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一9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灭火系统的驱动及控制装置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固定灭火系统中驱动、控制装置。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该类装置,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2引用标准GB 795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998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3.1驱动装置能直接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的释放部件使系统投入灭火动作的执行机构。3.2控制装置能对火灾电信号进行处理,按需要做出判断
2、,并对驱动装置下达动作指令的机构。3.3合体式控制装置将火灾自动报替与灭火控制功能组合在一个箱体内的控制机构。3.4分体式控制装置将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功能分别安装在两个箱体内的控制机构。3.5释放部件专指在固定灭火系统及其联动机构中,当执行灭火任务时,必须反向或反状态动作的关键部件。如:盛装灭火药剂的容器阀、雨淋阀洒水喷头;联动机构中的进/排风扇、防火门窗等部件统称释放部件.4分类4.1驱动装置分类a电磁型驱动装置;b.气动型驱动装置;c液压型驱动装置;d.引爆型驱动装置;e机械型驱动装置。4.2控制装置分类4.2.1按控制蒸域数目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3一11一15批准199
3、4一06一01实施GA 61一93a单区控制装置;b多区控制装置。4.2.2按安装方式分类:台式控制装置,b壁挂式控制装置,。.柜式控制装置。4.2.3按结构分类:a.合体控制装置;b分体控制装置。5驱动装t的技术要求51电磁型驱动装置51.,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最大负载下所需操作力的两倍。5.1.2电磁型驱动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宜采用直流24 V,5.1.3电磁型驱动装置在额定电压的士15 0a条件下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1.1之要求。5.1.4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压要求,应根据撅定电压耐受颇率为50 Hz,电压有效值为1 500V(当额定电压
4、超过50 v时)或500 V(当额定电压不超过50 v时)的交流电历时1 min的耐压试验,且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惊放电、电晕和击穿现象。5.1.5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大于20 MA,5,6电磁型驱动装置在最大负载状态下工作时,连续动作次数应符合表1之规定,且动作应灵活准确,除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易损件之损坏外,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上的损坏。表1试脸条件试验次致备注ZQ上5l00倾定电压下进行试验最离工作温度10在饭定电压士15%下各进行5次最低工作退度105.2气动与液压型驱动装置5.2.1气动或液压型驱动装置输出的作用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不应小
5、于最大负载条件下系统操作力的两倍。5.2.2气动或液压型驱动装置,不得有泄漏,并应设有指示精度不低于4%的压力显示装置(以CO,为动力介质时应设有质量检测装置).5.2.3驱动装置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在20士5工作温度下.应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续动作10次。每次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上的损坏。5. 2. 4采用双气源(液源)的驱动装置,每个气源(液源)均应符合5.2.1,5.2.2,5.2.3的要求,当任一气源(液源)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该装置的正常工作。5.35.3.15-3,25.3.3引爆型驱动装置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驱动装置输出动力
6、不应小于装置操作力的三倍。引爆型驱动装置应连续动作104次,除易损部件外,其余部件不得损坏或变形,双引爆型:驱动装置,每个引娜部件均应满足5. 3. 1-5. 3. 3的要求。且一个引爆部件失效时,另一个引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确动作。5.3.4引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引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GA 61一93于ZOMn,5. 3. 5引爆部件在经过90 d的时效试验后,其输出动力应能满足5.3.1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输出动力差不应超过士10%e54机械型驱动装置5.4.1机械型驱动装置提供的驱动力,不得低于动作所需操作力的两倍。5-
