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 P 46 备案号: 59481-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44 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44部分:供热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44: Heating units 2018-06-15发布 2018-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44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评定内容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1 3.2 场所环境 2 3
2、.3 生产设备设施 4 3.4 特种设备 . 11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11 3.6 用电 . 11 3.7 消防 . 12 3.8 危险化学品 . 12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2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3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13 4 评定细则 . 1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1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2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0 附 录 E (
3、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2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5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48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59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6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70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71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72 DB11/T 13
4、22.44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 加油站 ; 第 44部分: 供热单位 ; 本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44部分 。 本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 由北京市城市 管理 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由北京市城市 管理 委员会组织实 施。 本 部分 起草单位 :北京中机爱生安全技术 咨询有限 公司、北京市 劳动 保护 科学 研究 所。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赵嗣祺、靳从发、叶艺楠、白光、宋冰雪、马云飞、田平、李书永、刘西
5、川、 张有权、孟昭恒、王 学广。 DB11/T 1322.442018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4 部分:供热单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从事供热 的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 本部分 适用 于供热单位 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本 文件 。 凡 是不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T 1576 工业 锅炉水质 GB 3096 声环境 质量 标准 GB/
6、T 3787 手持式 电动 工具 的管理 、使用 、检查 和维修安全技术规 程 GB 4053.1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1 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2 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3 部分:工 业防护 栏杆 及钢 平台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 卫 生设计 总则 GB 7231 工业管 道的基 本 识别色 、识别符号 和安全标 识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 安全要求 GB/T 12241 安全 阀一 般 要求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7、 GB 50057 建筑物 防雷 设计 规范 GB 50273 锅炉 安装工程 施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316 工业 金属 管道 设计规范 GB 51208 人工 制气厂 站设 计 规范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 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 G0001 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 TSG ZF001 安全 阀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
8、.1.2 应 建立 安全生产 会议 制度 、应急值守 制度 和安全生产 形势 分析 制度 。 DB11/T 1322.442018 2 3.1.3 应按照 锅炉 安全技术 监察 规 程( TSG G0001)的规定, 制定 并在锅炉 房内公 示 下列 锅炉 使用 安全与 节能 管理制 度: a) 岗位责任 制; b) 巡回检查 制度 ; c) 交接班 制度 ; d)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 程; e) 设备维修 保养 制度 ; f) 水(介 )质 管理制 度; g) 安全管理制 度; h) 节能管理制 度。 3.1.4 应按照 锅炉 安全技术 监察 规 程( TSG G0001)的规定,建立
9、下列 锅炉 安全 运行管理 记录: a) 巡回检查记 录; b) 锅炉、 燃烧 设备及辅助设备 运 行、 改造 、修 理及 日常 维 护保 养记 录; c) 水处理设备 运行及 汽水 品质 化 验记 录; d) 定期自 行检查记 录; e) 应急救援演练 记录; f) 交接班记 录; g) 锅炉停 炉保 养记 录; h) 能耗状况 记录; i) 锅炉安全附件 、安全 保护 装置、 测量 调控 装置 及附 属仪器仪表 定期 校验 、试 验记录; j) 锅炉运 行故障 及事 故记 录。 3.2 场所环境 3.2.1 建(构)筑物 3.2.1.1 建(构 )筑物属 于危险 构件 物 和危险房 屋的
10、,应委 托专业 机构进 行危险房 屋鉴 定 ,根据鉴 定 意见, 采取相 应安全 措施 。 3.2.1.2 建(构 )筑物 的耐 火等级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锅炉房的 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 二 级, 当为 燃煤 锅炉 房且 锅炉 的总 出力 不大 于 4 t/h或 2.8 MW时, 可 采 用三 级耐 火等级的 建筑 ; b) 燃气调压间 , 重 油油 箱间 、油 泵间 和油加热 器 , 及轻柴油 的油 箱间 和油 泵间 , 煤库, 粉煤间和 输煤廊 的建筑 均不应 低于 二级耐 火等级 。 3.2.1.3 建(构 )筑物 的布置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锅炉房 宜为 独立 的建
11、筑物 ; b) 重油油 箱间 、油 泵间 和油加热器 , 及轻柴 油的 油箱间 和油 泵间 , 布置 在锅炉房辅助 间内 时 , 应 设置防 火墙 与其 他房 间隔开 ; c) 与锅炉 房贴邻 的燃气 调压间 , 应设 置防 火墙 与锅炉 房隔开 ; d) 锅炉房 和库 房内 不应 设置宿舍。 3.2.2 厂区环境 3.2.2.1 出入口不 宜少于 2个。 如出 入口 1个时 ,人 流出 入口 与 物流 出入 口应 分开 设置 。 3.2.2.2 人流出 入口 处和 危险 地段 , 应设 置 5 km/h限速 标志 。 道路视线盲区处 , 应设 置户外型反光镜。 3.2.2.3 人流道 路与
