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40CCS A 005115四 川 省(宜 宾 市)地 方 标 准DB5115/T 1142023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规范Standards for Civil Dispute Mediation in Peoples Courts2023-09-11 发布2023-09-11 实施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115/T 114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筠连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文件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筠连县人民法院、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
2、起草人:吴小玲、何莹、邓棹栩、赖茂银、仇玮玮、陈科丰。本文件为首次制定发布。DB5115/T 1142023II引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文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营商环境建设包含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督执法、法治保障五大方面。本文件业务领域属于法治保障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近年来,宜宾市以立案庭诉非衔接中心为主体,延伸创建无讼社区(村居)示范点、诉非衔接工作站、诉讼服务站、枫桥式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诉源治理工作站等方式,建立起一套多元解纷机制,司法
3、确认案件大幅增长,诉源治理成效显著。本文件将使纠纷调解工作全面规范,通过不同的调解方式,减轻当事人情绪对立,使纠纷解决更彻底,并通过诉调对接保障解决纠纷效力,有效避免小矛盾扩大化,维持社会的稳定。本文件涉及的民事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人民法院相关纠纷调解工作。DB5115/T 11420233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调解范围、调解分类与流程、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人民法院开展民事纠纷调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a)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
4、序良俗;b)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c)便民利民,快捷高效;d)源头治理,标本兼治;e)预防与化解相结合。5基本要求5.1运行机制5.1.1人民法院应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民事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调解监督等机制。5.1.2人民法院应按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责分工建立民事纠纷调解对接平台,以立案庭诉非衔接组织机构为主体,延伸创建诉讼非衔接工作站、诉讼服务站、人民法庭、调解室、诉源治理工作站等机构,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5.1.3人民法院应根据调解需要,协调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
5、服务所等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纠纷源头治理。5.2调解人员5.2.1人民法院应设置 1 名及以上调解人员负责协同开展纠纷调解工作。5.2.2调解人员应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应的法治措施。DB5115/T 114202345.2.3调解人员应熟悉本地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3场地及设施设备5.3.1人民法院内部应设置调解接待场所或独立调解室(如法官调解室、人民调解室、律师调解室、线上音视频调解室等),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桌椅、电脑、打印机、录音等设备)。5.3.2调解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公示出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和人员工作职责、行为规范等,内容应清晰、准确。6调解范围6.1下列
6、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可先行调解:a)合同纠纷;b)家庭和社会关系纠纷;c)消费者权益纠纷;d)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e)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6.2下列纠纷不应先行调解:a)特殊程序和破产清算案件;b)婚姻关系、身份关系效力确认的案件;c)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先行调解的案件。7调解分类及流程7.1诉前调解7.1.1登记立案前,诉前调解前置范围内案件或起诉人(原告)同意诉前调解的其他案件,经立案人员移送后,由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诉前调解工作。7.1.2诉前调解流程如图 1。提出调解调解失败开启调解调解成功图1委派调解流程图7.1.3诉前调解流程如下:a)提出调解:起诉人在提起诉讼
7、前,提交有关协议及案情资料时,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调解书,法院受理并指定调解组织(人员)展开调解;DB5115/T 11420235b)开启调解:在被告接受起诉人的诉状并出具被告辩答书后,被告及原审法院可以申请联合起诉人重新开启调解,通过口头谈判或交流文件的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进而共同提出调解申请书,请求法院进行确认;c)调解成功:起诉人、被告和审判调解员可以口头谈判,确定调解结果。当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由人民法院审定调解书;d)调解失败:如果调解失败,起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7.2诉中调解7.2.1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前
8、,起诉人(原告)同意调解的,经立案人员移送后,由人民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诉中调解工作。7.2.2诉中调解流程如图 2。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解协商调解失败调解成功图2委托调解流程图7.2.3诉中调解流程如下:a)提出申请: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调解,并在法定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内,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c)调解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争议;d)调解成功: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调解组织(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并请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e)调解失败:如果调解失败,起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人民调解委员
9、会调解后达成协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7.3立案后调解7.3.1立案后调解流程如图 3。DB5115/T 11420236立案前诉前调解出具调解书立案立案后调解出具判决书出具调解书调解失败调解成功调解失败调解成功图3立案调解流程图7.3.2立案后调解流程如下:a)立案后:依托法院专(兼)职调解力量进行调解;b)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c)调解失败: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案件,并出具判决书。8监督与评价8.1.1人民法院应按照调解工作监督机制,对调解全过程进行监督。8.1.2应主动公示调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8.1.3应根据不同服务对象采用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座谈等形式,就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方式等方面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及时评价服务质量。8.1.4应对调解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并及时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提高社会满意度。