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73-200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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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073-200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pdf
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特制定本规范。适用范围:1)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平原地区水闸、溢洪道、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2)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1级水工建筑物仍应按本规范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3)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能抗御设计烈度地震;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运行。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确定的基本烈度。2)基本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其设防依据应根据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成果评定。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确定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