7、4 2手动操作时,操作力及行程应满足表2的规定,表2手动方式最大操作力 N最大行程Innl按动按钮10指拉50镇300手拉生5050 V1500V1仆in6.12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7章有关试验要求。表5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脸条件工作状态高温试验温度唯0正常监视状态持续时间16h低温试验温度0C正常监视状态持续时间正6h恒定湿热试验相对湿度(92士3)%正常监视状态温度40持续时间24 h高温贮存温度600C非工作状态持续时间4卜低温贮存温度一40非工作状态持续时间4h6.13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s中所规定的机械条件下的各项试
8、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7章的有关试验要求。表6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振动(正弦)试验频率循环范围560-5 Hz非工作状态振幅(单振幅)0. 19 mm扫频速率1倍颇程/分共振点上保持时间10 min共振点握幅0.19mm振动方向X,Y,ZGA 61一93续表6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冲击试验加速度309非工作状态脉冲持续时阔11m$冲击次数6个面各3次波形半正弦波6.14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7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性能应满足第7章的有关要求.表7试验名称试脸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能电放电试验放电电压名0a0V正常监视状态放电次数1心电瞬变脉
9、冲试验瞬变脉冲电压AC电源线2 kV,其他连接线1 kV正常监视状态极性正、负时间每次1 min,共3次电源瞬变试验电稼瞬变方式通电9s一断电is正常监视状态施加次数500次施加方式6次(min等性能均应符合GB 4717有关规定。7.1试验方法驱动装置试验7.1.1外观检验外观检验用目测方法进行,试件应符合:a,外表无腐蚀、涂硬层剥落、起泡、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b.紧固件无松动,操作机构应灵活;c对照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对试样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及工艺要求。7.1.2试样的标志应清晰并符合要求。驱动力侧定试验利用量程范围合适的万能材料试验机小,结果应满足第5章的有关要求。,测力机或弹簧
10、测力计进行试验,以检验驱动装置驱动力的大71.3重复动作试验利用专用装置检验试样在最高及最低工作温度下重复动作的可靠性。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将驱动器连同真实负载(如:阀门、联动机构)或模拟负载一起装配好。忘翔GA 61一93b,在常温下连续动作100次,对电磁型和引爆型可通以额定的电压电流,使其动作;对气动或液压型驱动器,可通过试验管路通以额定压力的气流或液流使其动作;对手动型用人力使其动作,动作频率应控制在4-6次/min,每次应有可靠的动作判别手段及计数装置。c.在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各进行10次动作试验,试验应在最低和最高温度下各至少保持1h后进行试验,对电磁型驱动器,在最高和最低温度下进
11、行试验时,应在额定工作电压士15%下各进行5次。试验中每次动作均应正确无误。试验中及试验后,零部件不得有松动及损坏(不包括设计上一次使用的需更换的部件)。试验后驱动力的降低,不应超过试验前的10%0该项试验允许和固定灭火系统的阀门及各种灭火装置一起进行联动试验,联动试验合格者可免做驱动装置部件试验。7.1.4引爆驱动装置时效试验以10件驱动装置为一批,将其分成两组,每组5件;将第一组置于恒温箱内,温度为最高工作温度加20士2C、时间90 d,将第二组置于20士5之温度下贮存90 do 90 d试验结束,立即进行最小额定电流条件下的引爆试验,并测定每件的输出动力。要求经时效处理后的驱动装置在试验
12、后,通以最小额定电流时,仍能引爆,并不得有明显的结构上损坏;时效处理组与对照组,平均输出动力差应不大于10%,以检验驭动装置经90 d时效处理后性能的稳定性。7.15绝缘电阻及耐电压试验对电磁型驱动装置需进行耐电压试验,试验方法按照GB 998规定进行。对电磁型及引爆型驱动装置还需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其方法按GB 998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4,5.1.5,5.3.4各条之要求。7.飞.6泄漏试验对气动及液压型驱动装置需进行泄漏试验,以考查其密封性能,其试验方法参照GB 795之5.5条进行。7.2控制装置试验方法7.2,试验纲要7.2.1.1受试样品每批不得少于3台。7.2.1.2除
13、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0C相对湿度45%-75Y.大气压力86-106 kPa7.2.1.3除条文中已有规定外,各项试验数据允差均为士5%.7.2.1.4当试样过大而整机试验无法进行时,允许将试样分解成部件进行试验。7.2.2外观检验样品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验,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7.2.3主要部件检查试验按GB 4717该项试验方法进行。7.2.4基本功能试验a.火灾报警部分之功能,应按GB 4717有关规
