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34 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再生育子女许 可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of birthing another children 2017 - 08 - 10 发布 2017 - 09 - 09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34 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
2、政审批主体 1 5 业务主管部门 1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7 审批类别 2 8 依据 2 9 办理程序 2 10 时限 . 6 11 收费 . 6 12 效能投诉 . 6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 1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 27 DB12/T 734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 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 管理 办公室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小冬 、
3、 白英杰、段琼 。 本标准于 2017年 8月首次发布。 DB12/T 734 2017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再生育子女许可 1 范围 本标准规 定 了 再生育子女 许可操作的 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 自贸试验区、 各 区 再生育子女 许可操作, 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4、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界定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 自贸试验区、 各 区 行政审 批局应是再生育子女许可 的行政审批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应是再生育子女许可 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再生育子女许可 。 6.2 子 项 再生育子女许可 操作程序不应存在子项。 6.3 类型 DB12/T 734 2017 2 再生育子女
5、许可操作程序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 7 审批类别 按照 DB12/T 629-2016的规定, 再生育子女许可属于普通 类审批类别。 8 依据 8.1 设定 依 据 再生育子女许可 操作程序设定依据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2016年修订 )第 16条,第 17条 。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 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修订)第 16 条; b) 申请材料: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修订)第 8 条; 天
6、津市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津卫指导( 2016) 81 号)第 2 条; c) 现场踏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d) 审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审图; e) 公示: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修订)第 8 条;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津卫指导( 2016) 81 号)第 4 条; f)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g) 数量限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h) 收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7、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i)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j)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修订)第 1 条。 9 办理 程序 9.1 实施权限 9.1.1 市级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 9.1.2 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 的申请 。 9.1.3 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 的申请 。 9.1.4 市区权限 DB12/T 734 2017 3 本行政区域内 的申请 。 9.1.5 郊区 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 的申请 。 9.2 申请条件 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进行申请 : a) 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
8、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b)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c)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9.3 申请材料 9.3.1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d) 材料 准备要点: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域内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直接下载。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见 附录 A、 B。 9.3.2 双方及子女的身份
9、证(户口页)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人提供; d) 材料准备要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3.3 双方结婚证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人提供 ; d) 材料准备要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4 申请 9.4.1 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计生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持材料到对应的行政许可
10、服务中心窗口( 参见 附录 C)报批; b) 网上申请:再生育子女许可操作程序不能网上办理。 DB12/T 734 2017 4 9.4.2 补正 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接件 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9.5 受理 9.5.1 形式审查 9.5.1.1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 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申请人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b) 申请表中承诺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抄录; c) 申请表中夫妻双方是否签字确认; d) 子女情况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e) 再生育子女适用条款是否选择正确; f) 乡
1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是否签署意见; g)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是否签字; h)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是否加盖公章; i) 所提供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j) 所提供户口页是否为夫妻双方及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全部子女的户口页; k) 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l) 所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 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死亡证明原件是否都加盖相应机关的公章; m) 所提供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死亡证明是否涵盖所有婚姻过程; n) 所提供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 协议书中子女情况是否与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中子女情况一
12、致。 9.5.1.2 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页)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原件; b) 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9.5.1.3 双方结婚证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原件; b) 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9.5.2 受理结果 接件 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 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
13、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DB12/T 734 2017 5 9.6 审查 9.6.1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 9.6.2 现场踏勘 再生育子女许可 操作程序不涉及现场踏勘。 9.6.3 审图 再生育子女许可 操作程序不涉及审图。 9.6.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再生育子女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 或专家评审 。 9.6.5 公示 再生育子女许可操作程序应涉及公示,公示时限为 5个工作日 。 9.6.6 数量限制 再生育子女许可 操作程序无数量限制要求。 9.7 决定 审批工作 人员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14、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8 行政许可效力 9.8.1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9.8.2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 在 天津市范围内有 效 。 9.9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 列 行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5、 b) 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DB12/T 734 2017 6 10 时限 10.1 法定审批时限 二十 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10.2 承诺办结时限 十 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10.3 立等可取 再生育子女许可操作程序不适用立等可取 。 11 收费 再生育子女许可操作程序应不收费。 12 效能投诉 应公布再