12、物流 道路宜 分开布置 。如同 道布置时 ,应有明显 的人 流和 物流 道路 分 隔线 。宽 度 9 m以 上的 物流 道路 ,应划中心线 ,实 行分 道行 车。 DB11/T 1322.442018 3 3.2.2.4 消防车 道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2.5 道路应 畅通 ,路 面不应 堆放 物 品。 道路 在弯 道处 ,道 路外 不应有 妨碍驾驶 员视线的 障碍 物。 3.2.2.6 跨越道 路上 空的 建筑 连廊或 架 设的管 线距 路面 最小净高不应 小于 5 m,建筑 连廊或 管线 的两 侧均应 设置 限高 标志或 限高 设施 。 3.2.2.7 照明
13、设施 布置 应合 理, 照明 灯 具应 完好 。 3.2.2.8 物品应 定置 摆放 。工 业垃圾 和 生活垃圾 应定 位、 分开 存放 ,有 防吹散 和防 污染 设施 。 3.2.2.9 设置停 车标 识线 ,机 动车辆 应 在停 车标 识线 内停 放。 自 行车 、摩 托车 和电动 车应集 中停 放, 停放地 点应 在出 入口 附近 。 3.2.3 锅炉房 3.2.3.1 锅炉房 出入 口的设 置, 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不应少 于 2个。 独立锅炉 房当炉 前走 道总 长度 小 于 12 m, 且总 建筑 面积小于 200 m 2 时 ,其 出 入口可 设 1个; b) 非独立锅炉
14、房,其 人员 出入 口应有 1个 出入 口直 通室 外 ; c) 锅炉房为 多层 布置时 ,其 各层的人员 出入 口不应 少于 2个。 楼层 上的人员 出 入口 , 应有 直接 通 向 地 面的安全 楼梯 。 3.2.3.2 通向室 外的 门应 向室 外开 启,锅炉 房内的 工作 间或 生活间 直通 锅炉 间的 门应 向锅炉 间开 启, 在锅炉运 行期 间不应 锁闭 ,锅炉 房的 出入 口和 通道 应畅通 。 3.2.3.3 疏散通 道应有 标志线 ,地 面应平 坦, 无积 油、 积水 和绊脚 物, 且畅 通, 不应 堆放物 品。 3.2.3.4 物品应 定置 摆放 , 宜 设置 标识线 ,在
15、 标 识 线 内 摆放 。 物品码放 应平 稳, 码放高 度不应 超过 2 m。 3.2.3.5 应有足够 的光 线和 良好 的通 风 ,以 及必 要的 降温 和防 冻 措施 。照 明设施 布置 应合理 ,照 明灯 具应完好 。 3.2.3.6 设备布置 应便 于操作 、通行 和 检修, 并符合 下列 要求: a) 锅炉之 间的操作 平台 宜连 通。 锅炉 房内所 有高 位布置 的辅助设施及 监测 、 控制 装 置和 管道阀 门 等需操作 和维修 的场所 ,应 设 置方 便操作的安全 平台 和 扶梯 ; b) 锅炉操作 地点 和通 道的 净空高度 不应 小 于 2 m。 3.2.3.7 锅炉房
16、 应安 装可 燃气 体浓 度报警系统 ,并 定期检 测。 3.2.4 库房 3.2.4.1 安全出口 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4.2 疏散通 道应有 标志线 ,地 面应平 坦, 无积 油、 积水 和绊脚 物。 疏散 通道 应畅 通,不应 堆放 物 品 。 3.2.4.3 物品宜 设置 货架摆放 。货架 应 采用 不燃 材料 制作 。货架应 标注最 大载 重量 标识,货架 上摆放 的物品 质量 不应 超过货架 的最大 载重 量。 3.2.4.4 堆垛码放 的物 品, 宜设 置标 识 线,在 标识 线内 摆放 。每个 堆垛占 地面积 不应 大于 150 m 2 。堆
17、垛物品 码放 应平 稳, 码放高 度 不应 超过 2 m。可 滚动 物 品, 应设 置防 滚动设施 。 3.2.4.5 照明设施 布置 应合 理, 照明 灯 具应 为封闭 式, 照明 灯具应 完好 。 3.2.4.6 电气设施 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4.7 不应吸烟 和使用 明火, 并应 设 置相 关警 示标 志。 3.2.5 建筑物防雷 3.2.5.1 锅炉房 、燃气 调压间 、油 箱间、油 泵间 、煤库 等建筑物均 应设 置防 雷装 置, 或在防 雷保 护范 围内, 并符合 GB 50057的规定。 DB11/T 1322.442018 4 3.2.5.2 防雷装 置的
18、 接闪 器或 避雷 网、引 下线 等部 位, 应与电 气 线路或 弱电 线路 保 持 30 cm以上 安全 距离。 3.2.5.3 防雷装 置应 每年至 少检测 1次 ,由 具有 防雷检 测资 质的单位 检测 ,确认 合格 ,并出 具检 测报 告。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 国家 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 艺和 设备设施 。 3.3.1.2 设备设施 周围 ,应 设置 安全 巡 视、 检查 和检修 通道 。安全 巡视 、检查 和检修 通道应 畅通 ,不 应堆放 物品 。 3.3.1.3 在设备设施附 近的 明显 位置 , 应悬挂 安全
