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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T 1100-2015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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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T 1100-2015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pdf

    1、 ICS 65.020 B 65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002015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 2015 - 08 - 13发布 2015 - 11 - 13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1/T 11002015 2 DB41/T 11002015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洁梅、张万钦、艾伟昌、徐丽敏、丰铁士、邓大军、王丽。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光宇、申秀琴、王宁、陈振辉、邓照东、詹超、王蓉、李玮、李玉峰、张璐。

    2、DB41/T 11002015 II DB41/T 11002015 1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安全防护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 2.2 收容救护 将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到具备条件的

    3、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和合理安置的活动。 2.3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它物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消除其危害的过程。常用方法包括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等。 3 原则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4 基本条件 4.1 收容救护人员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单位或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收容救护单位,应配备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野生动物保育经验的人员。 4.2 设施设备 4.2.1 基础设施 应具备动物医院(或诊疗室)、动物隔离场馆(或隔离笼舍)、动物保育场馆(或笼舍)、无害

    4、化处理设施、康复训练场所和适合陆生野生动物生活的环境等。 4.2.2 设备 DB41/T 11002015 2 4.2.2.1 救护设备 应具备专用救护车辆、捕捉工具、运输笼箱、应急处理医疗箱、个人防护设备、通信设备等。 4.2.2.2 诊疗设备 应具备手术台、无影灯、X光机、呼吸麻醉机、血细胞分析仪、生化仪、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记录仪等。 4.2.2.3 医疗器械 应具备听诊器、红外线测温仪、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镊、止血钳、骨钳、持针器、绷带、石膏绷带等。 4.2.2.4 其它设备 应具备显微镜、培养箱、离心机、冰箱、冰柜等。 4.3 常用药品 应具备消毒药品、体液补充药品及酸碱平衡调节药品

    5、、止血药品、抗菌消炎药品、抗病毒药品、解毒药品、局部麻醉药品、拟肾上腺素药品等常用药品,见表1。 表1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常用药品 A 编号: 监测人: 监测日期: 年 月 日 药品种类 常用药品 消毒 药品 皮肤黏膜消毒防腐药品 乙醇、新洁尔灭、醋酸洗必泰、度米芬、菌毒清、百毒杀、碘仿、醋酸、硼酸、双氧水、高锰酸钾等。 环境消毒药品 石碳酸、 甲苯酚、六氯氛、福尔马林、聚甲醛、戊二醛、氢氧化钠、生石灰、硫酸、盐酸、漂白粉、优氯净、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等。 体液补充药品及酸碱平衡调节药品 右旋糖酐40、右旋糖酐70、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钾、碳酸氢钠、乳酸钠等。 止血药品 肾上腺素色腙、维生素K

    6、 3、硫酸鱼精蛋白、酚磺乙胺、氨甲环酸、吸收性明胶海绵、肝素钠、枸橼酸纳等。 抗菌消炎药品 青霉素G、链霉素、诺氟沙星、四环素类、氨苄青霉素、红霉素、土霉素、磺胺类等。 抗病毒药品 阿糖腺苷、无环鸟苷、利巴韦林、盐酸金刚烷胺、吗啉胍等。 解毒药品 依地酸钙钠、二巯丙醇、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青霉胺、去铁胺等。 局部麻醉药品 盐酸普鲁卡因、盐酸利多卡因、盐酸丁卡因、盐酸布比卡因、氟烷、甲氧氟烷、氧化亚氮、戊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硫喷妥钠、盐酸氯胺酮、司可林等。 拟肾上腺素药品 肾上腺素、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等。 5 工作程序 5.1 信息接收 接到公众(或单位)求助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电话时,值

    7、班人员应详细询问求助人(或单位)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点、动物外部形态特征及健康状况等,或通过求助人发送该动物资料等方法了解更多信息,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救护人员,便于救护人员据此尽快作出初步判断并采取适宜的收容救护方式及措施。 DB41/T 11002015 35.2 收容救护方式及措施 5.2.1 指导放归 陆生野生动物健康状况良好,救护人员可电话或现场指导求助人将该动物就近放归自然。 5.2.2 现场隔离报告 多只(头、条)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异常死亡、且有明显疑似疫病症状的,应对发生地点采取消毒、隔离等应急措施,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8、站报告。 5.2.3 收容救护 5.2.3.1 接收 陆生野生动物健康状况不佳,有外伤或患病症状的,救护人员应根据初诊判断结果,携带相应的收容救护工具及时到达现场,向求助人出示工作证后,根据该动物受伤、患病等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救护措施,并出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凭证,尽快运回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5.2.3.2 隔离 对接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应首先在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期不少于21d。 5.2.3.3 检疫与诊疗 对接收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入隔离场所后,应立即进行检疫、诊断和治疗,救护人员和保育人员应密切配合、科学治疗、细心观察、精心饲养。对发现有疫病的陆生野

    9、生动物,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5.2.3.4 保育 对渡过隔离期且已治愈的陆生野生动物,转入保育场所进行康复饲养(保育期)。保育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同种类、不同时期、不同保育要求,依照相应的饲料配方精心饲养,按照保育要求认真打扫场馆卫生,做好场馆消毒和动物防疫,并注意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主管人员报告。 5.2.3.5 康复训练 对体况恢复良好并具备野外生存条件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康复训练场所或选择适宜场地进行野外生存能力康复训练。 5.3 处置 5.3.1 活体处置 5.3.1.1 放归自然 对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陆生

    10、野生动物,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在陆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统一组织放归自然。 需要跨省区放归自然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该陆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协调其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实施放归。 5.3.1.2 统一调配 DB41/T 11002015 4 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 5.3.2

    11、 死体处置 对收容后抢救无效死亡或收容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体,应进行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对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调配。 6 安全防护 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时,应做好人和动物的安全防护,防止对动物造成二次伤害。工作人员应穿着救护工作服,必要时应穿防护服。 7 档案管理 7.1 基本要求 林业主管部门及收容救护单位应当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归等档案,对收容

    12、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应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 档案资料应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保存,宜用专用的系统软件录入。具备条件的应同时保存影像资料。 7.2 收容救护档案 收容救护档案内容应包括求助人(或单位)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收容救护时间、地点,动物种类、名称、数量、保护级别、健康状况,接收凭证,检疫结果,治疗措施,治疗结果,康复保育措施等。 7.3 放归档案 放归档案内容应包括动物种类、名称、数量、保护级别,放归请示及批复,放归时间、地点、放归地生境,参与人员等。 7.4 处置档案 对不具备野外放归条件的动物和动物死体的处置,也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动物种类、名称、数量,处置请示及批复,处置时间、地点、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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