16、生育子女许可 监督电话, 参见 附录 C。 DB12/T 734 2017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女方姓名 (女方 ) 男方姓名 (男方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DB12/T 734 2017 8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初婚时间 工作单位 男方姓名 男 再婚 /初婚 /丧偶 第一次结婚时间 有工作单位的填写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填写居住村居 女方姓名 女 再婚 /初婚 /丧偶 第一次结婚时间 有工作单位的填写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填写居住村居 家庭住址 详细填写现居住地 承诺内容
17、 我夫妻办理再生育申请,现承诺:再生育申请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对已 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再生育指标;已生育的,按违规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抄录(上述横线标注文字): 申请人亲自抄写 女方签字: 签字并按手印 男方签字: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DB12/T 734 2017 9 子 女 情 况 姓 名 第一个子女姓名 性 别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与户口页一致 第二个子女姓名 男 /女 与户口页一致 再生育 子女 适用条款 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 生育的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
18、子女的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DB12/T 734 2017 10 男方、女方、子女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如有多张复印件则粘贴后不可有相互 遮 盖处,不可超出本页纸范围。 DB12/T 734 2017 11 男方、女方、子女户口页复印件粘贴处: 如有多张复印件则粘贴后不可有相互 遮 盖处,不可超出本页纸范围。 DB12/T 734 2017 12 结婚证复印件粘贴处: 如有多张复印件则粘贴后不可有相互 遮 盖处,不可超出本页纸范围。 DB12/T 734 2017 13 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粘贴处:(适用第 1 条款) 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
19、 天津市儿童医院 医学鉴定为病残儿的,需提供此页,否则不用提供。 如有多张复印件则粘贴后不可有相互 遮 盖处,不可超出本页纸范围。 DB12/T 734 2017 14 再婚方全部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粘贴处: (适用第 2、 3 条款) 申请人再婚(不含复婚)的,需提供此页,否则不用提供。 如有多张复印件则粘贴后不可有相互 遮 盖处,不可超出本页纸范围。 DB12/T 734 2017 15 丧偶方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粘贴处: (适用第 2、 3 条款) 申请人丧偶的,需提供此 页 ,否则不用提供。 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如有多张复印件则粘贴后不可有相互 遮 盖
20、处,不可超出本页纸范围。 DB12/T 734 2017 16 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 部门意见: 同意 /不同意 经办人: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 行政审批局意见: 同意 /不同意 经办人: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方面确有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声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DB12/T 734 2017 17 B B 附 录 B ( 规范 性附录)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女方 ) (男方 )
21、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DB12/T 734 2017 18 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初婚时间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承诺内容 我夫妻办理再生育申请,现承诺:再生育申请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对已审批未生育的取消再生育指标;已生育的,按违规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抄录(上述横线标注文字): 女方签字: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DB12/T 734 2017 19 子 女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再生育 子女 适用条款 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
22、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DB12/T 734 2017 20 男方、女方、子女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DB12/T 734 2017 21 男方、女方、子女户口页复印件粘贴处: DB12/T 734 2017 22 结婚证复印件粘贴处: DB12/T 734 2017 23 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粘贴处:(适用第 1 条款) DB12/T 734 2017 24 再婚方全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粘贴处: (适用第 2、 3 条款) DB12/T 734 2017 25 丧偶方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
23、粘贴处: (适用第 2、 3 条款) DB12/T 734 2017 26 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 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 行政审批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方面确有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声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DB12/T 734 2017 27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 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表 C.1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联系电话 效能投诉 电话 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一楼综合受理中心接件窗口 2
24、7256126 27256330 南开区行政审批局 南开区红旗路 278 号赛德广场 5 号楼南开区行政审批局 72、 73 号窗口 83691025 27280175 河西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20 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5-8 号窗口 85582880 85582929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 1 号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6、 7、 8 号窗 口 24129563 24131983 红桥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 4 号, 红桥区行政许可中心二楼 29、 30号窗口 86515259 86515309 河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 39 号
25、河北区行政审批局 27-31 号窗口 26290217 26290190 北辰区行政审批局 北辰区行政许可中心 35 号窗口 86814861 86814722 津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 9 号 津南区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3、 34 窗口 8863 7832 8863 7565 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 118号武清区区政府 D楼,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13、14 号窗口 82966712 82132222 西青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 26 号 西青区行政许可中心 二楼 33号窗口 27914202 27928890 静海区行政审
26、批局 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 1 号,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B 厅 72 号窗口 68608607 68608650 588-12345 蓟县行政审批局 滨河西街 5 号 受理中心窗口 82822379 29039999 宝坻区行政审批 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 118 号 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3 号窗口 29989833 82651100 东丽区行政审批局 东丽开发区一经路 20 号东丽区行政审批局 17 号窗口 24878353 24988890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 681 号,宝策大厦 2 楼 3-31 窗口 66897855 66897384 66897783 66897386 66897684 66897109 66897108 66897688 66897771 66897772 66897774 66897700 6689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