19、操作规 程。 3.3.1.4 设备设施的 外壳 ,应有 足够 的 强度, 不应有 锐边 和尖角。 3.3.1.5 设备设施的的危险部 位, 应设置 安全 警示 标志 。安全 警 示标 志应 完好 、醒目 。外文标 注的安 全警示 标志 应翻译成 中文 ,且中 外文 对照。 3.3.1.6 设备设施 以作业人员的操作 位 置为基 准,凡 高度在 2 m以下 的所 有传 动带 、转轴、 传动 链、 联轴节 、 带轮 、 齿轮 、飞 轮 、链轮 等外 露危险部 位, 应设置 安全防护 装置 。 安全防护 装置 应完好 , 有效。 3.3.1.7 设备设施的 金属 外壳 保护 接地线 应连 接可 靠。
20、 3.3.1.8 设备设施 之间 应有 足够 的安全距离 。大型 设备设施 间距应不 小于 2 m, 中型 设备设施 间距 应 不 小于 1 m,小 型设备设施 间 距应不 小 于 0.7 m。 3.3.1.9 属于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 应取得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 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 证应 附 着于 设备设 施的明显 位置 。 3.3.2 锅炉与辅机 3.3.2.1 一般要求 3.3.2.1.1 属 于 特种设备的 锅炉, 应按照检验 结论确 定的 允许参数使用 。 3.3.2.1.2 锅炉应 符合 GB 50273的规定 ,锅炉 本体 应无 漏风 、 漏 烟 、 漏 汽 (气 ) 、 漏油
21、等 现象 ,炉 墙 无 裂纹 ,炉 拱无 松垮 ,隔 烟墙无烟 气短 路。 3.3.2.2 承压蒸汽锅炉 3.3.2.2.1 额 定 蒸发 量小 于或 者等于 75 t/h的锅炉,在炉 膛 和烟 道 上均 应设 置防 爆门 , 且 防 爆门 的位 置 不应 危及人 身安全 。 3.3.2.2.2 微正压 燃烧 的锅炉,炉 墙、 烟 道和 各部 位门 孔应有可 靠 的密 封, 看火 孔应 装设防止 火焰喷 出 的 联锁 装置 。 3.3.2.2.3 操作人员 立足 地点距离 地面高度 超过 2 m 的 锅炉 顶部 , 应 装设 平台, 平台 周 围应设防护 栏 。 3.3.2.2.4 除额定 蒸
22、发 量小 于或 者等 于 0.5 t/h,或 者额 定蒸 发量小 于 4 t/h且装 有可 靠的超 压联 锁 保护装 置的 蒸汽 锅炉 外, 每台锅炉 应至 少装设 2个安全阀 。 3.3.2.2.5 蒸 汽 锅炉锅 筒( 壳)的 蒸汽 空间、给 水调 节阀 前、可 分式省 煤器 出口、 过热 器出口和主 汽阀 之 间 、 再 热器 出、 入口、 直流蒸 汽锅炉 的启 动分 离器或其 出口 管道 上、 省煤器入口、 储水 箱和循环泵出 口 等 处, 都应 装有 压力表 。 3.3.2.2.6 除额定 蒸发 量小 于或 者等 于 0.5 t/h,或 者额 定蒸 发量小 于 2 t/h且装 有一
23、套可靠 的水 位 示控装 置, 或装 有两 套各 自独立 的远 程水 位测 量装 置的蒸 汽锅炉 外, 每台 蒸汽 锅炉锅 筒( 壳 )至少应装设 2个 彼此 独立 的直 读式水 位表。 3.3.2.2.7 安全保 护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DB11/T 1322.442018 5 a) 蒸汽锅炉 应装 设高 、低 水位 报警 。额 定蒸 发量 大于 或等 于 2t/h的锅炉, 还应装 设 低水 位联 锁 保 护 装置 ,保 护装 置应 灵敏 可 靠; b) 额定蒸 发量 大于 或者 等 于 6t/h的锅炉, 应装 设蒸 汽 超压报警 和联 锁保 护装 置, 超 压联 锁保 护 装 置
24、动作 整定 值应 低于 安全 阀 较低 整定 压力 值; c) 锅炉的 过热 器和 再热 器 , 应采取相 应的 保护 措施, 防 止 金属 壁超温 。 再热 蒸 汽系统 应设 置事 故 喷水装 置, 并且 能自 动投 入使用; d) 安置在 多层 或者 高层 建筑物 内的 锅炉, 每 台锅炉 应 配备超 压 (温 ) 联 锁保 护 装置和 低水 位联 锁 保护装 置; e) 室燃锅炉 应装 设送 风和 燃料 联 锁装 置、 点火程 序控制 装 置和 熄火 保护 装置 ,且 应 灵敏、可靠; f) 安全保 护装 置的备用电 源或 者 气源 应可 靠, 不应 退出 备用 , 且 定期 进行备用电
25、 源 或者 气源自投 试 验 。 3.3.2.3 承压热水锅炉 3.3.2.3.1 热 水锅炉 的安全 阀应 装设 排水管 (如 果采 用杠 杆安全阀 应 增加 阀芯 两侧 的排 水装 置 ), 排水 管 应 直通安全 地点 , 并 且有 足够 的排 放流 通面积 , 保 证 排放畅 通。 在排 水管 上不应 装设 阀门 , 并 且 应有 防 冻 措施 。 3.3.2.3.2 热 水锅炉 的锅 筒( 壳 )上 、进 水阀 出口和出 水阀 入口、 循 环水 泵的 出、 入口 等处 , 应装 有压 力表。 3.3.2.3.3 热 水 系统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热水系统 的设 计应 符合 G
