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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323 T 51-2023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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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323 T 51-2023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规范.pdf

    1、ICS 13.020C51DB5323/T 512023代替 DB5323/T 51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规范2023-07-30 发布2023-09-01 实施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楚雄州地方标准5323DB5323/T 51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永前、盛军、车

    2、国富、赵鸭桥、王苏天、起建凌、伍林、赵阳楠、张慧、王佳麒、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杨帆、李皎、金璟、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李天良。DB5323/T 5120231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部门和人员要求、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查处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环境保护与治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5

    3、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NY/T 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7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工作要求4.1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者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推广生态农业,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发展农业环保产业,开发无公害农产品。4.2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预警。4.3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4.4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

    4、纠纷的调查处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4.5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4.6监督对污染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4.7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站实施行政处罚。4.8土地、水利、林业、地矿、化工、乡镇企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5农业环境保护基本要求DB5323/T 51202325.1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时,应征得农业部门同意。5.2各级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调整产业布局,鼓励发展无污染或少

    5、污染行业,不应新建、扩建对农业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5.3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不应弃置、堆放影响水体的物品。5.4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影响水体的物品的,应征得农业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采取防止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5.5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应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 GB 11607 等标准的规定。5.6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5.7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5.8对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5.9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残膜应当在下茬作物整地时及时回收、清除。5.10使用农药应当符合 NY/T 1276 的规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5.11鼓励农业生产者按照相关标准和认证要求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5.12在重要的农产品基地、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区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6农业环境监测6.1基本要求6.1.1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6.1.2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传授农

    7、业环境保护知识和技术,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6.1.3各级农业环境监测部门具体事项包括:对工矿周边和主要农产品农区的土壤、作物、大气、农用水质和渔业水域区的污染监测、环境影响监测、环境事故监测、背景值监测、农业生态因素研究性监测。6.1.4农业部门应配备专兼职农业环境监察员,农业环境监察员应按照下列要求选任和履行职责:a)农业环境监察员应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执法证件;b)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c)农业环境监察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环境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其

    8、执行公务;d)农业环境监察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e)制定农业环境监测条例、制度以及农业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f)组织和协调本系统环境监测网工作,组织综合性农业环境质量调查。6.2空气质量监测空气取样方法按NY/T 397的规定执行。空气质量监测按照表1执行。监测结果的数值修约按GB/T 8170执行。DB5323/T 5120233表 1农业空气质量要求及监测方法项目指标(日平均)监测方法总悬浮颗粒物,mg/m3(标准状态)0.30按照 GB/T 15432 的规定执行。二氧化硫,mg/m(标准状态)0.15按照 HJ 482 的规定执行。氮氧化物,mg/m

    9、(标准状态)0.10按照 HJ 479 的规定执行。氟化物,mg/m(标准状态)7.00按照 HJ 955 的规定执行。6.3农业灌溉水质量监测农田灌溉用水取样方法按 NY/T 396 的规定执行。农田灌溉用水质量要求和监测方法按照表 2 执行。监测结果的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执行。表 2农田灌溉用水质量要求及监测方法项目指标监测方法pH 值5.58.5按照 GB 6920 的规定执行。总汞,mg/L0.001按照 HJ 597 的规定执行。总镉,mg/L0.005按照 GB/T 7475 的规定执行。总砷,mg/L0.1按照 GB 11900 的规定执行。总铅,mg/L0.1按照

    10、GB/T 7475 的规定执行。铬(六价),mg/L0.1按照 GB 7467 的规定执行。氰化物(以 CN-计),mg/L0.5按照 HJ 484 的规定执行。氯化物(以 CL-计),mg/L200按照 GB 11896 的规定执行。氟化物(以 F-计),mg/L2.0按照GB/T 7484或HJ/T 84的规定执行。石油类,mg/L5.0按照 HJ 637 的规定执行。6.4土壤质量监测土壤污染物取样方法按 NY/T 395 规定执行。土壤质量指标要求和监测方法按表 3 执行。监测结果的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执行。表 3土壤质量要求及监测方法项目指标要求监测方法pH 值:4.56

    11、.5pH 值:6.68.0铅(以 Pb 计),mg/kg250300按照 GB/T 17140 的规定执行。镉(以 Cd 计),mg/kg0.30.45按照 GB/T 17140 的规定执行。汞(以 Hg 计),mg/kg0.30.5按照 GB/T 17136 的规定执行。砷(以 As 计),mg/kg4030按照 GB/T 17134 的规定执行。铬(以 Cr 计),mg/kg150200按照 HJ 491 或 NY/T 395 的规定执行。铜(以 Cu 计),mg/kg100150按照 HJ 491 的规定执行。六六六,mg/kg0.03按照 GB/T 14550 的规定执行。DB5323

    12、/T 5120234滴滴涕,mg/kg0.20按照 GB/T 14550 的规定执行。氯化物,mg/kg30.00按照 NY/T 395 的规定执行。7农业环境治理7.1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划为农业环境污染整治区,进行农业环境综合整治。7.2农业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整治方案,由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8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8.1基本要求8.1.1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

    13、单位、村社和个人,并在 48 小时内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及时调查处理。8.1.2农业部门有权对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8.1.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由由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8.2调查与处罚8.2.1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经调查核实,应限期治理,承担相应费用,赔偿损失,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8.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a)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

    14、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b)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c)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d)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责令改正,再次违反的;e)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8.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b)农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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