筑 面积与 地上建筑 面积 的比率 Rr: 达到 5%, 得 2分; 达到 15%得 4分; 达到 25%得 6分; 达到 30%, 得 7分; 2 公 共建筑地 下建筑 面积与 建筑基 底面 积的 比率 Rb和地 下一 层建筑 面积 与总用地 面 积的比率 Rp: Rb达到 70%, 得 3分 ;Rb 达到 100%且 Rp小 于 70%, 得 5分 ; Rb达到 200% 且 Rp小 于 70%,得 7分 。 室外环境 4.2.4 建筑 及 照明 设计 避免产生光 污染,评价 总分 值为 4分 ,并按 下列规则分 别 评 分并 累 计: 1

    25、玻璃幕墙 符合 现行 国家标准 玻璃幕墙 光热 性能 GB /T 18091的规定 ,得 1分; 2 玻璃幕墙 可见 光反 射比不 大于 0.2,得 1分 ; 3 室外 夜景照 明光 污染 的限制符 合现 行行 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 规范 JGJ/T 163 的规定 , 得 2分 。 4.2.5 场地 环境 噪声 控制,评价 总分 值 为 5分 ,并 按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 累计: 1 符 合现 行国家 标准 声 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 , 得 3分 ; 2 对 影响 场地的 噪声 源采取 有 效的 隔声 、降 噪措 施, 得 2分 。 4.2.6 场 地 内 风 环境 有

    26、利 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有 利 于建筑冬季的防风和过 渡 季 、 夏 季 的自然 通风 ,评价 总分 值为 6分, 并按 下列 规则分 别评分 并累 计: 1 冬 季典型 风速 和风 向条件 下 ,按 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累 计: 1) 场 地内 人行 活动 区域 距 地面 1.5m高处的 风速 小 于 5m/s, 且 室外 风速 放大 系数小 于 2,得 2分 ; 2)除迎 风第一 排建筑 外,建筑迎 风面与 背风 面表 面风 压 差不 大于 5Pa, 得 1分; 2 过 渡季 、夏 季典型 风速和 风 向条 件下 ,按 下列 规则分别 评分 并累 计: 1)场地 内人 行活动 区域

    27、不出 现 涡旋 或无 风区 ,得 2分 ; 2) 50%以 上可 开启 外窗 室内外表 面的 风压 差大 于 0.5Pa, 得 1分 。 4.2.7 采取措 施降 低热岛强 度 ,评价 总分 值 为 6分 ,并按 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 累 计: 1 场 地中 处于建筑 阴 影区外 的 步道 、游憩 场、庭 院 、广场等 室外活动 场 地设有 乔 木 、 7 花架、 遮阳 棚等 遮阴 措施的 面 积比例 ,居 住建筑 达到 30%,公 共建筑 达到 10%, 得 1分; 居 住建筑 达到 50%,公 共建筑达到 20%, 得 2分; 2 场 地中 处于建筑 阴影 区 外的机 动车道 ,路 面

    28、太 阳辐射反 射系 数不 小于 0.4或设有行 道树的 路段 长度 达到 70%,得 1分; 达到 70%的地面 机 动车停车 位设有 乔木 、遮阳 棚等 遮 阴措施,得 1分; 3 除绿 化屋 面和 表面 设有太 阳 能板 的建筑 屋面外 ,太 阳 辐射 反射 系数不 小于 0.4的建 筑 屋 面面 积达到 75%,得 2分。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2.8 场 地与公 共交通设施 具 有 便捷 的 联 系,评价 总分值为 7分, 并按下 列 规则分别 评分 并累计: 1 场地 出入 口到达 公共 汽车站的 步行 距离 不大 于 500m,得 1分 ; 2 场 地 出入 口到达 轨道 交 通