26、B 50041的规定; b) 在循环 水泵 前后 管路 之间 应装设 带有 止回阀 的旁 通管 , 或者 采取 其它 防止 突然停泵发 生水 击 的 措施; c) 热水系统 的回水 干管 上应 装设除 污器 ,除 污器 应安 装在便 于操作的 位置 ,并 且应定 期清 理。 3.3.2.3.4 安全保 护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 B级锅炉 及额 定热 功率 大于 或 等于 7 MW的 C级锅炉, 应 装设 超温报警 装置 和联 锁 保护 装置 ; b) 层燃锅炉 应装 设当 锅炉 的压力降 低到 会发 生汽 化或 者水温超过 了规定 值以 及循 环 水泵 突然 停 止 运 转时 ,能
27、 够自 动切断鼓 、 引风 和燃 料供应 的装 置。 3.3.2.4 有机热载体锅炉 3.3.2.4.1 每 台气 相炉 至少 应安 装 2个安全 阀。 安全 阀与 筒体连 接 的短 管上 应串连 1个爆 破片 。 3.3.2.4.2 气 相 炉安全 阀和 爆破片 爆破 时 的排 放能 力, 应不 小于 气 相炉 额定 蒸发 量。 3.3.2.4.3 爆 破片 与锅 筒或 集箱 连接 的短管 上应 安 装 1个 截止 阀,在气 相炉运 行时 截止 阀应处 于全 开 位置。 3.3.2.4.4 气 相 炉的 锅筒 和出口 集箱 、液相 炉进 出口 管道 上应 装压力表 。 3.3.2.4.5 气
28、 相 炉的 锅筒 上应装 2个彼此独 立的 液面 计。 液相 炉的膨胀 器应 安装 1个 液面 计 。有机热 载体炉 上不应 采用 玻璃 管式 液 面计, 应采 用板 式液 面计。 3.3.2.4.6 液 面 计的 放液 管应 接到 储存 罐 上, 放液 管上 应装 有放 液旋塞 。有机热 载体 炉运 行 时, 放液 旋塞应 处于 关闭 状态 。 3.3.2.4.7 安全保 护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锅炉 及系统 内气 相有机热 载体 总注 入量 大 于 l m 3 及 液 相 有机热 载体 总注 入量 大于 5 m 3 时 ,火 焰 加热锅炉 的炉 膛应 配备 惰性 气 体灭 火系
29、统 ; b)在 相应位 置应 安装 系统报警装 置; c)自 然循 环气 相锅炉 出口处 应 装设 超压 报警 装置 ; d) 液相 强制 循环 锅炉 的出口 处 应装 设有机热 载体 的低流量 、超温 、超 压和 低压 报警 装置 ; DB11/T 1322.442018 6 e) 火 焰 加热 锅炉 应装 设出口 烟 气超温报警 装置 ; f)闪 蒸罐 、冷凝液罐 和膨胀罐应 装设 高液 位和 低液 位报警 装置 ,闪 蒸罐 、冷凝液罐 和闭 式膨胀罐 还应装 设超 压报警 装置 ; g) 膨胀罐 的快 速排 放阀 和 膨胀管的 快速 切断 阀应 设置 动作 报警 装置 ; h) 安全 保
30、护 装置 应能 够切断加热 装置 ,并 且报警 。 3.3.2.5 常压热水锅炉 3.3.2.5.1 锅炉给 水和 锅水 的水质 应符合 GB/T 1576的规定 。 3.3.2.5.2 常压热 水锅炉 系统 应符合 下列要求: a)锅炉 大气 连通管 上不应安 装阀 门; b)系统 中应 装设防 止停泵时 回水 溢出 的装 置; c)对于 直接 加热 式的 锅炉, 系统 中循 环泵 应安 装在锅炉出 水一 侧; d)系统 中应 装设 自动和 手 动补 水装 置; e) 系统 中应有可 靠的定 压措施 和保 护循 环水 膨胀 或冷却 的装 置; f) 系统 中应有 防止 停泵造 成 水击 事故
31、 的装 置。 3.3.2.6 安全附件 3.3.2.6.1 安全阀 3.3.2.6.1.1 蒸汽锅炉 的安全 阀应 符合 安全 阀安全技术 监察 规 程( TSG ZF001)的规定, 且应 采用 全 启 式弹簧 安全 阀、 杠杆式 安全 阀或 者控制 式安全 阀(脉冲 式、 气 动式 、 液 动式 和 电磁 式等 ), 热 水锅炉 宜采用 微启 式弹簧 安全 阀、 杠 杆式 安全 阀或 者控制 式安全 阀, 有机热 载体 锅炉 应 安装 不带 手柄 的全启式 弹簧式 安全 阀。 3.3.2.6.1.2 安全阀 应铅 直安 装, 并且 应安装在锅 筒( 壳)、 集箱 的最高 位置 。在 安全
32、阀和 锅筒( 壳)之 间或者 安全 阀和 集箱 之间 , 不应 装有 取用 蒸汽或 者热 水 的管 路和 阀门 。 几 个安全阀 如果共 同装在 一 个 与 锅筒( 壳)直接 相连 的短 管上 , 短管的 流通 截面积 应不 小 于所 有安全 阀的 流通 截面积之 和。 安全 阀应与带 有 螺 纹的 短管 相连 接, 短管与锅 筒( 壳)或 者集 箱筒 体的连 接应 采用 焊接 结构 。 3.3.2.6.1.3 弹簧安全 阀应有提 升手 把和 防 止随 便拧 动调 整螺钉 的装置 ;杠 杆式 安全 阀应有 防 止重 锤 自 行 移动的 装置 和限 制杠 杆越出 的导 架。 3.3.2.6.1.