14、定进行。b.将手动、自动转换开关,拨向手动;使探测器动作,观察记录灭火指令输出情况,后将此开关拨向自动,观察记录灭火指令输出情况。并在两种状态下,按动手动紧急启动按钮,分别观察并记录灭火指GA 61一93令输出情况。.将模拟灭火系统已动作的反馈信号,从有关端子输入控制器,观察并记录面板上相应显示器件所反映的动作状态。d.人为制造6. 9中的各种故障现象,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的反映。e,将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后,重复a-d的试验过程。以上各项基本功能应符合6.1,6.2,6.3,6. 9条的要求。7.2.5通电试验应按GB 4717之规定进行。7.2.6电源试验a.将控制器通电,使其一路处于报替和喷
15、洒状态,分别在220 V,242 V,187 V(均为50 Hz)电压下,检验控制器工作情况。b.按6.8条的规定,使所规定的区数同时处于报替及喷洒状态,分别在220 V,242 V,187 V(均为50 Hz)电压下,检验控制器工作情况。c.断开主电源,备用电源投入工作,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 h后,并在终了之前10 min使其一路处于报警和喷洒状态,检验控制器工作情况,在做上述试验时,需将备用蓄电池充足电。本试验的目的在于考查控制装置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主、备电源容量。结果应满足6.6,6.7,6.8条之要求。7.2.7电瞬变脉冲试验、电源瞬变试验、绝缘电阻及耐压
16、试验、静电放电试验等,应按照GB 4717之规定进行。7.2.8高低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以及振动(正弦)试验、冲击试验,亦应按照GB 4717之规定进行。7.2.9高温贮存试验在不通电条件下,将试样放入高温试验箱内,调节试验箱温度,以不大于VC/min的平均升温速度,从20士2C升高到60士2连续保持4 h,然后以不大于1 0C /min的平均降温速度使温度降低到20士2C,取出试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4 h,检查试件外观有无异常变化,并按7.2.4条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有关要求。8检验规则8.1产品制造单位应制订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规
17、定。8.2检验分类8.2.1产品型式试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8.2.2产品出厂检验,对驱动装置按本标准规定进行7.1.1及7.1. 2,7.1. 5,7.1.6项试验;对控制装置进行7.2.2,7.2.3,7.2.4,7.2.5项试验。8.3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3件,并进行试样编号,顺序为1,2,3号。8.4驱动装置试验程序按表8进行。表8试验程序试样编号项目编号试验项目1231外观检验,/o侧侧2操作力试验丫了了GA 61一93续表8试验程序试样编号项目编号试验项目1233常温及最高、最低使用沮度下的重复动作试验侧4耐电压及绝缘电阻试验as斌5时效试验2甲6泄漏试
18、验即J注:功只对电磁及引姗型驭动装置进行。2)只对引爆型驱动装置进行时效试验,其他型不进行该项试验.3)只对气动及液压型驱动装置进行该项试验4)uv表示做该项试验。85控制装置试验程序及参试件数应按照下面各条款之规定进行。8. 5.1对全部试件应进行如下三项试验:a外观检验,b.主要部件检查试验;c.基本功能试验。8.5.2对1,2号试件应进行如下五项试验:a.通电试验,b电源试验;c主电源下降及中断试验,d绝缘电阻试验;e.耐电压试验。8.5.3对1号试件应进行如下四项试验:电瞬变脉冲试验,卜,高温试验;c.冲击试验;a恒定湿热试验。8.5.4对2号试件应进行如下三项试验:.低温试验,b振动
19、(正弦)试验;c.高温贮存试验。855对3号试件应进行如下三项试验:a.静电放电试验;卜,低温存贮试验。8.6检验结果判定8. 6.1对于驱动装置,当7.1-1-7.1. 6条全部合格时为合格品,但对引爆型驱动装置在做重复性试验时,允许有一次动作失败,此时应增加一次动作试验加再有一次失败,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7.1.17.1.6中有一条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8. 6. 2控制装置当7. 2. 2-7. 2. 8条全部合格时,则判定为合格产品。GA 61一93当7. 2.3,7.2.4,7.2.5,7.2.6,7.2.8,7.2. 9各条中有一条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当还有一条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9标志9.1每台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及质量检验标志。9.2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a.制造厂名称;b.产品名称;c.产品型号;d.商标;e.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f.产品主要技术参数。9.3质量检验标志包括下列内容:a.本标准代号及编号;b.合格标志。c.检验部门名称。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夭津消防科研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世明、滕大军。.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