    29、站的 步行 距离 不大 于 800m,得 1分 ; 3 场 地 出入 口到达 自行 车租赁站 的步 行距 离不 大 于 500m,得 1分; 4 场 地出入 口步 行距 离 500m范围内设有 3条及 以 上线路 的公 共交 通站 点( 含公共 汽 车站、 轨道 交通 站和公 共自 行 车租赁站 ),得 2分; 5 有便 捷的 人行通 道联 系 公共交 通站 点, 得 2分。 4.2.9 场地 内无 障碍 设计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无障碍设计 规范 GB 50763 的 规定 ,且 场 地内外 人行通 道的 无障碍 系统应 有良好 的衔 接,评价 分 值为 3分 。 4.2.10 合 理

    30、设 置停车 场所,评价 总分 值 为 7分 ,并 按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 累计: 1 配套设 置位置 合理、 方 便出入的 自行车停车设施, 且 室外 设施采取 遮 阳防雨 措 施, 得 3分 ; 2 合 理设 置机 动车停车 设施,并 采取 下列措 施中的 3项, 得 2分; 达到 4项 及以上, 得 4分: 1) 采 用地 下停车库 方式; 2)采用 机械 式停车库 、停车楼等 方式; 3) 停车库 或停车 场内 设置 新能源 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 满足 规划 配建 指标要求 ; 4) 合理 设计地 面停车 位, 不挤占 步行 空间 及活动 场所 , 居住 场地 内地 面停车 率不 超

    31、 过 10%; 5)采用 错时 停车 方式 向社 会开放 ,提高 停车 场( 库) 使 用效率 。 4.2.11 提 供 便 利 的公 共 服务 ,评价 总分 值为 6分 ,并 按 下列 规则 评分 : 1 居住建筑: 满足下 列要求中 4项, 得 3分;满足 5项 及以 上, 得 6分: 1) 场 地出入 口到达 幼儿园 的步行 距离 不大 于 300m; 2)场地 出入 口到达 小学 的步 行 距离 不大于 500m; 8 3)场地 出入 口到达 托老 所的 步 行距 离不 大于 500m; 4) 场地 出入 口到达 医疗 卫生 设施的 步行 距离 不大于 500m; 5)场地 出入 口到

    32、达 商业 服务 设施的 步行 距离 不大于 500m; 6)场地 出入 口到达 文体 设施的步 行距 离不 大 于 500m; 7)相关设施 集中设 置并 向周边居 民开 放。 2 公 共建筑: 满足下 列要求中 2项, 得 3分;满足 3项 及以 上, 得 6分: 1) 2种及 以上的公 共建筑 集中设 置, 或公 共建筑 兼容 2种及 以上的公 共服务 功能; 2)配套辅助 设施设 备共 同使 用、资源共 享; 3) 建筑 向社 会公 众提 供开 放的公 共空间 ; 4) 室外 活动 场地 错时 向周边居民 免费 开放 。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 场 地设计 充分 保护原有生态

    33、环境 ,评价 总分 值为 3分, 并按 下列 规则分 别 评分 并累 计: 1 结 合现 状地 形地 貌进行场 地设计 与建筑 布局,得 1分 ; 2 保护场 地内原有的自然水 域 、 湿地和植被 , 确需改 造 的, 应采取 生态恢 复 或补偿措 施, 得 1分 ; 3 充 分利用 表层土 ,收 集 、改良 并利用了用 地面 积的 30%以上的 表层土 ,得 1分。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 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 5hm 2 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 规划设计,评价 总分 值 为 8分, 并按 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 并累 计: 1 下 凹 式绿地、 雨水花园等 有 调 蓄雨 水

    34、 功能 的绿地和 水体的 面积之 和占绿地面 积 的 比 例达到 50%,得 1分 ;达到 65%,得 2分 ; 2 合理衔 接和引导屋面 雨 水、道路 雨水进 入生态 设施,并采取 相应 的径流污染 控 制 措 施, 得 2分 ; 3 公共停车 场、 人行道 、 步行街、 自行车道 和 休闲广场、室外 庭 院的 透 水铺装 率不小 于 70%,得 2分 ; 4 建设 后场 地外 排雨 水流量 径流 系数不 大于 0.5,得 2分。 4.2.14 合 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 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 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 值为 6 分 。 场 地年 径流 总量 控制 率达到 70%,得 3分 ;达