33、4 安全阀 排汽 管应 直通安全 地点, 并且 有足够 的流 通截 面积 ,保 证排 汽畅 通。 两个独 立的 安全阀 排汽 管不应 相连 。安全阀 排汽 管应 固定 ,不应有 任 何来 自排 汽管的 外力 施加到 安全 阀上 。露 天布 置的排 汽管 应加 装防护 罩。 3.3.2.6.1.5 安全阀 排汽 管的 底部 应装 有接到 安全 地点 的疏 水管 ,在疏 水管 上不应 装设 阀门 。 3.3.2.6.1.6 在用锅炉 的安全 阀、 蒸汽 管道的安全 阀, 及带 有蒸 汽和高温 水的容 积式 换热 器的安全 阀, 应 每 年至 少校验 1次。 新安 装 的锅炉 或者 安全 阀检修 、
34、 更换后 , 应 校验其 整定 压力 和密 封性 。 安全阀校 验 后 ,应加 锁或 者铅 封, 且应保 持完好 。 3.3.2.6.1.7 锅炉运 行中 的安全 阀, 应定 期 进行 排放 试验, 并保 留试验记 录。 3.3.2.6.2 压力表 3.3.2.6.2.1 A级锅炉 的压力表 的精 确度 不应 低 于 1.6级,其 它不应低 于 2.5级 。 3.3.2.6.2.2 压力表表 盘刻 度极 限值 应为 工 作压力 的 1.5倍 3.0倍 ,宜 选用 2倍 。 3.3.2.6.2.3 表盘直 径不应 小于 100 mm。 3.3.2.6.2.4 刻度盘 上应划出 指示最 高工 作
35、压力 的红 线。 3.3.2.6.2.5 安装前 应进 行检 定, 压力表 检 定后 应加 铅封 ,且 保持 完好 。 3.3.2.6.2.6 应安装在便 于观 察和 吹洗 的位置 。 DB11/T 1322.442018 7 3.3.2.6.2.7 应有存 水弯 管或 者其 他冷却 蒸 汽的 措施 ,压力表 与弯 管 之间 应装 有三 通阀 门,便于 吹洗 管路, 卸换 和检 定压力表 。 3.3.2.6.3 水位表 3.3.2.6.3.1 水位表 应有 指示最 高、 最低 安全 水位 的明显 标志 。 3.3.2.6.3.2 玻璃管 式水 位表 应有 防护 装置, 且不应 妨碍 观察 真实
36、 水 位, 玻璃 管的内 径不应小 于 8 mm。 3.3.2.6.3.3 应有放 水阀 门和 接到 安全 地点的 放水 管。 3.3.2.6.3.4 应装在便 于观 察的 地方 。水 位 表距离 操作 地面高于 6 m时 ,应加 装远 程水 位测 量装 置或 者水位 电视 监视 系统 。 3.3.2.6.3.5 水位表 照明 灯应 采用安全电 压 ,其 电源 线应 设有 隔热 措 施。 3.3.2.6.4 温度表 3.3.2.6.4.1 温度表 应符合 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 ( TSG G0001)的规定 。 3.3.2.6.4.2 表盘式 温度 表的 温度 测量量程应 为工 作温 度
37、1.5倍 2倍。 3.3.2.7 辅机 3.3.2.7.1 鼓 风 机、 引风 机、 除渣 机、 除 尘器 、水 泵等及 其附件 应 完好 ,无 破损 、无 泄漏 。 3.3.2.7.2 联轴器 、地 脚螺栓 应无 松动 。 3.3.2.7.3 水 泵 联轴 器旋 转部 位应有 防护罩 或防护 网, 且完 整、可靠 。 3.3.2.7.4 设 置自 动调 节装 置的 锅炉 (自动 燃烧 调节 器、 自动 给水调 节器 等) ,其 自动 调节装 置应 每 班至少检查 一次 ,确 保完 整、准 确、可 靠。 3.3.3 燃气设施 3.3.3.1 调压场所 3.3.3.1.1 燃气调压 设施 露天
38、设置时 , 应 设置 遮阳棚、 围墙或 护 栏。 调压 柜应单 独设 置在牢 固 基础 上, 柜底距 地坪 高度 为 0.3 m。 3.3.3.1.2 调压站 (含 调压 柜)与 其他 建筑物 、构 筑物 的水 平净距离 ,中 压调压 站不 小于 6 m,中 压 调压柜 不小 于 4 m。 3.3.3.1.3 调压装 置设 置在 用气建筑物 专 用平 层毗 连建筑物 内, 该 建筑物 与相邻 建筑 应用 无门 窗和 洞 口的防 火墙隔开 。 3.3.3.1.4 建筑物 应具 有轻型 结构屋 顶爆炸 泄压 口及 向外开 启的 门 窗。 3.3.3.1.5 地 面 应采 用撞 击时 不产生 火花的
39、 材料 。 3.3.3.1.6 调压室 的放散 管管 口应 高出 其 屋檐 1m以上 。调压 柜 的放散 管管 口距 地面 的高 度不应 小于 4m。 3.3.3.1.7 调压室 窗应 设防护 栏和 防护 网 。 3.3.3.1.8 封闭式燃气 调压 室、 计量 间,应 设置 燃气 浓度检 测报警器 。燃气 浓度检 测报警 器宜 与排 风 设备和 切断 阀联 动。 燃气 浓度检 测报警 器应 定期检 测,并保 存检 测记 录。 3.3.3.1.9 电 气 设备 应符合 防爆 要求 。 3.3.3.2 燃气管 道系统 3.3.3.2.1 燃气引 入管 不应 敷设 在发 电间、 变配 电室 、不
40、使用 燃气的 空调 机房 、通 风机 房、电 缆沟 等 地方, 并应 符合 GB 51208的规定 。 DB11/T 1322.442018 8 3.3.3.2.2 地 下、 半地 下敷 设的 燃气 管道应 采取 防腐蚀 措施 。 地 下 敷设的管 道应 在地 面设 置 走向 标识, 且 管 道地 面标 志应 明显 、完好。 3.3.3.2.3 架空敷 设或外 露的 燃气 管道, 应有 与输 送介质 相一致 的 识别色,其 基 本 识别色 、 识别符号 、 介质流 向和 安全标 识, 并应 符合 GB 7231的规定 。 3.3.3.2.4 燃气管 道无 泄漏 ,表 面无 腐蚀。 3.3.3.
