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150 B 52 备案号: 13008-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385.22002无公害青虾 第 2 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No-polluted oriental river prawn(Marcrobrachium nipponense) Part 2: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 2002-12-02 发布 2003-01-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385.22002 1 前 言 淡水青虾,学名日本沼虾 Marcrobrachium nipponense(De Haan),俗名青虾、河虾。是我国淡水虾类中经济
2、价值较高的一种水产品,历来在淡水渔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规范无公害青虾的生产环境,保证无公害青虾苗种培育、成虾养殖和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无公害青虾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DB33/ 385-2002无公害青虾分为: -第 1 部分 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本部分为 DB33/ 385-2002 的第 2 部分。 本部分第 3 章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德清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志明、朱水法、陈德富、朱建中。 DB33/T 385.22002 2 无公害青虾 第
3、2 部分: 产品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青虾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青虾活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2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
4、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1996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1996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产食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14931.1-1994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GB 18406.4-2001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
5、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SC/T 3303 1997 冻烤鳗 SN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 口 恶 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 0530 出口肉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3 要求 3.1 规格 青虾规格见表1 表1 青虾规格 单位: g/只 规格 体重 特大 5 大 3.54.9 中 2.53.4 小 2.4 3.2 感官要求 DB33/T 385.22002 3 活青虾具有本身固有色泽和光泽,体态匀称,体形正常,在水中游动快速
6、,对剌激反应敏捷,无畸形、无病态、无死亡的个体。 3.3 微生物指标 无公害青虾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8406.4 -2001的规定,见表2。 表2 无公害青虾的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细菌总数,个 /g 106大肠菌群 个/100g 3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致病菌 李斯达氏菌 不得检出 3.4 安全指标 3.4.1 有毒有害物质指标 无机砷、汞、铅、镉、铜、氟、甲醛、六六六、滴滴涕的限量规定应符合NY 5073的规定。 3.4.2 渔药残留指标 活青虾中对氯霉素、呋喃唑酮、喹乙醇、甲砜霉素的限量规定为不得检出。四环素、土霉素、磺胺类、 口 恶 喹酸的限量规定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7、4 检验方法 4.1 规格 用法定称量器具,按本部分3.1条的规定进行规格检验。 4.2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部分 3.2条的规定逐项进行青虾的感官检验。 4.3 微生物检验 按GB 4789.20-1994的规定进行。 4.4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4.1 无机砷的测定 按GB /T 5009.45-1996中的规定进行。 4.4.2 汞的测定 按GB /T 5009.17-1996中的规定进行。 4.4.3 铅的测定 按GB /T 5009.12-1996中的规定进行。 DB33/T 385.22002 4 4.4.4 铜的测
8、定 按GB /T 5009.13-1996中的规定进行。 4.4.5 镉的测定 按GB /T 5009.15-1996中的规定进行。 4.4.6 氟的测定 按GB /T 5009.18-1996中的规定进行。 4.4.7 甲醛的测定 按NY 5073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 4.4.8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 /T 5009.19-1996中的规定进行。 4.5 渔药残留检验 4.5.1 氯霉素、甲砜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303-1997 中附录 C的规定进行。 4.5.2 土霉素、四环素的测定 按GB /T 14931.1-1994的规定进行。 4.5.3 溴氰菊酯的测定 按GB /
9、T 14929.4的规定进行。 4.5.4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 0208的规定进行。 4.5.5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N 0530的规定进行。 4.5.6 喹乙醇的测定 按SN /T 0197的规定进行。 4.5.7 口 恶 喹酸的测定 按SN 0206-1993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组批规则 以同一养殖场内,同时捕捞的青虾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 DB33/T 385.22002 5 5.1.2 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原则,从同一批青虾中抽样,抽取的数量按NY 5073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见表3。 表3 活青虾取样量 批量 只 取样量 只 500
10、以内 2 5011 000 4 1 0015 000 10 5 00010 000 20 10 000 30 5.2 检验分类 活青虾产品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场检验 每批活青虾应进行出场检验。 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 检验项目为规格、 感官指标。 5.2.2 型式检验 有下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新建养殖场的养殖青虾; b )青虾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青虾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f )养殖期
11、间曾发生过青虾药物中毒事故时。 5.3 判定规则 5.3.1 活青虾中所检的规格指标中 80%的个体重量符合本部分 3.1 条的规定,其余各项指标(包括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毒有害物质和渔药残留指标)均应符合本部分 3.2 条、3.3 条、3.4 条的规定。 5.3.2 所检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 6.1 标志 应标明无公害青虾的产地,场名,场址,商标,产品标准号,捕捞日期及保存期。 6.2 包装 活青虾包装中应保证青虾所需要的氧气;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应防止曝晒和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