    35、到 80%,得 5分 ;达到 85%, 得 6分。 4.2.15 合 理选 择绿 化方 式 ,科学 配置 绿化 植物 ,评价 总分 值为 6分 ,并 按下 列规则分 别评 分 并 累计: 1 种植适 应北京市 气候 和 土壤条件 的植物 ,采用 乔 、灌、草 结合的 复层绿 化 ,种植区 域覆土 深度 和排 水能 力满足 植 物生 长需 求,得 3分; 2 居住建筑绿地 配植 乔木不少 于 3株/100m 2 ,灌木 量不少 于 10株 /100m 2 ,得 3分; 9 3 公 共 建筑 屋顶 绿化 面积占 屋顶 可绿 化面 积的 比例达到 30%, 得 1分; 达到 50%, 得 2分; 4

    36、 公 共 建筑 外墙 垂直 绿化面 积占 10m以下 外墙 总面 积的比例达到 5%, 得 1分 。 10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 制 项 5.1.1 当锅炉 为热 源设 备时 , 除下 列情况外 ,不 应采 用 蒸汽锅炉 : 1 厨房 、洗衣 、高 温消毒以 及 冬季空 调加 湿等 必须 采用蒸汽 的热 负荷时 ; 2 当 蒸汽 热负 荷在 总热 负 荷中的 比例 大 于 70%,且 总热负 荷 1.4MW时 。 5.1.2 采 用冷却塔 释 热 的水 冷 式 制 冷机 组 时, 冷 源系 统 综合性 能系 数 SCOP值 , 应满足 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 D

    37、B 11/687的 规定 。 5.1.3 甲类 和乙 类公 共建筑的低 压配 电系 统, 应实 施分项计量。 5.2 评 分 项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结 合 场 地 自然 条件 ,对建筑的体形、朝向、 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 设计,评价分 值 为 6分 。 5.2.2 外 窗、玻璃幕墙 的 可开启部 分能使建筑 获 得良好的通 风。评价 总分值 为 6分, 并按 下列规则 评分 : 1 甲 类 和 乙 类 公 共 建筑,每 个 单一 立面 透光 部位设 可开启窗 扇, 其有 效通 风面 积 不小 于 该 立面面 积的 5%, 得4 分;不 小于 8%, 得6 分; 2 丙 类 公 共

    38、建筑 可开 启窗扇 的有 效通 风面 积不 小于 所在立 面窗 面积 的30% , 得 4分; 不 小 于 40%,得 6分; 3 居 住建筑 外窗 的实 际可开 启 面积 不小 于所 在房 间面 积 的1/15, 得4 分;1/12, 得 6分。 5.2.3 围 护结构热工 性能指 标 优 于北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评价总分值 为 10分, 并按 下列 规则 评 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北京市现行相 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 的提高幅度达到 3%, 得 3分 ,每 增加 1%, 得 1分,满 分 10分; 2 按 照 围护结构热 工 性能权 衡 判断 的方法 和要求计算 能

    39、 耗 ,设计建筑 全 年累计 暖 通 空 调能耗 值比 参照 建筑 降低 幅度达到 3%, 得 3分 ,每 增加 1%, 得 1分 ,满 分 10分 。 供 暖 、 通 风 与 空 调 5.2.4 暖通 空调系 统的 冷、 热源 机组 能效 指标 均优于 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 建筑 节能 设 计标准DB 11/687 的规定 以及现 行有关 国家 标准 能效 限 定值 的要求,评价 总分 值为 6分, 11 并按下 列规则 评分 : 1 电 机 驱动 压 缩机 的 蒸气压 缩 循 环冷 水 (热 泵 )机组,直燃 型和蒸汽型溴 化锂 吸 收 式 冷 ( 温) 水机 组,单 元式 空气调节