41、2.5 燃气管 道 4个及 以下 螺栓 连接的 法兰 应接 导除 静电 跨接线 , 每 200 m长 度应 安装导 除静 电 接地装 置, 且应 定期检查, 且 保存 检查记 录。 3.3.3.2.6 锅炉房的 燃气 管道 上应 设放散管 ,放散 管管 口应 高出 屋脊 1 m以上 。锅炉 烟囱 出口 与燃气 放散管 出口 的水 平距离 应大 于 5 m。 3.3.3.2.7 进 出 建筑物 的燃气 管道 进出口处 , 室 外的 屋面 管、 立管、 放散 管、 引入 管和 燃气设备等 处 , 均应有 防静 电接 地设施 。 3.3.3.2.8 炉 前 燃气 系统 在燃气 供气 主管路 及进 燃
42、烧 器前的 各分 支 管路上 ,都 应设 置具 有联锁 和放散 功 能 的阀 组。 3.3.3.2.9 使用燃气 软管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与移动 式的 工业 燃具 连接 时,其 长度 不宜 超过 2米,接口不应 超过 2个; b) 软管与管 道、 燃具 连接 处应 采 用压 紧螺 帽或 管卡 固定; c) 不得存 在弯 折、 拉伸 、龟 裂、老 化等 现象 ; d) 橡胶软 管穿 墙、 顶棚 、地 面、窗 和门 时, 应加 护套 管。 3.3.4 燃煤设施 3.3.4.1 煤库 3.3.4.1.1 煤库入 口处 应设 置防 火安全 警 示标 志。 3.3.4.1.2 煤库内 道路 畅
43、通 ,主 要通 道应满 足运 输工具 和消防 车通行 。 3.3.4.1.3 采 光 或照 明充 分, 通风良好 。 3.3.4.1.4 不应存放 其它 易燃 、易 爆物 品 。 3.3.4.1.5 电 气 设施 应选 用封闭 型、 无火花 型或 防尘 防爆 型。 3.3.4.1.6 配 备消防设施 和器 材。 3.3.4.1.7 应 设 置洒 水和 消除 煤堆 自燃 用的 给水 点。 3.3.4.2 粉煤间和输煤廊 3.3.4.2.1 电 气 设施 应符合 防爆 要求 。 3.3.4.2.2 每 隔 20 m 长 度 范围内 应至少 设置 1个急 停开 关。 操作 工 位、 升 降段或 转弯
44、处 应设置 急停 装 置,人行 道路 侧应 设有 全程 的 拉绳 急停开 关。 3.3.4.2.3 应有机 械制动 装置 ,胶 带头 部 和尾 部应有 制动 装置 及保护 罩。 3.3.4.2.4 露 天 布置 的皮 带输煤 机应 设除水 及防 皮带 损坏 的装 置,其 转运 站应有 密闭 除尘 净 化装 置或 喷 雾洒 水装 置。 3.3.4.2.5 皮 带 输煤 机下 方的通 道净空高度 应大 于 2 m。 3.3.4.2.6 皮 带 输煤 机上 坡、下 坡段或 下 面有 人员通 过的部 位, 应 在下 面设 置坚 固的防护 网 (板 )。 穿 越楼层 而出 现孔 口时 , 应 设护 栏。
45、 在人员 能接 近的 重 锤张 紧装 置下 方, 应设 立 防护 栏 ( 栅 ) 。 人员经 常 跨越 输送 机械 的部 位应 设置人行 过道 (桥 )。 3.3.5 燃油设施 3.3.5.1 输油管 道 DB11/T 1322.442018 9 3.3.5.1.1 接 地 良好 ,4 个及 以下 螺栓 的 法兰 连接 处跨 接线 应完好有 效, 且应 定期检查, 保 留检查记 录 。 3.3.5.1.2 燃 油 燃烧 器供油 母管 上以 及燃油 燃烧 器所 有自 动控制 阀 前, 应在 安全 并且 便于 操作的 地方 设 有 手动 快速 切断 阀。 3.3.5.2 储油箱 3.3.5.2.1
