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621 .864: 629.12 u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879-89 电动稳索绞车Electric prevent winches 1989-12-02发布1990-07-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稳索绞车GB 11879-89 Electric prevent winch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稳索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双杆装置起货系统中吊杆回转、并保持承载吊杆位置的绞车。2 引用标准GB 1102 圆股钢丝绳GB 3893 船舶甲板机械名词、术语CB* 3341
2、甲板机械产品型号编写方法3 术语本标准除采用GB3893术语外,专用术语规定如下:3. 1 支持负载holding load 在最外层绳索上依靠电动机制动器所能保持的最大静拉力。.2 公称规格nominal size 公称规格相应于4.1.2条表中的卷筒负载及支持负载,分别列在斜线上方及下方。 产品分类4. 1 型式与基本参数4. 1. 1 绞车的型式如下:a. A型电动稳索绞车有公共底座、无手动制动器,见图1。b. B型电动稳索绞车无公共底座、无手动制动器,见图2。c. C型电动稳索绞车有公共底座、卷筒上装有手动制动器,见图3。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02批准1990-07-01实施G
3、B 11879- 89 A向图1A型电动稳索绞车GB 11879- 89 A向A 图2B型电动稳索绞车GB 1187 9- 89 A向A 图3C型电动稳索绞车4. 1. 2 绞车的基本参数见下表:. 卷筒负载支持负载公称速度公称规格(最小值)kN kN m/ s 16/ 40 16 40 20; 50 20 50 0.15 25 / 63 25 63 4.2 产品标记4.2.f 绞车的型号按CB*3341的规定。4.2.2标记示例GB 11879- 89 推荐钢丝钢丝绳破断负载绳直径(最小值)mm kN 19 . 5 160 21.5 200 24 252 卷筒负载为16kN,支持负载为40k
4、N的C型电动稳索绞车:电动稳索绞车D WC 16 / 40 GB 11879-89 5技术要求5. 1 在卷筒负载作用下,绞车应能以公称速度连续工作10min。5.2 材料应力卷简直径卷筒容绳量(最小值)(最小值)m盯1m 273 301 65 336 绞车在卷筒负载作用下各传动件上引起的应力不得超过0.4倍的材料屈服强度;绞车承受1.2倍支持负载时各受力件上所引起的应力不得大于0.9倍的材料屈服强度。5.3卷简设计a. 卷筒直径不得小于设计钢丝绳直径的14倍;b. 卷筒长度应能满足全部钢丝绳绕k后,至多不超过三层,且应均匀卷绕。当钢丝绳全部均匀卷绕子卷筒时,其凸缘边应高出钢丝绳最外层1.5倍
5、钢丝绳直径。5.4钢丝绳应符合GB1102规定的有纤维芯、右捻、公称抗拉强度不小于1666 N/mm2的镀样钢丝绳。5.5 制动器设计5. 5.1 电动机制动器应有效地制动1.25倍卷简负载,也能有放地支持1.2倍支持负载。5.5.2 手动制动器支持负载应不小于30kN。5.6操纵对布置有三台绞车、二台千斤索绞车的吊杆机组,必须配有单手柄主令控制器,有关操作规定为:a. 单手柄主令方向必须与吊杆运动方向一致。b. 兼作单轩工况时,非工作边吊杆必须固定在与船中线乎行的位置。5.7 电动机、电气控制设备绞车的电动机、电气控制设备及配套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船舶检验局认可的产品合格证书
6、。6 试验方法每台绞车的减速箱,试验前均应在公称速度F正反向空载跑合运行1h。6. 1 空载试验GB 11879-89 绞车以公称速度作正反向连续运转10min。试验时应检查电动机及各零件运转是否正常,应无漏油、发热、敲击等异常现象,检查电动机制动器工作是否可靠,手动制动器操作是否灵活。记录电动机工作电流、电压、转速、输入功率。6.2负载试验6.2. 1 绞车应将相当于卷筒负载的重块吊离地面,在公称速度下提升10m后,立即下降。试验至少做二次。6.2.2 将相当于1.25倍的卷筒负载重块吊离地面,进行提升试验一次,在下降操作试验期间绞车至少停车三次。制动试验应在试验重块快速下降约3m距离时进行
7、。6.2.3进行以上试验时应检查绞车工作是否正常。应无漏油、发热、敲击等异常现象,同时检查电动机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记录电动机电流、电庄、转速、输入功率、卷筒轴转速、减速箱滑油温升及齿轮R齿合情况。6.2.4卷筒不转动时,将相当于支持负载的重块施加于卷筒出绳端,挂重10min,再将相当于1.2倍支持负载的重块施加于卷筒出绳端,挂重2min。试验时卷筒不得转动,并检查有否异常声响,各受力零件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和裂纹。6.3船上试验绞车配合起货系统按下列各项进行实船试验。6. 3.1 起货绞车空载时,将吊杆在舷内外来回摆动:二次。6.3.2 起货绞车以额定负载及1.25倍额定负载作单杆、双杆操作试验
8、。6.3.3试验时应检查绞车的运行情况,电动机制动器及主令控制器的工作性能,检查减速箱滑油及轴承的温升。7 检验规则7. 1 首制产品必须按6.2条进行型式试验。成批生产时,该项试验可以抽检或简化试验项目内容。7.2 首制产品的检验以及对成批生产产品的抽检,必须在船舶检验局的监督下进行,电动机、电气控制设备及配套件必须符合5.7条的规定。7.3 出广检验按6.1条进行,试验时必须是绞车整机,至少包括电动机、机械部分及主令控制器,其他电气设备可借用工厂试验台设备。试验合格后提供试验记录及合格证书。8 标志每台绞车应在明显处安装铭牌,其内容为:a. 产品名称pb. 制造广名称或商标;c. 绞车型号或标记:d. 绞车卷筒负载:e. 绞车支持负载;f. 重量;g. 船检部门检验钢印;h. 出厂编号:i. 出厂日期。GB 11879-89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O四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雪芬。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专业标准CB3121-82电动稳索绞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