    40、 机、 风管 送风 式和 屋顶 式空 调机 组, 多联式 空 调( 热泵) 机 组, 燃煤 、燃 油和 燃气 锅炉的 能效 指标 比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DB 11/687规定 值的 提高 或降 低 幅度 满足表 5.2.4的要求 ; 2 房间空 气调节 器和 家用燃 气 热水 炉, 其能 效满足 现行国家 标准的 节能 评价 值要求。 表 5.2.4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 DB 11/687 提高或降低幅度 机组类 型 能效指 标 提高或 降低 幅度 提高或 降低 幅度 电机驱 动压 缩机 的蒸 气压 缩循环 冷水 (热泵 )机 组 制冷性 能

    41、系 数( COP) 高 3% 高 6% 电 机 驱 动 压 缩 机 的 蒸 气 压 缩 循 环 冷 水 ( 热 泵 ) 机 组 冷 源系 统综合 制冷 性能系 数 (SCOP ) 高 3% 高 6% 溴 化锂 吸收 式冷 水机 组 直燃型 制冷、 供热 性能系 数(COP ) 高 3% 高 6% 蒸汽型 单位制 冷量 蒸汽 耗量 低 3% 低 6% 单 元 式 空 气 调节 机 、 风 管送 风式和 屋顶 式空调 机组 能效比 ( EER) 高 3% 高 6% 多 联式 空调 (热 泵) 机组 制冷综合 性能系 数(IPLV(C) ) 高 4% 高 8% 锅炉 燃煤 热效率 提高 2个百 分点

    42、 提高 3个百 分点 燃油燃 气 热效率 提高 1个百 分点 提高 2个百 分点 得分 3 6 5.2.5 优 化暖通 空调的 输 配系统, 减少输配 系统的 运行能耗 。评价总分 值为 6 分 , 并按 下 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 累计: 1 通风空 调系统风机的单位 风 量 耗功 率 符合 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 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 DB 11/687的要求, 得 2分 ; 2 供 暖 系 统热 水循 环泵耗电 输 热比 符合 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建筑 节能 设计标准 DB 11/687的要求 ; 空 调冷 热水系 统循 环泵 的耗 电输冷(热 ) 比比 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建

    43、筑 节能 设计标准DB 11/687 规定 值低 10%, 得 2分;低 20%,得 4分 。 5.2.6 采取措施 降低过 渡 季节供暖 、通风与 空调系 统能耗,评价总分 值为 6分,并按 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 累计: 1 全 空 气空 调系 统能够 实 现全新风 或变新 风运行,且排风系 统应与新 风 量的调节相适 应, 得 3分 ; 12 2 过渡季 节改变 新风送 风温 度 、 优化 冷却塔 供 冷的运 行 时数 、处理 负荷及 调 整供冷温 度等节能 措施, 得 3分。 5.2.7 采取措施降低 部分 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 耗,评价总分 值 为 6分

    44、, 并 按 下 列 规则分 别 评分 并累 计: 1 区分 房间 的朝 向, 细分空 调 区域 ,对系 统进行 分区 控 制,得 2分;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 量,制 定实施根据 负 荷变 化调节 制冷(热 ) 量 的 控 制 策 略 , 且 空 调冷 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 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 准 DB 11/687的规定 , 得 2分 ; 3 水系统 、风系 统合理 采 用变频控 制技术, 符 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 共 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 DB 11/687的相 关要求,得 2分。 5.2.8 合理 选择 和优 化供 暖、通 风与 空调系 统。评价 总