46、 储 油 箱的总容 量, 重油不应 超过 5 m 3 ,轻柴 油不应 超过 1 m 3 。 3.3.5.2.2 当 锅炉 房总 蒸发 量大 于等 于 30 t/h,或 总热 功率 大 于等 于 21 MW时, 室内储 油箱应 采用 连 续进油 的自 动控制 装置 。 3.3.5.2.3 室 内 油箱 应采 用封闭 式油 箱。油 箱上 设有 通气 管路 ,可使 油箱 内挥 发气 体直 通室外 。通 气 管路口应 设置 阻火 器和 防雨 设施 。 3.3.5.3 储油间 3.3.5.3.1 储 油 间内的电 气设施 应符合 防 爆要求 。 3.3.5.3.2 应 安 装可 燃气 体浓 度报警 装置
47、, 定期检 测, 并记 录归 档 。 3.3.5.3.3 应 设 自然 通风 或机 械通 风设施。 当采取 机械 通风 时, 机 械通 风设施 应设 导除 静电的 接地 装 置。 3.3.6 热力网 3.3.6.1 一般要求 3.3.6.1.1 热 力 网运 行管理部 门应 设下列图 : a) 热力网 平面 图; b) 热力网 运行 水压 图; c) 供热调 节曲 线图 。 3.3.6.1.2 热 力 网设备及附件 保温 应完好。 3.3.6.1.3 安 装阀 门、 放水 、放 气、 除污装 置的操作 平台 的尺寸 应保 证维修 人员操作 方便 。 1.2 m及 以上平 台周 围应 设防护 栏
48、。 3.3.6.1.4 运 行的 热力 网每 周应 至少检查 1次,新 投入 的热 力网 和 运行 参数 发生 较大 变化的热 力网 及 汛情时 ,应 增加 检查 次数 。 3.3.6.1.5 热 力 网宜 敷设 在车 行道 以外地方 ,且 易于 检修 和维 护的位 置。 3.3.6.1.6 热 力 网管 道与 自来 水管 道和 重 油管 道一 起敷 设在 综合 管 沟内 时, 热力 网管 道应 高 于自 来水 管 道 和重 油管 道。 地上 敷设的热 力网 管道 不应 架在 腐蚀性 介质 管道 下方 。热 力 网 管 沟 内 不应 穿 过 燃气管 道 。 3.3.6.2 热力管 道 3.3.
49、3.2.1 凡有可 能产生超 压 的热 力管 道, 应设 置安全泄 放装 置, 泄放 装置 的出口应 朝向 安全 地点 , 泄 放 装置 及其 支承 装置 应有 足够 的强 度, 以承受 泄放 反力 。 3.3.3.2.2热力 管道 的阀 门、 阀井 、 法兰 、 补 偿器 、 调压器 、 套管等 组成 件, 及管道 连接接 口应 无泄漏。 3.3.3.2.3 热力 管道 的保 温结构 和补 偿器 应完好 。 3.3.3.2.4 热力 管道 布置、 敷 设, 以及 净空 、净距 应符合 GB 50316的规定 。 3.3.3.2.5 架空 热力 管道 的支撑 、吊 架应 牢固 、齐 全。 3.3.6.3 检查室 3.3.6.3.1 地 下 敷设管 道安 装补 偿器 、阀门 、放 水和 除污 装置 等设备附件 时, 应设 检查 室。 3.3.6.3.2 检查室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DB11/T 1322.442018 10 a) 净空高 度不 小 于 1.8 m; b) 人行通 道宽 度不 小 于 0.6 m; c) 干管保 温结 构表 面与 检查 室地面距离 不小 于 0.6 m; d) 检查室面积 大于 或等 于 4 m 2 时 , 人孔 不应 少于 2个,其直 径不应 小于 0.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