    45、分 值 为 9分 ,并 按下 列规则 评分 : 1 系 统能 耗降 低幅 度达到 5%, 得 3分; 2 系 统能 耗降 低幅 度达到 10%,得 6分 ; 3 系 统能 耗降 低幅 度达到 15%,得 9分 。 5.2.9 合 理 设 置 暖 通 空 调能 耗 监 测与管理系 统,评价 总分值 为 6分 ,并按 下 列规则分 别评 分并累 计: 1 对 暖 通 空 调系 统的主要设 备 可以 进行 远程 启停 、监 测 、报 警、 记录 ,得 1分 ; 2 能 够 对系 统的 总冷 热量瞬 时 值和 累计 值进行在 线监 测 ,得 1分 ; 3 冷热 源机 组在 三台 及以上 时 ,采 用机

    46、 组群 控方 式, 得 1分 ; 4 全空 气空 调系 统变 新风比 采 用自 动控 制方 式,得 1分 ; 5 调速 水泵 、调 速风机 及 相对应 的水 阀、 风阀 采用 自动控 制方 式, 得 1分; 6 冷却塔 风机 开启 台数 或 转速可 根据 冷却塔 出水 温度自动 控制,得 1分。 照 明 与 电 气 设 备 5.2.10 照 明功 率密 度值 达到 现 行国家 标准建筑 照 明设计标准 GB 50034规定 的目标 值。 评价总分 值为 8分 ,并 按下 列 规则 评分 : 1 主要 功能 房间 满足 要求, 得 6分 ; 2 所有区域均满足 要求, 得 8分 。 5.2.11

    47、 走 廊 、 楼 梯 间 、 门 厅 、 大 堂 、 大 空间 、地下 停车场等场所的照 明系统 采取分区、定 时、感 应等 节能 控制 措施,评价 分值 为 5分。 5.2.12 合理选 用电梯和 自 动扶梯, 并采取电 梯群控 、扶梯自 动启停等 节能控 制措施,评价 分值 为 3分 。 5.2.13 合 理选 用节能 型电气 设 备,评价 总分 值为 5分 , 并按 下列 规则分 别评 分并累 计: 1 三 相 配 电 变 压 器 达到现行国家 标准三相 配电变压器 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GB 13 20052的 2级能 效要求, 得 2分 ;1 级能 效要求, 得 3分 ; 2 水 泵

    48、、 风机 等设 备, 及 其他电 气装 置满足相 关现 行国家 标准的 能效 等级 2级或节能 评价值 要求,得 2分。 能 量 综合利用 5.2.14 排 风能 量回收 系统设计合 理并 运行 可靠 ,评价 总分 值为 2分 ,并 按下 列规则 评分 , 参评建筑的 排风 能量 回收 满足下 列两 项之 一即 可: 1 采 用集 中空 调系 统的建筑,利用 排风 对新 风进行 预热 ( 预冷) 处理 ,降 低新 风负荷 , 且排风热回收 装置 (全 热和 显 热) 的额 定热回收效率不低 于 60; 2 采 用 带热回收 的新风 与 排风双向 换气装 置,且 双 向换气装 置的额 定热回收效

    49、率不低 于 55。 5.2.15 合 理采 用蓄 冷蓄热系 统 ,评价 总分 值为 3分 ,并按 下列 规则 评分 ,参 评建筑的 蓄冷 蓄热系 统满足下 列两 项之 一即可 : 1 用 于蓄 冷的 电驱 动蓄 能 设备提 供的设计日的 冷量 达到 20%;电 加热 装置 的蓄 能 设备 能 保 证高 峰时段不 用电; 2 最 大 限 度 地 利用 谷电, 谷电时段蓄冷 设备 全负荷 运行的 80%能 全 部 蓄 存 并 充 分利 用 。 5.2.16 合 理利用 余热 废热解 决 建筑的 蒸汽 、供 暖或 生活热 水需 求,评价 分值 为 4分 。 5.2.17 根据当地气候和 自然 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 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 9分,按表 5.2.17的规则 评分 : 表 5.2.17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 可再生 能源利用类 型和 指标 得 分 由 可 再生 能源提 供的 生活 用 热水比例 R hw20% R hw 30% 4 30% R 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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